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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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25•【文号】建设技[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建发[2013]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13]32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附件1)的精神和要求,现就重新确定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确定条件1、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及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3、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按照13号部令及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聘用。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审查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4、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审查质量保证体系。

5、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施工图审查规定

施工图审查规定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审图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现就我省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按照“实施办法”中“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的规定,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依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据初步统计,各市、州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总量对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已超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本次确定中,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数量应严格按照其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对应核定(机构数量分配表见附表一),各市、州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数量不得多于核定数量,否则省厅不予受理。

2、各市、州现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多于核定数量的,建议根据现有机构的从业情况,如:技术力量、审查业绩、信用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申报。

鼓励现有审查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拟合并重组的机构,其方案及材料由并购双方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合并重组的机构在申报时应注明原有机构名称。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本次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在已有审查机构原有审查范围及等级内进行。

确定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主管部门按“部令”要求及我厅核定的机构数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商注册机构统一纳入成都市申报。

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机构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前认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截止日期为2013年度12月31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保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阶段执行到位。

二、认真落实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规范内部审查程序,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

要严把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抗震、节能和防火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关,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门窗、厨房、卫生洁具和水电气等室内管线安装设计质量的审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完善。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仍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质量报告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质量报告责任,对审查过程中频繁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对频繁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名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厅字〔2016〕1224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名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的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优化行政服务,现就《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名录》的建立和管理通知如下:一、省住建厅负责《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建立和管理。

经省住建厅认定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纳入名录统一管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按照名录公布的审查类别、审查范围及有效期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

没有列入名录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省住建厅统一向社会发布名录,并将名录信息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与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的联动,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及监管力度。

三、省住建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工作。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审查资格新增、延续和注销申请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组织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同时对名录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的审查资格信息进行更新,并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湘建设[2006]258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06〕25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建设部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针对我省施工图审查存在的问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制度全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施工图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严格督促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对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受监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关于审查人员(一)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配置齐全,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中应有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对结构计算进行复核的审查人员。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

机构中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50%,且每个专业中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查人员。

(二)审查人员应不断提高包括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内的自身素质,按规定时间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三)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力度,对业务能力不高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和清退。

三、关于审查程序和相关要求各机构受理审查业务后,原则上应先审查工程勘察报告,待勘察报告审查合格后,再审查设计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

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2元/平方米收取.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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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8.25
•【字号】川建勘设发[2008]350号
•【施行日期】2008.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发[2008]35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建设部令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4]353号)的规定,2006年我厅核发的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即将到期。

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此次认定的范围限2006年在我厅取得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审查企业,此次认定只在原级别、原承接业务范围内进行。

二、认定条件
审查机构按类别分为一类和二类;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及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机构四类。

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仅限房屋建筑一类。

本次认定的基本条件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建筑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5、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其他必须配套的非主导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6、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

7、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
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非注册人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其中1人可在60―65岁。

8、除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审查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结构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建筑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5、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不少于3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其他必须配套的非主导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6、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可在60―65岁。

7、除有明确规定外,审查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关于专职审查人员: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其注册资格必须注册在审查机构,同时须停止原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执业。

兼职从事审查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原单位)同意,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市政基础设施审查机构的认定:
其范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在“给水、排水、城镇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载人索道、轨道交通、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十二项等工程类型中选择性申报;“建设部令134号”其“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的“所需专业”是指企业所申请的工程设计类型,按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所对应的主导专业。

“必须配套的专业”是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所要求的非主导专业,同时应满足勘察专业的要求。

“所需专业”与“必须配套的专业”有相同专业要求的,该专业审查人员可重复认定,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的单位,应对提交认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格式附后);A4纸张;一式四份;
(二)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

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文件;
5、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文件及个人业绩;
6、专职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印章鲜章;社保关系证明材料及个人业绩;
7、兼职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印章
鲜章;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原单位同意其兼职的函、与审查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8、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
9、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10、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应有封面和目录,并编页码),一式两份。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数据库光盘两张(申报软件可在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四、相关事项
1、申报程序:审查机构按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上报省建设厅。

2、申报时间: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截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逾期不予受理。

3、审查程序:省建设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四川省建设厅和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省建设厅发文并在四川省建设厅和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略)
2、《施工图审查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略)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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