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55号建议的答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2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65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20〕9号周厚健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国智能交通项目采购规则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效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增加智能交通项目类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及有关规定,我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3号令),其中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智能交通虽未单独列项,但已包含其中。
下一步,我部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继续对市政基础设施包含的具体工程范围进行优化和调整。
二、关于提高技术分占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标人选择评标方法、制定评标标准的权利。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9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9〕474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9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96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畜禽粪肥和有机肥补贴从2017年起,我部组织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配套设施设备,集中连片推进实施。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等社会化服务,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促进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
目前,中央财政上述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按照大专项整体切块下达地方,同时将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各省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持方向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有机肥推广和利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建议内容,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畜禽粪肥和有机肥使用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培育第三方服务组织近年来,我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方针,鼓励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大沼气治理、有机肥厂建设等支持力度,构建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建设运营长效机制。
部分畜牧大县积极探索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广受益者付费制度,以第三方处理主体为纽带,密切种养主体利益关系,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4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4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国移民提字〔2019〕第27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40号建议的答复霍震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粤港澳共谋游艇经济,开辟湾区融合新天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内地游艇业发展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产业结构尚不完整,配套政策有待调整优化。
为支持和促进游艇产业发展,服务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联合复函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粤港澳自由行游艇实行“定点停靠、就近联检”的管理模式,港澳游艇在口岸办理入境手续后,可停泊至就近的指定游艇会码头,在指定出入境口岸之间航行或前往规定水域游览可简化出入港手续,同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电子通关平台,实现数据一次申报、监管部门共享共用。
我局根据《实施方案》部署广州、深圳、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积极宣传政策措施,充分解读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并在游艇可视可控、游艇会积极履行自管义务的前提下为粤港澳自由行游艇提供以下出入境(港)便利:一是游艇出入境时,对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边检机关申报游艇及其载运人员电子信息的,免予收取纸质申报单证。
二是港澳游艇在游艇会码头停靠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证件,游艇之间搭靠免办搭靠手续。
三是对离港前往划定水域活动并返回原码头的港澳游艇,凭游艇负责人或其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交的《游艇离港活动申报表》免办出港、入港手续,游艇载运人员免办登轮证件。
四是港澳游艇在指定的游艇会码头之间移泊的,凭游艇负责人或其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交的《游艇离港活动申报表》,免办出港、入港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1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1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医保函〔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15号建议的答复陈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创新监管和经办平台,提升医保工作质量的建议收悉,经商药监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2018年5月挂牌成立后,国家医保局为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积极谋划部署、深入调研,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搭建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提高全国医保标准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重点推进公共服务、经办管理、智能监管、分析决策四类医保信息化应用的总体目标。
争取到“十三五”期末,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省级集中、平台分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依托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之间的协作联通,初步实现便捷可及大服务、规范高效大经办、智能精准大治理、融合共享大协作、在线可用大数据、安全可靠大支撑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目标。
从根本上解决系统分散、标准不统一、信息孤岛等问题。
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积极开展业务需求调研,充分听取地方医保部门业务需求,印发《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指导地方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全面保障医保信息安全。
