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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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张中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年初编制的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予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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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审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由公司投资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审计。

3.2 项目建设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也称项目单位。

4 职责
4.1 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4.1.1 负责制订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业务规范;
4.1.2 负责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内容多、客体广、审计方法灵活和审计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特点。

下文是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五)编制日期。

三甲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三甲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

三甲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院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建设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由审计科统一组织的对工程项目造价及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二、医院审计科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三、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科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科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

五、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具体包括:1、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2、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3、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4、工程造价的审计;5、工程进度款的审计;6、竣工验收的审计;7、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二章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六、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参与专家评审、民主评议活动;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审计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概算等,为医院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对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备案。

七、审计科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参加各项目招标的考察工作。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依据《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并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原则,对基建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计价依据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独立进行审核、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在审计起点金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审时限: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报审工作。

审计处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前提下,一般情况在以下时限完成审核:500万元以下项目工作时间为20天,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30天,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45天,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作时间为60天。

基建管理部门竣工结算初审时限参照审计处审核时限。

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送审资料审核要求:对于合同金额或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填写《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

对于合同金额或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只对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审计处进行全面竣工结算审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开展包括不限于结算审计复核的管理审计。

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管理主要风险及审计方法

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管理主要风险及审计方法

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管理主要风险及审计方法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7年第7期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常常因为工期紧张、某些专业分包工程的设计深度不足、部分材料设备的标准不明确或品质档次等参数暂时无法确定,在招标文件中把这些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以暂估价的形式列表暂定。

一方面,暂估价设置解决了工程招标的完整性问题,缩短招投标周期,降低了招投标难度;但另一方面,采购价格的差异,往往决定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决定着建设工程是否能顺利实施,对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忽视,会严重影响对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也会给工程竣工结算带来重重困难。

一、暂估价项目管理的主要风险(一)缺乏相应规范,风险责任划分不明确,对暂估价项目约束不足暂估价材料是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对中标企业在选择主要材料时的一种控制手段。

该项目费用在工程招标时是包含在中标施工方的合同价中的,选择权在业主,而采购合同签订权却在施工方,材料采购风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于个别业主或施工方对材料的品牌偏好不同,采取暂估价材料采购存在困难,一旦出现风险各自推脱责任,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

同时,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暂估价的采购定价程序及结算方式约定也不够明确,导致施工过程中,部分承包人对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采购和管理漠不关心,由业主全权代理;部分承包人在暂估价材料采购价格上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

竣工结算时暂估价的调整还可能存在争议。

(二)采购监管存在盲区,定价不透明,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指出“暂估价的价格与质量要求确认办法是甲(建设单位)、乙(总包单位)双方共同组织招标或市场询价,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和审计方共同签字确认”。

事实上甲乙双方是两个利益矛盾体,难以相互配合完成招标询价工作。

总包单位基于利益最大化,与建设单位意见很难一致,使得共同组织招标或询价工作以及价格确认工作十分艰难。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和规范工程审计制度,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效益流失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审计项目包括大、中、小型基建工程、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更新改造工程、业扩工程、大修理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 (包括二次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 )等。

第三条审计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3.原电力工业部内部审计办法;4.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规定,以及与工程纳税有关的规定;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6.批准的立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8.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等;9.《》;10.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要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程审计应不循私情,严格把关,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第六条主动联系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 (如建委、定额站等 )的支持,营造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对所有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期到竣工各阶段的全过程及重要事项进行审计。

各单位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要和审计部门携手把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各类合同、工程预决算、标的核对、工程期中审计等各个方面,审计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工程管理部门要提供工程配合等方面的方便和条件。

第八条项目审批手续审计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可研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投资计划、概算批复文件和借贷协议文件等)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是否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计划,自筹资金来源有无违反政策等;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勘测、可研、初设、方案优化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工程招投标审计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标。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

**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 制度编号 CPIHH〔YW〕-09-14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修理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的相同性,此次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修订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公司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审计办法》; 2.按照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权限要求,修改了审计分工与组织,即按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实行集团公司、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三级审计制。 3.增加了审计处理内容: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合同条款;未按要求实行监理;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要求、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开发建设的;对转移、挪用项目资金;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投资,以及突破审定概算,未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的处理,以及送审项目决算经审定,核减率超过10%,将提请公司扣减项目管理单位当年的资产经营考核奖励指标。

解释 部门

审计内控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审计高级主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办法 1目的 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定义 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审计部门应参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会、招标评标、合同谈判、施工建设期、工程竣工决算及验收等有关活动,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4审计范围 凡列入公司工程项目计划的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修理工程项目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均属于审计对象,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都应接受审计监督,其预算、结算、决算均应经审计或审签。 5审计分工与组织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三级审计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委托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抽查),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及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审计部门审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公司审计部备案抽审。 6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审投发[1996]346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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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第九条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第四章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第十三条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第十四条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第十五条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第十六条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第十七条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第十八条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第十九条审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一就地审计;二送达审计;三联合审计;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第二十条审计方法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第五章审计要求第二十一条收集资料的要求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第二十二条资料收集范围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三条掌握工程概况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十四条现场勘察核实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五隐蔽工程情况;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第二十五条采购审查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的影响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一变更工程设计;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七计划外工程项目: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第二十七条获取签证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第六章审计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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