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七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二节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或规章将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的立法行为。

⏹(一)依据——文件(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形式——文件直接授权(案例)

⏹(三)主体——立法者

⏹(四)对象——组织

⏹(五)内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效果——使得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二、被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

⏹(二)它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即其职权限于相应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事项与范围

⏹(三)它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四)其行政主体资格是基于授权规定而取得,同时也将随着这些授权规定的废止或修改而

自己承受。

⏹(三) 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权之时,不是行政主体。

⏹五、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认定

⏹(一)临时机构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二)联合执法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三)职权重叠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第二节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行为。

⏹(一)依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二)形式——委托决定书

⏹(三)主体——行政机关

⏹(四)对象——组织或者个人

⏹(五)内容——行为能力

⏹(六)效果——改变了行为的主体但不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原则

⏹1、授权与委托法定原则。即授权与委托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授权与委托公开的原则。

⏹3、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原则。

⏹三、受委托的组织的概念

⏹受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例)

⏹(一)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仅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

⏹(二)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行政职能。

⏹(三)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权。

⏹四、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产生的外部行政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受。

⏹(案例)

课后作业

⏹原告:张某

⏹被告:某县工商局

⏹1995年6月,,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白菜到农贸市场上去出售。到农贸市场之后,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摊位出售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张某便赶到工商管理局市场办公室去索要自己的秤杆和秤砣,王某不给。张某便抓起王某脱在地下的鞋子,说:¡°你不给我秤,我便把你的鞋子拿走。¡±王某急忙往回抢鞋,双方拉拉扯扯,厮打在一起。很快,其他市场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 1 500元,误工补贴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 000元,总计人民币7 500元。该县工商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其他几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商管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工商管理局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如何认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该案应归于哪一类案件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王某和其他执法人员对张某的伤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对他们个人的违法行为,工商管理局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王某的行为属于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负责,而不应该只由王某一人负赔偿责任。

被授权的内部机构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案例)

被授权的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案例)

被授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

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ª¡ª教学科研单位(案例)

⏹¡ª¡ª技术检验鉴定机构(案例)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ª¡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第二款

受委托的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局,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全区城镇失业保险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具体管理全区劳动力市场并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湖南省就业服务局,是承担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

⏹一、指导全省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城镇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事业举办的职工培训中心工作,组织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专业转岗训练;承办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资格核准和年检。

⏹三、指导全省劳服企业工作;组织劳服企业的年度资格审查,产权界定工作;对省直和中央

驻长单位兴办的劳服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在厅统一组织下,编制全省就业经费的预算、决算,承担全省就业服务、就业训练和失业保险信息统计的汇总、上报。

⏹五、承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行政委托事项。

案例——内部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

⏹[案情摘要]1996年2月8日凌晨1时30分,信丰县加定粮管所职工宿舍王某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后,从当日上午开始,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经询问王某及有关证人,进行现场勘查,于2月14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王某房内烧起的,起火点在房内北面距房门2.35米的低柜处,由于王某使用电器不慎,导致低柜燃烧引起火灾。但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未将《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给王某,亦未告知王某如对火灾原因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认定。便于1996年3月13日作出《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以王某使用电器不慎造成火灾事故为由,决定给予责任人王某罚款1 5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以被告处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对其所作的处罚决定。

⏹信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公安部有关规章规定,被告依职权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王某进行处罚时,理应向王某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及告知原告如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以提出重新认定。但被告却未依照执行,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的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在处理火灾事故中,应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将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以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诉人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消防管理处罚,使被上诉人失去了申请重新认定的机会,应当由上诉人信丰县公安局消防科依法定程序对火灾事故进行重新处理,保障被上诉人王某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的权利。故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公安局消防科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为适格的被告?

