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
妇社发[2012]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幼儿教育·教育教学》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rn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
2.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147号)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5.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
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总论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总论

➢北京妇幼保健院
(2016年12月)《北 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常规》
依据国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 制 度
2020年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模式
北京妇幼保健院
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 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 健工作。
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 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 的具体指导。 定期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
2020年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
三、卫生保健工作评价要求
评价流程
北京妇幼保健院
新设立托幼机构 招生前卫生评价
2020年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室/保健室要求
北京妇幼保健院
根据园所规模和收托儿童数,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不得开展诊 疗活动。
2020年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
2020年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
二、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要求
北京妇幼保健院
➢卫生部、教育部
(2010年9月)《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
京市教委(2013年9 月)《关于加强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 通知》
➢卫生部(2012年5 月)《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规范》
四、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北京妇幼保健院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龙源期刊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
来源:《幼儿教育·教师版》2012年第07期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详见卫生部网站,编者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XX年XX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且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口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

壹。

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壹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O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之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走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方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壹责任人。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规范(卫生保健)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规范(卫生保健)
❖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 房屋设施 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m2以上, 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 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 体检设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 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 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 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 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季节安排不同的体格锻炼形式。并采取 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的时间。如哺乳期可由母亲抱到户外呼吸 新鲜空气,会走路的小儿可待他们到户外散步、游戏。
❖ 流通空气,经常开窗,使新鲜的空气得以流通。冬季可使室 内温度降低5度左右,然后关窗。一天反复进行2-3次。
❖ 儿童体操、婴儿操、幼儿操。
预防接种证。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
频次
离园 3月
测量身长(身高)、 体重,检查口腔、皮 肤、心肺、肝脾、脊 柱、四肢等,测查视 力、听力,检测血红 蛋白或血常规。
1~3岁 每年 2次/年 每次间隔6个月
3岁以上儿 1次 /年
听力:1~3岁 1次 /年 视力:4岁以上 1次 /年
❖ 工作人员要合理分工,并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及岗位责任制, 以保证生活制度的贯彻落实。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体格锻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 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 身体素质。
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 的清洁、卫生、安全
日光、空气、水和器 械,有计划地进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公布日期】2009.07.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背景
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监管,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和《北京市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应当明确儿童的基本信息、预防接种情况、饮食情况、常见病患病情况、护理情况等。

二、卫生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卫生检查和卫生防疫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对自来水、食品、餐具、儿童用品等进行定期消毒和检验,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同时,要加强对儿童生活习惯的培养和健康意识的教育。

三、健康体检和疫情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每学期对儿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在卫生保健档案中记录相关情况。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儿童传染病疫情,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安全防范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加强对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防止发生火灾、意外伤害等事故。

结语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为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儿童健康安全,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