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

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浅谈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青山区司法局谢和平李艾臻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青山区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紧密配合,勇于开拓,大胆探索,形成合力,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没有一种直接经验可借鉴,没有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这些状况,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展开。
笔者通过对基层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工作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笔者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及检察机关配合,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作如下浅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主要问题1、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均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
法院审判的缓刑对象,在移送法律文书时有遗漏徒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公安局看守所的“二类罪犯”①的刑期普遍短,加上公安看守所习惯将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看守所的法律文书移送矫正机构也有不及时到①拘役、余刑一年以下位的现象。
监狱机关,特别是外地监狱机关在移送有关法律文书时书原件没有传递到矫正机构。
另外监狱部门释放的个别保外就医对象缺少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些矫正对象没有法律文书或缺少法律文书,造成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较难确定具体矫正方案,也有的矫正对象有法律文书,但其户籍地、居住地搞错,在排查过程中,仍有找不到矫正对象等现象发生。
2、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与社区矫正机构见面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后,只移送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这样就使矫正对象与矫正机构之间出现了空间,特别是剥权或暂予监处执行的矫正对象,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因而造成了脱管。
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

总项目分值
考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单项分值
扣分
得分
备注
16、加强信息化建设,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建立并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平台、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平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平台(3分。每少一个平台扣1分)。
3分
五、
职
能
发
挥
(57分)
17.司法所对各项基层工作指导管理有力,能够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辖区内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健全,工作规范,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好评(2分。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肯定的不得分)。
检查方法:查看机制运作的相关资料、实际运作情况等。
2分
2.司法所有3名以上正式党(团)员的,按照党(团)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不具备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条件的,要明确党(团)员隶属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党(团)活动(1分。未明确组织关系、未开展正常活动每项扣0.5分)。
检查方法:有3名以上党员的,要查看建立党支部或小组的申请和批复件,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或小组的,要查看其隶属关系和参加活动记录。
12分
总项目分值
考 核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单项分值
扣分
得分
备注
五、
职
能
发
挥
(57分)
检查方法:
1.通过查看相关资料,掌握有关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调处机制、排查机制是否健全和落实。
2.通过档案、台帐、图片了解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情况、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
1分
14.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要求,规范司法所名称。规范制作和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识,并悬挂在主要位置,所容所貌整洁有序(2分。所容所貌脏、乱、差,每项扣1分,未按要求悬挂徽章、标识不得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沪司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司发〔2020〕74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市监狱管理局,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本市社区矫正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2020年8月13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9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坚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网络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信息的衔接第一节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第三条监狱、劳教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时,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实,并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起1个月内,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数据平台,将协查信息发送至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县(市、区)司法局。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接到监狱、劳教所协查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向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其家庭核实基本情况,并由县(市、区)司法局在1个月内向监狱、劳教所反馈。
属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三假”人员的,监狱、劳教所应与原侦查机关联系,继续核实基本信息。
规章制度之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制度 【篇一: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强化职能 主动有为 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开展 ——乌苏市司法局哈图布呼司法所 (蒋新文 镇长) (2012年4月2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一、哈图布呼镇及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哈图布呼镇地处乌苏市以西38公里处,全镇总面积119平方公里,全镇有14个行政村、5个农业开发区、2个社区,企事业单位34个,常住人口 1.9万人,个体工商户840余家。是乌苏西片集经济、文化、商贸、金融中心。哈图布呼司法所从去年4月25日至今共接收15名社区服刑人员,累计解除9名,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6人。其中男性矫正对象5人、女性1人;少数民族3人;抢劫罪2人;盗窃罪1人、滥伐林木罪1人、交通肇
事罪2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四个到位”,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 1、组织机构到位。成立了以镇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相关单位站所长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制度落实到位。我们在矫正工作开展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规定》等制度办事。在衔接工作中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等制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落实监督考察、走访、报到、定期排查等制度;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落实个案矫正、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制度;在考核奖惩工作中落实计分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告知和公示制度。
3、队伍建设到位。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建立起了五支队伍。一是专职队伍。由司法所2名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及1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建档立制工作。二是联络员队伍。由14个村队2个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组成主,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和日常沟通联系;三是法制辅导员队伍。主要是与红星法庭建立长期挂钩关系,邀请红星法庭庭长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同时,每季度的集体法制教育,由司法所所长授课。四是志愿者队伍。全镇由15名党员干部、村队社区调解主任、村民组成了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的安排下,经常碰头沟通,灵活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浙司[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任务,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1.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举措,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新增的重要执法职能。
开展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既能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也能有效保障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减少执法风险,保证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2.指导思想。
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规范执法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
