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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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过去因公致残人员抚恤待遇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过去因公致残人员抚恤待遇的复函

四劳 川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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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l 省人 民政府关于 20 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J  ̄ 1q 05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川府 函[0 5 1 0号 ) 于“ 20 ( 20 ]5 关 从 0 5年 7月
1日 . 起 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0 OY 年 七 月 二十 五 日 k
范工作协调机制 , 同负责清理规 范工作 。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 共
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办公室和技 能 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 . 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 员和 技 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 的清理规 范工作 。 各地 区、 各部 门要切实加 强对清理规 范工 作的领导 . 按照 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 . 组织专 门力量 , 周密部署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牵头 , 会同发展改革委 、 公安部 、 监
察部 、 教育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 工商总局建立职业 资格清理 规
利组织, 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 其原享受
的待遇不变” 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中“ 的具体含义为 : 劳社部 发 [0 5 3 2 0 ]6号文施行前 已发生工伤 的事业单位 、 民间非营利组 织 职工 , 按照人事 、 民政等部 门有关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 不变 , 费由原渠道 支付 。 经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 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 在清理 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 及时与清理规 范工作办公
室联 系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转发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于切 实 关 做好 2 0 0 8年农 村 劳 动 力 技 能就 业 ‘ 计 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有关处室,省社会保险中心: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把要情报告作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领域重大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压实各相关部门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要情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对要情的核实、研判和处理。

二是市、县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和终结报告,并对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进行跟踪和督促。

普通要情发现报告按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的程序、内容和时限报送;普通要情的进展和终结情况随年度要情情况报告一并报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

对要情报告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特别是重大要情知情不报、延报瞒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豫人社基金〔2015〕9号)废止。

2020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8年 河南工伤文件

98年 河南工伤文件

98年河南工伤文件1998年,河南省出台了一项关于工伤的文件。

这份文件主要针对工伤保险,为河南省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

首先,这份文件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文件的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这一规定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提高了工伤保险的普及率。

其次,文件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

根据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这些保障内容涵盖了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康复补助和经济补偿等方面,能够有效地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帮助,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申报和受理程序。

根据文件规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认定结果将作为救治和赔偿的依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此外,文件还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根据文件规定,河南省设立了专门的工伤保险监督机构,负责对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伤保险的资金使用合理、公平、透明。

这一安排为工伤保险的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保证了工伤保险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真正惠及工伤劳动者。

总的来说,1998年的河南工伤文件对工伤保险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

这份文件不仅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内容,还对申报和受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同时着重加强了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河南省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和执行效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项目范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

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一)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设备。

2.应具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管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省社保基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厅基金监督处。

组长:曾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杨长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范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王运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建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医保局局长成员:王焕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尹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颜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家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熊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XXX平省社保局纪检员白小侠省医保局调研员黎定亚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蔡忠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曾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熊敬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劲波、陈运华、沈春红、何静怡、谢艳平、黄冰文。

联络员:黄冰文,联系电话:*************。

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双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双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双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乐敬刘旭东冯兴民【审理法官】尹乐敬刘旭东冯兴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双虎;唐河县公安局【当事人】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双虎唐河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双虎【当事人-公司】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河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杰生【代理律所】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张双虎;唐河县公安局【本院观点】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双虎受到的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双虎受到的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劳动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这一立法宗旨当对法律规范的本身含义在理解、适用上存有争议时结合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作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解应当是必然的选择。

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当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之间进行衡量的基础上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豫人社〔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0年9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省就业人员656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145万人。

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34.7%;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2%;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6.0%。

2019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8.3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0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84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9.4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7%。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选派1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76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40.89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26.01万人、占60%,省外输出1214.88万人、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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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8.13
•【字号】豫人社函[2010]203号
•【施行日期】201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0]203号)
各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解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状况,为研究完善工伤保障政策做好准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调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0号)文件要求,中央驻豫、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调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现就有关调研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下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豫、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中央驻豫、省直有财政拨款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各类公立或国有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按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本次调研范围。

二、调研内容
(一)工(公)伤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工(公)伤类型、伤残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工(公)伤认定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三)工(公)伤人员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工伤待遇列支渠道、发放机构以及执行有关待遇的政策文件依据等;
(四)工(公)伤人员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完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制度、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形式
(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人事部门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或本部门管理)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大中专院校人事部门负责校本部及附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并汇总调查结果,就工伤保障政策制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具体调查单位名单见附件,未单独列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由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查。

(二)召开专题座谈会。

调研期间,我厅将分别组织召开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的基本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2010年8月1日-9月30日,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填写调查表,搜集典型案例,听取基层职工意见。

(二)2010年9月30日-10月15日,召开相关专题座谈会。

(三)2010年10月15日-10月31日,汇总调查表及座谈会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工作是国家制定相关工伤保障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调研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调研工作。

(二)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附表;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填报附表。

退休人员、工勤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在本次调查填报范围之内。

(三)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工作。

各单位在调研过程中,对本单位发生的工(公)伤已经得到处理和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

(四)召开基层单位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

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调研内容和项目,召开基层单位座谈会,听取职工意见。

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受伤待遇保障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请各单位将调查表(附件)、典型案例(1-2个)、书面意见建议共三项材料,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调查表的电子格式请各单位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主页-工伤保险专栏)网址:。

调研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孙丽娟、杨华伟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1、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单
2、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3、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因工(公)伤亡人员情况表(略)
4、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5、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因工(公)伤亡人员情况表(略)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附件1
中央驻豫、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单
黄河水利委员会
河南黄河河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邮政管理局
省地震局
省黄金管理局
省烟草专卖局
郑州海关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气象局
小浪底建设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
省委办公厅
省委机要局
省委保密办公室
省委信访局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委宣传部
省委统战部
省工商联
省委政法委
省委政研室
省委省直工委
省纪检委
省委台办
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参事室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省发改委
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国防科工委
省民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测绘局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畜牧局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生委
省审计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政府国资委
省环保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省外事侨务办
省政府法制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事管局
省人防办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供销合作总社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省农业科学院
省社会科学院(含两个杂志社)省科学院
省红十字会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煤田地质局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科协
省社科联
省文联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公安厅
省检察院
省法院
省司法厅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科技大学
河南中医学院
新乡医学院
河南教育学院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许昌学院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财经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
郑州轻工业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科技学院
河南工业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安阳师范学院
中原工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周口师范学院
平顶山工学院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洛阳理工学院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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