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2019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2019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目录一、总则 (1)(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3)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1.1 一级资质标准 (3)1.2 二级资质标准 (4)1.3 三级资质标准 (5)1.4 承包工程范围 (5)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2.1 一级资质标准 (6)2.2 二级资质标准 (7)2.3 三级资质标准 (8)2.4 承包工程范围 (9)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3.1 一级资质标准 (9)3.2 二级资质标准 (10)3.3 三级资质标准 (11)3.4 承包工程范围 (1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4.1 一级资质标准 (12)4.2 二级资质标准 (13)4.3 三级资质标准 (14)4.4 承包工程范围 (15)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5.1 一级资质标准 (16)5.2 二级资质标准 (16)5.3 三级资质标准 (17)5.4 承包工程范围 (18)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9)6.1 一级资质标准 (19)6.2 二级资质标准 (19)6.3 三级资质标准 (20)6.4 承包工程范围 (20)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1)7.1 一级资质标准 (21)7.2 二级资质标准 (22)7.3 三级资质标准 (22)7.4 承包工程范围 (23)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4)8.1 一级资质标准 (24)8.2 二级资质标准 (25)8.4 承包工程范围 (26)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8)9.1 一级资质标准 (28)9.2 二级资质标准 (28)9.3 三级资质标准 (29)9.4 承包工程范围 (29)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10.1 一级资质标准 (32)10.2 二级资质标准 (33)10.3 三级资质标准 (34)10.4 承包工程范围 (34)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5)11.1 一级资质标准 (35)11.2 二级资质标准 (36)11.3 三级资质标准 (37)11.4 承包工程范围 (37)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8)12.1 一级资质标准 (38)12.2 二级资质标准 (39)12.3 三级资质标准 (39)12.4 承包工程范围 (40)(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1)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1)13.1 一级资质标准 (41)13.2 二级资质标准 (42)13.3 三级资质标准 (42)13.4 承包工程范围 (43)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4)14.1 一级资质标准 (44)14.2 二级资质标准 (44)14.3 三级资质标准 (45)14.4 承包工程范围 (45)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6)15.1 资质标准 (46)15.2 承包工程范围 (46)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7)16.1 一级资质标准 (47)16.2 二级资质标准 (47)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9)17.1 一级资质标准 (49)17.2 二级资质标准 (49)17.3 承包工程范围 (50)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0)18.1 一级资质标准 (50)18.2 二级资质标准 (51)18.3 承包工程范围 (51)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2)19.1 一级资质标准 (52)19.2 二级资质标准 (52)19.3 三级资质标准 (53)19.4 承包工程范围 (54)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4)20.1 一级资质标准 (54)20.2 二级资质标准 (55)20.3 三级资质标准 (56)20.4 承包工程范围 (56)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7)21.1 一级资质标准 (57)21.2 二级资质标准 (58)21.3 三级资质标准 (58)21.4 承包工程范围 (59)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0)22.1 一级资质标准 (60)22.2 二级资质标准 (60)22.3 承包工程范围 (60)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1)23.1 一级资质标准 (61)23.2 二级资质标准 (61)23.3 承包工程范围 (62)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24.1 一级资质标准 (62)24.2 二级资质标准 (63)24.3 三级资质标准 (64)24.4 承包工程范围 (64)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5)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26.1 一级资质标准 (66)26.2 二级资质标准 (67)26.3 三级资质标准 (67)26.4 承包工程范围 (68)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9)27.1 一级资质标准 (69)27.2 二级资质标准 (69)27.3 三级资质标准 (70)27.4 承包工程范围 (71)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1)28.1 一级资质标准 (71)28.2 二级资质标准 (72)28.3 三级资质标准 (73)28.4 承包工程范围 (73)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4)29.1 一级资质标准 (74)29.2 二级资质标准 (75)29.3 三级资质标准 (75)29.4 承包工程范围 (76)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7)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77)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78)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78)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79)30.5 承包工程范围 (80)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1)31.1 一级资质标准 (81)31.2 二级资质标准 (82)31.3 三级资质标准 (82)31.4 承包工程范围 (83)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32.1 一级资质标准 (83)32.2 二级资质标准 (84)32.3 承包工程范围 (84)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4)33.4 承包工程范围 (86)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34.1 一级资质标准 (87)34.2 二级资质标准 (87)34.3 承包工程范围 (88)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35.1 一级资质标准 (88)35.2 二级资质标准 (89)35.3 承包工程范围 (89)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36.1 一级资质标准 (91)36.2 二级资质标准 (91)36.3 承包工程范围 (92)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37.1 一级资质标准 (92)37.2 二级资质标准 (93)37.3 三级资质标准 (94)37.4 承包工程范围 (95)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38.1 一级资质标准 (95)38.2 二级资质标准 (96)38.3 三级资质标准 (97)38.4 承包工程范围 (98)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39.1 一级资质标准 (98)39.2 二级资质标准 (99)39.3 三级资质标准 (99)39.4 承包工程范围 (100)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0)40.1 一级资质标准 (100)40.2 二级资质标准 (101)40.3 承包工程范围 (102)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41.1 一级资质标准 (102)41.2 二级资质标准 (103)41.3 三级资质标准 (104)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5)42.1 一级资质标准 (105)42.2 二级资质标准 (105)42.3 三级资质标准 (106)42.4 承包工程范围 (107)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7)43.1 一级资质标准 (107)43.2 二级资质标准 (108)43.3 三级资质标准 (109)43.4 承包工程范围 (109)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0)44.1 一级资质标准 (110)44.2 二级资质标准 (110)44.3 三级资质标准 (111)44.4 承包工程范围 (111)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45.1 一级资质标准 (112)45.2 二级资质标准 (112)45.3 承包工程范围 (113)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46.1 一级资质标准 (113)46.2 二级资质标准 (114)46.3 承包工程范围 (115)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5)47.1 一级资质标准 (115)47.2 二级资质标准 (116)47.3 三级资质标准 (116)47.4 承包工程范围 (117)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9)48.1 资质标准 (119)48.2 承包工程范围 (119)(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120)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120)49.1 资质标准 (120)49.2 承包业务范围 (120)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细则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建瑞通公司专业代办资质咨询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级别。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住建部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住建部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对比,本次新法在专业承包以及人员要求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
现为大家初步统计最新资质标准的变化: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十三、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变动及合并情况(12项名称变化,其中有三项为合并后改名称)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变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3、“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5、“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6、“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8、“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9、“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9593e1770bf78a652954c9.png)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20年修订)(2)

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
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
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修改版本)

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1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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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和发展,建筑企业的资质标
准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建筑企业的发展,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已经出台。
本文将就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的实施范围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建
筑材料生产企业等多个方面。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新的资质标准将更加注重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技术人员配备、施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来说,新的资质标准将更加注重企业的设计水平、技术人员素质、设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
对于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来说,新的资质标准将更加注重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材料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的实施细则将更加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意识。
在资质标准的评定过程中,将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定,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同时,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的生活待遇和福利保障,关注建设工地周边居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此外,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的实施细则还将更加注重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在评定资质标准的过程中,将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技术创新成果、管理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定,以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
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的实施细则将对建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对于
建筑企业来说,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质标准和评定要求,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意识,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新资质标准的实施,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为建设更加
安全、环保、高质量的建筑工程贡献力量。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新资质标准的有效实施,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