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抢夺并采取强拉硬拽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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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抢意见(2020年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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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 涯
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 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 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 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 手 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 走
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 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 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 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 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 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 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 符 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 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 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 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

“飞车抢夺”定性的思考

“飞车抢夺”定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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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极 其严 重 。笔 者试 图通过 飞车抢 夺 的定义特 征及 其与 国外的 对 比提
出 自己的见解 。
【 关键 词】 飞车抢 夺: 罪 ; 夺 罪 抢劫 抢
1“ 车抢夺” 、飞 的定 义 及 特 征 顾名思义 ,飞车抢夺 ” “ 是指驾驶机 动车辆 为作案工 具抢夺 公 私财 物 的行 为 。有 的学 者 界 定 为 以 非 法 占有 公 私 财 物 为 目的 , 驾 驶摩 托车等机 动车辆 , 公然夺取被害人所携带财物的行为 ; 的学 有 者 则 是 界 定 为 所谓 “ 车 抢 夺 ” 通 常 是 指 利 用行 驶 的 机 动 车 辆 进 飞 , 行抢夺 的行 为。虽然定义各异, 但是其 特征却都是一致 的: () 1作案工具多为摩托车 。虽然 也有 汽车抢物案件 的 出现 , 但 近年来汇 总表明 , 同类案件仍是 以摩托车为作 案工具居多且 通常 为无牌 、 假牌或者遮盖车牌 的贼 、 赃车 。 () 2 流动性强 , 隐蔽性 强 。在 已知 案件 中, 害人极少 能发 觉 被 抢 夺行为 , 且其实施是在极 短 的时 间内完成 , 等被 害人醒悟 , 为 行 人已经逃 之天天 了。加 之作案发 生地 多为 流动性 强的道路 , 这也 为 侦破 案 件增 加 了难 度 。 () 3 多为两人 以上合伙 作案 , 也是“ 车抢 夺” 质决 定 的。 这 飞 性 既要 驾车 , 也要抢夺 , 观上就要 求行 为人 为合伙作 案 , 有事前 客 并 的预 谋 。 () 4社会危害性高 。这包含两方面内容 : 其一 , 由于抢夺物一般 为被害人佩带在身或直接携带的东 西, 虽然作案人不想造成被害人 的人身伤害 , 但其抢夺方式( 强拉、 硬拽 、 逼挤等) 往往造成被害人受 伤甚 至死亡。其二 , 由于机动车具有 很强 的整 体性 , 要求保持 高度 平衡 , 稍有外力即可能造成失控 。而“ 飞车抢夺” 中需要实施抢夺行 为, 遇到被害人抵抗极易失去控制 , 从而酿成重 大的交通事故 。 通过 以上 四个特征 , 笔者想借 此强调对“ 飞车抢夺 ” 立法实践的 必要性 , 完善对“ 飞车抢夺” 的定性 , 从而方便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 。 2 “ 车 抢 夺 ” 性 之 我 思 .飞 定 2 1 立法参考及各 学说观 点 . 日本早于我们进人机动车时代 , 司法上已经遇到 了该类型 的 其 案件 了。据 16 年 日本最高法 院刑事案件判决对利用行驶着 的交 98 通工 具 夺 取 被 害人 财 物 的行 为 , 别 是 把进 行 的被 害 人 强 行 拖 拉 致 特 伤的 , 作抢劫罪论处。他们认为这是行为人具有强行夺取他人财物 的抢 劫故意而夺取的一种 特殊 的暴力手段 , 如果被 害人 不撒手 , 就 有可能造成生命 或者身体健 康的重大损 害, 理应 以抢劫罪论处 。 而根据我 国刑法和最高人 民法 院的有关 司法解释 : 于驾驶 对 机动车 、 非机 动车( 以下简称“ 驾驶 车辆” 夺取他人财物 的, ) 一般 以 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应 () 1驾驶车辆 , 逼挤 、 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 以排除他人反抗 , 乘 机夺取财物 的; () 2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 , 因被 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 硬拽方 法劫取财物 的; () 为人 明知 其 驾 驶 车 辆 强 行 夺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手 段 会 造 成 3行 他人伤亡 的后果 , 仍然强行夺 取并放任造 成财物持有人轻 伤 以上 后果 的。 比较 而言 , 我国立法似乎比 日本立法更加特殊化 , 不过我认为 以但 书形式 出现多少有违大陆法 系严谨 的立法 , 特别是个 案化而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的胁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 胁迫 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 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 的是动作 ,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 环境 。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 。
(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据此,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对此前提条件应理解为,首先构成了盗 窃、诈骗、抢夺罪,但其构成条件并不 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 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 也包括对运行途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者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 暴力 或强制。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直 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殴打、捆绑、 禁闭、扭抱、伤害直至杀害等不同形式侵犯人 身的行为。 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本人的,但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其有 亲密关系的人。如甲乙二旅客,乙睡,丙对甲 施暴而取走乙的财物。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顾保华来源:人民司法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置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飞车抢夺定性问题再探

