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
该公司通过自建的电商平台“甲易购”向全国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
乙市居民丙(以下简称“丙”)在“甲易购”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3000元。
在收到手机后,丙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协商退货未果。
丙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本法保护。
在本案中,丙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
2.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手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4. 退货义务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退货义务。
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1.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具体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收到商品后,张先生发现手表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时间远低于产品说明书中所标注的数值。
张先生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愿意退换货,但要求张先生提供手表的原始包装和说明书。
张先生认为商家此举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2.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否合理?3. 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本案中,智能手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宜退货商品,因此张先生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2.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原始包装和说明书,是为了证明商品在销售前符合安全标准,这一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3. 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商家进行监管,确保商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手机。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王某遂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货款等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网络购物合同是有效的。
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已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退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卖家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智能手表。
在收到货物后,张女士发现手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手表显示屏出现异常,频繁出现闪烁和黑屏现象,影响了正常使用。
张女士立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然而,商家以手表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或更换,并声称产品说明书上已明确标注“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张女士认为商家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平台客服投诉。
平台客服经核实后,认为商家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商家给予张女士退货处理。
商家不服,认为自己的解释并无不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2.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平台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一)退货;(二)更换;(三)修理;(四)赔偿损失;……”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提出的合理要求。
”四、案例分析1. 商家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购买的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案例

电子商务法规案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这个数字化的商业领域中,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法规案例。
案例一: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在一家知名的电商平台上,某商家为了提高其商品的销量,对一款电子产品进行了夸大其词的宣传。
声称该产品具有超越同类产品的高性能、超长续航能力以及多项未实际具备的独特功能。
许多消费者在看到这些诱人的宣传后下单购买,但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性能不佳、续航时间短,且根本没有所谓的独特功能。
消费者感到被欺骗,纷纷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要求退货退款。
根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这个案例中,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终,电商平台对该商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包括下架商品、限制店铺经营,并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二:网络交易中的个人信息泄露_____在一家电商网站上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
不久之后,他开始频繁收到各种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内容均与他之前的购物行为相关。
经过调查发现,该电商网站由于安全措施不完善,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黑客窃取并出售给了第三方营销公司。
这种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根据,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这个案例中,电商网站未能履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相关部门对该电商网站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三:电商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某大型电商平台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手段。
例如,强制要求商家在其平台上独家销售,否则将对商家进行限流、提高收费等惩罚措施。
电商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李小姐如往常一样,打开了自己家的电脑,浏览着各大电商平台。
她最近对一款名为“梦幻口红”的产品情有独钟,这款口红以其独特的颜色和滋润效果吸引了她的注意。
于是,李小姐毫不犹豫地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三支。
下单后,李小姐满心期待地等待着快递的到来。
然而,当她收到口红时,却发现口红颜色与自己想象中的相差甚远,滋润效果也不如宣传的那样。
愤怒的李小姐立刻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
卖家在接到李小姐的投诉后,表示愿意退换货,但要求李小姐提供口红在外包装上的照片以及口红本身的图片,以证明口红存在质量问题。
李小姐认为卖家在无端推卸责任,于是拒绝了卖家的要求。
双方僵持不下,李小姐一气之下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卖家则辩称,口红颜色差异是正常现象,且口红在外包装上并未注明“颜色仅供参考”的字样,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这款“梦幻口红”的确存在颜色差异的问题。
然而,卖家在销售口红时,并未在产品详情页或外包装上明确告知消费者颜色仅供参考。
因此,法院判定卖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退还李小姐货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让我们看到了网络购物纠纷背后的法律较量。
故事的主人公李小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勇敢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卖家在销售口红时,未在产品详情页或外包装上明确告知消费者颜色仅供参考,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从电商平台的监管角度来看,各大电商平台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责任制。
近年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网络购物平台虚假宣传案【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品。
在购买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商品详情页,并相信了商家宣传的“7天见效”的承诺。
然而,在使用该保健品后,李某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
于是,李某向淘宝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保健品并非具有减肥功效,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中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中虚假宣传保健品具有减肥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判决商家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二、案例二: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品牌发现其在天猫店铺上的官方旗舰店存在假冒其产品的行为。
经调查,该假冒产品由无权生产该品牌产品的商家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平台投诉。
平台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商家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知识产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商家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商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网络支付平台欺诈案【案情简介】2020年,消费者王某在网购过程中,使用某网络支付平台支付货款。
支付完成后,王某发现商家并未发货。
经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后,王某向支付平台投诉。
支付平台在核实情况后,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退还了王某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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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
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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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合同的履行 • (一)电子合同的履行方式: • 1.离线付款、离线交货 • 2.在线付款、离线交货 • 3.在线付款、在线交货 • (二)电子合同的在线履行 • 1.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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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电子商务的法律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 发展现状 •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
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
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 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 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 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 的持续发展地区。 • 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 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8.3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 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到2010年B2B交易额将达到26万亿美 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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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 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 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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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继续使用 • “新浪”是我国互联网上的知名网站。在前几年免费电子邮箱蓬勃发展的时
候,新浪网在大多数网站只提供4-8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情况下,率先向网民 提供容量达50兆的超大免费邮箱,从而赢得了千万网民的青睐,成为网络邮 箱第一大供应商。然而,日前新浪却发布醒目通知,自2002年9月16日零 时起,将新浪网免费邮箱的容量由50兆缩小为5兆。9月19日,天津四方 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云鹏针对此事以一纸诉状将新浪网告上北京海淀区人民法 院,要求新浪恢复其50兆的“免费”邮箱,并承担诉讼费用。 9月27日,状 告新浪网一案正式立案。 10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 了预备庭审理。 虽然最后以驳回来云鹏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服 务及其他诉讼请求。但究其原因在于用户注册时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 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若点击同意键,应当认为申请者已完 全知悉并接受了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所以作为新浪开发商的四通利方公 司有权变更邮箱的使用权,用户在注册时已同意接受。所以新浪不违约,但 若没有注册时的这步骤,那么判决结果可能就是我们所谓的继续使用了
看到一条拍卖信息:永达公司正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 该页网址看到,轿车起拍价是“10元”,当时距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 几小时,当前竞拍最高价111元,韩先生出价116元,出人意料的是, 几小时后就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 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轿车,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联系购车事宜。 可是对方称“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 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成交。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竞拍底价。 公司拒不履行合同 , 于是,韩先生也曾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 院判决竞拍合约有效, 一审判决韩先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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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 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 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 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 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 员会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 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 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 国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95年的《俄罗斯 联邦信息法》,新加坡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 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 付款交货的义务,提供合同的副本,并保证该副本给对方支配、访问、 控制
• 2.电子信息的检验 • 对合同中电子信息的检验地点、时间和检验方法进行明确约定。 • 3.电子信息控制与电子自我救助 • 当事人有权对信息的使用实施限制 • 侵权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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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 • 违约救济的几种形式: • (1)实际履行。 • 早在2002年5月,上海韩先生在五一休假期间上网闲玩,在易趣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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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
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关系简单
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
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
理论上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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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 签字所代替。
• 提问:商场里的购物卡打折卡背面都由一句该卡的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 请你就这一案例分析一下这句话和新浪免费邮箱案例有何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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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损害赔偿,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 违约救济方式。
• 淘宝案例
• 请同学思考一下,举一个淘宝交易中的违 约救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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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 学生上网找一个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案例 • 要求讲明: • 1.案例的详细情况 • 2.该案例中的违约行为分析 • 3.最终的违约救济行为 • 4.该案例给你的启发或你对该案例的思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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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 学生自己看一下,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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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 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之比较
•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 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