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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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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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 单 放 货" 新 司法 解 释 无 最
王 钧
( 中海 集 装 箱 运 输 天津 有 限公 司 , 天津 摘 要 : 正本 提 单 交付 货 物 , 称“ 单 放 货” 是 航 运 实践 中 无 简 无 , 普遍 存 在 的 问题 , 是 海 商 法 理 论 界 长 期 争 论 的热 点 问题 。 也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商 法》 此 仅 作 了极 其 笼统 的 规 定 , 不 对 并 具 有 可操 作 性 。有 鉴 于 此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2 0 最 0 9年 2月 2 6 日公 布 了《 于 审 理 无 正本 提 单 交付 货 物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关 305 ) 0 4 6
to s b t in y he Supr me Pepl e o e’S Co t n Ce t n o lms n ur o rai Pr be i
任 。然而 , 无单 放 货在 航 运 实 务 中普 遍 存 在 且 有 日
A ay i o elts u iil n ep eain n lss ft aet dca tr rt t h j i o
o e ie y o o dswih u il fl d ng n d lv r fg o t o tb l o a i s W ANG u Jn
货 物 , 者 向提单 持有 人交 付货 物 的条款 , 或 构成 承运 人 据 以交 付货 物的保 证 。 一般认 为 , ” 依该 条规 定 , 凭 正本提单 交付 货 物 是 承运 人 的 一项 法 定 义 务 , 如果 承运人违 反该 义 务 无单 放 货 , 承 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 将
问题 的规 定 》 。该 司 法解 释 是 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商 法》 颁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

论处理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的若干问题作者:林晓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

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关键词海上货运无单放货损失作者简介:林晓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1-02无单放货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发生的较多的争议之一。

在海事审判当中无单放货的案件也比较常见。

因金额也往往较大,很过国内货主因此遭受了巨额损失。

无单放货案件往往发生在FOB指定货的出口运输中。

一般而言,此情形下,贸易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件为FOB,国外买方委托其所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该国外货代指定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负责具体的订舱等事宜,随后该国内货代向出口商签发或转交以该货主为托运人,国外货代为承运人的正本货代提单。

出口方委托其办理报关、制单等手续,其仅仅与国内货运代理企业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的货代企业。

而由于承运人为国外买方指定的货代,一般与国外买方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出现无单放货的几率较于其他情形更大。

一、关于起诉主体一般情况下,货主同时作为托运人为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体。

此时,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作为权利人证明,同时提交货物被放行及货款损失的证据。

然而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托运人并非实际货主的情况,那么此时应当由谁来提起无单放货的诉讼呢?托运人与货主不一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货运代理人,一是托运人为货主的贸易代理人。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问题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问题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摘要:本文就无单放货是侵权还是违约进行了分析。

无单放货是海运界的一大顽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取决于对提单的定性,所以本为也简要分析了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鹿特丹规则对此的影响。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问题是海运界一个顽疾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海上承运人。

在目前的租方掌握主动权的海运市场环境下 ,若承运人坚持凭单放货 ,会面临客户流失、利益减损 ,并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商业风险;而若打开无单放货的闸口 ,虽可维持客户 ,保证货源 ,但是一旦发生错误交货 ,导致提单持有人追究无单放货责任 ,对承运人的教训也是惨痛的。

根据 cmi统计 ,在班轮运输中 ,无单放货的比例为 15 %左右 ,租船运输中达到 50 % ,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运输高达 100 % ,以致在“the sagona”一案中有着14年经验的油船船长声称 ,”我从未见过正本提单”。

目前很多租船合同中都加入无单放货条款 ,即承运人在目的港无须提单交货 ,凭租船人的指示或者收货人的保函即可。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典型性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一)”兴利公司诉印度国贸公司”案此案发生在1991年,印度国贸公司因无单放货, 引发对货物所有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的持有人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

当提单项下货物被他人占有时,提单持有人权对占有人提起确认货物所有权和返还货物之诉。

此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提单的认识是绝对的物权凭证,只要是无单放货必然构成侵权。

