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的价值分析
不一样的商人形象_三言_中的商人

作者简介:郜金山,南昌大学人文学院 2008 级中国古代史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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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8. 12(下)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司法天地
可以再次进入诉讼不仅会使得诉讼的对抗性的效力减弱,更重要的是 造成诉讼的拖延,这就更与我们所要求的诉讼效率背道而驰,所以,这 样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的结构其实恰好集中体 现了具有“对抗·判定”结构的诉讼主要是直接从程序保障和当事人 自我负责的机制获得正当性的根本性质。同时,在功能上,缺席审判 制度实际上成为促进或刺激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积极的展开 防御活动的动力。这样看来,缺席审判制度在功能上并不有损于我们 的建立“对抗·判定”的模式,反而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从某种意义上 说,这是人们对对席判决模式的一种补充。
注释: 章武生,吴泽勇.论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政治与法律.2002(5). 张弓.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之检讨与重构.人民.司法.2001(6).第 37 页. 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 82-86 页.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31
纵观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我们就会发现,其关于缺席审 判的立法都表现出相当的技术性和精细化,其也并不是单单选择一种 缺席审判模式,而是立足于各国的民事诉讼特点,在传统的缺席审判 模式的基础上融合了一方辩论主义的因素,将缺席审判功能发挥极 至,而且各国在具体缺席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这也是我 国缺席审判制度改革需要借鉴的。
其次,缺席审判制度从缺席审判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 缺席审判制度模式的演变,实际上始终绕如何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 平衡点展开的。一方面,我们承认了诉讼失权的理论,从建立诉讼结 构、保障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目的出发,法律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以 推动诉讼的进行。但在其后的诉讼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 某些态度和处理方法却违背了公正、高效的初衷,造成了负面效果。 于是设立失权制度对这种现象进行纠正。另一方面,我们为了弥补失 权的带来的问题又要对失权加以救济,防止矫枉过正现象的发生.失 权作为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并进而丧失实体权利的一种制 度,必须要谨慎使用。也就是说,我们要利用失权制度来解决诉讼迟 延、诉讼不诚信等问题,但是不要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又制造新的 问题,例如不当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对失权进行救济就 很必要。
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部编人教版)-4.1夯实法治基石带反思

提示: 法治还要求善治。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
, 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
动的机会和权利 , 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 )选择法治道路的必然性 1. 教师提问: 法治即依法治理 。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 通过比较法治与人治的异同 , 探究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 , 感悟选择法治道路的必然性 。
, 是发展市场经济 、 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
, 是解决社会矛
盾 、 维护社会稳定 、 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择。
。 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
目标导学二:描绘法治蓝图
(一 )改革开放后的法治进程 阅读教材 P48“相关链接” , 了解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 。
(二 )中国法治新蓝图: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1. 学生自主学习: 阅读教材 P49“相关链接” , 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 2. 教师提问: 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提示:
维度
法治
人治
基础
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建立在个人专制和独裁的基础 上
确定性
法律的规定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的形 式表现出来 ,其条文或者内容具有明确
性
个人的随意性和内容的模糊性
续表
维度
法治
人治
可预期性
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长久的预期
人治之下的规则不具有长远 的可预期性
科学性
法律的形成与颁布 ,是众人参与的结果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第 1 课时 夯实法治基石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 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治进程 ,理清法治进程的脉络 , 增强自己的法治意
价值观目标 识;自觉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庭审心得体会总结6篇

