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人民币定活盈产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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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书(通用合集)

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书(通用合集)

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书(通用合集)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书(通用5篇)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____,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

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办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协议书篇2正文: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行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协议书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协议书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协议书协议书本协议书是甲方(银行)与乙方(客户)就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达成的共识,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同意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业务基本情况1.1 业务名称: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

1.2 业务目的:乙方将一定款项存入甲方开设的账户,甲方按照提出的存款期限和收益率等条件为乙方提供结构性存款理财服务。

第二条存款金额及期限2.1 存款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前告知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应为人民币整数,不得以小数形式存入。

2.2 存款期限:存款期限为存款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

存款协议期限结束后未续存,账户余额将按本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存款利率3.1 利率计算方式:利率由甲方与乙方商定,初始利率以甲方发布的利率为准。

存款期限内,利率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附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付息。

3.2 利率浮动:存款产品初始利率由甲乙双方确定,存款期内利率不进行浮动。

第四条存款方式及约定4.1 存款方式:乙方可将存款金额转入本行指定的账户中,存款应当以人民币整数形式存入。

4.2 存款约定:乙方应在存款前签订存款协议,存款金额及协议期限以存款协议为准。

第五条存取款5.1 存款:乙方在存款期限内,可按照存款协议约定向指定账户存入资金。

5.2 取款:乙方在存款期限内,可以向指定账户申请提前取款。

不得超过本行约定的提前支取限额和次数。

第六条产品风险及责任6.1 产品风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属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

甲方根据乙方本金及利益的实际情况,按照存款期限内的实际计息天数和实际利率进行利息计算,存款本金与已经发生的利息构成的账户余额非保本。

6.2 产品责任:对于在乙方投资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中的资金遭受亏损或者损失的情况,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协议终止7.1 存款期限届满,存款自动终止。

7.2 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在存款协议到期前提前协商,明确续存或是赎回事宜。

北京银行三方协议

北京银行三方协议

北京银行三方协议1. 引言此文档旨在明确北京银行与其客户及第三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责任分担,在各方共同遵守下,确保协议的执行和顺利的业务合作。

2. 协议概述北京银行作为协议甲方,客户与第三方分别作为协议乙方和协议丙方,三方协议旨在明确以下内容: - 合作目的和范围 - 权利和义务- 责任和违约处理 - 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 合作目的和范围北京银行与客户、第三方的合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客户委托北京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储蓄、贷款等业务; - 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 - 客户在进行交易时,严格遵守北京银行和第三方的规定和程序。

4. 权利和义务4.1 北京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客户的要求,向第三方转发、确认、支付等;•监督和管理第三方的资金安全和业务合规;•审核并解释本协议的条款,对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调解。

4.2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和财务信息;•遵守北京银行和第三方的规定和程序;•主动报告任何损失、风险和违规行为;•保护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安全,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4.3 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与合作业务相关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配合北京银行对资金安全和业务合规的监督和管理。

5. 责任和违约处理5.1 北京银行的责任和违约处理•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以普通商业谨慎的标准对待客户和第三方;•对于因北京银行提供的服务错误或延误导致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北京银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客户或第三方有权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5.2 客户的责任和违约处理•向北京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及时更新;•对于因客户提供的虚假、不准确信息导致的损失,客户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北京银行有权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协议书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协议书

编号: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业务协议书甲方:地址:邮编:经办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接受乙方人民币理财业务服务(以下简称“理财业务”)达成协议如下:1.特别承诺1.1本协议条款与《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就人民币理财业务相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前作出的其他一切书面和口头协议及承诺。

如因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书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书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2甲方签署《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书》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作出以下承诺:1.2.1甲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管理,其购买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授权,且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1.2.2同意乙方将甲方的理财资金进行相关运作,乙方取得该资金运营的收益权。

1.2.3如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在本理财计划中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重要说明2.1本协议书甲方是指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

本协议书乙方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经办行代表总行签订本协议。

2.2银行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除《本协议》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保证投资本金外,乙方对甲方因购买理财产品导致的本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2.3除《本协议》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保证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甲方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2.4甲方在做出投资购买决定、签署本理财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及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中全部条款与内容,并在确认函上签章确认,以确保完全理解相关投资风险与收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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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人民币定活盈产品协议
北京银行“人民币定活盈产品”是在定期存款产品基础上附加自动转存、自动提前支取等功能后形成的“每个定期周期结息、息转本金自动转存、多次自动提前支取”的人民币存款产品。

为规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和客户双方在本产品下的权利义务,双方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金融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令”),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指定周期”指客户在北京银行允许范围内选择确定的定期存款期限,目前可选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或5年。

“定期存款利率”指每个起息日适用的对应于相应指定周期(存款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相应档次定期存款的法定利率为准,若起息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执行;该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计算。

