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表
排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排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管理透明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范围排污系统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者环境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信息公开内容(一)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二)排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排污设施的运行状态、处理能力、设施工艺等信息。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污染物去除效率等信息。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信息公开方式(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定期填报和更新相关信息。
(二)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三)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重点排污单位应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四)其他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闻发布、公众开放日等方式,主动向公众披露环境保护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开时限(一)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季度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排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每月公布排污设施运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年公布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随时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谎报环境信息。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说明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办法1、相关条款1.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1.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是指既属于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同时又属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
主要包括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等的废水、水质污染严重、对环境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均有较大危害的排水户,如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屠宰等行业。
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解释)1.4.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
1.4.2“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
1.4.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1.4.4具体为:1.4.4.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1.4.4.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1.4.4.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1.4.4.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2、排水户分类2.1根据上述规定,将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11.25【实施日期】2017.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zhiguanchu@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企业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申请登记〞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新增申请登记模块,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可在此模块进行在线信息登记及提交。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1、注册
用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 /,点击“网上申报〞模块,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首次进入平台需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注册过程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如无法上传,请参照公开端右下角“资料附件—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安装最新
版本flash插件。
2、申请登记信息填报
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点击申请登记。
用户需填报的申请登记表单如下:*为必填项
〔1〕填写完单位名称等根底信息后,点击选择重金属行业选择企业对应的重金属行业类别〔涉重清单调查的企业请务必选择重金属行业〕:
〔2〕根本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添加产品及工艺按钮,填写主要产品及工艺信息:
注:如涉及多个行业,可分别选择对应的“行业类别〞后,点击“添加产品〞,新增相应行业的产品。
〔3〕在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对应的选择按钮处点击选择填报大气、水污染物种类及相关排放信息。
3、提交申请
表单填报完成后,生成登记表文书,用户可点击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文书内容。
选择提交审批级别后,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按钮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到管理端。
提交审批级别:请根据当地环保局要求,提交正确的审批级别,包括省、市、区和县三级。
排污许可证目录清单
排污许可证目录项目内容页码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主要产品及产能(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四)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五)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二)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三)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四)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五)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三、水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二)排放许可限值(三)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四、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三)执行报告(四)信息公开(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五、许可证变更、延续记录六、其他许可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投产日期年月日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º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主要污染物类别□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颗粒物□SO2□NO x□VOCs□其他特征污染物()□COD Cr□NH3-N□其他特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废水污染物排放规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二)主要产品及产能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h)其他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序号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计量单位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其他原料及辅料原料……………………………………辅料……………………………………燃料序号燃料名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年最大使用量(万t/a、万m3/a)其他……………………………………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图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四)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表4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号生产设施编号生产设施名称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无组织□是□否如否,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号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如否,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五)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注:如发生排污权交易,需要载明;如果未发生交易,无需载明。
浅谈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信息公开
