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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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管理规定

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管理规定

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管理规定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管理规定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井下突出事故的发生,规范煤矿井下特殊地点的放炮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垂直传输系统、工作面回风巷道、巷道拐角、涌水地段、采空区和煤柱等特殊地点的放炮管理。

二、规定内容1.放炮前的准备工作在井下特殊地点进行放炮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确保透风通风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2.放炮时的注意事项(1)组织人员:必须由专业的炸药员进行放炮操作,同时要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瞭望员,进行协调和监督。

(2)炮孔钻设:钻炮孔必须符合标准和规定,钻孔深度和直径、孔距、孔间角度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3)炮药装填: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炸药,炸药的装填量、炸药包装、导爆管的长度和附着方式等都必须按要求进行。

(4)发火:发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和规定要求进行,确认炮前状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发火作业。

3.放炮后的处理工作(1)放炮后要有足够的安全时间,待风道内烟雾、尘土、气体等彻底排除后,安全人员方可进入井下特殊地点进行检查。

(2)检查时要注意观察炮孔周围的岩体状态和炮排周围是否有地裂或悬挂的岩块等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3)放炮后,要及时清理炮排渣石、煤渣及炸药包装等,做好消防、通风等安全措施。

三、管理要求(1)正确使用炸药,符合标准规定,遵守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放炮过程中安全、稳定、可控。

(2)加强井下特殊地点的现场管理,每次放炮前必须对场地和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达到危险源隐患消除、安全隐患控制的要求。

(3)强化教育和培训,各级领导必须对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的工艺、技术进行详细的传授和培训,确保每名操作人员掌握必要的放炮技能和安全意识。

(4)加强检查和考核,加强对井下特殊地点放炮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放炮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4)完善监管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对煤矿井下特殊地点放炮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2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2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作为煤矿开采的一种常见方法,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井下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放炮前的准备工作、放炮操作的规定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共计2000字,为煤矿井下放炮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1. 安全培训煤矿井下所有参与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包括放炮的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应急措施等知识。

培训内容需定期更新,并进行考核。

2. 放炮方案的编制煤矿井下必须对每次放炮作业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炮眼布置、装药量、引爆方式等内容。

放炮方案需由专业人员编制并经过合理性、可行性的评审。

3. 环境检查进行放炮前,必须对井下环境进行细致的检查。

包括检查通风系统、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因素,确保放炮时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设备的检查放炮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引爆装置、防爆设备、瓦斯检测仪等。

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5. 安全警示标识在放炮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烟火、禁止操作等,提醒现场人员注意安全。

二、放炮操作的规定1. 操作人员的限制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进行放炮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放炮区域的控制放炮区域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控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尽量减少井下人员的聚集。

3. 装药操作规范装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装药时应做到不撞击、不摩擦,防止意外引爆。

4. 炮眼布置规定炮眼的布置必须符合放炮方案的要求,确保炮眼的位置和角度正确,避免出现盲炮。

5. 爆炸装药的注意事项禁止使用已过期或受损的爆炸物进行装药。

在装药前必须检查装药管道是否畅通,确保装药的安全可靠。

三、事故处理1. 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工进行紧急疏散。

同时报警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救援及时到达。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发生爆炸事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百里杜鹃渝兴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百里杜鹃渝兴煤矿目录一、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3)二、放炮作业管理制度 (5)三、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7)四、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8)五、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9)六、电雷管的导通、搓码编号制度 (10)七、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3)八、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4)九、一炮三检制度 (16)一、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存在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与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物品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严禁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只在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

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二、放炮作业管理制度1、放炮作业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警戒,煤巷掘进巷道警戒距离不小于75米,岩巷掘进巷道警戒距离不小于100米;小于该距离的地点为放炮作业禁区。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煤矿工作中一种常见的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煤矿井下放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爆破方案编制:每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参数、装药方式、延时时间等内容,并经过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 人员培训: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爆破原理、操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证书。

3. 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井下设备和通风系统也要保证正常运行。

4. 爆破现场管理:在爆破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保证操作区域的安全。

5. 确保安全距离:在爆破作业进行时,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与爆破现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意外伤害。

6. 炮倒处理:爆炸后,必须对炮倒进行专门的处理,确保无漏网之鱼。

7. 安全监测: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安全监测,确保矿井结构和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以上是一般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煤矿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井下放炮制度

