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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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 表示。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条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一)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十)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分会)下达了本规程的起草任务书。

2002年12月,管道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编写大纲和基本内容。

2003年8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4年6月,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草案,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照正在修改的标准和考虑我国工业管道当前管理方式,对本规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8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程的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修长征杜顺学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黄正林应道宴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夏德楷蔡暖姝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戚月娣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上海润扬化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俞庆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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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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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厚度后校核计算确定 3.标准承插、螺纹管件和支管座MAWP -----直管
等强度(不低于) 4.对焊管件MAWP -----直管等强度+验证试验 5.管道设计压力≤1,2,3,4的最小MAWP 6.支管连接和非金属阀座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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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温度42
第四十二条 管道设计温度应当按照操作中 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力与温度组合工况的 温度确定。 最苛刻的压力与温度组合中的温度 设计温度不同于最高工作温度 设计温度不同于最低工作温度 设计温度不同于环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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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许用应力 ㈦Cr-Ni不锈钢的许用应力
321分2组 ①锻轧材
321H(0.04≤C≤0.10%) ; ②锻轧材
321(C≤0.08%) ; ③321无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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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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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温度℃的
许用应 力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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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250
30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4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4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是一种常见的输送流体的管道系统,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天然气等领域。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是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的主体,其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 开展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3. 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确保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5. 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共同维护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和验收1. 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强度和稳定性;2. 压力管道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3. 验收时应检查管道的连接是否牢固、密封性是否合格等技术指标;4.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耐压性能符合要求。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修1.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应按照规定进行,包括保持管道清洁、定期涂漆等;2. 定期检查管道的破损、泄漏、腐蚀等情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3. 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检测管道的耐压性能,确保安全运行;4. 建立管道运行记录,确保管道的可追溯性和维护管理的完整性。

四、压力管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1. 压力管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2. 确定事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二次发生;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 推动事故调查和教训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执法1.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应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压力管道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等情况;2.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4. 逐步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网络,提高监察效果和能力。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封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条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一)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十)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

第六条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总则)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总则)

>20000
>2500 >5000 迄今未見急性中毒,但 有急性影响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或症 状发生率高(≥20%)
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 症状发生率较高 (≥10%)
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 响
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mg/m3
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 或不能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 愈
• GD2 设计压力<6.3MPa 且设计温度<400℃
案例
• 包括成套机组中单体设备之间的管道,如 压缩机组段间管道
• 不包括设备内的管道,如锅炉房内的管 道属锅炉,压力容器内的管道
• 包括冷冻机组中单体设备之间的管道 • 不包括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
管规:适用环节和职责6
• 第六条 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 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 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 (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
护装置。 • 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 • 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
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 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 的节流裝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 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 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 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介质危险性分类
• ㈢各國标准、法规的危险化学品毒性备指令、 EN13445“非直接火压力容器” 、 EN13480“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一、引言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压力管道作为工业装备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输送各种流体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压力管道的特殊性,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本文将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方面的内容。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重要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和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压力管道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其次,压力管道事故还会造成社会稳定的动荡和经济损失的巨大。

因此,通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降低压力管道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小事故对社会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内容1. 压力管道建设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建设管理规定是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规定主要包括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其中,管道设计要求合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操作,验收程序必须完整,确保管道的质量安全。

同时,投入使用后还需定期检验、定期维护,以确保管道的长期安全运行。

2. 压力管道日常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还包括了管道日常管理的要求。

在运行过程中,压力管道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该规定明确了管道日常检查的周期、内容和方法,要求运营单位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压力管道事故应急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还包含了管道事故应急管理规定。

该规定规定了对于压力管道事故如何进行应急处置。

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险和修复,尽量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四、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的实施为了更好地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压力管道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高清晰版)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高清晰版)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分会)下达了本规程的起草任务书。

2002年12月,管道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编写大纲和基本内容。

2003年8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4年6月,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草案,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照正在修改的标准和考虑我国工业管道当前管理方式,对本规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8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程的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修长征杜顺学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黄正林应道宴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夏德楷蔡暖姝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戚月娣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上海润扬化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俞庆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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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一)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三)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四)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

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由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A级、B级的范围、许可方式、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三)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四)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有安全标记。

(五)接受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 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条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专业无损检测单位)受建设单位或者安装单位委托,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

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长输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告知后即可施工,无需质检部门批准。

安装单位告知质检部门后应当索要告之部门的告知回执,质检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三十一条(安装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其安装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安装;(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组织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装单位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二)持续保持符合安装单位条件;(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四)接受和配合安装过程监督检验;(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安装工作;(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挡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取得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压力管道使用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责任)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营运单位以及工业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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