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财产责任险 主要条款

财产责任险主要条款财产责任险是指指定被保险人在其保管、监督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财产损失而承担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判决款项和保险人为防律师费用等赔偿责任的保险。
下面是财产责任险的主要条款。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物业损失及其它财产损失导致的民事责任。
该责任应在法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并且不应受到法律禁止的限制。
2.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经营、使用或拥有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致使第三方财产损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保险人还需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财产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制度来计算的。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选择一种保险金额来保障自己的财产损失。
在选择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水平以及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程度来进行评估。
4.免赔额免赔额是指每次事故中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部分。
在财产责任险中,免赔额是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小于免赔额,则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5.不可保事项在财产责任险中,不可保事项一般包括危险品、违法行为、偶然事件等。
在进行保险合同签订之前,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条款,了解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保险人的承诺。
综上所述,财产责任险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险方式,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保管、监督下因财产损失而承担的第三者赔偿责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诉讼费用、判决款项和防律师费用等保障。
在选择购买财产责任险时,被保险人应当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水平以及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认真了解不可保事项。
带你了解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带你了解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也就是要求法院冻结资金账户。
但是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因此才引入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来解决这个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品功能有哪些?对当事人而言,降低了诉讼门槛,可维护弱势当事人权利,尤其担保费率低和无需再担保,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通过保险担保可提高案件保全率,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发生。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分散担保风险,保险担保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变动等因素影响,可使诉讼风险降到最小。
对法院而言,保险公司介入诉讼保全,增加了担保主体、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发展空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趋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有哪些?第一、担保方式简单及收费低当事人办理保函的方式与普通财产保险的程序类似,操作便捷,无需当事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收费标准较低,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例,其保险公司承诺费率将不高于千分之二,单笔业务最低收费是1000元。
第二、担保审批流程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例,保险公司在接到当事人诉讼保全担保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对风险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策,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必须满足哪些条件?(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简介
2.保单的保障范围
3.保单的注意事项
4.保单的理赔流程
正文
一、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简介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
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降低客户在遇到财产损失时的经济风险。
该保单适用于住宅、商业用房等财产,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二、保单的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2.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坠落、短路、火灾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3.盗抢:如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其他责任:如雇主责任、家庭责任等。
三、保单的注意事项
1.在购买保单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责任限额等内容;
2.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或销售人员进行咨询;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务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4.报案时,请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信息。
四、保单的理赔流程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报告;
4.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
5.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6.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降低客户在遇到财产损失时的经济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合作协议范本8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合作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_________公司鉴于:1. 甲方是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风险管理和理赔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2. 乙方是一家专注于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的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的诉讼保全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事项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服务,保障乙方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2. 乙方同意将其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服务纳入甲方的保险范围,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将对乙方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保障。
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乙方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错误导致客户损失时,甲方将负责赔偿客户的损失。
(2)乙方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过程中面临第三方的索赔或追讨时,甲方将负责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3)乙方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甲方将负责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2.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确保乙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保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保费标准支付保险费。
具体的保费金额将根据乙方的风险状况、保险责任范围以及甲方的定价策略来确定。
2.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后续保险费。
具体的支付方式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合作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2.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如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保全责任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保险标的物的保全、检查、维护、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我国《保险法》对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对保全责任保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物的保全、检查、维护、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者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特征1. 保险标的特殊: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设备、设施等。
2. 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保险标的物的保全、检查、维护、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者保险事故。
3. 保险期间相对固定: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但也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4. 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由于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对较小,因此保险费率相对较低。
三、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物的保全、检查、维护、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者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3. 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2)保险标的物因自然损耗、磨损等原因导致的损失;(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三)保险费1.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因素。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它的收费标准?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它的收费标准?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项目,在现实中人们对他不了解,不知道他有什么作用。
人们听说它时会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它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
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
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条款简介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6.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一款由人保财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赔偿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保险解决方案。
一、条款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主要为企业提供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保险责任。
该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二、保险责任1.财产损失: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赔偿: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因盗抢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4.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具体续保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材料后,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核定,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加害⼈为了让⾃⼰免于对受害⼈进⾏财产损害赔偿,会对⾃⼰的财产进⾏相应的转移。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法院往往会启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前业界尚⽆统⼀的定义,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个定义。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向⼈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在被保险⼈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遭受损失时,保险⼈对于由法院⽣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由于保全错误,⽽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法院会对诉讼保全申请进⾏审查,因此此种保险标的的风险较⼩。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较⼤,保险公司基于⼤数定律所计算出的保险费相对低廉,明显减轻了当事⼈的负担。
在法律诉讼中,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保全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财产保全要⽀付⼀定的保全⾦,基本相当于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就运应⽽⽣,通俗的说就是为投保⼈提供财产担保,以财产担保的形式来代替需要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压⾦。
保险公司的风险在于,如果投保⼈败诉,或是保全的财产发⽣问题,要代替投保⼈进⾏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1、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强:作为第三⽅担保主体,保险公司实⼒更加雄厚,管理更加完备,抗风险能⼒更强,法院也更愿意接受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主体。
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相对较低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些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些介绍了。
其实这种财产在现如今的民事诉讼中还是⽐较流⾏的。
财产保险条款
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本财产保险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1. 被保险人所拥有、租赁或持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汽车、家居用品等。
2. 上述财产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水灾、风灾等原因而受到损失、毁坏或丧失的情况。
二、保险责任1. 财产实物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承担由于保险标的实物在保险期间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或丧失的责任。
保险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或丧失程度、保险价值等因素来进行评估和补偿。
2. 附加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选择,本财产保险条款还可附加以下保险责任:a) 天灾保险责任:对于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暴风雪等)引起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b) 盗窃保险责任:对于因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财产丧失或损失进行赔偿。
c) 第三方责任保险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的财产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三、免除责任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保险标的。
2.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又故意不知道的会损害保险标的的情况。
3. 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管理约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4. 被保险人没有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拖欠保险费的情况。
四、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财产价值和需求进行选择和确定。
保险金额可以以一次性支付保费的方式缴纳,也可以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
2. 赔偿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将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保险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且情节严重,造成保险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以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七、其他事项1. 被保险人有义务保护好其拥有、租赁或持有的财产,采取措施防止财产的损失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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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定 义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险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 1
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载明的案件就保险单载明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保险人申请有错误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同时存在以下事实,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第六条 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 2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第八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一) 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 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
(三)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但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限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 3
保险期间与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除上述原因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需提交以下手续 1、 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 2、 保险单正本原件; 3、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
4、 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4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索赔权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权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权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权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5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索赔权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若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收保险费/(已收保险费+ 6
保险人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实收保险费与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起诉状/答辩状 2. 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副本) 3. 证据及鉴定文件 4. 立案通知书、传票 7
5. 判决或裁定 第二十四条 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诉讼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供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起诉状/答辩状 2. 立案通知书、传票 3. 证据及鉴定文件 4. 判决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权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8
(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