庭审心得体会总结6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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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
、
( 一 )法律漏洞严重阻碍 司法实践 我 国沿 用同大陆法 系国家一样 的刑事诉 讼模 式,但是却 未采 用缺席审判制 度。造成 我 国的刑事 没收程序 是一种 附属性 程序 ,【 1 ] 也就 是说 ,在人 民法 院作 出刑 事判决后 ,才 能启 动形式没收程序 。结合现 行司法实践会 出现两个法律 问题 : 1 . 没收权力从何而来 。 作为刑事实体法的 刑 法 没 有 赋 予 任 何 机 关 刑 事 判 决 作 出之 前 没 收 财物的权力 。按照刑法规 定,对犯罪分 子 违 法所得在没 收前只能在追 缴过程 中返还 和 退 赔 , 却 不 能 进 行 实 质 性 地 处 分 ,原 因 是 未 得 到 刑 法 授 权 。 但 是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司 法 机 关 关 于 此 类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中 ,检 察 院 可 以 申请 法 院对 金 融 机 构 将 赃 物 赃 款 上 缴 国 库 的通知 ,没有得到实体 法的授权 ,此类 行为 可见是不 合法 理 的。新 刑诉法 同样面 临程序 法授予实体权的权 源的困惑, [ 2 实体法并没有 于此对应,因此 问题 的解 决亟待刑法 的修正 。 2 . 实践中无法可依。 在现 实情况 中出现 的 携款潜逃 、逃避法律 制裁 自杀或者 侦查机关 无法控制 的问题很普 遍。我 国的制 度漏洞造 成无法对 犯罪相 关的财物进行没 收,无法达 到打击犯 罪的 目的。在缺乏有效 的刑事判 决 和没收 裁判的情 况下与外 国展 开司法协助 也 捉襟见 肘 。授予法 院在其潜逃 自杀等之前 没 收犯罪行为所得的权力就显得相当必要。 ( 二 )遵守 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 我 国 已经加入联 合国反腐败 公约 以及 相 关 反恐怖 问题 的决议 ,其透 露出的要求表 现 为在进 行 没 收事 宜 的 国际 合作 中 为便 于 实 现 ,缔约 国应 考虑本 国法律 而采取措施 ,以 便 在犯罪嫌疑 人无法控制 的情况下不经刑 事 判 决定罪而没 收相关财产 。因此要做到有 约 必守,我 国应该将其在 国内法律中体现。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434页PPT课件)

本章思考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 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 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 3.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刑事审判权独立行使 的基本立场?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构造 二、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三、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四、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五、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 制措施; (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 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 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 处罚措施; (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5)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确定有罪。”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 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 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按照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 审判。避免审前长时间羁押,也是其人权司法保障的 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既反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逮 捕和羁押,也反对表面上“依法”但实际人以人道待遇
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 罪,他都应当得到人道对待。因此,即使对被羁押 的被告人,也必须给予人道待遇。马克思、恩格斯 虽然并没有把应给被告人人道待遇与无罪推定的原 则联系起来,但他们坚决反对那种粗暴对待羁押中 的被告人的做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理解与适用[论文]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摘要:在我国,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缺席审判,加之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刑事没收程序就无法启动,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无法追缴。
新刑诉法设置了未定罪的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有效地防止法律漏洞,更加有利于打击严惩腐败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在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国际法原则下也更好地对接了相应的国际公约做到了有约必守。
关键词:未定罪没收程序司法实践国际条约基本程序一、新刑诉法“未定罪没收程序”的设置背景(一)法律漏洞严重阻碍司法实践我国沿用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刑事诉讼模式,但是却未采用缺席审判制度。
造成我国的刑事没收程序是一种附属性程序,[1]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才能启动形式没收程序。
结合现行司法实践会出现两个法律问题:1.没收权力从何而来。
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没有赋予任何机关刑事判决作出之前没收财物的权力。