飞车抢夺定性问题再探

法律经纬飞车抢夺定性问题再探□张俣郑维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有两类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情况。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将三种情形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为抢劫罪。

笔者认为,飞车抢夺的其他各种情形也同样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将各种飞车抢夺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飞车抢夺转化抢劫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90-02飞车抢夺目前在我国的各个城市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所谓飞车抢夺,是指利用驾驶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施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飞车抢夺的定性和处理问题,学界的探讨一直非常热烈,可谓百家争鸣,见仁见智。

我国刑法第269条第2款和第269条规定了两种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情况。

依笔者拙见,飞车抢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不论其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足以危害财物持有人人身安全,特殊情况下只要造成财物持有人轻微伤,即成立抢劫罪。

飞车抢夺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将逐一对其性质进行分析论证:一、在实施飞车抢夺行为以后,为了自己摆脱或帮助同伙摆脱财物持有人、群众或警察的追赶、抓捕而使用胡椒粉等足以伤害他人的物品攻击他人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学者称其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

抢夺罪本是一种数额犯,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

但在这里,成立犯罪转化不需要先考虑抢夺的数额是否已达到“数额较大”,因为根据1988年两高《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只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里,飞车抢夺者由于其在实施了抢夺行为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胡椒粉等物品,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暴力。

夫妻抢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夫妻关系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

其中,夫妻抢钱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从夫妻抢钱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探讨夫妻抢钱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一、夫妻抢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夫妻财产的规定如下:(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夫妻抢钱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丈夫抢夺妻子财物案情简介: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近日,张某因工作压力大,心生不满,遂抢夺妻子李某的财物,包括金项链、手机等,价值约2万元。

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抢夺妻子李某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破坏了家庭和谐。

案例二:妻子抢夺丈夫财物案情简介:张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近日,张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遂抢夺丈夫李某的财物,包括钱包、手机等,价值约1万元。

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抢夺丈夫李某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破坏了家庭和谐。

三、夫妻抢钱的应对措施1. 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夫妻之间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因琐事而产生争执。

入室抢劫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犯罪现象也随之增多。

入室抢劫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入室抢劫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概述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持刀抢劫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被害人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张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 张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当加重处罚?3. 被害人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得到充分赔偿?二、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持刀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并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 非法占有目的:张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2. 使用暴力手段: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强行劫取财物: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强行将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张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当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情节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恶劣:张某采用持刀抢劫的方式,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2. 犯罪后果严重:张某抢劫的财物价值较高,给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较大。

3. 犯罪动机卑劣: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张某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三)被害人李某的损失是否应得到充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法分则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

(1)行为第一,方法行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麻醉)。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此处的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第二,目的行为:强取公私财物。

强取公私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第三,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不能过于狭窄的理解。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对象。

本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人身和财物的双重性。

(3)既遂标准。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8种加重处罚情节也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认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

而实际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抢夺的发案率不同。

所以,不同省市实际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要求也不太一样。

一、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

而实际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抢夺的发案率不同。

所以,不同省市实际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要求也不太一样。

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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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抢夺并采取强拉硬拽方式
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晓飞

*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桥(男,15岁)
经预谋实施抢

劫,遂骑自行车至本市广汕公路黄麻村公交站附近,遇被害人龙某某骑自行车
途经此处,随即伸手抢被害人龙某某随身携带的MAKU牌单肩挎包,因后者大
声呼叫而未得逞。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桥至上述广汕公路畔山农庄路口附近将自
行车藏匿后在路边树木下埋伏,待被害人龙某某途径时再次冲出路面,致使后
者惊慌连人带车摔倒,犯罪嫌疑人陈某桥遂上前将被害人龙某某的上述挎包
(内有MAKU牌钱包1个、三星牌S3型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170元,
以及工

商银行卡、羊城通各1张等)包带强行扯断后抢走。经鉴定,上述挎包、钱包
以及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72.3元。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桥
抓获,并缴回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陈某桥提起公诉,法院以陈某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刑七个月

二、焦点问题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桥先后两次抢被害人龙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两次抢
包行为的着力点均是直接针对龙某某的挎包,而非指向龙某某的人身。对于陈
某桥的第一次抢挎包行为,虽然当时其与被害人均是骑着自行车,但是由于其

343

法谈法议

*李晓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只是趁人不备拉扯了几下挎包,后因被害人龙某某大声叫喊而放手了,既未抢
得挎包亦未伤害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这次行为应定性为抢夺,对此应
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第二次陈某桥徒步再次对骑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龙某某实
施伏击,并在龙某某因惊慌摔倒的情况下仍然强拉硬拽,最后把挎包的包带强
行扯断后抢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观点认为由
于陈某桥自始至终并未直接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因此其行为仍然应定性为
抢夺;有的观点认为嫌疑人在被害人已经摔倒在地的情况下依然采取强拉硬拽
的方法抢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三、定性和理由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抢夺罪和抢劫罪在侵犯的客体、客观表现、暴力内
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首先,在侵犯的客体上,抢夺罪侵犯的仅仅是财产权利

