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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36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36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3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已经我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0日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遵义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均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二、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已满80周岁(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的,从2015年1月份开始计发,未满80周岁的从满8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

发放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采取社会化形式按季发放。

三、资金管理(一)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县级财政承担的80%部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

市财政按所需资金20%的承担比例,每年将高龄老人补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年11月前将80岁高龄老人数、市级应承担的金额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由凤凰山、大龙山、红花岗、植物园、三阁公园、莲花山、黑塘子及九节滩林区组成,总面积1087公顷。

公园核心区凤凰山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现面临基础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管理水平以及生态保护严重滞后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对优美环境及休闲健身场所等日益增长的迫切需要。

为保护好我市“城市绿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为要求,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础,以城市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护肺行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公园管理,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把公园的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公园的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坚决制止盲目开发和生态破坏。

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公园文化和生态资源,切实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遵府办函〔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遵义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工作推进方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探索和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快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有序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林业碳汇资源科学规范开发,促进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3060”双碳目标,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以盘活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综合效益为核心,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打好“生态牌”,做好“林文章”,全面推进林业碳汇项目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将林业碳汇打造成为遵义生态经济新业态,推动林业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资源统筹、协同联动。

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全市林业碳汇资源及项目开发工作由市级统筹,除已先期启动试点的部分资源外,其余资源各县(市、区)不得自主开发。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各类要素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38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38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38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遵义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全市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原则。

本预案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于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3、综合调控原则。

针对价格异常波动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适用范围1、严重价格异常波动和显著价格异常波动按省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

是指在4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5-7种,波动幅度达到50%-100%,市场开始有抢购的情况。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遵义市煤电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遵府办函〔2022〕43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遵义市煤电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遵府办函〔2022〕43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遵义市煤电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遵义市煤电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能源保供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煤电保障,坚决守住不发生大面积拉闸限电的底线,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煤电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3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遵义市煤电保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电保障供应和运行调度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煤电保障和运行调度,强化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煤炭生产,加大电煤保供力度,全力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二)组成人员组长:李旭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杨登洪市政府副秘书长骆亚市工业和能源局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遵义供电局以及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能源局,由骆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的,由市工业和能源局代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一)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汇总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预备性协商讨论;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每日进行调度会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全市电煤保供工作情况;围绕煤炭产量、电煤供应量、电厂存煤量、开机容量、发供电量、错峰电量等主要运行参数,实行台账式管理和清单化调度;精细安排工业企业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最大限度把限用电损失降到最低;精确掌握机组运行和电厂存煤特别是高热值煤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准;强化与各产煤县、重点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及用能单位的信息沟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遵府办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66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遵义市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26日遵义市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17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实现安全、畅通和秩序好、治安好、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好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收费公路实际,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一)免费时间范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第一次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00:00开始,10月7日24:00结束。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行驶我市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以车辆行驶证核定载客数为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遵府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4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遵义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6日遵义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工作内容(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1.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全面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

加大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要求公开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遵府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0日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两类(统称为“辅警”)。

新增编制外辅警人员统称为劳动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简称合同制警员。

合同制警员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原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直接转为合同制警员。

第四条辅警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遵府办函〔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4日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全市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2022年5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经办及信息系统实现全市统一。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1.统一参保方式。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参保单位职工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1)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面,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人社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申请办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遵府办发[2007]180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80号)各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暂行)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培养、管理、激励机制,加快全市“三新一强”建设进程,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和《遵义市“十一五”人才开发专项规划》,现就实施“15851人才工程”,制定如下方案。

一、“15851人才工程”工作目标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制定和实施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五年内实现“15851人才工程”建设目标:第一层次,培养造就10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第二层次,培养造就50名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高级人才;第三层次,培养造就800名以上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高层次人才;第四层次,培养造就5000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第五层次,培养造就10万名农村实用型人才。

二、“15851人才工程”人才选拔的范围和条件选拔范围“15851人才工程”选拔工作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中进行,包括中央、省驻遵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

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或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生产、经营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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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1]235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1.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
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23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遵义市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以及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县、区(市)和部门职责,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五)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对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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