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在没收前只能在追缴过程中返还和退赔,却不能进行实质性地处分,原因是未得到刑法授权。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关于此类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对金融机构将赃物赃款上缴国库的通知,没有得到实体法的授权,此类行为可见是不合法理的。
新刑诉法同样面临程序法授予实体权的权源的困惑,[2]实体法并没有于此对应,因此问题的解决亟待刑法的修正。
2.实践中无法可依。
在现实情况中出现的携款潜逃、逃避法律制裁自杀或者侦查机关无法控制的问题很普遍。
我国的制度漏洞造成无法对犯罪相关的财物进行没收,无法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在缺乏有效的刑事判决和没收裁判的情况下与外国展开司法协助也捉襟见肘。
授予法院在其潜逃自杀等之前没收犯罪行为所得的权力就显得相当必要。
(二)遵守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相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其透露出的要求表现为在进行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中为便于实现,缔约国应考虑本国法律而采取措施,以便在犯罪嫌疑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经刑事判决定罪而没收相关财产。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独立价值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独立价值作者:吕桂楠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聂树斌案”的平反昭雪,更是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如何处理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益的矛盾和冲突,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独立价值;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26-03作者简介:吕桂楠(1991-),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一、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界定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在聂母11年的申诉中终于得以平反,由此再度引起社会的热议和法律界学者及相关国家司法人员的反思。
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界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呢?(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内涵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价值这一问题,理论上一直受到“价值有用性”这一种目的价值观的束缚。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对国家和社会的效用和意义。
在理论反思中,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程序在设计和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标准,这种价值不存在于诉讼结局之中,而属于评价刑事诉讼程序或过程的价值标准。
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一方面必须符合特定伦理价值标准,具有特定内在优秀品质。
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具有结局的效用和保障意义。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分类依据陈瑞华教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分类的标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此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已成通说。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跨国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普遍管辖权作为国际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其在刑法中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和实践,不仅关系到国内法治的完善,也影响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
本文旨在对中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将回顾普遍管辖权的历史沿革,分析其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案例分析。
接着,本文将探讨中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在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如与其他管辖原则的冲突、国际合作机制的不足等。
本文将提出完善中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建议,包括立法修订、司法实践改进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的加强等,以期为中国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普遍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体现普遍管辖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对国际罪行进行普遍追诉。
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宪章》、《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对于危害人类和平、安全及尊严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犯罪、反人道罪等,各国应有权进行刑事管辖和追诉,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犯罪者属何国籍。
