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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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五(吴中区)

2016年苏州市拟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公示五(吴中区)

101050303416
1990.12
本科
吴中区国土分局度假区中心所(参公管理)
04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144.9
72.00
72.23
22
李玲艳

202050804920
1989.12
本科
吴中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参公管理)
90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村民委员会
136.9
72.60
70.53
23
厉文静

101050504313
1990.08
研究生
吴中区住建局
01
吴中区郭巷街道(事业编制)
141.2
79.00
74.80
24
杨巍

101000304523
1991.02
研究生
吴中区交通局
01
天津财经大学
145.6
74.00
73.40
25
司颖

101050505904
1990.02
研究生
吴中区水利局
01
19
季梦菁

202051001419
1989.03
研究生
吴中区国土分局临湖中心所(参公管理)
02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
136.4
78.30
73.25
20
周丹雯

202050801812
1994.08
本科
吴中区国土分局度假区中心所(参公管理)
03
南京师范大学
129.1
69.20
66.88
21
奚杰
146.6
77.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2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2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203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呈报的请示》(苏发改基础发〔2021〕1011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总体情况为完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支持城市优化发展,原则同意对《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简称《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一)对2号线、4号线和7号线北段实施延伸工程:2号线北延段起于爱格豪路站,终于骑河站,长约4.72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32.67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22.48亿元。

4号线北延段起于观塘路站,终于龙道浜站,长约7.42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45.42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32.47亿元。

7号线北延段起于春丰路站,终于莫阳站,长约7.44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50.96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31.80亿元。

(二)规划期延长至2026年。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规划方案仍按《规划》原批复要求执行。

三、资金安排建设期苏州市政府及有关区政府财政出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计51.62亿元,剩余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

四、下阶段工作(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二)深入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线路运营速度和网络服务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盐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盐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盐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盐事登更字第1401号)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事业单位法人有关登记事项已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1、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名称的变更: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盐城市公路路政支队)(原: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盐城市公路路政支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杨春(原:陈日晓)证书号:1320900000022、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站名称的变更: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站(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直属路政大队)(原: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直属公路管理站)证书号:1320900000033、盐城市省级青少年网球训练中心名称的变更:盐城市省级青少年网球训练中心(原:盐城市网球俱乐部(盐城市省级青少年网球训练中心))证书号:1320900000054、盐城市水利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名称的变更:盐城市水利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原:盐城市水利职工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提供水利新闻信息,宣传水利改革发展。

与水利相关的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网络舆情收集与应对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原:为水利事业培养人才。

水利职工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证书号:1320900000815、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办资金的变更:1230万元(原:1011.5万元)证书号:1320900000876、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施志富(原:唐为祥)证书号:1320900000917、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学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陈礼林(原:尤明良)证书号:1320900001078、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陈勇(原:马新玉)证书号:1320900001119、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名称的变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原: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计管理中心)证书号:13209000011810、盐城市急救医疗中心住所的变更:盐城市盐马路188号(原:盐城市太平路188号)证书号:13209000012411、盐城市西潮河闸管理所住所的变更: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洋港望鹤路188号(原:盐城市射阳县新洋港)证书号:13209000014112、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住所的变更: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14楼(原:盐城市毓龙东路8号毓龙大厦三楼)证书号:13209000014313、盐城市白蚁防治所住所的变更: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原:盐城市毓龙东路8号)证书号:13209000015514、盐城市通榆河枢纽工程管理处开办资金的变更:415.02万元(原:723万元)住所的变更:滨海县套坎路188号(原:江苏省滨海县大套乡)证书号:13209000016615、盐城市大套第一抽水站管理所开办资金的变更:876.32万元(原:1243.5万元)住所的变更:江苏省滨海县套坎路166号(原:江苏省滨海县大套乡)证书号:13209000017016、江苏淮剧博物馆名称的变更:江苏淮剧博物馆(江苏省淮剧艺术研究会、盐城市文化艺术研究会)(原:江苏省淮剧艺术研究会(盐城市文化艺术研究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收藏展览淮剧史料,弘扬淮剧艺术文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许屹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许屹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许屹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苏府人〔2022〕58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许屹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许屹、任苑菡同志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牛紫恩同志任江苏省苏州技师学院副院长;
周少勇同志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以上同志均为试用任职,试用期一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一览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一览
平江新城EF地块
4200
EF地块高层
平江新城EF地块
4200
38
平江新城定销商业房
6500
39
东汇路定销商业房
9000
序号
编号
地块位置
面积
用途
定销房售价
备注
1
苏地2011-G-1号
高新区体育路西、真武路绿化地南
82322.1
城镇住宅用地
3200
动迁安置房
2
苏地2011-G-2号
平江区平海路南、江星路东
序号
小区名称
区位
基准销售价1
基准销售价2
1
梅林新苑
齐门外大街
1700
1700
2
西环新村
西环路唐寅墓北
原万里小学
1800
1800
4
梅花三村
312国道南梅巷北
1800
1800
5
东汇路定销房
东汇路原标牌厂
2200
2200
6
官渎花园
官渎立交西北侧
1800
1800
7
梅亭苑
横塘水泥厂
2500
21
观景新村
观景二村东
2100
2100
22
汇翠花园
平江新城
1900
1900
23
万佳花园
沧浪新城
2000
2000
24
富强花园
金阊新城
1800
1800
25
福马酒店
福马酒店南侧
2200
2200
26
苏江花园
平江新城清金路北
1900
1900
27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苏发改中心[2018]241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苏发改中心[2018]241号市水利局:你局苏市水〔2018〕245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

