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各项制度

目录

司法所制度、职责 (3)

(一)、司法所所长职责 (3)

(二)、学习例会制度 (4)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4)

(四)、值班接待咨询登记制度 (5)

(五)、请示汇报制度 (6)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6)

(七)、业务公开、公示制度 (6)

(八)、定期考评奖惩制度 (7)

(九)、档案管理制度 (7)

(十)、勤政廉政建设制度 (7)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8)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8)

△岗位目标责任 (8)

△纠纷登记制度 (9)

△统计制度 (9)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0)

△回访制度 (10)

△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11)

△工作例会制度 (11)

△工作台帐制度 (12)

(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12)

(十四)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2)

(十五)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3)

(十六)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3)

(十七)“流动调解庭”工作制度 (14)

(十八)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4)

(十九)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16)

(二十)普法学习制度 (17)

司法所制度、职责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不良青少年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宣传。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所有工作。

9、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一)、司法所所长职责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l、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所有工作,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3、负责组织召开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涉及本所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所务会议的决定。

4、负责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5、负责组织或动员全所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6、负责全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评奖惩工作。

7、负责司法所的财务管理,检查督促财务人员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8、负责向局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二)、学习例会制度

1、每周星期五上午为集体学习日,由所长或所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学习。

2、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局机关的有关批示和工作安排等。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集体学习日原则上不准迟到、早退或请假,由所长或所长指定的人员打考勤,考勤作为年终考评奖惩的依据。

4、学习采取自学或集中学习方式进行,全所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集中学习和自学要做好记录和读书笔记,记录和读书笔记由所长每半月检查一次。

5、每周一,所长要组织召开一次业务会,总结上周工作,安排布置本周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处置情况。

6、每月所长要组织召开一次所务会议,研究涉及司法所的重要问题,所务会议的决定由所长负责组织实施。

7、每月所长要组织村(居)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排查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

8、所长要指定专人做好学习、业务、所务会议、纠纷排查会议记录。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司法所每月要组织村(居)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与县局和本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排查情况,并组织人员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严防矛盾纠纷的激化。

2、司法所要督促指导村(居)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在3个工作日调处完毕,不能调处或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应的稳控措施。要把矛盾纠纷解决于萌芽,化解于基层。

3、司法所要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每周要安排2天以上的时间深入村(居),了解村情民意,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4、司法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挂钩制度,全所人员均要挂钩至村(居)调委会,协助指导调委会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不断探索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来指导排查调处工作。

5、司法所全体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6、每月要将排查、调处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情况,整理上报县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

(四)、值班接待咨询登记制度

1、正常工作时间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值班。

2、每周一作为所长接待日,由所长值班。

3、值班人员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大方,用语文明,有问必答,准确解答。坚决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对来访信件,按程序认真做好登记,专人落实,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接待群众集体来访,要耐心细致地做接访和疏导工作,必要时要及时向局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

5、接待人员要有事业心、责任心、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了解村情民意,及时发现问题,全力疏导化解,及时请示汇报。

6、接待群众来访要认真做好登记记录,要注意保护来访群众的隐私,每周要将来访记录进行认真的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7、做好记录册(薄)的文书管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查阅。

(五)、请示汇报制度

1、发生或发现重大事件,要及时请示汇报。

2、及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3、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及时上报局机关和当地信访办。群体性或涉及面较广的信访事件要及时上报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

4、有关所内业务方面的重大事项要向县局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

5、及时上报各种业务统计表。

6、请示汇报的事项要做好登记,对上级的指示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反馈领导。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司法所人员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提请所长组织全所人员进行研讨,必要时请县局机关和本地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参加讨论,并申请给予人、财、物的支持。

2、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制定调处方案。

3、对涉及司法所的重大事项要召集全所人员集体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形成处理意见。

4、经讨论提出的解决方案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5、经讨论的案件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上报县局机关和本地乡(镇)党委、政府。

(七)、业务公开、公示制度

1、业务要做到三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工作结

果公开。

2、公开公示的内容由所务会议研究后予以公开公示。

3、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由所长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司法局批准后,予以公开。