“活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利率执行。

“定活盈账户”指北京银行为执行本协议而在客户的京卡借记卡内为客户特别开立的子账户。

“产品本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客户设置的条件而由客户存入定活盈账户的资金,每一定活盈账户的产品本金应不低于北京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目前为人民币一万元,北京银行可随时调整该最低起存额,具体以届时北京银行的设置为准)。

“起息日”指产品本金存入定活盈账户之日,即每个指定周期的首日。

“结息日”指每个指定周期的到期日(当日与起息日相对应之日,无对应日时为到期日所在月的末日)。

2.声明与保证。

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客户保证本协议下的存款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并且依法可由本人存放和使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产品本金。

当客户签约借记卡内可用的活期资金余额在扣除客户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达到或超过北京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则北京银行系统自动将扣除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账户内的整数存款资金(目前为千元位取整,下同),全部作为初始产品本金生成定活盈账户,取整后的零头资金仍保留在活期账户中;此后,系统将在每日,将借记卡内活期账户可用资金扣除预设保留余额后的剩余整数资金(如有)全部作为产品本金(也须达到或超过北京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生成一个定活盈账户。

4.计息与自动转存。

自起息日起,产品本金即构成存款期限为指定周期的定期存款;北京银行系统在当期结息日按照当期起息日适用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定期存款利息款(同时扣除应缴利息税),合并作为下一期的产品本金,继续转存为存款期限为指定周期的定期存款(该转存日即为下一指定周期的起息日),并在下个结息日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结转,依次类推。

5.提前支取。

(1)主动提前支取:客户可随时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活盈账户内的产品本金,对于被提前支取的存款资金,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行政/司法机构强制扣划或依据客户/法律法规的许可且被北京银行认可的权利人行使取款权均视同客户主动提前支取。

(2)自动提前支取:客户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带有北京银行标识或银联标识的POS机/ATM机、北京银行网上银行或者北京银行届时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消费、取款等资金出账操作时,借记卡内普通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但定活盈账户保持有相应的可用资金时,视同客户提前支取定活盈账户内相应的存款本金,北京银行系统将自动对定活盈账户进行相应的提前支取操作,提前支取的产品本金随同客户的资金出账操作与活期账户内的出账资金一并出账,上述自动提前支取的资金亦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如客户拥有多笔定活盈账户时,提前支取遵循最后生成的可用定期存款最先提前支取的原则,如果客户某笔定活盈账户中的定期存款处于冻结、止付等不正常状态时,则系统在提前支取过程中将跳过此笔定活盈账户,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定期账户进行提前支取。

(4)客户定制了北京银行提供的提前支取短信通知服务后,定活盈账户发生由自动提前支取导致的余额变动将由北京银行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到客户指定的手机号码。

6.操作限制与调整。

北京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期间不支持客户主动提前支取功能。

由于有关的中国法令发生变化、定活盈账户被行政/司法机构或客户的权利人冻结/止付或者发生其他事件,导致客户借记卡内某笔定活盈账户内的资金处于止付、冻结、其他非正常状态或本产品难以合理存续时,该笔定活盈账户于事件发生日自动中断(但
北京银行届时特别确认依法无须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定活盈账户发生不收不付非正常状态,原定活盈账户自动提前支取和自动转存功能中断,因其它原因导致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原定活盈账户自动提前支取功能中断。

待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如客户没有取消定活盈功能则自动转存和自动提支功能自动恢复,如客户已取消定活盈功能,则该笔存款将变成具有自动转存功能的定期存款。

北京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不时调整提前支取的可用渠道与适用的交易类型、活期保留余额设置条件、最低起存额、资金取整位等业务条件,具体以发生交易时北京银行系统的设置为准;但上述调整只对调整时点后的操作和业务有效,对已办理完毕的操作不具有追溯力。

7.期限修改和账户终止。

客户对定活盈账户的存款期限进行修改的,定活盈账户已经产生的定期存款期限不变,只是在结息日自动转存时自动生成新期限的定期存款。

客户主动发起取消功能的,则客户所有定活盈账户终止,定活盈账户内资金将全部视为提前支取并划入借记卡内的活期账户。

8.风险提示。

(1)定活盈账户所属的借记卡的卡片、卡密码或电子银行密码等敏感信息发生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卡内包括定活盈账户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都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客户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等敏感信息。

(2)定期存款利率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因本协议下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故客户的最终收益很可能低于以其他投资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

9.协议变更或终止。

客户同意:北京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责任。

但北京银行应在修改生效日/终止日之前,在北京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将公告保留三天以上,或者采用手机短信、营业网点告示等其他方式发布通知。

10.附则。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

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应交由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经客户在申请表上签署且北京银行营业网点(代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

客户通过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活盈产品申请的,本协议于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同意并经北京银行系统审核同意其申请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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