该项目我委曾以苏发改中心〔2018〕49号文批复项目建议书,市河道管理处委托苏州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委委托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目前,该项目已办理节能承诺表等相关手续。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由苏州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排水防涝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意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拟对陆步桥闸站和活络浜闸站进行改扩建,其中陆步桥闸站改建工程规模为10m防洪闸+10m3/s的泵站;活络浜闸站扩建规模为6m防洪闸+7m3/s的泵站;活络浜整治河道830米。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约46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该项目需实行招投标。

接文后,请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报我委批复。

(项目代码:2018-320508-48-01-309778)苏州市发改委2018年9月30日文档附件:发文正式稿.doc。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苏府规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市委第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按确定的年限一次出让,也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办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弹性年期出让(以下简称“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第四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环保、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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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CF-002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拆房工程公开发包公告

因建设需要,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位于迎风桥弄11号和孔付司巷4号原第一光学仪器厂地块,金门路519号原船用机械厂地块,双桥港务路底原苏州通港港口有限公司地块已实施收购,需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并予以平整。现对拆房工程进行公开发包,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拆房工程项目: 拆房工程 编号 拆房工程所在地点 拆除房屋面积 (平方米) 拆除房屋残值 (元) 备注

2011-SC-001 金门路519号原船用机械厂 12730.8㎡ 229389元 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011-SC-002 迎风桥弄11号原第一光学仪器厂 10751.4㎡ 187172元 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011-SC-003 孔付司巷4号原第一光学仪器厂 9290㎡ 93618元 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011-SC-004 双桥港务路底原苏州通港港口有限公司 13055.8㎡ 152465元 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备注:2011-SC-003项目中地块东侧有一约1500平方米池塘,需用拆除后建筑垃圾填平。 二、报名条件: 报名单位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

(一)持有苏州市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报名单位承接过苏州市中心城区(指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的拆房工程,且累计拆房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2010年度至今在苏州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范围内,累计承接我中心正在实施的拆房项目(包括拆迁项目和收购企业项目)不超过3个且拆房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 (四)2010年度至今未受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书面通报批评。 (五)2010年度至今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材料 1.报名申请书; 2.项目经理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3.现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留存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有授权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5.承接过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拆房工程及拆房面积有效证明材料; 6.2010年度至今承接我中心正在实施的拆房工程(含拆迁项目、收购企业项目)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二)每个报名单位只可报名参加两个拆房项目。 (三)履约保证金 1.报名截止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单位必须在指定日期内足额 3

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肆拾伍万元。 2.报名单位到苏州市区任何银行开具本票,凭储备土地管理处工作联系单将本票交至我中心财务处。本票金额必须足额开具,本票收款人为“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付款人为拆房公司名称。报名单位凭收据按缴纳保证金顺序在储备土地管理处自主选取球号。 3.中签单位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拆房保证金,并换取收据。未中签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发包工作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四、发包方式: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拆房工程实施单位 五、报名截止日:2011年11月 4日(星期五)16:30整 六、报名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980号909室 七、联系人:储备土地管理处 马豪丞; 联系电话:68633291 八、其他事项: (一)报名单位必须接受我中心《拆房合同》的相关约定条件(见附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拆房工程。 (二)中签单位无特殊原因放弃中签资格的,我中心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三)资格预审结果在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www.tdcb.suzhou.gov.cn/),请报名单位及时查询。 (四)本次发包最终解释权属于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4