(八)、定期考评奖惩制度

1、所内人员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活动。

2、考评活动由所员进行自评后召开所务会议进行考评。

3、对所内违规违纪人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屡教不改者,上报县司法局处理。

4、每次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主要依据。

5、经考评有突出贡献者,上报县司法局予以表彰。

(九)、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档案。

2、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3、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设施。

4、按业务、文档、案卷类别立卷,做到一案一卷装订归档,并做好入库保管。

5、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

6、销毁档案,要建立销毁清单,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十)、勤政廉政建设制度

1、司法所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及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法干警纪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实行政务、所务、帐务公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聘请监督员,对司法所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设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县司法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2、对法律服务所案件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帐款必须相符,并日清月结,接受局机关的监督检查。

4、所内支出,由所长一支笔审批,必要时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5、建立健全司法所固定资产、公物管理帐薄。

6、公物借支必须有书面借条,并由所长批签。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岗位目标责任

1、主任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的工作安排。

(2)负责组织制定调委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3)负责组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开展培训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4)负责调委会的思想政治和考核奖惩工作。

(5)负责调委会的组织和业务建设。

(6)负责组织或承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协议履行率达100%以上。

(7)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2、调解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调解工作业务知识。

(2)服从主任的工作安排,自觉执行调委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3)协助主任开展好调委会的组织和业务建设,开展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4)协助或承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率达100%;成功率达98%以上;协议履行率达100%以上。

(5)积极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达100%。

(6)主动向主任请示汇报工作,并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各工作。

△纠纷登记制度

1、调委会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

2、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都要进行登记。

3、纠纷登记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纠纷事由。记录人要进行签名或盖章,写清楚登记日期等内容。

4、调委会要按照登记的内容,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对属调解范围的,要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本人。

△统计制度

1、调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2、要建立受理调结登记表,调委会受理或调解的纠纷都要进行登记。

3、按统一标准,统一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并按

时上报。

4、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调委会形成的收案结案登记表及统计表要按年度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5、调委会每月将所登记或调结的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上报司法所。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调委会由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档案。

2、建立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档案调阅保密制度。

4、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都要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入库保管。

5、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年,销毁档案,要建立销毁清单,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回访制度

1、纠纷调解终结后,调委会要在1月内组织回访。比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调委会要在10日内组织回访。

2、回访对象为:纠纷当事人、知情人、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领导或群众。

3、回访内容有:检查、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

4、回访中发现新的纠纷苗头,要果断采取措施,疏导隐患要,并及时上报。

5、回访要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1、乡(镇)调委会每月要组织调委会成员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要及时与县局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严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2、村(居)调委会每半月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全力排查疏导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

3、调委会要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村情民意,掌握纠纷信息,全力化解纠纷。

4、全体调解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勇于承担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积极主动地参与重大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坚决杜绝互相扯皮、互相推萎的现象。

5、每月要将排查、调处的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情况,书面上报县局机关和本地党委、政府。

△工作例会制度

1、调委会每月要组织调解员召开一次会议,学习理论和法律、法规,总结交流调解经验,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安排布置工作。

2、调委会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培训会议。对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3、调委会每年要召开一次人民调解总结会议,总结交流上一年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研究分析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表彰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

4、调解员遇到重大疑难纠纷,应及时提请调委会主任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调处纠纷。

△工作台帐制度

1、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台帐,准确记录工作情况。

2、调委会要建立如下登记薄:纠纷登记薄、纠纷受理登记薄、调结登记薄、回访记录薄、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薄、会议记录薄。

3、登记薄记录要真实、详实、客观、全面。

4、各种登记薄年终要装订成册,装入档案。

(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超越职责权限。

3、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依法服务,符合条件的要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4、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时效性。

5、廉洁服务,克已奉公,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6、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7、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8、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9、自觉接受司法所的领导和监督。

(十四)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在镇委、镇政府领导指导下,组织实施全镇三调联动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1、制订全镇三调联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2、安排全镇性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3、协调重大矛盾纠纷或跨区域、跨行业矛盾纠纷调处。