要求在历史数据清洗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特别强调要加强个人健康数据管理,严格防止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失泄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争取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项目的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地方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21年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的全面联通。
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18号(工交邮电类5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18号(工交邮电类5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09•【文号】交运提字〔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18号(工交邮电类526号)提案答复的函交运提字〔2021〕67号高晓笛等12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公共交通适老化进程的提案收悉。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分析了公交站台设计建设、硬件设施配置、软件服务等在适老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的趋势,提出要认真对待人口老龄化加快提升公共交通适老化服务能力,以及将直排式公交停靠站改造为港湾式停靠站、提高公交停靠站无障碍化和适老化建设标准、优化公交线网规划设计等建议。
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我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认真研究采纳。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问题,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适老化出行服务工作,2019年9月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到2035年实现无障碍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完善。
2021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装备设备,提高特殊人群出行便利程度和服务水平。
健全老年人交通运输服务体系,满足老龄化社会交通需求”。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建设总目标,以加强和改善交通运输适老化出行服务为核心,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和手段创新,加快补齐短板,强化无障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推广应用无障碍出行新技术、新设备,持续完善政策保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37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37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37号建议的答复函姜建军等11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粤港澳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游艇旅游是个人度假休闲旅游的业态之一,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游艇旅游发展迅速,游艇码头泊位、俱乐部数量逐年增长,但游艇旅游仍处于小众化的阶段,市场规模仍然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消费需求。
加快发展游艇旅游对于丰富我国个人休闲旅游业态,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具有积极意义,将成为带动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扩大旅游投资、刺激旅游消费的重要引擎。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游艇旅游的发展,从产业规划、完善立法、资金安排、便利通关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产生积极成效,阶段性实现粤港澳游艇“进得来、游得动”的目标。
您在提案中客观全面地分析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游艇旅游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结合粤港澳大湾区特殊区位优势、海域条件和旅游市场的实际需求,建设性地提出了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理条例、先行先试出入境管理模式改革、加快研究粤港澳三地有关规则、政策和体制机制的衔接等事关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建设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制定粤港澳游艇产业发展方面专项规划和游艇旅游管理规定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横琴国际旅游休闲岛建设方案》,提出开发岛内休闲度假、会议展览、医疗保健、文化体验、游轮游艇、海洋旅游等精品旅游项目,构建不同主体、特色、档次的多元旅游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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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55号建
议的答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19.06.18
• 【文 号】交科技建字〔2019〕29号
• 【施行日期】2019.06.1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55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科技建字〔2019〕29号
曾庆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智能路网建设,助力自动驾驶汽车量产应用的建议》收
悉。现答复如下:
自动驾驶汽车(也称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综合了物联网、大数据、人
工智能、移动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提升道路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促进新一代
信息技术与汽车制造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
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当前,自动驾驶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和
地区对自动驾驶给予了高度关注,主动破解制约技术发展的制度瓶颈,积极构筑自
动驾驶技术体系。美国先后发布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加速下一代道路安全
革命》《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自动驾驶汽车3.0:准备迎接未来交通》
等,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地面交通运输系统中的应用。各州积极推动自动驾驶立
法,截至目前已有29个州及华盛顿特区颁布了自动驾驶法案。车企和科技企业共
同发力,不断加快研发和测试进程。2018年,美国Waymo公司在凤凰城推出自动
驾驶出租车服务Waymo One,探索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模式。欧盟发布了《欧洲自
动驾驶智能系统技术路线》,提出了欧洲自动驾驶发展战略。德国通过了《道路交
通法》第八修正案,允许驾驶员双手离开方向盘测试。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
能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德国政府推出了关于自动驾驶技术的首套伦理道德标准。
英国通过了《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鼓励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整车厂、零部
件供应商等围绕自动驾驶,积极开展研发工作。2017年,奥迪发布L3级自动驾驶
量产车A8.日本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法》修正案,清除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障碍。
日本企业在全国超过40个区域开展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警察厅还发布了《远程