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其次,在客观表
现方面,抢夺罪往往公然夺取,抢夺行为的着力点在财物而不是被害人,而抢劫
罪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当场劫得财物。再次

在暴力内容方面,抢夺罪中行为人实施强力的故意内容是通过将强力施加于财物
的方法,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而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
力的故意内容是通过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占有财物。在一般抢夺和
抢劫行为中,从上述的三个方面一般可以作出区分,但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桥
连续两次抢被害人挎包并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应从以
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以明晰其行为更符合何种罪名的特征

第一,陈某桥第二次抢夺中的强力是否已经转化为抢劫中的暴力。在抢夺
犯罪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伴随性的暴力行为或者强力行为,这是司法实
践和法学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但我们不能因为这种随附性暴力行为的存在
就将其一律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在大多数情形下,这种暴力的指向确实仅仅是
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本身。即使这种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一定的人身
损害(如突然拉拽被害人耳坠儿时导致其耳朵受伤),也往往被认定为一种意外
的伤害,并不包含在其主观故意范围中。但是在强拉硬拽的抢夺行为中,因被害
人不肯放手或者来不及放手,这种随附性的暴力或者强力通过财物的物理传递作
用,已经存在转变的可能。在本案中,当陈某桥第二次从路边的小树林冲出来时

被害人龙某某被吓得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而此时陈某桥依然对龙某某身上的挎包
强拉硬拽,从表面上看,陈某桥的强力虽然只是直接针对挎包,但在与被害人拉
扯对峙的过程中,其施加于挎包的强力已经不可避免地通过财物的物理传递到达
了被害人的人身,给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现实的、紧迫的威胁。这种强力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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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第43辑

拽的行为不仅可能对被害人龙某某直接造成拉伤,而且可能因拉拽行为导致整个
身体与地面剧烈摩擦或者冲撞,造成更加严重的损伤。因此,笔者认为,陈某桥
此时对财物的强力即已经转化成抢劫中暴力,被害人龙某某受到的人身威胁迫在
眉睫,其侵犯的并非仅仅是财产权,同时对被害人的人身也形成了侵害

第二,陈某桥抢得挎包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持续过程。法学理论界普遍
认为,在抢劫罪中,从行为人实施暴力到取得财物,通常都会有一个明显的持
续过程,是先人后物的;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到取得财物之间,被害人已经明显
地意识到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及其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危害后果。而在抢夺罪中

行为人针对财物采取的强力有明显的突然性,大多数是一瞬间的,没有一个持
续过程,被害人往往还没有反应或者意识到行为人的强力,因此来不及反抗

被害人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在本案中,陈某桥由于短时间内连续两次抢被
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所以当陈某桥第二次出现时,被害人已经就明确意识到
自身正在遭受的暴力行为和对自身安全的威胁,并因此而惊慌摔倒在地,而此
时陈某桥仍然冲上前对其挎包强拉硬拽,在这种情形下,其抢包行为均有明显
的持续性,双方力量对峙过程明显,普通抢夺行为的突然性已经失去。被害人
龙某某此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一方面是基于自己已摔倒在地以及力气不足而
不能反抗,另一方面是担心自身的安全被迫放手(不敢反抗),而并非来不及反
抗,因此陈某桥客观行为特征更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第三,陈某桥的暴力行为是否已经对被害人产生了心理强制。被害人心理
上感受到侵害、危险而感到恐惧,从而被迫放弃对财物的控制,这是抢劫罪认
定的主要心理因素。在本案中,案发路段在广汕公路,该路段虽然车流量很大

但是人行道上的人流量不多,而且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还有一条绿化带隔着

一般行车中的司机难以看到人行道上的情况。加上案发时段在晚上19时许,天
色已暗,被害人作为一名单身女青年骑车经过该路段,并连续两次遭到同一名
男青年抢夺其挎包,作为一般正常女性面临此种遭遇时内心的恐惧均是不言而
喻的,而被害人龙某某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提供的陈述也反映了其当时恐惧的心
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第二次出现在我面前时,我心里吓一跳,接着人随车跌倒
在地……当时为了自身安全,包带一断我就放弃自己的财物了,根本没打算追

就赶快离开现场。”由此可见,在陈某桥第二次抢挎包时,被害人心理已遭受到
压迫,挎包带被扯断后不敢再反抗,从而放弃了对财物的控制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桥连续两次实施抢夺包行为,并在被害人摔倒
在地的情形下仍然采取强拉硬拽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当场
取得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
取得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定性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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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谈法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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