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21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
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
【更新】新食品原料及食品原料相关公告总览(更新至1702)

【更新】新食品原料及食品原料相关公告总览(更新至1702)重新整理了卫计委审批的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等公告,截止2017年02月06日。
2016/2/62月6日,国家卫计委政务大厅新公布四类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分别为黑果枸杞、磷虾油、桑叶提取物、人参组织培养物(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终止审查原因各异。
—黑果枸杞—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黑果枸杞分布于宁夏、甘肃、西藏等。
青海省相关部门出具了黑果枸杞(LyciumruthenicumMurr.)在青海具有长期食用历史的证明,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卫生安全指标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磷虾油—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本产品是以磷虾为原料,经水洗、切碎、酶解去壳、干燥等工艺加工成粉后,再经乙醇提取、过滤、浓缩等工艺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磷虾油(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6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
除生产工艺中与原公告相比增加酶解工艺外,其他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磷虾油有关公告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人参组织培养物—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原卫生部于2012年批准公告人参(人工种植)(PanaxGinsengC.A.Meyer)为新资源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人参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人参组培不定根是人参种源诱导出愈伤组织、分化培养形成不定根,通过筛选获得工作种源,再经三级培养、清洗、干燥等步骤制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参照人参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桑叶提取物—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本品是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微滤、超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工艺属传统工艺,与桑叶(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具有实质等同性,其卫生安全指标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2016/12/30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989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薰衣草管理方式的请示》(冀食药监〔2016〕51号)收悉。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11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 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职责由 国家食药局划入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于 2009年2月28日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
——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时期
1979年8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开 始。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 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加强食品卫生检验监督机 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抽查 检验和技术指导,有贯彻和监督执行卫生条例的权利。 各级卫生部门可设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 政府委任,具体执行监督任务。”
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
——国务院食安办承办国务院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时期
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 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
2010年12月6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202号)。规定其承办国务院食安委交办的 综合协调任务,但是不取代相关部门职责。
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张庆
理清思路,明确定位,抓好重点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行业管理阶段; 第二阶段:卫生监管阶段; 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 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
食品安全法背景和特点

因为新法刚刚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实践方 面认识尚少、尚浅。虽然参加了几次市级层 次的相关培训,但授课者也是仁者见仁、智 者见智,带有个人观点和理解的不同。本人 也只是学习、了解了一些皮毛,还不深入、 不深刻。今天是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大 家可以探讨。我讲的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 正。
二、本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委员会京编委〔2009〕14号文“关于明确北京市食 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的领 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食品安全工作, 统一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活动,统筹、协 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 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检查、督促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其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具体承担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背景 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 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苏丹红 事件、2008年福寿螺、三鹿奶粉事件,还有出口日本的毒饺子事件等)食品安 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产生这些问题的一 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 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 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 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 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 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 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 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 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证 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监管对策