拆 房 工 程 报 名 申 请 书 一、经认真审阅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拆房工程公开发包公告》、《拆房合同》及相关附件,并经实地踏勘地块后,我单位愿意遵守《拆房工程公开发包公告》的要求和规定,申请参加土地储备中心于2011年11月14日,在苏州市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4楼会议室举行的,编号为2011-CF-002拆房工程公开发包。 二、我单位同意在土地储备中心资格审查后指定日期内支付本次拆房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附本票)。 如能取得上述拆房工程,我单位将按规定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拆房合同》,否则,履约保证金由贵中心没收,并由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随此申请附下列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1.项目经理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2.现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留存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有授权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4.承接过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拆房工程及拆房面积有效证明材料; 5.2010年度至今承接我中心正在实施的拆房工程(含拆迁项目、收购企业项目)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报名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电话: 代理人签名: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5

拆 房 合 同 甲方: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 拆除工作,甲方经公开发包程序确定由乙方实施上述地块房屋的拆除工程。为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特签订合同如下: 一、拆除范围: 段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拆除面积: 平方米(最终房屋面积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拆房工期: 个月(起始时间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 四、房屋残值收取: 该拆房工程房屋残值合计 元。 五、本次房屋拆除工程中,乙方必须做到: 1.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工程。 2.指定主要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负责拆房工作,不得随意变动负责人。如确需变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指定该拆除工程负责人为 (手机号码 ),该拆除工程现场负责人为 (手机号码 )。 3.在进场之前,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后才能进场拆房 ,并报甲方备案,安监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拆房工程现场显要地方制作《房屋拆除工程概况告示牌》,标明房屋拆除工程名称,拆房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和手机,安全管理员及联系电话和手机。房屋拆除工程概况告示牌必须规范制作,规格不得小于60㎝×80㎝。 5.应严格遵守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责任到位,文明施工。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施工队伍中如发生矛盾,乙方应及时处理,不得因此影响甲方工作。 6

6.做好拆房安全防护措施,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所拆房屋周围的建筑物及人员进出安全。保留原厂(校)区围墙及大门。并保持原厂(校)区主干道的畅通。 7.在拆除混凝土结构房屋时要采用机械化施工,但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夜间施工时间应按市环保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施工时被拆建筑材料按规定堆放,保持道路畅通,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前清除垃圾(清运标准:与现场地表持平),清运费、特管费由乙方承担。不准在拆迁地块内挖土外运。 9.乙方对已交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如有“大、难、交叉”等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拆除的,另行协商拆除期限。 10.做好被拆迁人相邻房屋被损部位的修复工作,及水、电的恢复工作。 11.如在拆除范围内需临时住所的,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指定地点和房屋。乙方必须办理好拆房人员的暂住手续,有关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12.如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地下建(构)筑物,乙方必须先告知甲方,再做处置,不得擅自拆除。 六、罚则: 1.乙方如有不服从管理或故意拖延拆房时间给甲方工作造成影响的,第一次,甲方口头警告,并做出罚款5000元处理,乙方须立即整改,第二次,甲方书面警告,并做出罚款10000元处理,乙方须立即整改,第三次,建议做清退处理,并没收保证金和取消今后承接甲方拆房工程资格。如因乙方行为造成事故或给动迁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款从项目保证金中支付或由乙方直接支付。 2.乙方对于已交房屋暂时不能拆除的,严禁私自利用或进行出租,如有发现根据出租房屋的数量,每套(间)罚款5000至20000元,并取消今后承接甲方拆房工程资格。对于乙方管理人员及工人在项目现场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如有超出按出租房屋罚款,并取消今后承接甲方拆房工程资格。 3.乙方有转让、转包工程行为,或在地块内挖土外运的,一经举报或查实, 7

没收全额保证金,并取消今后承接甲方拆房工程资格。 4.乙方因未交特管费等原因使得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运而造成延误工程进度的,经甲方查实后,由甲方使用乙方拆房保证金交纳相关费用并进行垃圾清运,直至保证金使用完毕。 九、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签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手机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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