4、负责指导成员单位或各乡镇(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5、对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年度述职、讲座,对镇乡镇(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工作年度考核。

6、落实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五)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计划和工作部署。

2、组织、指导、协调全镇三调联动工作。

3、组织对全镇三调联动工作的督查、考评。

4、负责三调联动工作的宣传报道。

5、负责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席会组织准备工作。

6、负责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十六)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不断增强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自觉性。

2、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3、按照镇三调联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本部门三调动工作方案和计划。

4、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本部门、本单位的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5、按要求出席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办理领导小组决定由本部门、本系统办理的工作事宜。

6、每年度就本单位调解矛盾纠纷向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述职。

7、完成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流动调解庭”工作制度

1、在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流动调解庭”,由镇司法所所长任首席调解员,调解庭成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涉及部门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抽调。

2、“流动调解庭”负责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调处的纠纷,各村人民调委会申报的重大疑难纠纷和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重大矛盾纠纷。

3、“流动调解庭”由镇司法所牵头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参与配合、由首席调解员提出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抽派。

4、经“流动调解庭”成功调处的纠纷,以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十八)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帮教制度:

1、帮教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帮教工作情况。

2、组织帮教小组成员研究帮教措施,重点对“释解”人员进行管理。

3、对两释人员情况做好纪录,对其表现及时掌握其动向,避免重新犯罪。

4、健全帮教组织和有关档案。

5、做好“释解”人员的教育工作。

二、管理制度:

1、每年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统计“释解”人员情况。

2、建立帮教人员登记表。

3、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4、建立健全乡镇街办、村帮教组织。

5、定期召集帮教小组成员汇总情况。

6、帮教工作列入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中。

7、协调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对象从事有关工作。

8、积极动员相关部门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

三、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指导乡镇的安置帮教工作。

2、帮教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目标之中进行考评。

3、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帮教小组成员分工帮教工作。

4、每个帮教对象有具体的帮教小组成员进行结对帮教。

5、凡出现重新犯罪情况则从全年考核成绩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6、对没有帮教措施的帮教小组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7、每个与帮教对象结对的成员要订出帮教目标,保证帮教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四、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1、每年对帮教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排查。

2、建立统一的“释解”人员登记表。

3、帮助村建立帮教档案。

4、每年对“释解”人员情况进行分析。

5、对“释解”人员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记录在案。

五、衔接制度:

1、接到县局“刑释”人员通知书后3日内通知回归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

2、督促村、居委会7日内和回归人员签定结对帮教协议书。

3、对“释解”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存档。

六、检查、考核制度:

1、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

2、每半月对村、居委会的帮教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帮教组织、制度、措施落实。凡缺一项从年终考核中扣除10分。

4、凡年度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对所全年工作考核中扣10分。

5、为帮教对象解决实际困难,从而稳定其思想的帮教小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6、凡检查中发现有歧视帮教对象的,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十九)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要指派律师的,在三日内落实人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

4、指派中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或减低标准。

5、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由法援中心人员组织实施。

6、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典型,要认真总结及时宣传,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遵循“四统一”的原则:既对本县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本法律援中心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

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

7、实施法律援助的人员为: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8、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公正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9、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10、受理有申请.查有意见.派有函件,使用有统一的格式文书。

11、及使。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二十)普法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的自觉性、努力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学习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对象

凡在我乡境内住(包括暂住人口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重点教育对象是:

1、科级以上上级干部。

2、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3、乡镇企业管理员。

4、青少年。

5、农民群众。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了解掌握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法以及专本职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2、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土地法、婚姻法、民法通法、交通法、教材法、等法律法规,提

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做到有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要掌握公司法、经济法、合同法、产品治理法、商标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努力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常抓不懈,中小学要把握法律教育列为学生的必须课,做到教育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认真组织抓好社会青少年教育工作。

三、学习时间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乡政府司法人员和行政法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抓紧学习,坚持以自学为主。

全乡各中小学要开设法律知识讲座、每年不得少于4个课时,并要定期测验。

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要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织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集体学习,每年不得少于4次,每次不得少于3小时,乡政府要每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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