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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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和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较为融洽。

2019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需要搬家,便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三居室房屋出售。

经过与李某的多次协商,双方于2019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张三将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协议达成后,张三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李某也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20年,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出售该房屋,但发现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张三。

李某多次与张三协商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案件审理1. 案件受理法院收到李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张三签订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2)李某支付给张三的10万元定金收据;(3)李某与张三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房屋过户问题多次协商;(4)李某所持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张三在庭审中辩称:(1)口头协议并非有效合同,因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李某支付的10万元定金是预付款,并非购房款;(3)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某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三和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协议内容明确。

李某已支付10万元定金,证明其具有购买房屋的诚意。

关于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但张三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张三与李某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张三应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张三赔偿李某因房屋过户手续延误而产生的损失。

民法总则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总则是对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一部法律。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债权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176条就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下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该条法规的具体内容吧。

我国民法总则是对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一部法律。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债权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176条就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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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2、行为的违法性。

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四、民事责任的主体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损害结果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结果,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以损害作为其构成要件已是不争之论。

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行为必须以损害后果为前提。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当然也不例外,依据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不同,一般可将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三种:财产损害,是指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物的减少或毁损。

人身损害,是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

环境损害。

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存在。

其在判决中写道“……众所周知,住宅日照、通风是舒适、健康生活所需要的生活利益。

即使是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方造成的,也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因为这是由于加害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而妨害了被害者的日照、通风。

”在美国,1982年的普拉赫诉马里蒂(paahv.marretti)案是美国法院成人阳光权的第一个案例。

该案的事实是,被告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将挡住射向原告屋顶上的太阳能取暖器的阳光。

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房屋。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否定了原告的请求。

但是,二审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并裁决道:不合理地阻挡阳光的获取,构成普通法上的妨害行为。

同年,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议会相继通过了必须确保阳光和通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④第二,生态环境损害,阳光、水、森林等环境要素相互联系、作用、制约组成各种生态系统。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公民是享有⼀定的⾃由权利的,对于个⼈的⼈⾝、⾃由、财产都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但是很多时候却发⽣个⼈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为,那么对于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侵权⾏为承担责任的⽅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侵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第⼀千⼀百六⼗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六⼗七条【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式】侵权⾏为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为与犯罪⾏为的区别在法律出现的早期,侵权⾏为与犯罪⾏为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尤其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具有刑民⼀体的特点,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交叉在⼀起的。

在西⽅,罗马法时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为和侵权⾏为也逐渐有了区别。

侵权⾏为与犯罪⾏为都是违法⾏为。

不过侵权⾏为是民事违法⾏为,犯罪⾏为是刑事违法⾏为,⼆者在⾏为构成上和违法性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

具体⽽⾔,侵权⾏为与犯罪⾏为的区别可以体现在五个⽅⾯:1、⾏为性质不同。

侵权⾏为具有民事违法性,⽽犯罪⾏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2、⾏为侵害客体的范围不同。

