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一)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确定后,抄送省发改委。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省、市环保局分别在省级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单。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

·下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本次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
·清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计划:根据本轮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与开发新的清洁生产技术;
·企业职工的清洁生产培训计划..
第4章 方案产生和筛选
基本同“审核中期报告”;只需要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加以补充、改进和深化..但“4.4 无/低费方案实施效果分析”一节中内容归到第6章中编写..
第5章 可行性分析
5.1 市场调查和分析
仅当清洁生产方案涉及产品结构调整、产生新的产品和副产品以及得到用于其他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才须编写本节;否则不用编写..
·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环境效果对比一览表;
·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经济效益对比一览表;
·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环境效果对比一览表;
·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经济效益对比一览表;
·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效果的核定与汇总表;
·审核前后组织各项单位产品指标对比表..
第7章 持续清洁生产
7.1 清洁生产的组织
7.2 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
·组织输入物料汇总表;
·组织产品汇总表;
·组织主要废物特性表;
·组织历年废物流情况表;
·组织废物产生原因分析表;
·清洁生产目标一览表
第3章评估
3.1 审核重点概况
包括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流程图和各单元操作流程图..
3.2 输入输出物流的测定
3.3 物料平衡
3.4 废物产生原因分析
本章要求有如下图表:
2.1 组织概况
包括组织沿革和现状;主要生产装置及产品、管理体系等现状
2.2产污和排污现状分析
包括国内外情况的对比;产污原因初步分析以及组织的环保执法情况等;并予以初步评价..
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和《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等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各环节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选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是否取得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联合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布。
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公布和验收。
第二章申请验收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1.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2. 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3. 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4.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效果显著;5. 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6. 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主要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主要内容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优化生产过程、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以达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生产方式。
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是必要的。
以下是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一,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了清洁生产计划和措施。
审核员需要仔细查看企业的清洁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并核实其在实际生产中的执行情况。
审核员还需要评估企业的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能源和材料的浪费,是否存在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风险等问题。
第二,评估清洁生产的效果。
清洁生产审核不仅要看企业的实施情况,还要评估其实施效果。
审核员需要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进行评估,判断其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污染物排放的减少和环境风险的控制等方面是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了准确评估清洁生产的效果,审核员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关于生产过程和环境影响的数据,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和比较。
第三,提出改进建议。
清洁生产审核不仅要发现问题,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基于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审核员可以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
改进建议应该具体、可行,并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可行性。
第四,监督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仅停留在评估和提出建议的层面,还需要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审核员需要跟踪企业对改进建议的响应和实施情况,并定期进行回访和检查。
监督工作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改进建议进行改进,并持续改善清洁生产水平。
第五,撰写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员需要撰写审核报告,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审核报告应该准确、客观地反映审核结果,并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参考和决策。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审核范围和目的:介绍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和目的,明确需要审查的产品或生产过程。
2. 审核的方法和过程:说明审核所采取的方法和过程,包括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培训、审核计划的制定、审核现场的考察和分析方法等。
3. 生产流程和环境状况:详细描述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环节和相关设施的状况,如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废水处理以及废气排放等。
4. 资源利用情况:评估企业的资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5. 问题与建议:列举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如节能减排、废弃物处理以及环保技术更新等方面。
6. 风险评估和环境效益: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分析清洁生产所带来的环境绩效和经济效益。
7. 结论:对企业的清洁生产状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和建议。
8. 附件:包括审核现场的照片、数据分析图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进而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四条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配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各市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可以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核机构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推荐,承担省里确定的特殊审核任务。
省每三年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一次查实,经查实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推荐认可资格。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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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
一、审核计划提交程序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渠道向所在区(县)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登
记表》,并按照审核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与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
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清洁生产领
导小组,由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审核工作计划。
预审核。在对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单位生产、服务流程,
原辅材料、服务及产品情况,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状况,产业政策符合性及清洁生产现状
水平等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以及污
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能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能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环节进行分析,
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实施方案的确定及实施。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评
估);完成无低费方案和部分中高费方案,制定拟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汇总方案实施效
果等。
持续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长效工作机制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持续清洁生产工作
计划。
三、提交审核结果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审核名单发布后1年内提交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