这种普遍管辖权的设置,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维护人类共同价值观和利益的高度重视。
在国内法中,普遍管辖权也得到了广泛承认和体现。
以中国刑法为例,其明确规定了对于某些严重国际犯罪,如战争犯罪、反人道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中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和追诉。
这种规定不仅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法和国际义务的尊重和履行,也体现了中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正义的坚定立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普遍管辖权在国内法中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
例如,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中国司法机关在行使管辖权时,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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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 重要 的是 各 国都 认为 基于 国 民主 权观 念 � 刑 事 诉 二 刑事 缺席 审判 的价值 蕴含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 � � � � 总 ��� 期 � 思想理论双月刊
加 法庭 � 审判 是 当事 人的 权利 � 刑事 缺席 审 判实 质 上 上 与控 方言 词 辩论 有 利于 发现 实 体真 实 实 现实 体
作者简介 付 璇 女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
如 果控 辩双 方同 时 缺席 的� 不能 缺 席审 判 �只 能中 止 审 理� 另外 �被 告人 虽 不参 加庭 审 �但 其必 须 要有 辩 护 人出席 法庭 审判 �以 维护 被告人 合法 权益 � 刑事 缺席 审判 是开 庭审 判�遵 循直 接言 词的 审 理 原则 � 缺 席审 判 与作 为诉 讼 基本 精 神的 被 告人 在 场 原则 有所 冲突 �并 且 在被 告人 本人 缺 席 的情 形 下� 法 庭查明 案件 事实 的难 度较 大� 因 此� 为保 证案 件正 确 处理 和保 护被 告 人权 益� 审 判不 能 使用 书 面审 理 方 式� 只有 在法 庭上 以 言词 陈述 提供 的 诉讼 资 料 �才 能 作为法 院判 决依 据� 刑 事缺 席审判 的具 体审 理程 序除 刑诉 法有 特 别 规定的 以外 �适 用刑 事审 判普通 程序 � 如 被告 人应 有 的诉 讼权 利受 法 律保 护� 法 院需 遵 循不 告 不理 原 则 �没 有起 诉就 没有 审 判�不 服 一审 裁判 的 �可 上 诉� 抗 诉等� 虽 然各 国在 政治 �文 化 观念 等 方面 存 在差 异 �但 承 认和 确立 刑事 缺 席审 判制 度 已成 为 当今 世 界刑 事 诉 讼立 法发 展的 必 然趋 势� 这 是因 为 该制 度 不但 符 合 司法 实践 的迫 切 需求 � 而 且 有着 丰 富的 理 论价 值 蕴 含� 刑事 缺席 审判 与人 权保 障 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目 的 之 一 是 保 障 被追 诉 人 � 被 害 人的 人权 � 这 是 诉讼 理论 的 一贯 主 张和 当 今刑 事 诉 讼制 度发 展的 总 体趋 势� 对 被告 人而 言 �首 先 �由 于 现代 缺席 审判 不 带有 制裁 和 惩罚 性 质� 被 告人 缺 席 与不 利判 决之 间 没有 必然 的 因果 联 系� 法 官仍 然 要 在查 明事 实的 基 础上 作出 判 决� 缺 席审 判 程序 是 发 现实 体真 实的 程 序� 被告 人 并不 会 因缺 席 而必 然 承 受不利 后果 � 其 次�国 外法 治发 达国 家普 遍认为 参
� � � � � � � � � � � � � � 中图 � 分类 号 文 献标 识码 文章 编号
一 缺 席审 判的 起源 及特 征 缺 席审 判制 度最 早 确立 于民 事 审判 领 域� 人 类 社 会早 期� 出席 审判 是 当事 人的 诉讼 义 务� 不出 席 会 导 致不 利后 果 � 因 此缺 席审 判 制度 最初 被 看作 是 对 缺 席审 判一方 的惩 罚� 如� 尤士 丁尼安 法典 �规 定 法 官 只按 出席 一 方当 事人 的证 明 便可 做出 缺 席方 败 诉 的 判决 �并且 缺席 方不 得上 诉� 随着 近代 民主 观念 的 发 展� 民事 诉 讼领 域的 缺席 审 判制 度加 强 了对 当 事 人 的诉 讼权 利 保护 � 出 席审 判 被认 为是 当 事人 可 处 分 的诉 讼权利 �而 非绝 对的 诉讼 义务 � 一 方当 事人 缺 席 审判 时� 法院 也要 按 事实 和证 据做 出 判决 �不 能 当 然 认定 缺席方 败诉 � 由此 �缺席 审判 的性 质发 生了 改 变� 由 于 刑 事 诉讼 不 仅 涉 及 国 家稳 定 和 社 会 秩 序 � 而 且关 系到 公 民的 财产 �自 由甚 至生 命 等重 大 权益 � 讼 必须 遵守 诉 讼理 念中 的被 告 人在 场原 则 � 要 求 被 告 人有 效参 与 诉讼 过程 � 并 最 终影 响法 院 判决 的 形 成 � 被 告人 出席 审判 过程 �才能 体现 诉讼 主体 对诉 讼 的 参与 �被 告人 的人 格 尊严 才能 得到 真 正尊 重 �也 才 能 作为 真正 的 诉讼 主体 存在 � 在 世 纪早 期 �各 国 对 刑事 缺席 审 判几 乎都 持否 定 态度 � 但 随 着犯 罪 率 上 升� 为了 维 系刑 事诉 讼的 正 常运 作和 应 对犯 罪 治 理 的现 实需 求 � 解 决诉 讼中 常 常出 现的 被 告人 缺 席 所 引发 的有 关 程序 问题 � 许 多 国家 对缺 席 审判 在 刑 事 诉讼 中 的价 值 有了 新 认 识� 因 此� 世 纪 中后 期 � 许 多国 家在刑 事诉 讼法 中确 立了 缺席 审判 制度 � 刑 事缺 席审 判作 为 一种 特殊 的 审判 形 态� 与 对 席 审判 比较而 言� 其有 如下 特征 � 审 判的 缺 席主 体 只 能是 被 告 人 �而 非 控诉 方 �
�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总 期
思想理论双月刊
刑事缺席审判的价值分析
�付 璇
� � � � � � � 贵 州民 族学 院 贵州 贵 阳
摘 要 随 � 着司 法实践 的发 展 刑事 诉讼 中确立 缺席 审判 制度 已成 为世 界立 法趋 势 刑 事缺 席审 判不 仅符
合 现实需 要 而且 内含 � 着多 元理论 价值 我 国现 实情 况决 定了 我国 确立 刑事 缺席 审判的 必要 性 但我 们必 须对 � 该 制度的 多元 价值 的冲 突与 平衡 有着 清楚 的认识 并制 定合 理的 措施 才 能保 证刑 事缺席 审判 制度 在我 国的 顺 利 确立 关键 词 刑事 缺席 审判 多元 价值 冲 突与 平衡
� � � � � 是 被告 人自己 主动 放弃 � 了出 庭自 我辩 护 刑 事缺 公 正 另外 被 告人 亲 自到 庭参 与审 判 其 获 得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