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环保制度
(完整)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
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
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煤场危废管理制度

煤场危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场危废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场危废的收集、运输、处理、储存、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煤场应当建立并健全危废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危废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条煤场应当加强危废源头减量,降低危废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煤场应当加强对危废的分类收集、储存、处理,确保危废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煤场应当加强对危废运输的监管,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事故。
第七条煤场应当加强对危废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煤场应当建立危废管理档案,做好危废的登记、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危废收集与储存第九条煤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危废收集站,并安排专人负责危废的分类收集。
第十条煤场应当设置危险废物暂存点,确保危废存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煤场应当定期对危废进行清理,及时送往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煤场应当对危废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危废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危废运输第十三条煤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危废的运输,确保运输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煤场应当制定危废运输计划,并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煤场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符合运输危废的相关要求,不得超载、超速等危险行为。
第十六条煤场应当对因危废运输而产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危废处理第十七条煤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危废的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煤场应当对危废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理单位不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煤场需保留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并定期对处理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煤场应当对处理完毕的危废进行登记、记录,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危废利用第二十一条煤场应当加强对危废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危废对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煤场应当积极探索危废的再次利用途径,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煤厂环境管理制度

煤厂环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厂环境管理工作,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1. 煤厂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厂的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2. 煤厂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规程、操作规范等文件,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1. 新建、改扩建煤矿、煤炭深加工或其他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规划建设。
2. 煤矿开采、生产等环节必须根据环境评价要求,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环境影响。
四、节能减排1. 煤厂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制定节能减排计划,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
2. 煤厂应加强矿井通风、除尘、水环境治理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产煤过程中的粉尘、废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环境监测1. 煤厂应设置环境监测站点,定期监测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不合格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
2. 煤厂应建立环境监测台账,记录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自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应急预案1. 煤厂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定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置流程,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 煤厂应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保障人员及环境安全。
七、环境违法行为处理1.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煤厂要立即制止,迅速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严重违法环境行为者,煤厂要立即停止相关活动,通报上级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环境管理考核1. 煤厂环境管理工作要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环境问题处理不力、排放超标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2. 煤厂应建立环境管理档案,记录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情况,便于查阅和管理。
煤场管理制度

煤场管理制度煤场管理制度一、煤场安全管理制度1. 煤堆高度限制:为了保持煤场的安全,煤堆的高度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不同的煤种,不同的高度限制,具体如下:- 燃煤及焦炭:煤堆高度不能超过8米。
- 煤化工用煤:煤堆高度不能超过10米。
- 礼品煤:煤堆高度不能超过6米。
2. 煤场防火管理:煤场燃烧物质的堆积、积压是易燃易爆物质,煤场所有人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处理煤堆时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要求,禁止在煤堆周围点火。
- 对刚刚被送入煤场的煤需要翻动、通风,有助于降低温度,防止自燃。
- 煤场中禁止使用明火、电热器具;一旦发现火灾,立即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灭火。
3. 煤场作业安全管理:- 煤场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必须符合相关的电器安全标准,确保使用安全性。
- 煤堆中的人员需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头盔、安全鞋等。
- 煤场中车辆需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且司机需严格按照交通信号予以遵守。
4. 煤场环境保护管理:-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并定期开展环境检测和数据汇总。
- 建立清洁和卫生的煤场模式,确保各种卫生和环保设施均得到充分利用。
- 优化煤场的管理,通过引入新技术或改变草坪管理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煤场作业流程管理1. 煤堆卸货程序:- 确保煤堆的积压高度在规定范围内。
- 在卸货时,首选密闭式卸货操作,这样能降低粉尘的排放。
- 卸货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煤堆的残渣,以确保煤场作业整洁有序。
2. 煤场管理程序:- 煤场管理人员需要安排好车辆的装卸工作,将货物妥善排列,避免塌方和堆积不平。
- 对于货物和煤场设备需要做到分类处置,避免混淆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
- 确保煤场的交通路线清晰明确,不影响工业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三、煤场日常管理1. 煤场验收:要求煤场管理人员在煤场接收煤的过程中,对煤进行质量颜色、外观、气味等方面的检查,在煤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并进行退货处理。
2. 煤场清理:对于煤场的残渣物,要定期清理。
2023年煤场环保综合整改方案

