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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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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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停产,指[工厂或作坊]停止生产。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供大家参考!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范文篇一:我局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对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由车间内水沟通过车间北面围墙底部的洞口流至原料区,经由原料区东面围墙底部洞口流出外环境。

对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潭环测(20xx)第167号)。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停产整治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学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进行的修改。

与原法相比,一是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四项至第六项);二是增加了罚款规定和提高了罚款标准;三是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释义】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七项:(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学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这引起内容涵盖了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各种义务。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021版)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2021版)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曹实【摘要】[摘要]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由于部分行为特征及实定法中具体类型称谓的相似度极高,加之行政命令学术研究薄弱、立法规范不足,二者的定性问题时常陷入混淆。

对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准确界分,不仅是行政法学理当攻破的课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定程序、维护公民实体权利的必要前提。

行政决定框架下地位和功能的差异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根本区别,据此可以对“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等争议行为的性质作以判定。

同时,二者混淆不清的深层次解决还须依赖立法的充实和完善,包括明确和统一行政命令用语、清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以及发挥司法中法律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对立法体系的完善作用。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7【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责令行为;行政行为法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案例简述:原告人吴武汉系广州市黄埔区海味鲜砂锅粥店经营者,2013年5月7日因其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7月9日、16日,被告又两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16日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必须于2013年8月17日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整改期限未届满,被告于同年7月22日对原告做出“责令停止餐饮项目的生产”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被告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程序违法,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第12条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10月23日以粤安监〔2009〕385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扩展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来政处罚办法》节选: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源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知;(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北京市消防管理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消防行政处罚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处罚执行的可行性,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相一致,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做到同类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一)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管道单位未派专人到现场指导管道安全防护;(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一致,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立即公布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新危险特性,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不符合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八)生产、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在工作场所和安全设施内、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高毒性化学品和其他构成主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是由两个人发送和接收的、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入库、出库检验制度、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具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

《344号令》第59条第(一)项、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资质资格
1.5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10号令第48条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1款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2款
10号令第46条;9号令第42条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
(二)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
(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
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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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有何不同?
通过研读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月19日公布的第8号部长令——《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现这部规章的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产”为行政处罚种类,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命令。

类似的词汇出现在同一部法律文件里,却赋予了它们不同的性质,这就有必要对这两个词语及其表示的行为性质和适用进行辨析,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运用。

“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行为的性质有何不同?
从字面上看,停产就是让正在进行的生产活动停下来,不再生产,即停止生产。

在这个意义上看,停产就是停止生产,与停止生产涵义相同。

因此,“责令停产”就是“责令停止生产”,在字面涵义上两者没有实质性不同。

从字面涵义理解,“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但其行为的性质却截然不同。

“责令停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是限制或者剥夺环境行政违
法行为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或者为其设定新的义务,是采用行政的强制方式责令其将生产活动停止下来,或者强制其做出一定的行为,体现了对行为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

而“责令停止生产”作为行政命令,只是责令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手段,目的是使其恢复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这其中没有制裁、惩罚的性质。

如何正确适用“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
既然“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正确适用这两者?
“责令停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于合法的排污企业,即其生产活动是合法的,而且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来适用。

例如,对造成水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时,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而“责令停止生产”作为行政命令,适用于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
因此行为人的生产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是违法的。

责令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意在促使其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不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直接制发文件责令其停止生产即可。

但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张三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玻璃生产线,试生产成功后未经环保经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补办有关的环保手续,以此促使其及时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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