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的标准和要求,全面推广应用“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到 2017 年底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事中事后监管服务阶段工作效率,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建设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围绕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按照好用、管用、共用原则,加快打造省市县纵向一体化、横向协同化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除涉密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统一服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通过在线平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审批监管部门统一通过在线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办理过程、结果等节点信息同步推送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可查询、可监督,变“企业跑”“部门跑”为“数据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湘政办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逐步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

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

(二)改革创新。

吸纳借鉴外省市先进成熟管理经验,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协同监管等方式。

改革一个部门实施多个审批事项的现状,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

黄石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黄石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黄发改办[2010]326号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发改局,各城区发改物价局,开发区经发局,委内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投资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5、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08]401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7、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08]678号);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21号令);9、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06]840号);10、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铁山区管理体制的意见(黄发[2008]12号);11、黄石市发改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的意见(黄发改法规[2008]358号)。

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和要求黄石市发改委是黄石市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和市直企业项目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各自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批文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需要市级或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总体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有效地促进了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转报或自行核备工业项目时,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严格把关,优质服务。

各地应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为导向,以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抓手,积极发展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促进两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有关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以及产能过剩类产业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越权核准或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上报文件格式及附件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继续积极负责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格式要求申报项目,规范编制项目文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黑政规〔2017〕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黑政规〔2017〕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
黑政规〔2017〕2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号)精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激发有效投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实行承诺制,即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工前出具备案承诺书后,不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二、备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备案承诺书,并对承诺书内容负责。

三、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工前任何阶段出具承诺书。

四、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对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企业,项目备案部门依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结束——。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09-19
江苏省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
01
02
目录
CONTENTS 03
04
05
新要求、新变化 内容框架 主要亮点 实际操作 基层问题
PART 01
新要求、新变化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2016】72号文件印发了 《政府合住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简称 《国家目录》)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保存后系统会用红色字体提示你哪一个内容做了改变:
确定后完成项目备案。
PART 05
基层问题
2020/9/21
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
关于备案的定位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 备案机关仅对企业是否 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 告知义务进行管理。
关于个人投资项目
国家《办法》中明确规 定:个人投资建设项目 参照执行。但如何操作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 实施细则。
2020/9/21
关于核准备案的有效 期
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有效期为两年,开工前可 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 项,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 自 治组织投资项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 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 有镇政府或村级集体企业名 义申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求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主管机构
报告书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
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
厦府办[2005]3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期投资[2004]1927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22号令)》,为做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结合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以下各类项目,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行政区或开发区的项目、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业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类水事工程:跨区水资源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基础设施项目
1、电力
水电站: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或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非跨市域的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公路
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新建港区外的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业项目
1、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项目及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3、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四)城建项目
城市供水:跨区及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含水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1、污水: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中水: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环卫事业:焚烧厂、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厂等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成片开发(含湾区整治):市级储备用地、市级园区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城市燃气:燃气场站及跨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项目
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对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该类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改委。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二条、第十条;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文)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应由国家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

八、决定机关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决定的项目的核准程序
1、在正式受理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对决定予以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决定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的项目核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行政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特殊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的,所经过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

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于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2、对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点: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

(电话:8129111)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建设管理中心监察室。

(电话:8129110)
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