犯罪⾏为侵犯的客体要⽐侵权⾏为侵害的客体更⼴泛,不仅包括后者的⼈⾝权利、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一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一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半页书:建造师资料分享平台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采取补救措施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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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防碍
3、 消除危险
4、 反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支持工会工作的好领导事迹材料
**同志作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机关党总支书记,虽然各项工
作非常繁忙,但多年来他一直倾力关心、支持和帮助政府机关工会工
作。政府机关工会取得的每一项成绩和荣誉无不包含他辛勤的努力。
不仅如此,**同志还从活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今年政府机关工
会订阅的《工人时报》、《伴侣》、《中国妇运》、《婚姻与家庭》等报刊
杂志的订阅费,都是在**同志的亲自过问下解决的。政府机关工会组
织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夏志春同志总是想方设法给予经费保
证。今年政府机关工会举办了十多期黑板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结合实际,着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工作及业务知识,
如实施公民道德规范纲要,庆祝“七一”建党节等。《干部任用条例》
颁布、《政府形象工程实施》等各个重大活动中,都以办黑板报方式
加强宣传,并组织多次大型歌咏比赛,进一步促进了机关精神文明建
设。
关心职工生活,搞好职工福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长期主要
工作。只要机关工会提出要求的,他都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千方
百计加以解决。节假日或是职工生病住院,夏志春总是和工会干部一
道前去慰问。在**同志的帮助下,工会与职工的联系和沟通不断加强,
各项工作也不断向前发展。
实施城市解困工程是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
联系、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机关工会工作最重要
的内容。**同志高度重视。在他的支持下,政府机关工会组织全体工
会成员为城镇特困群体捐款。经过认真学习、广泛宣传,275名工会
会员为城镇特困群体捐款16000多元,**带头捐款100元。捐款有力
支持了城市解困工程的实施。为帮助工会开展工作,**还多次带领工
会干部深入包扶贫困户家中了解生活情况及贫困原因,并给予他们亲
切慰问和鼓励,并送去面粉、清油等生活用品,解决其生活困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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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同志和政府机关工会一年来的扶助,包扶贫困户家庭的基本生活
得到了有效保障。
诸如此类的事不胜枚举。在**同志的亲切指导和大力帮助之下,县
政府机关工会充分发挥了自己桥梁纽带作用,工作一年迈上一个新台
阶,真真正正成为政府机关各族职工的“贴心人”。

从法哲学的意义上讲,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
化之矛盾揭示了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定则,即: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
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进程。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彩多姿的。在
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长河中,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
的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在同一个社会形态
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水平是不一致的,它在国家形态和
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
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
等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制现代化运动呈现
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特点。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类型,都是由
具体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及心理所连结而成
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国度的法律制度乃至法律
意识,都独具个性,从而形成各式各样的特殊的法律现象。尽管在法制
现代化的过程中,在不同的法律系统之间常常会有相似之处,但这种
相似性并不能淹没第一个具体的法律系统的个性色彩。正因为如此,
法制现代化运动才呈现出这般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
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
会越来越打开,从而使法律发展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但是,法制现代
化的历史进程表明,虽然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汇日益增进,但全球法
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随着
文明的进展,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的内容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彩。这是毋
容置疑的客观趋势。因此,我们只能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人类共同体
(民族、国家及地区)法制发展的特殊进程,才能深刻地揭示不同类型
法制现代化系统的特殊本质。
但是,另一方面,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个性的具
体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之间,又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
状态,而必定会构成一个“总体”。在多样性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
存不存在统一性?在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背后,有没有共同的必然的
法律发展的运动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观同各种非马克思主
义法律发展观的根本分歧之一。科学的法制现代化理论的重要使命之
一,就在于从法律发展进程的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从千差万别的具
有偶然性的大量具体法律发展现象中,探求法制现代化运动的普遍规
律。因此,所谓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的统一性,就是指法律发展进程是
“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37] 在这里,法制现代
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因为一般只能寓于个别之中,并且
通过个别来实现。离开了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
使法律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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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不定的虚幻之物。但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
性的必然表现。对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认识,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法律
发展进程多样性这一层面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纷纭复杂、繁复多样
的法律发展运动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整个法制现代化运动
的一般规律。不然的话,我们就只能会把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长河,
看作是一个充满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时间序列。
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之所以会呈现出多样统一性的特点,
主要是由于一定社会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都以特定的方式,在不同
程度上影响、作用于法律发展的进程。正因为如此,在法制现代化的
历史行程中,法律制度呈现出千姿百态、迥然相异的面貌,从而表现了
法制现代化进程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但是,这种多样性与统一性并不
是截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们之间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的关系。
[38] 法律发展进程与上层建筑其他现象的相互作用,“是在归根到
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经济条件
归根到底还是“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39] 这
是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多样性统一的最深刻的根据所在。只有在此基
础上,我们才能理解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为什么会产生那些不同点
和相似点,也才能揭示制约各种特殊的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规律,并
从中加深对支配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一般规律的把握。总之,法制现
代化运动的多样性统一是全球法律发展的基本历史定则。我们必须在
既尊重各民族各国度法律发展的个性,又符合人类法律发展的共性的
基础上,确证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普遍性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
从全球的角度及世界的范围,体味、洞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地位
和世界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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