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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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在建筑企业中,职业危害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容易遭受到各种职业病的威胁,包括尘肺病、聋哑病、职业性皮肤病等等。

因此,建筑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来防止这些职业病的发生。

尘肺病防治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含尘颗粒物空气引起的职业性疾病,建筑工人长期在建筑工地,会吸入大量的尘埃,导致尘肺病的发生。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治尘肺病:1.减少尘埃的产生:确保工程现场的卫生状况,保持现场的清洁,降低尘埃的产生。

2.提高暴露控制的水平:建筑企业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尘埃监测,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试呼器等等,让建筑工人的暴露控制在下降的趋势。

3.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筑企业需要定期检查员工的职业病,尘肺病患者也应及时进行康复治疗。

聋哑病防治在建筑企业中,噪声是一种职业危害,长时间的噪声暴露会引起聋哑病。

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治聋哑病:1.降低噪声源的整体噪音强度:建筑企业应采用隔音和降噪措施,降低工作噪声的产生。

2.采用个人防护用品:建筑工人应该配戴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降低噪声暴露的强度。

3.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建筑企业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培训,让员工意识到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职业性皮肤病防治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常常需要接触水泥、石膏、石灰等化学制品,这些化学制品会对皮肤造成损害,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生。

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职业性皮肤病的出现:1.采用防护措施:员工需要穿上工装,戴上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从而防止直接接触到化学物质。

2.皮肤保护:建筑企业应该提供合适的洗涤剂和护肤剂,以保护员工的皮肤免受化学品刺激。

3.教育员工:建筑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让建筑工人更好地认识职业病的危害,从而采取更好的预防措施。

结论建筑企业需要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与此同时,员工也需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才能够建立更好的职业健康保护系统。

2020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四篇)

2020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四篇)目录: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三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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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措施一
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
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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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本企业除对员工加强职业危害常识教育外,特制定本安全预防措施。

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同时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房屋建筑防水、建筑现场施工、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三、防护措施(一)防尘技术措施1、水泥防尘措施(1)流动搅拌机除尘。

除尘设备必须考虑适合流动的特点.既要达到除尘目的,又做到拆装方便。

流动搅拌机上有2个尘源点:一是向料斗上加料时飞起的粉尘;二是料斗向拌筒中倒料时,从进料口、出料口飞起的粉尘. 采用通风除尘系统。

即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被水冲入蓄水池。

(2)水泥制品厂搅拌站.多用砼搅拌机自动化。

由计算机控制砼搅拌,输送全系统,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同时在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粉尘器,就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从而达到彻底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目的。

(3)高压静电除尘。

高压静电除尘是静电分离技术之一,已应用于水泥除尘回收。

2、木屑除尘措施可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仓内。

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施工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施工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施工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是一个存在许多职业安全危害的环境,为了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这些危害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施工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的一些建议措施:1. 安全培训在施工现场,所有工人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了解常见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处理方法、紧急情况的响应等。

培训应定期更新,并确保工人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 个人防护装备(PPE)为了保护工人免受职业危害的伤害,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必要的。

根据施工场所的不同危害特点,包括头盔、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确保工人使用合适的PPE,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3. 安全设备在施工现场要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例如,安全护栏、防护网、防坠落设备等都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进行设置和使用,确保工人在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环节的安全。

4. 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是预防职业危害的关键。

施工现场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5. 安全防范意识培养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防治职业危害的必要措施。

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培养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环境监测和控制施工现场应进行环境监测,检测空气质量、噪音、震动等因素,确保工人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中。

如果发现超标的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对工人的影响。

施工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是一个持续且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视,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防护措施,具体的防治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方案【正式、规范的格式】一:背景介绍由于建筑施工工人长期处于特殊工作环境中,易受职业病影响。

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职业病防治措施方案。

二:职业病防治目标1.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身体健康。

2.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能力。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1.职业病宣传教育1.1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1.2 定期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

1.3 制作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

2.作业环境管理2.1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

2.2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环境指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3.作业方式和工艺改进3.1 推行安全高效的作业方式和工艺。

3.2 减少高风险作业,避免超负荷作业。

3.3 加强装备设施维护,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4.健康监测和医疗照护4.1 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 建立完善的职工档案,记录职业健康数据。

4.3 对职工发现的职业病问题及时进行医疗照护。

5.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5.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职业病事故处理流程。

5.2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

5.3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附件:1.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2.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模板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权益,预防、控制和治疗职业病等内容的法律。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工业、农业、建筑、运输、办公等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

【简洁、清晰的格式】一:背景介绍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方案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

二:职业病防治目标1.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建筑工程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工人们可能会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同时还必须经受长时间的体力劳动。

因此,在建筑工程中,病危害防治措施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1.防止粉尘危害:建筑工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特别是在砂石搬运、水泥混合和墙体打磨等环节。

为了降低粉尘危害,应该使用湿法作业和吸尘器等措施来控制粉尘扬散。

2.防止化学物质危害: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可能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防止这些危害,应该使用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和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

3.防止噪音危害:建筑工地通常会有非常高的噪音水平,这可能对工人的听力健康造成潜在的影响。

为了防止噪音危害,应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并尽量采用噪音隔离措施和减少噪音源的强度。

4.防止体力劳动危害:建筑工程对工人的体力要求非常高,特别是在搬运重物和长时间站立等工作环节。

为了防止体力劳动危害,应该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进行适度的休息和体力训练。

5.防止高温危害:在夏季或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导致中暑和热衰竭等情况。

为了防止高温危害,应该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休息时间,并采取防晒措施,如佩戴帽子、涂抹防晒霜等。

6.防止坠落危害:建筑工作通常需要在高处进行,这可能导致工人从高处坠落。

为了防止坠落危害,应该安装安全护栏和防护网,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等。

7.防止电气危害: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电力设备可能引发电气危害,如电击和火灾。

为了防止电气危害,应该确保电力设备的良好维护和使用,并遵循相关电安全操作规程。

除了以上提到的措施之外,建筑工程中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受伤工人提供及时的急救救治。

此外,鼓励工人参与职业危害防护培训,提高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并学习正确的防护方法和应急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可或缺。

通过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降低工人受伤和患病的风险,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一、一般措施(1)建筑施工单位应制订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计划,并列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逐步加以落实。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3)在厂区内应按《安全色》(GB 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16)的规定,正确地使用安全标志与安全色。

尘毒作业场所及有毒物料的贮存场所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4)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应按责任制解决,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职业卫生监护(1)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监护体系,保证职工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性职业卫生检查。

(3)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5)建筑施工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3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3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维护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负责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修订并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

3. 指导、检查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建筑施工人员参与职业病防治培训,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及时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报告。

三、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 对于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源,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的配置、防护设施的搭建等。

2.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环境进行评估,采取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尘、防噪、防辐射等工作,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

四、建筑施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护1. 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进行监督,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置。

2. 建筑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口罩、耳塞等。

3. 建筑施工人员应接受职业病防护工作培训,了解有关职业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对于有特殊体质的建筑施工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五、职业病防护检测1.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控检测体系,对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

2.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测,确保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 对于职业病防护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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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健康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一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五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六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一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对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七条 要加施工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章 部分职业危害防止措施 一、热环境的改善与防暑降温 1.通过技术革新,引进新设备,使繁重的手工劳动改为机械化生产; 2.在热源与作业人员之间设隔热屏障,降低辐射的吸收; 3.通过利用机械风能或改善自然通风效果降低作业环境的热量; 4.对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入暑前的定期体检,如发现有高温作业禁忌症或可疑工人,作适当调离或给予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之后,公司建立高温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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