⏹[参考结论]公安局消防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此案应当以其作被告。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关的被告确认问题。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主要是具体办理本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因此,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内部行政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条件下,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该行政机构具有主体资格,因而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就本案来说,《消防条例》规定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而公安部1990年11月9日《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法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局、处、科(股)即为本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权时,盖消防局、处、科(股)的印章。

•有必要指出的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并不限于消防机构,此外还有公共交通管理局、处、科,即通常所说的交警,以及巡警。

案例——监理所的行政主体地位

⏹[案情摘要]1989年7月12日至18日,王某先后两次贩人黑山羊、绵羊247只,第一批117只,第二批130只,卖给牧民李某。王某持有乡兽医站出具的两批羊的检疫证:一为7月11日出具的,数量为128只羊,到达地点为某乡;二为7月15日出具的,羊的数量为120只,到达地点为包头。前者未出示,后者则出示。某乡政府发现王某贩人的第二批羊,由于该地区

属于自治区乌拉山白绒羊育种基地,未经批准,其他土种羊一律不准进入该地区。在此之前,王某曾于1985年6月至7月贩人黑山羊多次,将¡°羊瘟¡±带入该地区,引起羊瘟病大面积流行,造成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王某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至今尚未交清。

⏹为此乡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的规定,于1989年7月20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为了防止疫病扩散,对王某这两次贩入的黑山羊、绵羊全部集中管理,进行检疫、检验,疫情观察,注射预防羊痘疫苗和羊三联疫苗,待1个月后确认无疫病时,统一变价处理,其全部费用由王某承担;(2)建议旗检察院对王某多次贩卖羊只,进行审查;(3)由于王某多次贩羊到乡造成了疫病流行,实属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乡的畜牧业生产发展,破坏了山羊基地建设,污染了草场,给牧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王某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3万元,并处以罚款2 000元。

⏹乌拉特前旗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对王某第二次所贩卖的羊只进行了重检。经过检查,未发现有《条例》所规定的疾病,检验结果为合格,出具了检疫证明,并将检疫结果通知了乡政府。经多次通知,王某拒不到达指定地点交纳检疫费和取检疫证,也不向旗监理所提供第一批117只羊的检疫证明。旗监所又到羊只原产地调查出证情况。调查结果表明,产地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件均不能证明王某贩人的羊只的检疫状况。旗监理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于1990年9月5日对王某作出了罚款500元,并限期交纳防疫检疫费271元的处理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诉称,旗监理所无处罚权,其处罚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

⏹[法律问题]旗监理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参考结论]旗监理所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建置上,旗相当于县,在性质上,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如果法律、法规有授权则例外。本案中,乌拉特前旗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行政职权是由农业部颁发的规章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授予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可以参照规章,在审查主体资格方面也可以参照规章,只要该规章是合法有效的,该规章直接授权的组织就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其所作的行为,相对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被授权的组织应确定为被告。

案例——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案情摘要]1999年4月28日,上海市民包更生到邮政局南车站邮电支局下属老西门邮电所缴移动电话费,付款时给该所童某5张壹佰元票面面值的人民币,童某告知其中有一张假币,并由该所工作人员将该币拿进室内,经储蓄专柜工作人员陈某开出一张编号为001401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该没收证载明内容有¡°持币单位(或个人):个人,类别:90版壹佰元整,张数:壹,假票冠字号码:FWl2857015,填表单位:南车站邮电支局没收假币专用章;复核:童某;经办:(空白);填表日期:1999年4月28日。¡±并在该币上加盖¡°假币¡±戳印。该所工作人员将没收证第一联即没收单位留存联交给包某。

⏹包某对此不服,于1999年5月1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究竟应当以何者为被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邮电所为被告,因为被诉的没收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邮电所所为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被告,因为人民银行是金融管理机关,其有权对假币进行没收处理,因此,没收假币的行为应当视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

⏹[法律问题]此案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参考结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为此案被告。本案涉及到的是授权与委托问题。授权与委托是行政管理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但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于199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并加盖¡®伪钞¡¯或¡®假币¡¯字样的印章,并交当地人民银行。¡±因此,只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具有没收假人民币的权力。表面看来,本案没收假币的行为是由邮电所所为,但应当看做是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为,不服此行为而起诉的,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能由没收假币的邮电所为被告。

案例——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案情介绍: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

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点评:这里限于评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

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学校行使该行政职权的行为时,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有关(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还须补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又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属于国家制度,而不是学校的单位制度;

2.国家负责这一工作的部门是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所以它属于国家的行政制度;

3.作为本案被告的北京科技大学是依法有权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它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由法律所授予的行使行政职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因此,当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案例——派出所的行政主体地位

⏹[案情摘要]1996年5月15日,梁某从英德市到韶关市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梁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梁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梁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锁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梁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梁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来着长条状物(实际是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梁刺去,致梁右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梁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梁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

罚,并裁决刘某赔偿梁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梁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梁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裁决书。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梁某,其行为虽造成梁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法律问题]本案所涉问题是派出所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参考结论] 派出所在行政法上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行政机关之间的授权

