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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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规定,旨在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信息,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监察等过程中,因存在安全隐患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是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进行上报,包括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期限等。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是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范围、调查程序和调查报告等。
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是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第二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上报。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事故情况初步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妥善处理事故后果,并及时将事故报告上报到主管部门。
第十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场所;
(二)事故描述,包括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三)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事故处理措施和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上报到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收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组织调查。
第三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组成员的名单和职责分工;
(二)事故调查的范围和调查方法;
(三)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四)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独立、公正、严谨地进行调查,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查报告。
第四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包括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商、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责令停产停用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
(二)责令整改或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公布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开事故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应当包括事故处理决定和事故处理报告,其中包括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报告应当及时编制并报送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制造商、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维修和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