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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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一、引言城市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们的出行需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

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化规划的城市,珠海市一直注重交通系统的建设和优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评估珠海市的城市交通发展,我们可以应用“四阶段法”来深入探讨这一主题。

二、第一阶段:规划与布局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第一阶段,珠海市需进行规划和布局,以确定交通网络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确定交通节点、交通主干道以及交通设施的位置和布局。

珠海市可通过深入研究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和交通需求等因素,制定长期的城市交通规划,为城市未来的交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第二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第二阶段,珠海市需重点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交通站点等。

通过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珠海市能够有效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提高市民的出行效率和体验。

珠海市还可以引入智能交通系统、开发共享交通工具等新技术和新模式,推动城市交通的现代化发展。

四、第三阶段:多样化交通模式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第三阶段,珠海市需转变交通观念,提倡多样化的交通模式,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除了传统的机动车交通,珠海市可以大力发展公交、地铁、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市民使用清洁、便捷的出行方式。

珠海市还可以推广出行电子支付、智能停车等新技术和新服务,提升出行体验,减少交通拥堵和污染。

五、第四阶段:综合交通管理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第四阶段,珠海市需加强综合交通管理,以协调不同交通模式的运行和发展。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制定有效的交通规则和管理措施,提高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调度的水平。

珠海市可通过优化交通信号灯、增设人行天桥等方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

珠海市还需建立完善的交通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科学决策,快速反应交通问题,及时调整规划和运营。

六、个人观点笔者认为,珠海市在城市交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费用予以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工程统筹单位,做好辖区内公共工程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在公共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72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促进海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结合我市陆岛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陆岛码头、客运站、连接线公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建成后移交给有关企业经营管理。

客运站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涉及使用港口岸线免交岸线使用费。

第三条客运站的等级和设备配置必须根据各海岛旅客流量和经济发展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各海岛码头由客运码头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并向社会开放,为各类船舶靠泊提供服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努力改善通航环境(如航道、港池疏浚,航标设置维护等),加强安全监管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给予海岛居民60岁以上老年人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6折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补贴80%,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责补贴20%。

第六条客运站因政策性亏损,由所属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给予补贴,以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运行,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有效促进海岛经济发展。

第七条现行客船票价下调30%,市财政两年内按比例给予船运企业票价下调政策性亏损补贴,两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4.05.24 • 【字 号】中府办规字〔2024〕5号、中府办〔2024〕18号 • 【施行日期】2024.05.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

法(修订)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 第三章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交通角度评价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两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各类交通设施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对规划方案提出设施承载力、上层规划落实、用地匹配等方面的优化完善措施,以期规划交通设施满足规划用地需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为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技术指引并对外发布。 第五条 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障招标公平、公正,保证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招标程序、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在珠海市规划与建设工程网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名时间、文件取得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投标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

2.报名及资格预审:设计单位应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单位递交报名文件。

招标单位将进行资格预审,对报名单位的资质、施工技术能力、项目经验等进行评估,并确定符合要求的招标单位。

3.工程方案编制:确定符合要求的招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

4.方案评审:招标单位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工程方案进行评审,评分依据包括方案的创新性、可操作性、技术可行性等。

5.成交公告:招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在珠海市规划与建设工程网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

同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并签订工程合同。

二、资格要求:1.设计单位应具备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资质,并具有独立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2.设计单位应具备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及业绩,能够提供近期完成的同类工程案例,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3.设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建筑理论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提供前瞻性、高效性的设计方案。

4.设计单位应具备充足的技术力量和设计人员,能够保证工程方案的质量和进度。

三、评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由专家、业主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评审委员会应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对工程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3.评审过程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评审委员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与评分情况,避免利益冲突。

《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二)临时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2—(三)工业(物流)园区和港区内,因生产和消防、安全需要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四)已建建筑因使用需要确需加建的雨棚、消防楼梯、消防电梯、围墙(含门卫室)等简易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五)商品房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售楼部;(六)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设,但应当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灾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在项目用地或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并在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七条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城市风貌;(二)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关于日照、间距、退让等的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三)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建设地下室,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3—(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五)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六)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以及转让、抵押、交换、赠与。

珠海交通设施工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珠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设施建设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升城市交通品质,助力区域发展,珠海市加大了对交通设施工程的投入,实施了一系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下是对珠海交通设施工程的相关介绍。

一、交通基础设施项目1. 公路建设:珠海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涵盖了公路、桥梁、隧道等多种类型。

如东涌镇2018年村村通公路建设项目、唐家乡唐红路观光农业旅游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等。

