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
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 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中国国电、国家电网、中国核建等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陆续完成改制工作。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化改制旨在加快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笔者结合企业改制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实践经验,针对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基本程序和误区释明进行要点解析。
一、全民所有制改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概念(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且为法人股东,即国务院或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作为唯一出资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基本程序总体来说,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将企业组织形式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程序:(一)国有产权登记及其他改制前事项拟改制企业若未办理过国有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改制之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对拟改制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确认;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机关为其国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2024年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院工会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____、推进公司____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职代会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公司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和实行司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薪酬改革方案、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在审议、____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三、评议监督权。
建立健全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按规定的评议程序和评议的原则进行;以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向职工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5篇)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____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临时)大会工作机构1、生活福利小组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小组3、征集处理提案小组4、民主评议干部小组5、决议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小组职代会制度1、知情、建议权。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审议权。
协商、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励办法、重要规章制度、____合同草案和____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及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
3、监督、评议权。
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情况;评议、监督企业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4、选举、罢免权。
选举、罢免参加平等的职工方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5、依法赋予权。
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2____工作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会前要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4、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要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3征集处理提案制度提案是职工群众通过职工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聪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搞好职工提案的征集和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学习三重一大心得体会

学习三重一大心得体会三重一大是一项科学规范的决策制度,只有严肃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才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真正作用。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学习三重一大心得体会吧!学习三重一大心得体会篇1 三重一大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它是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可靠保证,对于推进企业班子建设、开展基层民主集中制度、有效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有着重要作用。
一、推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进企业班子建设。
企业是否和谐,首先就要看领导班子是否和谐,这是由领导班子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干群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和谐是基础,领导班子的和谐是关键。
领导班子的和谐并不是领导班子没有矛盾、不允许产生矛盾,也不是班子内部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意见,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和谐。
领导班子的和谐,是不同意见充分讨论甚至思想交锋但又形成一致意见和决议的和谐。
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充分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决议和决定,这样的领导班子必然是一个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充满活力的领导班子,也必然是一个和谐的领导班子。
没有领导班子的和谐,肯定就没有干群关系的和谐。
没有干群关系的和谐,也就没有群众基础的和谐。
如何建立和谐的干群关系和群众基础,应当说党员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效结合。
通过民主科学决策的实践,促进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民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促进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和决策能力的整体提高。
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加强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重一大问题执行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关系到企业改革、发展是否健康顺利,只有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寓于三重一大制度建设中,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三重一大制度,强化企业领导班子的带头模范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真正用制度规范和约束三重一大行为,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1992.04.0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范文(4篇)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范文(草案)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全面落实,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促进____公司决策民主化的进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为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____公司工会或公司行政提议,由北京中远物流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的会议。
第三条____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成员由____公司工会委员会常委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联席会议职权一、审议、决定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审议属于改革和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意或否决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护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
3、职代会闭会期间,听取、审议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关于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职工意见及评议结果,并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和奖惩、任免干部的建议。
4、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要问题。
5、行政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
二、研究处理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讨论制订召开____公司职代会的方案和大会议题的建议。
2、根据职代会授权,处理已经职代会原则同意,但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3、研究布置职代会精神和各项决定、决议的落实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协调处理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4、听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工代表的汇报,检查其工作。
5、讨论研究____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联席会议程序一、____公司工会委员会根据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团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提议,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制度(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一大,制度)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4-2014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中办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2010年7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篇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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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修订)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1989.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1989年3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
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第四条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程序是:
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
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
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或组,下同)的意见,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大会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其程序是:
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给工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主动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查修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
其程序是:
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有关部门将有关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
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其要求是: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评议的范围是在职的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评议的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
其程序是:
行政领导干部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干部评议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并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干部。
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
自下而上地动员职工推荐候选人,并经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
组织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正式选举。
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