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拍卖机构名单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附件2
《福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2017〕283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范**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租赁业态要求
(三)招租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标准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在区政府正式颁布前,区政府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研究讨论了《**区和平街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20年7月29日印发执行。
陈国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金;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陈国金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陈国金【当事人-公司】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陈弘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陈弘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齐晖陈弘峰【代理律所】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国金【被告】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复议程序中,被告福州市资规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闽侯县资规局答复,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决定书结论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国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国税进[20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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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国税进[2001]122号2001年4月30日)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批复》(闽国税人[200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加强电子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征退税机关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问题(一)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下合称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外经贸部门批文;2.工商营业执照;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4.外汇管理登记证;5.银行开户许可证;6.税务登记证;7.进出口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供);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三)主管退税机关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福州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
二、关于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是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二)办税员经主管退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证》的年审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办理。
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福州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室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福州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室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榕纪综[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福州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室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榕纪综〔2013〕21号)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委局机关各室,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全力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
经研究,决定建立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室挂钩联系企业工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优良传统,深入推进“四个万家”主题实践活动,主动延伸纪检监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下基层、进企业、转作风、办实事,自觉融入,主动作为,倾听企业和职工意见,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存在困难,着力提高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能力,认真研究和落实服务企业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为全市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保驾护航。
(二)明确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要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实地走访、听取情况反映、召开座谈会、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办和督促查办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等方式或途径,重点检查督办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政府采购、企业融资等优惠政策,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不支持企业发展的,及时予以纠正,整改落实到位。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委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三)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管单位行政经费预算、编审、报批和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榕政人[2013]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榕政人〔201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研究决定:
免去谢军同志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挂职)职务;
免去陈道辉同志的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职务;
免去兰邵华同志的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挂职)职务;
免去俞敏同志的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挂职)职务;
免去杨振坦同志的福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俞文峰同志的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蒋苏榕同志的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陈文吉同志的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赵鸣娟同志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马国武同志的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梁勇同志的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何经平同志的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免去蔡道振同志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职务;
免去陈国欣同志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挂职)职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结束——。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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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拍卖
机构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国资产权[2013]59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08
【实施日期】2013.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拍卖机构名单的通知
(榕国资产权〔2013〕59号)
各有关拍卖机构:
根据《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榕政综〔2006〕183号),以
及福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榕
国资综〔2008〕324号)等规定,我委对申请入库的拍卖机构资质进行了审查,海峡拍卖
行有限公司等22家拍卖机构符合条件准予入库,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有效
期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今后,承担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