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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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初定转企改制明年基本完成

武汉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初定转企改制明年基本完成

武汉市事业单位分类改⾰⽅案初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实施意见》昨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全市事业单位将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分成三⼤类进⾏改⾰。

其中,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作,计划于明年率先基本完成。

此次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明确要求以社会功能为标准进⾏划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员管理⽅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按此标准,全市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承担⾏政职能的、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同时,按照职能任务、资源配置、服务对象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步细分为“公益⼀类”和“公益⼆类”两个类别。

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件精神,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分类范围。

据全市改⾰时间表:今年基本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分类⼯作;明年基本完成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承担⾏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积极推进,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财税政策、⼈事管理、收⼊分配、社会保险等⽅⾯的配套改⾰取得⼀定成效。

计划到2020年底,建⽴健全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效、监管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适应需求、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市直 579个 117个 区直 3920个 139个 事业 单位 10个 整合 现有 截⾄⽬前,市直共撤销事业单位117个,整合事业单位10个,现有事业单位579个;13个区共撤销事业单位139个,现有事业单位3920个。

41550名 市直 6786名 区直 12.4万余名 3066名 事业 编制 ⽬前,市直核销事业编制6786名,现有事业编制41550名;13个区核销事业编制3066名,现有事业编制12.4万余名。

现有 ⾏政类 事业单位 部分单位将撤销或合并 即承担⾏政决策、⾏政执⾏、⾏政监督等职能,主要⾏使⾏政许可、⾏政强制、⾏政裁决等⾏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今后,不再批准设⽴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部分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政职能划归⾏政机关承担,并重新明确单位职责、划定类别。

【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39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抓紧完成经济效益较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直已列入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市电子技术研究所、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市建筑勘测设计院、市公路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二、改革任务(一)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义和指导思想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和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是全党和全国各行业的共同奋斗目标。

事业单位分布在政治、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专业技术人才,拥有先进的设置、设施,既是科学研究、理论宣传的骨干力量,又是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肩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重责任,对于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起着至关重要、不中替代的作用。

事业单位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多年来,画来单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看到,事业单位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政事职责不会,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发展和需要有所脱节,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

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规划的现象。

这不仅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使之难以很好地承担起自身的职责,而且加重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负担,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此,要把事业机构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统一部署,遵循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建立起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来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

二、遵循政事分开的方向1、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

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批权限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7.08•【文号】中办发[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顺利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大局。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始终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实现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预算调控,逐渐减轻财政负担。

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

1996年7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义和指导思想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和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是全党和全国各行业的共同奋斗目标。

事业单位分布在政治、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专业技术人才,拥有大量先进的设备、设施,既是科学研究、理论宣传的骨干力量,又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重责任,对于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起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多年来,事业单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看到,事业单位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可多不适应的地方,政事职责不分,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发展和需要有所脱节,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一、前言
为了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并加强改制后企业的运营管理,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强行业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因此,本文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以便实现事业单位改制后企业化的目标。

二、转企改制的理论基础
事业单位是公共财产所有者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经营管理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与之相对,企业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运营的;它们不仅追求盈利,而且需要面对市场与顾客竞争。

既然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运作方式不同,那么两者的性质和性质不同,转企改制就变得的必要性。

通过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可以独立经济运作,便于市场化竞争,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实现“小资金、高产出”的目标。

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总体方案
1.选择改制的事业单位类型。

在筛选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时应注意所考虑的事业单位具备现实转换为企业的条件:
(1)具备市场化变现的优质政府资源或公共资产,或者其企业化能够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排斥非法渠道,挤掉“阴阳合同”。

(2)管理和执行结果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或以上,并具有核心人才和自主创新意识。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皖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6号2005年11月30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现就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资源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转企改制的范围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以接待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工交环卫等服务机构;剧场、会展中心、展览馆、旅行社等经营性机构;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林场等经营型机构;各类俱乐部、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经营机构;其他需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

三、转企改制的形式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因地制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所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情况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转企改制形式。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辽市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集团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一、组建本部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事转企”)的主管部门成立事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事转企工作。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事转企工作方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事转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完成转企工作。

二、合理确定事转企形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和具备转企条件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事转企形式。

对已无在职人员的直接予以撤销。

对无职能、无经营活动或基本无职能、无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本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空余编制数大于需安置人数,且人员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可整合后撤销该事业单位。

其他符合转企条件的予以事转企,转企后保留国有企业形式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资产划转、人员身份转换、社会保险接续、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转企后需要推进改革的,由原主管部门在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指导下推进改革。

三、事转企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程序事转企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试行意见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既要有利于发展,大胆探索,又要把握好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坚持改制转企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

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资产原则上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即使不能一次性退出的,也不宜再控股。

同时,职工的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要彻底转换,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改制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

在制订改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

要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绝不允许借改制、转制之名,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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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
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2〕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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