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有关项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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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调整的要点

概算调整的要点

概算调整的要点杨首峰摘要: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工程项目的最高限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一般不能突破这一限额。

但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

因此调概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从几个方面讨论一下调概工作的要点。

关键词:概算;调整;要点1调概的原因1.1 因物价变动引起费用变化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施工期往往比批复概算要晚,有的项目时间间隔可能会有2-3年或者更多,就目前市场情况来看,人工、机械价格持续上涨,材料价格从长远来看也呈上涨趋势。

因此物价上涨因素是调概的重要原因之一。

1.2工程变化引起费用变化一般设计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概算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

实际施工中业主方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各类补充的设计要求等因素,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会有所调整,因此可能会引起面积的调整,从而引起项目费用的变化。

比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加地下室面积,楼层加层等。

1.3设备选型及项目档次提升引起费用变化初步设计选型中,受到业主总投资等原因的限制,编制概算往往考虑中、低档的材料设备。

但在实际操作中综合考虑了使用寿命、维修成本、使用功能的因素,会考虑使用高档次的材料设备、装修档次提升等,这样势必会造成成本增加。

1.4 因地质因素引起费用变化的有的项目建设地点较远,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对当地地质情况不了解,按照一般情况考虑,而地下工程实际情况可能会增加大量施工措施费,导致原概算费用不足。

比如有的项目地下岩层较浅,土方工程基本上变成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增加入岩增加费用,从而导致费用大幅增加。

1.5国家政策性变化引起费用变化主要是国家出台规费、税金方面的费率调整,这部分调整费用较小。

2调概的难点2.1调整概算总投资存在不确定因素调整概算编制时多为项目预计超概或者已经超概。

但这时项目可能仍有部分工程未实施,甚至未完成结算审价。

这些都会造成调整后概算费用预估不准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7•【文号】发改投资[2005]132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2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

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级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有关文件。

二、需上报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只需报批项目建议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建议书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报批程序。

三、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有关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新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对初步设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河东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有关责任第八章附则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不包括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以及土地储备等非建设类事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楼堂馆所项目,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同时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

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总体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有效地促进了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转报或自行核备工业项目时,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严格把关,优质服务。

各地应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为导向,以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抓手,积极发展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促进两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有关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以及产能过剩类产业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越权核准或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上报文件格式及附件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继续积极负责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格式要求申报项目,规范编制项目文本。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论工程建设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

论工程建设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摘要:在工程项目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的全过程中,设计阶段是做好整个项目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非常关键性的阶段,本文通过阐述目前我国工程项目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原理和目标,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工程建设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优化设计投资一、工程建设项目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原理所谓建设工程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工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是项目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这种控制是动态的,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始终。

这个流程应每两周或一个月循环一次,其表达的含义如下:1.项目投入,即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项目实施中;2.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必定存在各种各样的干扰,如恶劣天气、设计出图不及时等;3.收集实际数据,即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评估;4.把投资目标的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5.检查实际值与计划值有无偏差,如果没有偏差,则工程继续进展,继续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6.如果有偏差,则需要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控制措施。

二、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的目标控制是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一个系统若没有目标,就不需要、也无法进行控制。

目标的设置应是很严肃的,应有科学的依据。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入大的生产过程,建设者在一定时间内占有的经验知识是有限的,不但常常受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可能在工程建设伊始,就设置一个科学的、一成不变的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目标,而只能设置一个大致的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目标,这就是投资估算。

随着工程建设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优化设计与投资控制目标一步步清晰、准确,这就是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渝文备〔2018〕31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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