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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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恩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恩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恩施州自助办税(费)和高速缴费系统建设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恩施州自助办税
(费)和高速缴费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地税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制订的《恩施州自助办税(费)和高速缴费系统建设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恩施州自助办税(费)和高速缴费系统建设方案
(州地税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为充分利用现有银行、税务、社会保障网络资源,建设全州统一的自助办税(费)和高速缴费系统,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降低税费征缴成本,保障税费资金安全,实现多元化、多渠道缴税(费),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银联系统、地税系统和全国横向联网系统技术规范,建立全州统一的社保高速缴费平台及小额税款和社保费刷卡缴税(费)系统,为地税部门刷卡缴税(费)业务提供银联接入和银行卡交易支持;推广应用自助终端缴税(费)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自助方式缴税(费)服务;先试行小额税款刷卡缴税,后接入社保高速缴费平台,实现社保费刷卡缴费及自助缴税(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全州城乡居民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全州城乡居民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州政府决定调整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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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恩施州政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8〕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州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和安装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占的用地信息。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见恩施州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我州是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保存最完整的地区之一,拥有国家Ⅰ、Ⅱ级保护动物85种、省重点保护动物131种。

为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全面实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禁止乱捕滥猎、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和执法执纪,全力拯救全州珍稀濒危物种,全面遏制物种减少和野生动物栖息地被挤占及生态系统被破坏的趋势。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行为,扭转物种多样性下降趋势,有效保护和恢复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保护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野生动物危害人和农作物补偿办法及标准,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二)加快实现全面禁猎目标。

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猎公告,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实行全面禁猎(有计划依法猎捕野猪除外),列出禁猎野生动物时间表,实施更严格的禁猎制度。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正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武陵山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推动全州商贸流通业快速发展,现就实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按照每年新增和培育壮大80家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的目标,培育销售额过亿元的限上企业25家以上;力争“十二五”末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80亿元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务机制。

建立限上企业培育工程服务机制,按年度确定限上企业培育工程指导目录,对接近限上标准的企业,采取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定目标、定奖惩等措施,加大培育力度,促使企业发展壮大;对已达到限上企业标准的企业,在资金、项目、用电、用水、用气、企业减负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建立商贸流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经营价格协商机制。

用地支持。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商贸项目,实行品牌项目优惠用地,重点项目确保用地,一般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商贸项目,土地使用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商贸流通业用地。

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

资金扶持。

从2013年开始,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限上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支持限上企业培育工程目录内的企业开展项目建设、教育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拓展、节能降耗、信息化建设和奖励等措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目标责任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目标责任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目标责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目标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建州30周年献礼项目建设,结合换届后人事变动情况,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调整(见附件)。

各县市、各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要求,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加快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州政府督查室、州重点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建州30周年献礼项目推进情况,认真分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和督查工作,促进建州30周年重点献礼项目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工作制度》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工作制度》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2〕8号)本办各科、室、队: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工作,保证紧急公文和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值班时间正常工作日、双休日每晚7:30至10:30,国家和州公布的节假日上午8:30至晚上7:30以科室为单位轮流值班,其余时间由专人承担。

第二条实行带班、坐班、候班制度。

每个班次安排一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一名县级干部带班,负责当班期间一般性事务的处理,副秘书长为值班责任领导,县级干部为值班责任人。

凡涉及副秘书长分管业务范围之内的事项和突发事件,由分管副秘书长处置。

政务值班时间当班的副秘书长、县级干部和政务值班人员都必须坐班。

每个班次除安排政务值班人员坐班外,还需安排一名候班人员,候班人员可以不在值班室坐班,但遇重大紧急事务必须到值班室协助值班员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第三条值班员工作职责(一)值守州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处理有关来文、来电;(二)处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重大紧急情况,传达、督办、落实州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三)检查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值班工作,保证全州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四)承办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电话受理程序(一)州政府领导电话指示交办的事项,必须立即办理,并认真记录办理情况,需由相关科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各厅局、其他地区政府办公室的来电,应详细记载来电号码、来电人姓名及要求办理的事项,并送值班责任领导和值班责任人审阅、签批处理;(三)涉及以电话方式上访、投诉的事项,告知其直接与州信访局、州直相关部门或有关县市政府联系。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全民科学素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恩施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国发〔2006〕7号)和《湖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鄂政办〔2011〕96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州公民科学素质工作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方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围绕州委、州政府关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大力加强全州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智力支持,为深入实施“三州”战略、推进绿色繁荣提供科技支撑,为建设全国先进自治州,加快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基本方针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基本方针。

--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的局面。

--动员全民参与,在全州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9【实施日期】2012.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旅游委、恩施机场公司:《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恩施航空事业发展,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恩施机场公司科学开发恩施航空运输市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设立恩施州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州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由常务副州长任主任,分管副州长任副主任,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旅游委、恩施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来源:从2013年起,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恩施机场公司每年筹集100万元。

执行期内总额包干,滚动使用。

若新开和加密航线航班,并突破航空航线专项资金总额,由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州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州政府追加航空航线专项资金。

第四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只用于航线航班、旅游包机航班以及航空市场拓展和宣传费用的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

州财政局企业科建立专账核算,并在州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设立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专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州财政局和恩施机场公司当。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6日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创新创业,现就加快推进我州科技创新提出九条措施。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针对生态文化旅游、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四大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需求,聚焦重点,增加投入,优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布局,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科研活动,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落实《恩施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支持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研发活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力促成果转化。

对州内高新技术企业、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州、县市财政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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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
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范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就实施《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4〕6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
如下意见。

第一条 生产硒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或恩施硒产品专业营销企业(州商务局授权使用“硒
博汇”标志的恩施硒产品专营店、专柜或电商平台),可自愿申请使用中国恩施硒产品
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申请人按《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签订专
用标志使用承诺书,经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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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负责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
体负责接受申请、资料初核、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备案同意、发放证书等工作。

第三条 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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