06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0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08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09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监管职责
地方政府职责
监管职责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六条
餐饮行业基本情况
存 在 问 题
二
三
四
部分餐饮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缺乏了解
部分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部分餐饮单位建筑布局不合理,硬件条件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差距较大
五
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缺乏相应的工作记录和管理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 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创新监管机制方面---
1
2
3
4
6
5
总体思路--
专项整治方面—
重大活动保障方面--
培训和宣传教育方面—
建章立制方面--
7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市局于2010年11月16日与卫生部门顺利完成了职能交接
市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已经市编办批复同意,为副县级规格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编制30名 ;四区分局成立稽查大队,副科级规格,编制各15名
The End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汇编》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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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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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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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汇编
制度
法律法规 法
问题
卫生部
办法
食品安 全
食品安全
监管
第章
管理
法律法规
通知
工作
食品安全
食品
复函
意见
内容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 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 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 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 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 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 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预计食品安全法将于近期召 开的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届时我们将组织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及有关专家汇编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食品 安全法为中心和主干,以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枝系,架构一相当完整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 便食品安全方面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相关法律更加准确,人们查找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加便捷; 另外,此汇编还能引起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普遍重视和广泛注意,对于建设法治国家也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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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目录
一、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53号1990.4.6)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规章)
(浙政办发(2001)40号【实施日期】2001/06/2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2号2001年9月5日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2001年11月21日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2002年1月7日)
(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第13号局长令2002.3.1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2002年3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0号2002年5月20日)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令第36号2002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发[2004]23号2004.9.1 )
(质检总局令第68号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第79号令2005.9.1起施行)
(质检总局第76号令2005.10.1起施行)
(质检总局第77号令2005.10.1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质检食监[2007]172号自2007年4月19日起施行)(被质检总局2009年第61号公告废止)
(国质检通〔2007〕378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文件批复
(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5.16 )(已被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废止)
(质检总局令第44号,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2003.12.1)
76. 关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质检函[2004]19号2004年3月16日)
(国质检监[2004]133号2004.4.1)(被质检总局2009年第61号公告废止)
(浙质法发〔2004〕207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认注[2004]47号2004年8月20日)
(国质检监[2004]408号2004.9.17)(已被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废止)
(国质检监函[2004]786号2004.9.24)(已被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废止)
(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2004.11.22)
(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2004年12月15日)
(2005年1月7日质检监便函[2005]2号)
(国质检监联[2005]197号2005年6月21日)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2号2005年7月25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2005.9.17)
(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
(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2005年9月26日)
(2005年9月29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已被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废止)
(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执行日期:2005-10-1)
(质检监便函[2005]34号2005.11.9)
(质检食监函[2006] 5号2006年1月13日)
(质检食监便函[2006]2号2006.1.23)
(食标(便)2006006号2006.2.6)
(国质检食监函〔2006〕108号2006-2-22)
(质检食监函[2006]27号2006年4月4日)
(浙质食发[2006]176号2006年5月16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2006年6月27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6〕686号2006年8月23日)(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1号2006年9月7日)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3号2006年9月8日)
(2006年9月13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7号2006年9月18日)
(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2006年9月26日)
(质检食监函[2006]176号2006年12月20日)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86号2006年12月25日)(浙质许函〔2006〕500号2006年12月26日)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2006年12月27日)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202号2006年12月27日)
(质检办食监函〔2007〕41号2007年1月29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7〕96号2007年2月8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7〕111号2007年2月14日)
(质检总局93号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质检食监函[2007]33号2007年4月9日)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5号)
(国质检食监联[2007]245号2007年5月25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7〕399号2007年6月6日)
(质检食监函[2007]71号2007年7月5日)
(质检食监函[2007]72号2007年7月5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7〕538号2007年7月10日)
(质检食监函[2007]75号2007年7月12日)
(质检食监函[2007]76号2007年7月13日)
(质检食监函[2007]77号2007年7月15日)
(国发[2007]23号2007年8月5日)
(质检总局2007年第123号2007年8月23日)
(质检食函[2007]275号2007年8月27日)
(质检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2007.11.21)
(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2007.11.9)
(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2007.11.29)
(质检食监便函[2007]35号2007.12.3)
(国质检质〔2007〕624号)2007.12.19)
(国质检食监函〔2008〕105号2008年2月有22日)(浙食监函[2008]5号2008年3月24日)
(浙食审发〔2008〕2号2008年3月28日)
(质检食监函[2008]47号2008.4.3)
(质检食监函[2008]73号2008.5.8)
(质检办食监函[2008]671号2008.5.12)
(浙食审发〔2008〕3号2008年5月20日)
(质检食监函[2008]128号2008.7.7)
(浙质食函[2008]307号2008.8.15)
(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2008年9月26日)
(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20号2008年10月30日)(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2008年11月4日)
(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2008年11月7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2008年12月20日)
(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2008年12月20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9]22号2009年1月16日)
(食品整治办[2009]22号2009.1.12)
(国质检食监函〔2009〕22号20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