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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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专业术语1、标底价格2、标书3、标底4、不正当竞标5、串标6、定标7、废标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清单计价10、经济标11、技术标12、开标13、履约保证金14、陪标15、评标16、评标专家17、潜在投标人18、商务标19、投标保函20、投标保证金21、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22、投标人23、投标有效期24、投标联合体25、投标担保26、投标报价27、围标28、银行保函29、议标30、资格预审31、招标公证32、中标通知书33、招标公告34、招标人35、中标36、中标无效37、招标文件1、标底价格的定义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内。

2、标书的定义标书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而告知和要求性的书面性材料。

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名称、人员要求/机械设备数量、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投标报价的方式及计算方法:评标的标准和评标的办法:开工、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采购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订立方式等。

按照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的法律责任
的结论 。

过失损 害赔 偿责任 。

以案例 说 明这两 种对 立的 观点
同一案 件两 种不 同 的判 决结果 大相 径庭 , 究其 原 因, 分 歧在 不仅 损害 了是司法 的权威 , 也是合 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处 于不确
下面 这个 案例 可 以集 中说 明这两 种观 点 的矛 盾对 立和 各 自 于对 中标通知 书的法律 性质 认识不 一致 , 此种 法律适用 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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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毁标者的法律责任
刘 志 学
摘 要 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 , 确定 了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 , 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因为种种原 因, 招 标人 或者 中标人 一 方毁标 , 拒 绝签 订施 工合 同 , 那么, 此时, 施 工合 同是否 成立 生效 , 毁标 者承担 缔约 过失责 任还 是违 约责任? 对此,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 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 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没有成立, 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种认
自双方 当事人签 字或 者盖章 时合 同 互 矛盾 的法律后 果 , 毁 标者承 担何种 民事 责任 的认定就 显得尤 为 采用 合 同书形式 订立合 同的 ,
。 该 院认为 , 中标 通知 书 的发 出, 仅是 招标 投标 阶段 的结 束 突 出和 重要 。两 种观 点的 矛盾集 中在 “ 中标通 知 书” 发 出后建 设 成立 ”
的法 律依 据 :
某钢厂扩建工程通过公开招标, E公司中标, 钢厂 向E公司 定 的状态 中 。这 个案 例说 明 , 准确 认定 中标通 知 书 的法律 性质 ,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悔标的法律后果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悔标的法律后果

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悔标的法律后果作者:张宣来源:《卷宗》2018年第03期摘要: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实践中屡见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署合同的情形。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给处理日渐增多的此类纠纷带来了困难。

本文拟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入手,详细阐述其法律效力及悔标的法律后果,并提出防范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对策1 引言中标是招投标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

对招标人而言,意味着在众多投标人选中选定了最优的投标人,即经过比较质量、工期、价格后确定了最适合承包该项目的承包商。

而对于投标人而言,经过准备投标文件等环节,最终投标成功,获得了承包该项目的资格。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招标人或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具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悔标的法律后果不甚了解,进行了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损害了招投标的严肃性。

据此,明确上述问题将有利于当事人按照中标结果履行双方的义务,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督。

2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结束。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是向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经过公开的开标、评标后,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FIDIC1999年红皮书1.1.1.3款定义亦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成立,除非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规定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3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纵观整个招投标过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构成了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性文件。

工程合同没附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没附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在签订工程合同之前,通常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以确保工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获得的书面文件,表明其已经中标并有权签订工程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工程合同并没有附带中标通知书。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种情况下工程合同的有效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中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工程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

那么,如果没有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合同如果没有附带中标通知书,并不会自动无效。

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 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双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的合同主体资格。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签订程序: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即使没有中标通知书,只要工程合同符合上述要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没有中标通知书可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例如,如果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那么没有中标通知书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后无法得到有效履行。

此外,没有中标通知书可能会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争议的产生。

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务必核实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并附在合同中。

如果发现没有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沟通,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

解析│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

解析│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

解析│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范本一:正文:一、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1.1 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一份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对于招标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1.2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的邀请投标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供应商接受邀请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则被视为与招标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并对投标人的问题进行答复。

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解释。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2.1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中标通知书内容应明确标明中标人的名称、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的要求等。

2.2 中标通知书的确认中标候选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确认是否接受中标,并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接受确认是中标结果生效的重要环节。

2.3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3.1 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施工内容、工期、价格、质量标准等。

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关键环节。

3.2 施工合同的履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应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施工方应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业主方应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

3.3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例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例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1 案例某A房地产公司就某住宅建设项目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中标,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未签订合同书,A房地产公司反悔,取消了B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确定C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与C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为此,B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在庭审中,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说明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

A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已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中标通知书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產公司有权另行确定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招投标程序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它们分别相当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承诺的表现方式。

所以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成立。

A房地产公司,不与B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另行确定中标人,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建筑公司的损失。

A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投标阶段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是合同的成立。

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不成立。

因此A 房地产公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分歧分析上述案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本案有两种不同判决结果,原因就在于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

而导致这一认识不同的原因是法律没有对中标通知书的效力给予明确,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所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对中标通知书的效力有很大分歧。

专家学者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有以下四种观点:2.1 合同尚未成立该种观点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范本标准版规范要求解读

中标通知书范本标准版规范要求解读

中标通知书范本标准版规范要求解读尊敬的合作伙伴,根据我方对招标项目的评审及比较分析,很高兴地通知贵公司成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您的提案以其出色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经验和竞争力的价格得到了我们的高度认可。

特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及编号:本次中标项目的名称为【项目名称】,编号为【项目编号】。

二、中标单位信息:中标单位:【贵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箱:【邮箱】三、中标金额及支付方式:根据评审结果,贵公司的中标报价为【中标金额】人民币(大写:【中标金额大写】),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具体的合同金额和支付条款将在后续的合同中详细约定。

四、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您能按照合同的约定顺利履行合同义务,贵公司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我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履约保证金金额大写】)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缴纳方式详见附件。

五、合同签署及履行时间:双方应于中标通知书签署之日起【合同签署时间】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签署,合同生效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方式完成工程的履行。

六、其他事项:1. 中标通知书不代表合同的成立,正式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件为准。

2. 鉴于项目的特殊性,双方需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3. 如贵公司违反中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4.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贵公司按照以上内容履行相关手续,并与我方尽快完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欢迎贵公司加入本次项目,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谢谢合作!祝商祺!【你的公司名】日期:【日期】。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国家城乡和建设部下发)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国家城乡和建设部下发)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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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

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ing)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

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

无论订约当事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

当事人即使仅就其中若干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它条款尚未明确,一般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补正。

例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当事人就标的和价金达成合意,即使合同未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作出规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

例如,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从本案来看,甲向乙去函询问情况并表示愿意购买律师考试资料和书籍,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行为,而乙向甲邮寄书本行为属于现货要约行为。

假如该书不符合甲的需要,甲拒绝收货实际上是未作出承诺,因此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双方并未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

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

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

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

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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