(二)”科达·玛珠”轮案1993 年,”科达·玛珠”轮一案改变了提单作为绝对的物权凭证的地位。

在该案中, 因单证不符, 买方拒付货款, 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

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 并收取了部分货款。

因余款未得到偿付, 卖方依据提单起诉船舶代理无单放货。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特别重要的是, 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 标志着该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故原告依据不再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 向……索赔货款及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是承运人无单放货获得胜诉的第一例,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贸易合同下卖方在无正本提单放货中的诉权

贸易合同下卖方在无正本提单放货中的诉权
包括 托运 人 。

度有 了很大 提高 ,使得 海上 运输 时间 大为缩 短 。而提 单 由于环 节 太 多 ,其 流 转 速 度 往 往跟 不 上船 舶 的节 奏 ,经 常 出现船舶 已到 目的港而提 单未 到 的现象 。实
务 中出现 了无 单放 货或者 在 正本提 单未 到时 出具 副本 提 单加 保 函提取 货 物 的变通 方 法【。第 二 ,承 运人 对 l 1
此在元单放货的案例中,多数是收货人在没有得到正
本 提单 的情况下 ,从 承运人 处提 取货 物 。而 此 时的卖 方 或者开 证行 虽然拥 有正本 提单 ,但 丧失 了对货 物 的 控 制 ,从 而面 临得不 到货款 或者 其他利 益损 失 。根 据
提 单 持有 人 的选 择请 求 权 ,但 CF 的卖方 作 为正 本 I下 提单 的持 有人往 往 因为不 能举证 而只 能 向承运 人提起
无单 放货 的危 害认识 不足 ,仅 仅考 虑提货 人 的信誉 ,

贸易合同下卖方行使两种请 求权 的条件
违约 责任 和侵权 责 任 的竞 合 ,是指 行为人 实施 的
某 一行 为具 有违 约行 为和侵 权 行 为的双 重特征 ,从 而
而且 由于无单放 货 现象 的大量存 在 ,多数 承 运人认 为
方面 问题 ,根 据 《 海商 法 》 、 《 同法 》 、 《 合 民法通 则 》等 有关法 律规定 ,总结 中 国海 事 审判经 验 ,参 照 国际海运 惯例 、国际海事 公约 ,借 鉴 国际海 事 司法 的 通 常做法 ,最高 人 民法 院民事 审判第 四庭 起草 了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无 正本 提单 交付 货物 案件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定 》 )并 于20 规 09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人 保 证他 有 此 项 权 利 。 ” 《 运 单 统 一 栅 海 》的 这
项 规 定 表 明 , 在 使 用 海 运 单作 为 运 输 合 同 的 证 明 时 ,托 运 人 不 仅 自 己独 立 与承 运 人 订 立 运 输 合 同 , 而 且 在 接 收 货物 方 面 ,托 运 人 是 作 为 收货 人 的代 理 人 而 与 承 运 人 订 立 合 同。 即 , 收 货 人 取 得 提 货 的权 利 是 基 于 一 种 推 定 的 代 理 关 系 。 因 此 ,在 海 运 单 中 , 托运 人 具 有 双 重 身 份 : 既是 托 运人 ,又 是 收 货 人 的代表 。 这种 制 度 在 提单 的 立 法中是 很 少 见 的。
项 下 货 物 的物 权 归属 于 记 名 收 货人 。 法 律 强 调 记 名
提 单 不 得 转 让 , 旨在 保 护 记 名 收 货 人 的 物 权 。 由 此
可 见 , 记 名 收 货 人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无 权 转 让 记 名 提
单 。 当 然 从 物 权 方 面 看 , 记 名 收 货 人 可 以 转 让 记 名
生 极 大 的 危 害 , 使 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不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从 而 使 出 口 商 或 真 正 的 货 主 的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事人 或 关 系人 从 中得 到 有益 启 示 。
记 名提单具 有提单属性
失 。 事 实 上 ,海 运 单 与 记 名 提 单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
原 因 所 在 , 同 时 也 是 承 运 人 放 货 时 只 须 验 明 收 货 人
为 ,记 名 提 单 不 可 转 让 ,它 不 是 物 权 凭 证 ,因 而 收

