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港和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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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港口和装卸费用

内容介绍>>

一、装卸港口

装卸港口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抵达装载货物的港口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卸货的港V1。租船合同中对装卸港口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装卸港口或地点的规定方法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装卸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航次租船合同中也将具体港口名称予以记载。目前国际上约定装卸港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这种方法是在合同中只记载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港口名称,而没有确定该港的具体泊位。装卸作业的具体泊位按该港的习惯决定。单航次租船运输时,往往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2.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这种方法是在租船合同中除指定港名外,还要指明港内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注明某港某泊位,这是承租人为了装卸方便而在租船合同中作出的规定。

3.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这种方法通常在合同中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货港,或卸货港名,或某个区域,并规定承租人在其范围内选择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这个范围必须是在一条连续的海岸线上。对于卸货港而言,这种选择权,必须在规定的时⑧内行使,否则,因为承租人未及时“宣港”,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延误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此外,当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承租人应将准备在第一卸货港卸下的货物情况准确告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保持船舶在适航平衡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支付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货物i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

我国《海商法》第10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1.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含义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装货港和卸货港通常都是由承租人进行指定或选择的,为了保证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内装卸作业的安全,承租人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都必须是能使船舶安全进出并进行装卸货物的“安全港”和“安全泊位”。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英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联盟(FONASBA)以及英国航运总会(GCBS)共同推荐采用的

《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Charter Party Lay time Definition l980),对“安全港或安全泊位”的定义是:“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停泊和离港的整个相关期内,在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不会处于即使运用了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危险中。”

2.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理解

具体地说,“安全港”和“安全泊位”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自然条件方面的安全,是指该港El应具有能够使船舶避免恶劣气候等自然现象的危险的必要设施。

(2)港口设施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能提供夜间照明、拖轮、引航员以及必要的锚地和调头区域等。

(3)航海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设置能使船舶安全进出港口所需要的导航灯标等,港口的航道水深及桥梁的高度等都应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4)装卸货物方面的安全,是指能保证船舶在港装卸作业期间,使船舶始终处于安全浮泊状态。

(5)政治局势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没有战争或战争危险,暴动或骚乱等危及船舶安全的政治因素。

(三)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责任承担

在航运实际业务中,有关“安全港”和“安全泊位”的问题,时常发生争议。从英美法国家的一些著名判例来看,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实际承担港口和泊位是否安全的责任,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装卸港口或泊位,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没有保证港口的安全性的义务。而这意味着港口和泊位的安全风险和责任在船舶出租人这一方。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选定了某一港口,但没有列明具体泊位,则该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舶出租人负责,而泊位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当然由于某一事件造成一个港内所有泊位的不安全性,依然是作为港口风险处理,由船舶出租人承担风险。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并没有列明某一个具体的港口,而是写作port A or port B or port C等选择性的条款,也是由船舶出租人承担安全港口和泊位的风险和责任。而如果承租人的选择并不是在几个列明的港口中选择,而是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例如one port between Singapore and Kobe,这时风险分摊应是船舶出租人负责列明的港口或泊位,即本例中为Singapore and Kobe。

如果在租船合同中,装卸港口或泊位是由承租人选择或待指定,则承租人一般有保证港口或泊位安全的义务。

(四)附近港口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附近港口条款”时,这一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临近的港口;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时,出租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这种邻近地点。当港口不安全仅仅是因为暂时的障碍造成时,船东不能依此条款将货物卸掉,必须等待至障碍消除,当然以合理等待时间为准。如果航次因此而延长,则承租人应按比例支付额外的运费;但航次因此而缩短,承租人仍应支付原合同规定的运费。

对于“邻近”(near)的解释,应依据具体情况和行业的知识和经验确定,距离的长短并非是绝对的。“附近港口或地点”在法律上同样被解释为“契约港口”。对此,承租人不能以船舶未开到合同中所确定的或其选择的港口为理由,向船舶所有人提出损害赔偿。

(五)港口或泊位靠港顺序的选择

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港口的数量,往往可以约定由租船人进行选择,那么,在租船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时,就无须考虑船舶出租人的利益,比如船舶到中国港口装货,在新加坡承租人宣港为大连,黄埔,上海,承租人无义务尽量缩短航程,可按自己需要调度船舶的靠港顺序,诸如靠港顺序为大连、黄埔、上海。而且,一旦承租人由于未能备妥货物,其甚至可以通过该条款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即承租人在一个范围内进行选择港口时,完全有权选择最远的一个港口,如果船舶是在解约日之后才能赶到,承租人也有权取消合同,甚至索赔损失,而即使是船舶可以在解约Ft前到达该范围内的较近的港口也不例外。为了保护船舶出租人的利益,通常在合同中加上一条按照港口地理位置顺序挂靠的规定。

在租船合同中,默示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而且一个港口仅可以使用一个泊位。所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需要多使用港口或泊位,而予以列明。

二、装卸费用条款

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如果租船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则由船舶出租人负担,但关于装卸费用及风险如何分担的问题,一般依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

(一)装卸费用的约定方法

航次租船合同下,装卸费用是由出租人还是由承租人负责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常见的约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班轮条款(liner terms)

班轮条款又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s)”。等同于“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根据这一条款,承租人把货物交到船边船舶的吊钩下,船方负责把货物装进舱内,并整理好;卸货时,船方负责把货物从舱内卸到船边,由承租人或收货人提货。所以,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船边为界,是船舶出租人负责雇用装卸工人,并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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