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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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管理体制 《外国税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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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分税制
• 二、发达国家的分税制
美国的分税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 模式。美国的政权机构由联邦政府、州政 府和地方政府三级组成,税收是三级政府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 的课税权和独立的税收收入来源。
第一节 分税制
由于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税源、税种 和征收机构,因而容易出现各级政府在利 益上的矛盾、重复征税以及征收工作上的 不协调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
第二节
(五)加拿大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加拿大为全国设有两套相辅相成的征管系统,即联邦政府 与各省税收征管系统。在联邦征管系统中,联邦税务部设 有政策立法司、税收评估与管理司、稽查审计执法司、税 务行政复议司和地区税务管理司等八个职能部门。这种机 构设置的本身,就呈现了重立法、重征管的特点。同时, 联邦税务部门按照经济区划分,在全国设立6个地区税务 局,38个地区税务分局和8个税收业务处理中心,通过各 税收处理中心形成了遍及全国的税收征管网络系统。各省 的税务管理系统,无论在税务立法、抑或税务行政人员和 管理等方面,都独立于联邦税务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
➢ 属于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 税、消费税、销售税、关税、附加福利税等 ,其中个人 所得税收入约占联邦预算收入总额的50%。属于州政府征 收的税种主要有:工薪税、 印花税、零售税、车船税、 土地税、金融交易税、矿产税、注册税等。地方政府征收 的主要税种有财产税、房产税、土地附加税等,另外,地 方财政收入还来自于与政府提供的生活服务设施有关的市 政土地费。此外,对近海石油开征的资源税是共享税,由 中央和地方分成。
第十二章 税收管理体制
• 第一节 分税制 • 第二节 • 第三节
第一节 分税制
• 一、分税制概述 (一)分税制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分税制及财政名词

分税制改革一、分税制概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分级(分税)预算体制的做法,并于1994年初步形成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分税制实质上就是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即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

二、分税制内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

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分税制的主要问题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分税制

分税制

7.4.3马斯格雷夫的分权思想
• 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 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宏观经济稳定: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 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所以应由中央 负责 – 收入再分配职能: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严重束 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 – 资源配置职能:资源配置政策应根据各地居 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 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 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7.4.5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 政府的问题主要是要么太贪婪——掠夺性行为,要么太父 爱——预算软约束; • 一个好的财政体制,应该对政府行为起到约束和激励两种作 用,既提供“正的”也提供“负的”激励:前者用来防止政 府的掠夺性行为,后者用来惩罚预算软约束。
– 在分权状态下,减少底层决策者与高层领导者过度的信息传递, 以及对上层权威的限制,限制了中央政府的掠夺性行为 – 权力的分散也有助于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的硬化。
分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 促进经济增长
– 财政分权的要求在中国是否满足?
• • • •
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资源不能合理配置 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投资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 促进城乡收入差距
– 财政体制内部的乡镇财政危机,公共品供给不足,城市公共品供 给过剩。
• 促进区域发展差异——图形
基本假设
7.2我国实行过的财政体制
• “统收统支” :1949-1953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3-1978 • “财政包干” :1980-1994年,地方初步 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级预算主体。 • “分级预算体制”或叫分税制体制:1994 年以后
7.2.1 财政包干的弊端
• 包干体制:每年商定一个地方上缴比例,这一比例根 据上一年上缴的额度商定,后果: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

从历史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分税制改革是指对原有的税收分配体制进行改革,从而实现税收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在中国,分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多年的努力,分税制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分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和重要意义。

一、分税制改革的起源和历史背景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税收体制主要采用了中央集中管理和收取的方式,即税收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按一定比例转给地方,这种税收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的国家和地方财政需要,但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中央财政压力过大,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探索税收分配的新模式,于1984年试行了税收分层管理制度,即中央和地方都可以自主征收部分税收,地方自留部分税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分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经过数次改革,新的税收体制逐步形成。

到了21世纪初,中国实现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真正分开和彻底分权的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分税制。

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调节税收政策,根据本地特色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流入,从而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 提高政府效率。

分税制改革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更加分工明确,各自负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冗余和浪费,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 促进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税收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自主发展能力。

4. 促进财政体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可以逐步完善国家的财政体制,形成合理的财政架构,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5. 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分税制改革可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地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状况,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科学、公正和高效征收。

分税制调研报告

分税制调研报告

分税制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分税制是指国家对税收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通过给予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一定自主权,实现税收分级管理、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分税制的实施涉及到多个层级的政府机构和税务机关,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二、调研目的和内容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分税制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税制的实施情况分析通过收集各级政府的财政数据和统计材料,对分税制实施的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重点关注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地方政府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中的自主权以及各级政府间的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2.分税制的经济效果评估根据相关研究成果和数据,评估分税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

具体包括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投资规模的变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等指标的对比和分析。

3.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对业界和专家的访谈,调查了解分税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重点关注政府间的协调机制是否健全、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是否得到有效提升、税收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等问题。

4.分税制的改进方向和政策建议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和分析,提出对分税制改进的方向和政策建议。

旨在进一步优化分税制的实施机制,实现税收的公平合理分配,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研方法和步骤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和步骤,包括:1.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政府资料,对分税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描述。

2.组织专家座谈会和学术研讨会,听取专家对分税制实施效果的评价和建议。

3.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地方政府和纳税人对分税制的认知和评价。

4.比较和分析国内外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分税制模式,寻求借鉴和启示。

四、预期成果和实施计划通过本次调研,我们预期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成果:1.对分税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描述和总结。