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驾驶座位没有人的状
态下进行道路测试。此外,荷兰、瑞典、新加坡、韩国等也在积极推动自动驾驶发
展和应用。
我部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坚持鼓励探索、包容失败、确保安全、反对
垄断的原则,稳步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同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等部门,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研发、试点示范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
作。
政策法规方面。2018年4月,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首次从国家
层面就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作出规定。目前,北京、上海、重庆等
10多个地方制定了实施细则,发放测试号牌100多张。为落实《管理规范》有关
内容,保障道路测试安全,2018年5月印发《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
南(暂行)》,指导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工作。2018年8月,工业和信息
化部出台《车联网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为基于
LTE-V2X直连通信划定了20MHz带宽的专用频率资源。2018年12月,工业和信息
化部发布《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针对车联网产业提出了
发展目标和一系列具体举措。公安部正在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为自动驾驶创新变革提供发展空间和安全保障。
标准规范方面。我部结合管理职能,在营运车辆安全准入管理体系中增加安全
辅助驾驶功能要求,先后出台《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和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明确要
求重点营运客货车配备车道偏离预警、前向碰撞预警等安全辅助驾驶系统,推动自
动驾驶技术应用。近两年,我部加大了自动驾驶领域标准化工作力度,在发布前向
碰撞预警、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等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营运
车辆弯道速度预警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营运车辆低速跟随系统性能要求和
测试规程》《营运车辆驾驶员行为及状态实时预警系统 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
《营运车辆服务 车路交互信息集》《适应自动驾驶公路设施技术规范》等10余项
标准研究工作,加快健全自动驾驶标准体系。2017—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分
批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信息通
信、电子产品与服务),提出跨部门、跨领域的车联网标准体系总体架构。2018
年11月,在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组织下,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
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汽车、智能交通、通信及交
通管理C-V2X标准合作的框架协议》,进一步推动车联网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及
实施工作。
技术研发方面。我部成立了自动驾驶专题研究组,跟踪国内外自动驾驶发展动
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调研。2018年,专题研究组设立了政策法规研究小组,围
绕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开展专项研究,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针对自动驾驶和车路
协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与科技部共同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
实施,并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2018年度项目中设立自动驾驶专题
(下设14个项目),为自动驾驶健康发展做好技术储备和支撑。
试点示范方面。我部初步形成了封闭场地、示范路、示范区相结合的工作思
路。2018年,根据《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首批认定
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三家自动驾驶封闭
场地测试基地。三个基地全年为近40家企业的约200辆车(次)开展了约4.6万
公里的自动驾驶性能(包括产品)的测试工作。近期,正在与浙江、厦门、雄安新
区等地方政府和部门沟通,拟选择基础较好的公路,建设支持自动驾驶功能的智慧
公路,并开展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研究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上海、北京-河
北、重庆、浙江杭州、吉林长春、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四川成都、湖南长沙、广
东广州等地建设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
基础设施智能化方面。我部启动了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和智慧公路试点工
作,围绕基础设施智能化、路运一体化车路协同、"互联网+"路网综合服务等六个
方向,在北京、福建、广东、河北、河南、吉林、江苏、江西、浙江等9个省市开
展试点工作。公安部组织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会同无锡市政府大规模升级改造了
无锡城区交通管控及通信设施,在6万辆汽车上安装了电子标识,成为全球规模最
大的车路协同城市级示范应用。
我们赞同您关于我国自动驾驶发展现状及有关问题的表述。当前,自动驾驶仍
处在产业化前期,技术有待进一步成熟。自动驾驶研发主要表现为两条技术路线,
一条是完全依靠车辆自身感知和决策能力的自主式自动驾驶,另一条是借助路侧基
础设施的车路协同式自动驾驶。近几年,自主式自动驾驶技术进入发展瓶颈,业界
逐渐认识到,单车智能技术难度大、研制成本高、适用场景有限,制约了技术的进
一步发展和应用。与此同时,车路协同式技术路线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道路基
础设施智能化成为降低车辆感知和决策成本、促进自动驾驶规模化应用的可行方
案。我们认为,自动驾驶是载运工具、基础设施与运行管控的有机融合,自动驾驶
汽车的量产应用,离不开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普遍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您所提建议,着眼于未来商业化应用,以开放的心态
和审慎的态度,更好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强工作协调。不仅要
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还要加强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形成推进我国自
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合力。二是加强顶层设计。近期,我部正在协调国务院有
关部门共同出台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
做好顶层设计。其中明确部署了关于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任务。三是加强前
瞻研究。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支撑自动驾驶的智能化交通基础设施研究,统筹
科研资源集中攻关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动提升自动驾驶汽
车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水平;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修订研
究。四是加强试点示范。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深入推进智慧公路试点,深化车路
协同应用,并拟以2022冬奥会、2022年智能交通世界大会(苏州)等重大活动及
洋山深水港区海公铁联运通道等典型项目为节点,组织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技术集
中应用示范。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