⏹[案情摘要]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木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堆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木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 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参考结论]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间,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又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据此相对人于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只能对其处以罚款或警告,而不能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只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给森林造成了尚不属于重大损失的损失,才可对其既责令赔偿损失,又处以罚款。

⏹本案李某所为行为与火灾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中的授权单位究竟其意何指?由于是否授权后果有所不同,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案例——临时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案情摘要]游某于1991年12月3日参加某省三建公司招干考试,同年12月10日应征人伍服役。入伍前,体检视力左眼为4.9,右眼为5.0,并通过抽查合格。入伍后,经部队抽检视力左眼为4.1,右眼为4.2。1992年2月1日,部队以视力不合格作退役处理。某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为游某人伍前曾参加某省三建公司招干考试,入伍后,获知考干被录取,便以视力不行要求回地方招干,以其入伍动机不纯,弄虚作假,逃避服兵役为由,根据《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于1992年2月25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600元,在3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游某不服,向地区征兵办公室申请复议,地区征兵办公室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游某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某诉称:被告仅根据视力在入伍前后的变化这一表面现象,认定弄虚作假,逃避服兵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征兵办公室的处罚决定。市政府辩称,原告的行为是极为错误的,原告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军队利益,并且给我市征兵工作和部队建设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其错误行为依照法规予以处理,是正确的,请求法院维持其处理决定。

⏹[法律问题]市征兵办公室有无行政主体资格?

⏹[参考结论]市征兵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的设置要保持稳定,但社会生活却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对于行政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临时性需要,政府往往会成立一些临时机构。临时机构在行政法上处于何种地位是行政法学经常面对的问题。一般而言,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但它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征兵的临时机构,没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以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是正确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的临时机构,在征兵期间,依照《征兵工作条例》行使职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案例——联合执法与行政主体

⏹[案情摘要]1993年3月4日,浙江省¡°打假办¡±、计量局、工商局等单位,根据群众反映和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组织人员对某公司生产的击孔隐形眼镜进行现场检查。到现场后,检查人员未出示证件,就从该公司成品仓库总量为1 050片的产品中,抽样80片,分2盒包装后,用浙江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的签封封样,加盖了该研究所的印章,并由抽样的2名工作人员签字。同年3月17日,省计量局委托金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对在金华市城西卫生院销售的标有该公司商标的隐形眼镜进行市场抽样,抽样数量为40片。嗣后,省计量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其他参与此次抽样、封样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启封了从该公司带回的一盒企业样40片,尔后省计量局工作人员将二地抽查样品中的40片,于3月20日委托上海国家玻璃搪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中心经对其中的20片样品测试后,于1993年4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浙江省计量局于1993年4月30日依据此检验报告,认为该公司生产的击孔软性隐形眼镜属劣质品,决定立案查处。5月11日,该公司对上海玻璃搪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上海玻璃搪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1993年5月18日函告省计量局表示原报告有误,同时宣布作废。1993年8月9日省计量局根据上海玻璃搪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据《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击孔软性隐形眼镜,进行整顿;没收已封存的产品;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所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参考结论]本案所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省计量局。本案是由联合执法引发的。由于行

政机关是根据职能划分设立的,但社会事务往往具有综合性,因而经常会出现联合执法,即几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为。对于联合执法情况下的主体认定,要分别情况对待,因为联合执法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而言,联合执法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正式行文成立联合执法机构,此时可以看作是新组建的机构,视法律、法规对该机构有无授权,如果有授权则机构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如果法律、法规对其无授权,则该机构可以被视为是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二是几个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共同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此时可视为是共同行为;三是以某个行政部门为主,其他行政部门辅助,此时为主的行政部门是行政主体,其他行政部门是公务协助。本案表面上是联合执法,但实际是以技术监督部门为主,所以最后的处理决定是由技术监督部门作出。故技术监督部门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案例——职权重叠的行政主体认定