2023年煤场环保综合整改方案煤场是重要的能源产地和能源基地,但由于煤能的开采、转运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煤场也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2023年煤场环保综合整改方案是必要且紧迫的。
下面将就煤场环保的具体整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煤炭资源管理1. 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煤炭储量调查与评价,建立健全煤矿生态修复与可持续利用机制。
2. 鼓励开展绿色矿业开采,推广现代化矿山技术和设备,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破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二、推进煤场生态修复1. 建立完善煤场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机制,加大投入,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工程,恢复煤场生态系统功能。
2. 实施植树造林和草原恢复工程,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3. 强化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的监测与评估,制定环境修复规划,确保煤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加强煤场污染治理1. 加大煤矿生产过程中尾矿及废水、废弃物的治理力度,推广安全高效的煤矿排放标准,加强煤场废水、废气和固废的处理设施建设和改建,以减少污染物释放。
2. 建立和完善煤场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煤场污染源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强化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煤炭1. 大力发展清洁煤炭技术,推广低排放、高效燃烧技术,减少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2. 加大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鼓励使用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
五、加强煤场环保监管1. 建立健全煤场环境监管机制,加强煤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
2. 加强煤场环保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 增加环境监测设备和人员,加大对煤矿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环境标准的有效执行。
六、加强煤场环保宣传教育1. 加大煤场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煤场环保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煤矿煤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煤矿煤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煤场管理,确保煤场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煤矿煤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煤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确保煤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煤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煤场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第二章煤场安全管理第五条煤场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煤场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场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煤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场安全。
第七条煤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违规操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煤场应加强煤尘治理,定期对煤尘进行检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煤尘浓度,防止煤尘爆炸事故。
第十条煤场应加强通风管理,保证通风设施正常运行,降低煤场内有害气体浓度,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煤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煤场环保管理第十二条煤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加强煤场环保管理,提高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煤场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对煤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减少粉尘污染。
第十四条煤场应加强废水、废渣处理,严格执行废水、废渣排放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煤场应开展绿化工作,提高煤场绿化覆盖率,改善作业环境。
第四章煤场运行管理第十六条煤场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做好煤场规划、布局,确保煤场运行高效、有序。
第十七条煤场应建立健全煤质检测制度,定期对煤炭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煤场应加强煤炭存储管理,合理控制煤炭库存,防止煤炭自燃、霉变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煤场应建立健全煤炭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煤炭运输安全、快捷、高效。
洗煤公司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环保责任,确保洗煤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洗煤生产环节,包括洗煤厂、煤场、储煤设施、输送系统等。
第三条公司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保方针,努力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章环保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环保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开展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环保技能。
第三章洗煤生产环节环保管理第七条洗煤厂应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煤场应设置防风网、围栏等设施,防止煤尘飞扬,降低粉尘污染。
第九条储煤设施应采用封闭式设计,减少煤尘逸散。
第十条输送系统应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防止煤尘和粉尘污染。
第十一条洗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废水处理第十二条废水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定期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废气处理第十五条废气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进行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定期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固体废弃物处理第十八条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禁止将固体废弃物混合堆放,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七章环保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对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场安全管理制度与环保要求的结合处理方案

煤场安全管理制度与环保要求的结合处理方案煤场作为煤炭生产、加工、存储和运输的重要场所,在保证煤炭供应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和环保问题。
为了适应未来的要求,2023年的煤场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与环保要求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处理方案,以确保煤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
一、煤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煤场作为煤炭加工、存储和运输的场所,存在着火灾、爆炸、坍塌等危险。
为了确保煤场安全和人员身体健康,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1.安全标准的制定。
根据煤场风险评估情况,建立健全煤场安全管理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煤场制定不同的安全标准,包括安全疏散、防火防爆、电气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等。
2.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
建立煤场安全规章制度,规定煤场安全责任和义务。
加强煤场安全监管,打造安全和谐煤场。
3.安全教育的加强。
培训煤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责任意识。
同时,开展年度的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煤场的安全生产。
二、煤场环保要求的落实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煤场环保也成为了重要问题。
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将环保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具体而言:1.资源回收利用。
将废弃物处理以及煤炭处理的产生的煤渣、烟尘、废水、废气等用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污染排放。
2.绿色化建设。
加强煤场环境治理,将不必要的建筑物和设备挪到合适的位置,使其不影响环境。
对煤场周边绿化进行加强,保护地表水、地下水。
3.减少污染排放。
建立污染物监测体系,实时监测煤场环境污染情况,对于超标排放的情况进行必要地处罚,保证环境安全。
三、煤炭运输的安全管理为了提高煤场安全管理水平,必须从煤炭的运输方面入手。
为了确保煤的质量和数量,也要确保煤炭的安全运输。
具体而言:1.煤炭的安全储存。
对于煤炭的质量和数量要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避免煤炭的变质和损失。
2.煤炭的运输安全。
在煤炭的运输方面,要确保车辆装载的质量和运输路线的安全。
车辆的速度不能过快,避免煤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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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管理制度环保达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防尘是环保的重要指标,煤场是企业防尘的重点,煤场管理是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部分。
为加强煤场规范管理,确保煤炭在储运过程中,储运场地、运输车辆防尘,道路清洁,达到环保标准,制定煤场管理制度。
一、运输车辆通行必须喷水洗车,通行道路定期冲洗,保持清洁无粉尘,车辆必须装配防尘网。
二、储煤棚必须定期喷淋,保持一定湿度,不扬尘。
三、储煤棚储煤必须按要求堆放,不得超出防尘棚界线。
四、储煤棚煤炭储量不低于20天用煤量。
五、进煤必须保证达到燃烧要求,保证煤质。
附:入厂煤煤质标准1、热值要求:低位发热量要求在4800—6000大卡/千克之间,低于此标准每100大卡/千克扣10元/吨,高于规定值按规定值结算。
2、硫含量要求:进煤硫含量必须低于1%,每高0.1%扣15元/吨,超2%拒收。
如果超出2%且电厂已卸车,煤管人员应单独存放,结算时按80元/吨。
3、挥发分要求:挥发份应在12%—20%之间,低于12%且热值不低于5000大卡/千克,不予罚款;若低于5000大卡/千克,每100大卡/千克扣5元/吨;高于25%,每高1%扣10员/吨。
4、水份要求:正常情况下,全水份应维持在10%以下,高出的扣相应吨数,如遇特殊情况(如雨季或冰雪天气)不予扣罚。
5、粒度:粒度要求≤50mm(过筛煤)。
3.1.2.1 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1.2.2 组织机构及责任第三条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第四条矿机电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二)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矿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四)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七)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绿色小区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1.2.3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七条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八条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九条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 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十条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十二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
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1.2.4 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
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水污染的防治:(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
新购、更新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平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吨以上(含两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以上),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止:(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对老矸石山采取综合防灭措施,并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噪声污染防治(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绞车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九条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条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XX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3.1.2.5 环境事故应急第二十二条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集团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1.2.6 奖罚第二十五条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