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6.26
•【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林牧渔行业税费政策解读

成本法的应用
闽财税〔2017〕41号 《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餐饮服务行业成本法》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 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 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茶企的农产品进项核定方法
某一般纳税人,加工精制茶200斤,当期销售精制茶100斤,销售单价500元,已知期 末平均收购的茶青价格为60元一斤,以白茶茶青为原料,制成精制白茶,产品单耗数 量为4.8。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4.8*60*0.09/1.09=3313.27元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 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茶企的农产品进项核定方法
一、绿茶 绿茶 绿茶 二、白茶 白茶 白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范围的通知(闽财税〔2015〕29号)
产品名称
福建省茶叶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
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茶企的农产品涉税风险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加工产品,适用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茶叶加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
2014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2014年39号公告解读: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与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规则的协调【标 签】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中第一句话所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的确,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判定过于武断,这已经在司法判例层面已经有不同意见,而且过于对于虚开行为的定义很可能会误伤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
因此,总局在制定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开启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采取了更为严谨的态度,即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不能用简单的、容易处理的角度采用一刀切的做法。
同时39号文最后一句话“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对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规则进行了变更了呢,我可能不是这样乐观。
在增值税制度中,为保持税制中性,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权是应该被保护的。
但是,在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之初,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特别猖獗。
在国家金税工程一期和二期上线以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才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遏制。
但是,鉴于我国增值税凭票抵扣的特点,即使在金税三期上线后,实务中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还是屡禁不绝。
因此,总局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力度。
同时,更加一刀切的对于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也给予了打击,而否定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年绩效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4〕9号),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系
统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及要求完成工作,届时税务总局将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情况审
核评分。
(四)报送要求及方式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含税收执
法督察方案)。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3个执法督察案例、2个专题报告(贯彻落实组织收入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
知》(税总发〔2014〕30号),2014年继续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
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
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可用于调和为汽
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
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
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执法督察在税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执法督察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税收管理
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规范
工作流程,创新督察方法,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税务总局将对部分
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下)

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9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影响较大的涉税规定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年12月17日)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从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要点提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税[2015]4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报(2015年4月30日财税[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已经顺利完成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调查各类纳税人714641户(重点调查581823户,抽样调查132818户),较上年增加23815户,其中:国税系统调查556103户,较上年增加28870户,占调查总户数的78%,地税系统调查158538户,较上年减少505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22.2%。
2014年被调查企业实际入库各项税收共计80184亿元,占全国国内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5.7%,同比提高4。
2个百分点。
被调查企业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3367亿元。
各地税务机关以全国税收调查资料为基础,采用独立完成、地区间合作、与专业院校合作等多种方式,完成分析报告115篇。
分析报告选题更有针对性、内容更丰富,分析质量和水平均明显提高。
经过对各地国税、地税系统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评选先进单位具体情况如下: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7个(按行政区划排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6个(按行政区划排序):天津、河北、大连、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地方税务局。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政策归纳与整理日期:2014-07-03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营业税的政策有18个,其中征税政策2个,税收优惠政策16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征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此前未作处理的事项,也按本规定执行。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营业税。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明确: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营业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税收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新政策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实施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机关视频会议,推出《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这意味着,今后全国近4000个县级税务机关办税业务流程将执行统一标准,超过3000万户的纳税人有望享受到同样的基本纳税服务。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发布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4、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明确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修订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
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通知规定,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范增减挂钩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决算制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明确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公布。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8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为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现就近期支持东北振兴提出以下意见:着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2014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2014年营改增新政较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变化【标 签】营改增新政,财税 37号【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从2012年1月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到2013年8月全国试点,历时19个月完成从“1+6”到“1+7”模式的转换,就在5个月后,营改增政策再次发生大的变化,将进化到“2+7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4个附件,规定自2014年1月起,邮政业和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还新增对多项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届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同时废止。
营改增试点再扩围“1+7”进化至“2+7”模式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中的分列为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具体包括:函件(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邮政特殊服务和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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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农产品核定扣除,干香菇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4-09-28
【实施时间】2014-10-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其他
注释:自2015年11月30日起,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
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4年第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
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
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
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
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
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5年
第10号 )”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
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干制香菇、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和浓缩苹果清汁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
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度第二批扩
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4﹞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
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
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
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国税局
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时限由省辖市国税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
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4﹞8号第二条
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
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
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
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
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
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
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
和分配”的规定,结合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实际,试点纳税人生产豫国税公告﹝2014﹞8号第
二条规定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
量和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
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执行。纳税人应按确认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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