⏹[案情摘要]王某持有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营:农业机械,兼营:拖拉机、汽车配件,经营方式:修理、零售),在某乡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修点。1991年5月6日,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王某在从事农机修理过程中,有进行汽车专项维修的行为,即当场提取了店中的汽车化油器1个,分电器1个,雨刮器2只,生胶一支及税务发票1本,回所拍照作为证据。经调查核实,王某自1991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日,先后为浙江省遂昌金矿等单位的汽车修补五只轮胎,共收取修理费计人民币53元。1991年5月23日,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违反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2)没收非法收入53元;(3)处以3倍罚款159元。王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农机个体修理户,应当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无权干涉;即使王某修补汽车轮胎系违章行为,也应由农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互不排斥,互不代替。对王某擅自经营汽车专项修理的行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法律问题]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结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是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是与其职权相连的,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才有处理的主体资格。遇有职权交叉之时,行政机关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备主体资格。本案农机个体修理户的行为涉及到交通运输管理、工商管理和农机管理三个部门,究竟何者具有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需要加以辨明,对此只能从法定授权角度分析。本案农机个体修理户未经批准擅自修补汽车轮胎,属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公路运输管理所对王某作出处罚,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不符。因而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案例——受委托组织的责任承担

⏹[案情]由处于A市C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B区卫生检查队,到A市C区的肉类品加工厂检查,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罚款1万元,A市卫生局知情后,又对该肉类品加工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肉类品加工厂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肉类品加工厂不服,便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本案中,B区卫生检查队是不是行政主体?它应该以谁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2)肉类品加工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将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都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1)本案中,B区卫生检查队是由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2)区卫生检查队作为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活动行为的后果也由市卫生局承担。因此,本案中,作为相对方的肉类品加工厂对受委托的组织¡ªB区卫生检查队的行政处罚不服,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合并为市卫生局。

行政法资料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6、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9、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11、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 12、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13、职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 14、听证制度——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允许相对人对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所涉及的问题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解,说明一项基本行政程序制度。 15、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6、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17、行政决定执行为——指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将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8、行政拘留——也称治安问题,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简答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1)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行政主体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2)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3)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不能抛弃或转让去权力,除非国家以自己的意志改变或撤销了这种权力,否则,就成了行政主体的渎职。

第七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七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二节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依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或规章将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的立法行为。 ?(一)依据——文件(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形式——文件直接授权(案例) ?(三)主体——立法者 ?(四)对象——组织 ?(五)内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效果——使得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二、被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 ?(二)它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即其职权限于相应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事项与范围 ?(三)它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四)其行政主体资格是基于授权规定而取得,同时也将随着这些授权规定的废止或修改而 自己承受。 ?(三) 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权之时,不是行政主体。 ?五、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认定 ?(一)临时机构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二)联合执法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三)职权重叠的行政主体认定(案例)

第二节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委托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行为。 ?(一)依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二)形式——委托决定书 ?(三)主体——行政机关 ?(四)对象——组织或者个人 ?(五)内容——行为能力 ?(六)效果——改变了行为的主体但不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原则 ?1、授权与委托法定原则。即授权与委托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授权与委托公开的原则。 ?3、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使政机关作为第三立,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

行政法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组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受委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 法律地位 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分类体系 1、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2、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 3、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特征 1、依申请 2、管理性 3、外部性 4、授益性 六、行政救济的分类 申诉和控告