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讨论

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讨论

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讨论摘要:虽然无单放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港口的堵塞压力,但是无单放货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来说有很大的危险性,其可能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的钱货双失,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责任性质以及承运人责任限制角度来对无单放货问题予以探讨,以求能够有初步的了解。

关键词:无单放货常见形式责任性质责任限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相当普遍。

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 cmi)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达到50%,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运输高达100%。

很多租船合同都有这样的规定:承运人在目的港无需凭提单交货,只凭租家指示即可。

而且,这种现象还呈上升趋势,随之引发的无单放货纠纷越来越多。

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货物的出口大多是按照fob 贸易术语进行的,这加大了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托运人收不到货款的可能性,近几年海事法院频繁受理因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案件,这也正说明了无单放货的危险性。

为了更好的理解无单放货,保护我国货主的利益,以下将就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海商法》严格规定承运人要凭提单交货,不管是何种提单,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承运人需对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造成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有:第一,船速提高,提单在买卖过程中的背书转让,提单、信用证等的审核程序复杂等原因致使收货人取得提单的时间晚于货船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同时,由于货物不易保管、港口国严格要求收货人的提货期限、承运人想争取更多货源等原因使得承运人不得不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及放货人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及放货人法律责任


RmlrCce abe yl上诉案件中, 英国枢密院对承
三、 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在提单延 因为海运承运人和船长在将货物交给凭提单
情况下, 人 ( 发货 托运人) 将货物装船后将 提货的人时。 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 运人交货的 义务做出 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 误的 或其代理人) 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 性的义务.相反, 如果用于提货的伪造提单与 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 自 己承担 承运人(
属于真实所 有权人之 货物的 行为. 而新加坡 人的放货请求也为许多承运人所接受.但是, 通知, 权且也有义务 他有 将货物 交付予向 占 其出
h a ia 一旦发生问题, 真正的 示正本提单者, 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 收货人 上诉法院对 TeSln 一案的判决再次确认 接受并不意味着可行,
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责任。 但此处无 单” 但凭伪造提单放货等与无单放货对合法 , 也有人统计后得出结论; 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 不能再向 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 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我认为, 这 中 存在 1 , 5 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 % 油的交易 单放货必须有一个前提。
即 中高达 10 .本文对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做一 的指示人必须是该指示提单的适法持有者, 种情况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视伪造提 0%
传、 报等通讯方式通知) 其在卸货港的 不承担责任. 运至新加坡。由于收货人尚未付款, 提单也并 以电 电
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 已收回) 的 未转 至其手中。 货物卸 船后被 存放在新加坡港 代理人, 五、 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 以下简称凭保函放货)这是 , 务局的仓库中, 收货人而后凭银行保函提走了 情况下交付货物。通过装港代理给船公司发 加保函交付货物( 在短线运输及石油 电, 请求放货给收货人. “ 做法在 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 这种 电放 的 货物.英国枢密院判决, 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托 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 运输中已经非常普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 运人的损失, 而提供保函的 银行则负责赔偿承 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普遍。 资信好的企业, 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 但是 国际货 代公司 瑞士丹沙国际货代公司, 其业务 行、 运人的损失.若交货出 于普意, 而且船舶所有 0~8% l 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 人未接到任何第三方对此货物主张所有权的 中79 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 这仍然无法改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doc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doc

作者:罗曦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出现,开始和贸易商人相分离;提单这种工具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能向单证持有人放货,提单也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1。

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2。

这意味着:(1)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2)正本提单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3)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3。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