2.评估分税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效果。

3.发现和分析分税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分税制

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分税制。

目录编辑本段制度简介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

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

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

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

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

在中国,分税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的,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合作的基本经济制度。

分税制的实行,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分税制的起源、分税制的改革措施以及分税制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分税制的起源中国的分税制起源自1994年,这一年,中国进行了一次财政制度改革,将税收的征收权进行分割,使中央和地方财政产生了相对独立的情况。

国家税收的主要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中央按照财政分成比例来分配给地方政府。

这一新的财政制度被称为“分税制”。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原来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的财务运作需求。

因此,政府改革了原来的税制,采取了新的分税制,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定了新的规则。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财务运作,自主拓展经济发展模式,这也成为分税制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

二、分税制的改革措施分税制改革是一个持续地过程,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可以让整个制度更加健康有序地运转。

2006年,政府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分税制改革,开始逐步调整地方和中央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

调整后,中央政府增加了30%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从2001年的95%下降到85%。

在分税制现行政策下,征收的税收资金被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

国家税收的主要收入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财政收入。

目前分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包括:1.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权责的明确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该明确权责划分和分配关系,从而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分配和避免混淆。

2.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体制,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3.加大对地方财政需求的批准力度。

中央财政在配合地方财政支出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制定产业政策。

分税制改革作用的看法

有关“分税制改革作用”的看法
有关“分税制改革作用”的看法如下: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

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

分税制较好地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

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的相关资料

分税制的相关资料1. 什么是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国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共同负担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分税制下,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保留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2. 分税制的优势2.1 财政分权和地方财政自治通过分税制,中央政府将一部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支配,使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这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责任感。

2.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分税制的实施可以使税收收入更加公平分配,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更多的财政资源,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资,提升地方民生水平。

2.3 刺激地方政府的开源节流能力分税制的实施可以促使地方政府加强财政管理,提高开源节流能力。

地方政府将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税收收入,减少财政赤字,增加财政稳定性。

同时,地方政府还需加强财政支出的计划和管理,避免财政浪费。

3. 分税制的运行机制3.1 税收归属原则分税制的核心原则是税收归属,即确定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比例。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划分,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共享税和地方税两部分。

3.2 税收分配机制税收分配机制是指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分配比例的规则和方法。

一般来说,税收分配比例的确定考虑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能力、财政需求、区域发展差异等因素。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会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确定具体的税收分配比例。

3.3 税收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保证分税制的公平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税收监督和评估机制。

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税收分配机制的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优化税收分配模式。

4. 分税制的改革与发展分税制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分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分配机制,提高分税制的公平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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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一、什么是分税制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一)分税制的实质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划分立法权是首要问题。换句话说,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政府没有税法的独立立法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这是因为分税制要求不同级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体地位和资格,如果不具备此种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不能独立地进行税收立法,“分税制”就失去了真实内容,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办法,成了一种与财政包干、超额分成和按照税种划分收入级次、分级入库的财政管理体制同类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了一种按照既定的财政管理权限分别指定有关部门(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内容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分税制如果不以立法权为核心标准,则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均可称为分税制。所以,在确定分税制的完善程度时,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关键,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的划分和如何划分则是次要的;或者说税收立法权是决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则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立法权不下放的分税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是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不属于需要设置两套机构才能实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界定立法权的优先权也是首要问题。尽管实行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优先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服从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不能同中央税法有相悖之处。这也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 (二)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 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主要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均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税权归地方;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可归地方。 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对于加强税制建设有着特殊的含意。其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在不同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和让渡,能够体现出一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制建设程度、民主建设程度、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程度。 (三)分税制的依据 分税制得以确立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 政府行使事权,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实行分税制,应当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拥有法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因此,应当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中央税由中央立法,地方税由地方参照中央税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管理,分别征收,分别使用。 2.以各类税种的自身特征为依据。 分税制要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来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在税种设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把收入大、对国民经济调控功能较强、与维护国家主权关系紧密、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中央税,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地方税;把征收面宽、与生产和流通直接相联系、税源波动较大、征管难度大、收入弹性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以税种特性为依据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方法,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强化税收功能。 3.以加强和方便税收征管为依据。 分税制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制度,其税种的划分,应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四)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分税级次为两级和两级以上的分税制类型。 根据分配级次的不同,分税制类型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一种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制。 2.完善程度为彻底型和不彻底型的分税制类型。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 彻底分税制(亦称“完全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它具有如下特点:政府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政府事权明晰,民众意愿对政府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税权和事权对应密切,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如果民众没有对立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实行彻底分税制只会带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使地方经济受到损害。因此,在法制建设不太完善的国家和时期,设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行不通的。 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3.税权分配程度为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 目前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3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 (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 (2)税权集中。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3)中央税收为主体。这些国家的中央税收占绝对优势,如在英国,以所得税、公司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5%以上,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来地方税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时竟下降到不足1%。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15%以下。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大。例如,法国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集中财力实现预期经济目标,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但却较严重地压抑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 其二,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 (1)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中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税权、分税分管。税法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具体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权,如规定起征点、加成减税、开征某些捐税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务机构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统属领导责任。 (2)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作为共享税的是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70%。固定税都是一些小税种。联邦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关税,州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财产税,地方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土地税等。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加上分得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联邦48%,州34%,地方13.6%,欧共体抽3%。在这些国家,虽然联邦政府规定,经济发达的州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州,以求平衡,经过支援和协调仍感财源不足的,联邦可从增值税分成比例中拿出1.5%给予补助,但主要还是要求严格贯彻“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这种分成分税制能较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府理财办事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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