行政法知识点

第一章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是指特定主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 行政主体(必考):在我国,行政主体通常被定义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章 比例原则:主要用以规范裁量行政,协调行动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合理关系,最初起源于德国,初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根据德国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衡量性原则 法律保留: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为法律保留的领域,在民意代表机关没有制定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染指该等领域的事务自作主张、擅自行动。 信赖保护:由传统法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以及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综合演化而成,它是指人们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第三章 行政授权: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试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概念也要写) 答:1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授权是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2对外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3法律后果的承担上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古老的人事分类制度。公务员的品位分类根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职业、身份等条件来确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 请根据《公务员法》界定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答: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法》所界定的公务员包括以下几类:(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人员;(3)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的工作人员;(5)各级审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6)各级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7)各级监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A: 1、案件的移送: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 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措施。 B: 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 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的总称。 3、被授权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 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4、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 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 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 社会组织。 5、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6、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 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 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7、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 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 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 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8、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的共同诉 讼中的当事人。 9、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 为的判决。 C: 10、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 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 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 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 小。 11、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 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 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 的立法。 12、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 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1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 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 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 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 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14、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 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 的管辖法院。 15、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 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 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16、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 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判决。 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 围。 D: 18、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 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 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 20、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 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 行政行为。 21、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 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 的许可。 22、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 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 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措施。 23、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 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和承认。 24、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指国 家之间在对待双方公民、组织的诉讼 地位和诉讼权利时想到对等。 25、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 序。 26、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 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F: 27、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 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 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 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28、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 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29、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 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 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 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30、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 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 度。 31、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 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 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2、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 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 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 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 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G: 33、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 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3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 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35、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 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 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 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6、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 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 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 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 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37、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 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管辖权转移: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39、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 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 的主张。 40、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41、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 事人。 42、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H: 43、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 程序。 J: 4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 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行政行为,包 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 的形式表现出来。 45、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 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 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 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6、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 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 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 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 或制度。 47、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8、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 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 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 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 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 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49、集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 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 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50、举证责任: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 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 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 败诉后果。 51、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 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 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 论。 K: 52、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 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 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L: 53、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 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M: 54、没收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 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P: 55、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 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 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 关。 56、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 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 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 57、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 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58、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普通共同诉讼 中的当事人。 Q: 5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 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 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 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 机关了解。 60、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 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 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 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 61、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 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 的判决。 62、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 者违法。 6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 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 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 讼行为。 R: 6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 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S: 65、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 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 为首长负责制。 66、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 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67、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 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 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68、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 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 案审理的行为。 6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 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70、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 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 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 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 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 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 动。 71、审理程序延阻: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 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 程序进行审理裁判。 7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 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的程序。 73、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 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 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 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 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 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 行政活动。 74、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权力。 75、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 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 方面提出的建议。 76、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 理和执行具有涉及因素的行政案件 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77、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 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 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 序的进行。 78、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 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 的诉讼程序。 79、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 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80、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 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 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8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 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8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 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 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83、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 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 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84、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 技术手段,将声音、图象及数据等转 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 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 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 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行政 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 第一审裁判的行为。 T: 86、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 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 许可,又称特许。 87、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 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 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 院。 88、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 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 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 务。 W: 89、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 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 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90、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 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 案件事实的证据。 91、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 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 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 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 任。 92、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 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X: 9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 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95、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 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9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 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 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97、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 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 98、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 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99、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0、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 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 变更和内容变更。 10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 10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 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 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3、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 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 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 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0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 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 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05、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 组织。 106、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 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的权能。 107、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 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 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 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 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 征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 务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 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 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 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事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 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0、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 处罚。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 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 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 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 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简答: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 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 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以存在的法 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之首。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1、行政处置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 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2、获得 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 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3、行 政行为的推定有效。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 行为具有公定力。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概念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简答: 1,行政关系的分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种类 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论述: 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 八、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论述) 1,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法学专业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笔记

【法学专业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笔记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

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1.最主要的是主体不同;授权的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一般像派出所,工商所一样 被授权从事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2.获得权利的法定依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3. 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4.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 1)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委托来说,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1.依据不同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2.法定方式不同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什么是行政授权? 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有其独特的内涵,系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相关研究大都以此为基础展开。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行政授权概念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迎合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为目的的。由此,行政授权作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被纳入了学者的视野。我国行政授权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分配,而非行政权的转让,这与行政授权的本意不合。行政权的设定或可称为授权行政,与行政授权有本质的不同,以此概念为蓝本与行政委托作比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将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而行使的立法行为作为行政权转让的行政行为,而将真正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视为行政委托,最终忽视了行政授权的研究。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必须依据法律中明确的可以授权的规定,且应客观拥有所授职权,并严格依照授权程序进行。以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审视曾经与其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将有助于相关理论的检讨与重构。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5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5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简答)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简答)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单选)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简答) 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单选)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简答) (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 (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 (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 (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 (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 授权执法: 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局部或全部,通过法定 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 ① 行政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予,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不具备授权的资格;② 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必须在 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③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能力,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否那么不能成为被授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具有管理事 务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执法: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局部,依法委托给其它组织来执行的 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涵义: ① 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② 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职权而非其它职权,是行政执法职权的一局部而非全部职权;③ 委托必须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 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 1、"法律根据 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授权使原来并无执法主体 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这一切 那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方可。而委托执法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 这种“依法〞不仅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而且还不如授权执法那样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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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 实施委托。 2、法定方式 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 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而委托执法的方式那么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拟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委托事项、范围、职 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以书 面形式载明,且受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能再转委托。 3、法律后果 授权执法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法定 的行政执法主体,使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当由此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而委托执法那么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不可能因 此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的组 织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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