究竟无单放货的性质如何?无单放货又将发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试图从无单放货的性质、责任归属以及例外等几个方面,对无单放货这一焦点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性质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㈠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本文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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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袁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无正本提单放货在国际贸易中逐年增加,对它的研究也日
益得到重视。本文对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入手,分别分析了在四种情况下将导致何种责
任,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提单 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违约责任 承担侵权
责任
一、 引言
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
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
保证。” 所以,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把货物给予托运人的依据,也是他
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还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性质。
海运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承运人只有在收货人出示正本
提单时才可以交付货物,但是,由于正本提单往往不止一份,所以只
有掌握全套正本提单,才可以有效掌握货物的所有权。
然而,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件逐渐增加。据统计,在
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而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是
无单放货,尤其是在某些重要商品的交易中,如石油、矿物等。在实
务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下文将分别作以分析。
二、记名提单中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
记名提单有成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
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根据这种提单,指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
货。1这种提单具有不可转让性,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的交易对象
就已经确定,在此基础上,是否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就有着不同的观点,
世界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允许和不允许的结果在于法律把承运人不
凭提单交货后的风险赋予谁,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允
许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反
之,法律规定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无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那
么托运人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在理论界,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
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在实
践中,这三种学说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在 80年代末到九十
年代初,提单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的物权凭证,因此,凡是无单放货就
被认为是侵权。在审判中,只要存在无单放货,承运人一定就承担侵
权责任。从1993年到1997年,仍然把提单视为物权凭证,但是并不
是绝对的物权凭证了。从1997年以后,把无单放货的性质从侵权变
为了责任竞合说,即承运人可以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随后,在2009年3月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
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所有人可以要求承
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指出:“本规定所
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因此,现在,

1
杨威夷.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世界海运,1988,(1)
在我国,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违约或者侵
权责任。这在随后的有关判决中都有体现。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
无单放货的定性在个案中都是有所区别的,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
同关系的情况下,首先认为无单放货纠纷为违约纠纷,只有当事人之
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时候,才认定为侵权纠纷。
1. 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般过失下的无单放货,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托运人为收货人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应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
责任。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仅证明了在承运人和
托运人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还表明了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
因此,承运人一旦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提单上的义务,将构成违
约行为,并承担违约义务。而当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收货人时,承
运人的“善意无单放货”即为违约行为,承运人要对提单持有人
承担违约责任。
(2)非托运人为收货人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应依据提单的交付请求
权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在我国,提单属于广义上的有价证券,提
单的拥有者可以主张该提单所表示的债权。此债权从提单签发时
开始,到提单注销时结束,其产生和存在并不以运输合同的产生
和存在为前提。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未履行法律规定之债的行
为,因此应视为违约行为。
2. 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发生在恶意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具
体情况包括:(1)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恶意串通,明知
收货人不是正本提单的所有人,仍然向其放货,或明知会损害提
单持有人或托运人的利益而故意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2)承
运人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而构成疏忽大意从而构成无正本提单放
货。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仅是提单的物权性质,而且在于承
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货物的不当处分的责任。
三、 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在不记名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把承
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同时承运人(通常以电传、电报的形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
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这种情况在
实践中非常常见,被称为“电放”。很多有名的大货代公司就使用这
种方法,并建立了各自相关的内部网络。但是,这种做法一旦发生
问题,当真正的收获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时,承运人并不能因此免
责,仍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四、依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
在依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1)如
果该伪造行为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必然要对自己的不当行
为负责。(2)如果提货人出示伪造的提单提货,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
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声明,承运人错误交货的,是否负责应当分情况
区别对待。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一个具有海商事基本
知识的人,凭肉眼即可看出,则承运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凭肉眼
不可以分辨,则承运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海运承担人和船长在
交货时,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性的义务。
五、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在短线运输和石油运输已经非常
普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
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质,无论谁出具保
函,承运人的不交货行为就是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六、小结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的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无单放货行为
本身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是至关
重要的。承运人必须意识到无单放货的风险,对收货人提供的保函进
行严格的把关。谨慎选择卸货港船代,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采取适
当的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2


2
雷霆,无正本提单防洪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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