2. 隧道工程:珠海市交通设施工程中,隧道工程占据重要地位。

如珠海市高速公路和地方公路管理处板樟山隧道装饰板改造项目、珠海市东西部公交快速化工程-前山立交改造工程等。

3. 公交设施:为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珠海市不断加强公交设施建设。

如珠海市东西部公交快速化工程-前山立交改造工程、珠海市高新区2016年交通设施维修及日常养护项目等。

4. 停车场建设:珠海市注重停车场建设,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如珠海市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非示范段主、次干路市政道路工程(二期工程)海绵城市专项项目、珠海市万山镇人民政府东澳岛小竹湾市政道路及沙滩配套道路工程项目等。

二、交通设施工程的作用1. 提升城市交通品质:通过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珠海市的城市交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市民出行更加便捷、舒适。

2.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交通设施工程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区域交通布局,提高区域竞争力,吸引更多企业和人才前来投资。

3. 改善民生: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为市民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提升了市民的生活品质。

4. 优化城市环境: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有助于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三、未来展望面对未来,珠海市将继续加大交通设施工程建设力度,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 完善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布局,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2. 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公交设施建设,提高公交运营效率,让市民出行更加便捷。

3. 加强交通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珠府办[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二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挂市港口管理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和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明确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交通规划统筹职责,进一步强化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协调监督职责,增加轨道交通(含地方铁路)的协调和地方事权内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专项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及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大型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收费公路立项的申请报批工作。

(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含地方铁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的行业管理,以及本市事权内的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
【实用版】
目录
1.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的概述
2.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的具体内容
3.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的实施效果
4.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的启示
正文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是指珠海市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实施的一种城市交通管理方法。

该方法将城市交通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交通规划阶段、交通建设阶段、交通管理阶段和交通运营阶段。

在每个阶段,珠海市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以期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具体内容】
在交通规划阶段,珠海市着重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城市交通进行全面规划。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率等。

在交通建设阶段,珠海市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交通的硬件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建设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

在交通管理阶段,珠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实施交通流量控制,推广智能交通系统,加强对违章行为的治理等。

在交通运营阶段,珠海市注重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公共交通线路,提高公共交通的运
营效率,实施公共交通优惠政策等。

【实施效果】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的实施,使得珠海市的交通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

交通拥堵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得到了提高,市民的出行满意度也得到了提升。

【启示】
珠海市城市交通四阶段法的实施,为我国其他城市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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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加强对建
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
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进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
响的技术方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影响分析,如城市规划土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控制
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可以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意见。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规
划调整和修改的程序办理。
在结合项目修改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意见并被
采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内容、时段与评价日应按照国家的建

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或报建阶

段进行。
选址阶段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年限内报建的,报建阶段无需
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2 / 7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
关工作及技术指引。建立交通数据平台,及时发布交通影响评价所需交通量等数据。
彈贸摄

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
作。必要时可以成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
由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部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人
员、专家等参加。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料。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

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和跨功能区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

作。
各区及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区域内及由市政府指定横琴新区管委
会负责的规划和建设区域。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根据规定阈值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
评审,未达到规定阈值的项目无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

泪镀。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包括地块出让)的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建设部门提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报建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和进行受理。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的项目建筑面积达到以下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
目,应当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或报建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开展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其他地区可参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执行或本办法执行: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

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3 / 7

(一)居住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万平米以下。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
.行政办公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万平米以下;
.文化设施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
.教育科研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
.体育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
.商业、商务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万平米以下;
.娱乐康体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万平米以下。
(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万平米以上。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
.交通枢纽:所有单独报建类;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面积平米以上;
.社会停车场站: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个以上。
(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项目: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
(七)其他类:快速路、主干路沿线新建、改扩建需开设路口的项目;交警、规划管理
部门认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交通影响评价简易程序评审的项目。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

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八)混合类:其新增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上述分类中任一类简
易程序启动阈值的。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开展交通影
响评价的所需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預頌圣鉉儐歲

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第十三条
报建阶段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报建单

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资格许可、用地规划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报建规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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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的设计方案;
(四)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五)其他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需要的材料。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
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
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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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
准与准则》的要求。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还应符合停车调配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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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出入口设置方案应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
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方案应满足项目的进出及消防需求,外部交通组织方案项目应与周
边道路交通组织相协调。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意见书,并
送达申请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列清补充事项。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个工作日作出评价意见,遇到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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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内的项目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
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或报建阶段适用一般程序开展项目交通
影响评价,其他地区可参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执行或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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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用地项目:万平米。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
.行政办公用地项目: 万平米;
.医疗卫生用地项目:二级以上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
.商业、商务用地项目: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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