3.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要按照司法部和厅党委的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文件赋予法制部门的监督职责,逐步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起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开展,努力实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零过错”。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七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等五种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间和矫正表现制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分类矫正时,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章社区矫正一般管理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六)定期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七)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8.10•【字号】淄矫领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淄矫领字[2007]1号)各区县、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二○○七年八月十日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社区矫正应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应损害矫正对象正当权利,应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社会生活需要,保护矫正对象免受侮辱、干扰。
第五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以福州市为例
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福州市社区矫 正试 点工作于 20 年 3 09 月正式启动 ,00年 1 21 月在全市 1 个县 2 ( )区司法局全面铺开 。社 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 市 行 ,势必需要我们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7 ・ 3
赵咏梅
我 国社 区矫正制度探析—— 以福 州市为例
执行 。 建 省关 于社 区矫 正对 象接 收工 作 衔接作 出 福 了相 应 规定 , 院 、 守 所 应 将 有关 文 书材 料 送 达 法 看 至罪 犯 居住 地 所 在 区 司法 局 基 层 科 ,而 司法 实 践 中 ,经 常 出 现有 关 文 书 材 料 直 接 寄 到 司 法所 的情 况 , 至 出 现 因没 仔 细 核对 罪 犯 姓 名 、 常 居住 地 甚 经 等基 本情 况 而错 送 达 的情况 。其 次 , 达 的法 律 文 送 书不 齐全 的现 象 十分普 遍 。 用刑 满 释放人 员 通知 书
思 考社 区矫 正未 来 的路 径选 择 。
一
截至 21 0 1年 3月底 ,福 州 市 已累计 接 收 社 区 服刑 人 员 50 2 , 满解 矫 人 员 1 2 1 人 期 8人 , 7 累计 重 新犯 罪人 数 为 7人 。 点情 况显 示社 区矫 正重 新犯 试
、
社 区矫 正 的基本 现状
摘
要 :社 区矫 正 制 度 在 我 国 还 是 个 新 生 事 物 , 法 实 践 中观 念 陈 旧 、 法 滞 后 等 各 方 司 立
面 的 原 因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社 区矫 正 工 作 的 开展 。 推 动 社 区矫 正 制 度 在 我 国 的 深 入 开展 , 需 亟
2023关于社区矫正年度工作总结四篇
2023关于社区矫正年度工作总结四篇社区矫正年度工作总结篇1在一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07年9月份到滨海司法所工作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矫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认真执行司法所的核查规定,每半月和派出所核对社区服刑人员数、法律文书送达以及人户分离、重点对象监管等情况。
通过核查我所无一例脱管、漏管情况发生,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3)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
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4)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
在这一年中我镇无一例脱、漏管及再犯新罪情况发生。
(5)做好排查、巡查、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等日常工作。
在社区矫正“护城河”工程工作期间,联合派出所进行定期的排查、走访活动,做到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外出动态,把有犯罪倾向的苗条及时扼杀在萌芽状态,全力做好世博会安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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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6.03.15
•【字号】大社矫办发[2006]1号
•【施行日期】200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大社矫办发[2006]1号)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我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大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
第一条在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中,应建立以下工作文书:
1、大连市社区矫正宣告书;
2、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4、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励建议书;
5、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建议书;
6、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通知书;
7、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分通知书;
8、大连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9、大连市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
第二条工作文书的填报由司法所主办。
上述工作文书除司法所须各存档一份外,第1至第3项由司法所交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一份,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第4、5项由司法所交有关执行机关各一份,同时,报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第6、7项由司法所交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同时,报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第8、9项由相关各方各执一份。
第8、9项工作文书也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矫正工作中,应建立以下工作表册:
1、社区服刑人员名册;
2、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登记表;
3、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励申报表;
4、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申报表;
5、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审批表;
6、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
7、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鉴定表。
第四条在教育矫正方面,应建立以下情况记载:
1、组织开展教育学习情况:
(1)开展集中教育的计划,每次集中教育的工作记录和有关集中教育的专题
材料;
(2)开展分类教育的计划,每次分类教育的工作记录和有关分类教育的专题材料。
(3)填写《大连市社区矫正集中/分类教育学习记录》、《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记录》;
2、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情况:
(1)开展技能培训的计划、有关技能培训的专题材料;
(2)填写《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登记表》、《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登记表》;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公益劳动方面,应建立以下情况记录:
1、《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卡》;
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公益劳动基地联络员共同负责考评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社区矫正工作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卡》后,交由司法所保管、存档。
2、公益劳动基地、公益劳动岗位、公益劳动联络员及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方面,应建立以下情况登记:
1、《社区矫正帮困解难记录》
2、《大连市社区矫正接待记录簿》;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方面,应建立以下簿册:
1、《大连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
2、其他有关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培训和档案材料等。
第八条建立以下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统计表,实行定期报表制度:
1、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月份统计表;
2、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半年统计表;
3、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年度统计表。
第二章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第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应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登记簿,含以下九项登记(记录)表:
1、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日常管理记录表;
3、教育矫正情况记录表;
4、公益劳动记录表;
5、矫正帮困解难记录表;
6、矫正期间奖惩情况记录表;
7、矫正考核记录表;
8、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变动记录表;
9、社区矫正志愿者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以下法律文书(复印件)应装入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1、管制人员的判决书;
2、缓刑人员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监外执行人员证明书(或延长通知书)、征求意见书、取保书;
4、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
5、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或其他能反映剥夺期限的文书。
第十一条以下工作材料应装入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1、社区矫正宣告书;
2、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记录;
4、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按时间顺序装订);
5、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及司法奖惩审批、申报表;
6、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卡;
7、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8、社区矫正矫正期满宣告书;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司法所应将上述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卷,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并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工作文书表册由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见附件)。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