浅谈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信息公开宋瑞利1,陈超2(1.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宿迁223800;2.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223800) [摘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依据、方案内容及如何确定监测项目、频次、排放标准等进行阐述,并对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从管理部门加强帮扶指导、强化对社会机构监管、企业落实主任责任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运行维护[中图分类号]TQ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65(2021)02-0124-01Discussion on Establishment of Self Monitoring Scheme and InformationDisclosure of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Song Ruili1, Chen Chao2(1. Jiangsu Suqia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Suqian 223800;2. Suqian Unitech Corp. Ltd., Suqian 223800, China)Abstract: Taking the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on the preparation basis of the self-monitoring plan, the content of the scheme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monitoring items, frequency and emission standards. It also sorts out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self-monitoring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the assistance and guidance of the management department,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mplementing the director's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Keywords: key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self-monitoring;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 引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许可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首次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2—(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3—(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部署,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规范公开环境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准确确定公开企业名单各地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综合考虑辖区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认真组织、精心指导,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规范、及时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清晰、公开方式便于群众查询知晓、公开时限符合国家规范。
三、加强检查、督促整改,严肃查处公开不规范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开展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对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方式不规范、公开时限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及时、规范公开环境信息。
四、加强调度,及时报送各类相关信息各地要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于2017年2月27日前将《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调度回执表》加盖公章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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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表
公开时间:2018年8月7日
基础信
息
单位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37010072624213XP
法定代表
人
严文俊 联系电话 58069612
生产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潘王路西
产品及企
业规模简
介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是中国重汽集团旗下的高端重卡生产基地。公司拥有中卡、中重卡、重卡系列近千个
产品,年产能力5万辆。
排污信
息
水环境
主要污染物名称 水环境污染来源于重汽工业园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排放方式 污水经园区三级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入光大水
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三厂。
排放口数
量和分布情况 废水排放口一个,编号ws-00129 超标情况 达标排放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变更污水排放标准请示的批复》{《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同时满足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三厂进水水质要求。(COD≤200mg/L、BOD5≤20mg/L、SS≤50mg/L、TN≤30mg/L、氨氮≤10mg/L、TP≤4mg/L、全盐量≤2018年6月 排放浓度 pH 7.1; 化学需氧量107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6.2mg/L; 悬浮物12mg/L; 氨氮0.62mg/L;总氮10.2mg/L; 总磷(以P计)0.75mg/L; F-
0.69mg/L; 石油类0.33mg/L; 全盐量86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69mg/L; 总镍0.12mg/L; 总
锰 未检出; 总锌0.074mg/L; 苯<0.05mg/L; 甲
苯<0.05mg/L; 二甲苯<0.05mg/L
1600mg/L、氟化物≤1.5mg/L、pH
值:6-9、大肠菌落数≤1000个/L、石油
类≤4mg/L)}
土壤环境
主要污染物名称 土壤环境污染来源于公司生产工艺产
生的危险废物
排放方式 危险废物储存于危废仓库,与山东平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济南天章润滑油脂厂签订合同办理转移申请后
进行合法转移处置
危险废物
代码及产
生工艺
废漆渣 900-252-12:喷漆、上漆产生的废物
废矿物油 900-249-08: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废矿物油泥 900-210-08: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
表面处理废物 336-064-17:表面处理产生的磷化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废粘合剂 900-014-13:涂胶机产生的废弃粘合剂
其他废物 900-041-49: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危险废物
贮存情况
建有符合标准的危废仓库,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
转移处置
情况
2018年7月产生危险废物:废漆渣0吨;废矿物油0吨;废矿物油泥88.48吨;表面处理废物24.8吨;废粘
合剂0吨;其他废物0吨;合计113.28吨。
2018年7月转移危险废物:废漆渣0吨;废矿物油0吨;废矿物油泥83.76吨;表面处理废物18.8吨;废粘
合剂0吨;其他废物0吨;合计102.54吨。
防治污
染设施
污染设施名称 运行情况
重金属处理站 运行正常,排入污水预处理站
污水预处理站 运行正常,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
综合污水处理站 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到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三厂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价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鲁环验【2013】200号)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TGA车身冲压及焊接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济环建验【2013】36号) 其他环境保
护行政许可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本简介 公司2018年请第三方资质单位对预案进行编制换版和备案。2018年1月30日进行了签署发布。对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全面分析了工艺过程中危险环节,确定了油漆类、稀释剂、磷化液、油类物质、天然气以及危险废物等
为主要环境风险物质。分析各种风险源,确定了车身总成涂装前处理电泳设备、喷漆设备等生产设施,柴油储罐、危废仓库、天然气管
线等储运设施,废气治理、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为环境风险目标。确立并调整了应急指挥体系,组建了应急队伍。成立了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构成。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
组、警戒疏散组、应急保障组、通讯联络组、环境监测组等6个工作组。建立了应急响应程序,确立了应急响应分级处置的程序建立了
现场处置措施,细化了各种应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2018年2月8日完成在章丘区环保局备案工作。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填报) 与第三方资质单位签订监测合同,开展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自行监测内容分为废水、废气、噪声三项:
废水检测每月一次,监测项目(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以P计)、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石油类、总镍、总锰、总锌、总氮、苯、甲苯、二甲苯、全盐量);
废气检测每季度一次,监测项目(粉尘、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噪声检测每季度一次。
另有污水在线监测设施,检测项目(COD、氨氮、总磷),委托山东向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
其他环
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