井下放炮制度

井下放炮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矿井下放炮制度。

二、井下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三、井下放炮执行“三人放炮制”,即瓦检员、放炮员、班长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

四、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制”,即由瓦检员在放炮装药前检查一次瓦斯;装好药联好线正式放炮前第二次检查一次瓦斯;放炮后第三次检查瓦斯。

每次检查瓦斯的区域、地点按规程规定执行,检查时发现瓦斯超限停止放炮,报告采取通风措施,只有在瓦斯不超限的条件下,方能放炮。

五、井下放炮前,必须在交叉口、可能通行人的地点要挂警示牌、放警戒哨,发出三次放炮信号,以班长发出的第三次信号后,放炮员才能正式放炮。

六、井下放炮器材,放炮员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放炮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放炮器材放炮。

七、井下放炮工作中,放炮员领、运、用、退爆破物品,必须遵守和执行“爆破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破器材使用制度”的规定。

八、井下装药、联线、放炮器材保管、处理“瞎炮”等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条款。

九、井下放炮的工作程序,放炮员依据“掘进作业规程”后附工作流程图的规定操作。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开采中常见的一种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 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放炮管理部门,负责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所有从事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和安全措施。

4.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任何爆破参数。

5. 在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可燃气体和可燃物。

6. 井下放炮必须采用专门设计的爆炸物品,严禁使用擦火式爆炸物。

7. 井下放炮时,必须保持井下通风畅通,控制瓦斯和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8. 放炮前,必须对井下人员进行清场和疏散,确保无人员滞留在放炮区域。

9. 井下放炮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和非规定时间进行。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还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煤矿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放炮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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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体制”(1)、“一炮三检”及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达到或
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

(2)、井下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即: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将“警戒牌”交给生产工长,由施工员派人设警戒,并检查支架顶板情况,负
责管理把人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盲巷内的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工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
查各地点瓦斯浓度,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
允许放炮,放炮员领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若到位,一切
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

二、炮眼及封泥(1)、炮眼深度,炮眼数量,雷管炸药用量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
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间距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间距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封泥长度不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
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严禁小于0.5m。

在岩层之中最
小抵抗岩石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
高岭石木简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7)、封泥时必须使用水炮大石,并用土炮泥封严捣实。

三、装药及连线(1)、一个炮眼内严禁装两个雷管及少于雷管。


准装垫药、盖药、反向装药。

药量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2)、脚线与脚线连接前一天,首先将脚线尾部氧化层和污垢除去,然后将
两条脚线并在一起折回扭紧,接头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脚线
与母线的连接必须是放炮亲自连接。

四、放炮前及放炮(1)、几乎井下每次放炮前都应切断盲巷,回风
巷和放炮工作地点的一切动力电器设备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

(2)、
每次放炮前后,在放炮地点附近20m必须洒水消尘。

(3)、严禁放明炮、
糊炮和利用残眼放炮,严禁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多处放炮作业、固定多
台母线和两台及以上发爆器放炮。

4)、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放炮,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次瓦斯的新规定。

禁止使用毫秒管“一茬齐”放炮。

五、撤人距离(1)放炮时撤人距离、(直线)回来不得小于30m,煤
巷掘进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岩巷掘进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

盾构巷道距工作面75m以内有拐弯时,人员撤进拐弯内10m以上,但
总撤人距离没有小于50m。

(2)、间距小于20m的乡镇干部平行巷道或
其它基层工作地点,其中一个巷道放炮之时,另一个巷道或工作地点
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m以外安全地点。

(3)、放炮
组成员必须最后一个撤离放炮好不容易地点。

六、炮后检查放炮15min后工长、放炮员、瓦检(安全)保温员同
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洛里、顶板、可否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
规定时,逆序换回各自的牌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
恢复生产。

七、瞎炮的处理(1)、由于脚线连接线不好,可重新连线放炮。

(2)、只准在距瞎炮眼0.3m处另打平行眼装药放炮处理。

(3)、禁止用
其它方法需要进行处理。

处理事件瞎炮的炮眼爆炸后,要详细检查炸
落到煤矸中的残管药收集交回火药库。

八、溜煤(矸)眼的放炮管理处理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必须使
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用量每次不超过450g,并用风管将升
至仓内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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