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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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袁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无正本提单放货在国际贸易中逐年增加,对它的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视。本文对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入手,分别分析了在四种情况下将导致何种责任,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违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一、引言

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所以,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把货物给予托运人的依据,也是他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还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性质。

海运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承运人只有在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时才可以交付货物,但是,由于正本提单往往不止一份,所以只有掌握全套正本提单,才可以有效掌握货物的所有权。

然而,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件逐渐增加。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而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是无单放货,尤其是在某些重要商品的交易中,如石油、矿物等。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下文将分别作以分析。

二、记名提单中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

记名提单有成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根据这种提单,指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1这种提单具有不可转让性,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的交易对象就已经确定,在此基础上,是否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就有着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允许和不允许的结果在于法律把承运人不凭提单交货后的风险赋予谁,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允许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反之,法律规定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无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那么托运人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在理论界,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在实践中,这三种学说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在80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提单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的物权凭证,因此,凡是无单放货就被认为是侵权。在审判中,只要存在无单放货,承运人一定就承担侵权责任。从1993年到1997年,仍然把提单视为物权凭证,但是并不是绝对的物权凭证了。从1997年以后,把无单放货的性质从侵权变为了责任竞合说,即承运人可以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随后,在2009年3月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所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指出:“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因此,现在,

1杨威夷.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世界海运,1988,(1)

在我国,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这在随后的有关判决中都有体现。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无单放货的定性在个案中都是有所区别的,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首先认为无单放货纠纷为违约纠纷,只有当事人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时候,才认定为侵权纠纷。

1.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般过失下的无单放货,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托运人为收货人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应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仅证明了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还表明了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因此,承运人一旦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提单上的义务,将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义务。而当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收货人时,承运人的“善意无单放货”即为违约行为,承运人要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托运人为收货人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应依据提单的交付请求权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在我国,提单属于广义上的有价证券,提单的拥有者可以主张该提单所表示的债权。此债权从提单签发时开始,到提单注销时结束,其产生和存在并不以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存在为前提。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未履行法律规定之债的行为,因此应视为违约行为。

2.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发生在恶意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具

体情况包括:(1)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恶意串通,明知收货人不是正本提单的所有人,仍然向其放货,或明知会损害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的利益而故意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2)承运人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而构成疏忽大意从而构成无正本提单放货。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仅是提单的物权性质,而且在于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货物的不当处分的责任。

三、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在不记名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承运人(通常以电传、电报的形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被称为“电放”。很多有名的大货代公司就使用这种方法,并建立了各自相关的内部网络。但是,这种做法一旦发生问题,当真正的收获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时,承运人并不能因此免责,仍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四、依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

在依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1)如果该伪造行为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必然要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2)如果提货人出示伪造的提单提货,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声明,承运人错误交货的,是否负责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一个具有海商事基本知识的人,凭肉眼即可看出,则承运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凭肉眼

不可以分辨,则承运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海运承担人和船长在交货时,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性的义务。

五、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在短线运输和石油运输已经非常普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质,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的不交货行为就是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六、小结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的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无单放货行为本身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是至关重要的。承运人必须意识到无单放货的风险,对收货人提供的保函进行严格的把关。谨慎选择卸货港船代,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2

2雷霆,无正本提单防洪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b5013550.html,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一、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 (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若货物买卖双方相隔的比较近,这种情况则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加快船只的流转速度,就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

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二)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通,恶意无单放货。 在贸易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 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解释,在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种情况下,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境外买方。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代理。当这些企业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上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结果。 (三)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种类 空运提单(Air Way Bill)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扰。空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也不以交出提单作为提货的条件。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电放提单(Cable Release or Telex Release)是指提单电放就是电报放货。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在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或者称“待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或者称“转船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t B/L)是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Liner B/L)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L)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不记名提单(BlankB/L or Open 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指示提单(Order B/L)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Or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Or Non-negotiable Receipt)是指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

海运提单及如何填制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

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 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

[无单放货,承运人,形势]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进入21 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 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类型及风险防范建议 2.1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为了减轻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及缓和各方关系,航运实践中出现一种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即承运人凭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交付货物。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在当前无单放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良策,但这并不代表承运人就高枕无忧了,因为提货保函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风险转嫁给提货人的一种赔偿协议,其仅仅在承运人、担保人与提货人之间发生效力,当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出现时,保函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面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主张,承运人不能拒绝,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给予第三人应有的赔偿后,再凭保函向提货人追偿。此外,保函是否有效需经过法院的认定。商业行为中,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是有效的,恶意的保函无效。保函能否真正为承运人提供足够的保证效力,与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密切相关。在这样的情况下,保函的质量决定了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大小,以及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现后,承运人能否得到合理的赔偿。因此,承运人在接受保函(必须是保函正本)时,要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定。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有足够的无抵押、产权清晰的不动产。 承运人最好接受国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切忌接受提货人个人提供或由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保函。1981 年北京某公司诉ZWY总公司无单放货案中,ZWY 公司接受的是泰国军人银行的保函,案发后,在多方协调下,无单放货的责任由泰国军人银行承担,赔偿发货人全部损失货款及利息,承运人由此成功转嫁风险。同时,保函的内容应做到规范、清晰,尽可能广泛,以涵盖无单放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被保证人、保证的具体事项、保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及思考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量日益递增。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衔接出现问题,就可能会产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2004年和2005年我院受理的海商合同纠纷案的统计数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无单放货案件比例最高,达65%之多,而且此类案件标的小的数十万元人民币,在的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因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国内的货物出口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外贸合同货物交付的条款、付款的方式,货代的规X性,承运人的凭单放货等实务性问题,又涉及《国际海运条例》、《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国内法律规X之间的冲突问题,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和航运市场,甚至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司法形象。本课题组对我院近两年的无单放货案件逐一进行查阅,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以下调查报告,望对规X航运市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所裨益。 一、近两年本院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现状 (一)收、结案概况 从数据分析,在这48件无单放货纠纷案中,以承运人单独作为被告的34件,占71%,以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14件,占29%;判决结案的16件,调解结案的10件,撤诉的2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分别占其中的34%、21%、43%和2%;判决结案的16件中,除1件因原告不能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而被判决驳回外,其余均判决承运人单独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出现的新情况 为进一步调查海上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分析无单放货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原因,为规X我市及我省物流及海运市场秩序,妥善解决无单放货纠纷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下半年,我庭分三次与相关外贸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船务公司分别召开座谈会,对现阶段无单放货纠纷的几种新情况作如下分析: 1. FOB贸易价格条件下的无单放货纠纷不断增多 就出口贸易而言,一旦接受FOB价格条件,意味着由买方订舱指定承运人,国内货主作为卖方通常并无风险防X意识,仅赁买方给予的一个联系方式,找到一家素昧平生的货代公司,听凭其处置货物的出运事宜,根本无法掌控货物的流转环节。承运人并且通常是无船承运人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接受保函无单放货,使国内货主徒有一纸由莫虚有的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提不到货、收不回货款,直至救济无门。 2. 货代市场无序竞争,以货运代理之名行无船承运人之实,不签发HOUSE提单,以规避承运人责任。 货代通常具有双重代理职能,既可以单纯作为货主的装货港代理从事货物装箱、储运、报关、订舱等事宜,也可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但货代市场目前还出现了不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形,比如货代A与货代B进行航线合作,货代B具有某一固定航线的优势资源,包括配备有相对固定的目的港放货代理甚至有较优惠的运价。A为了防止货主与B的直接接触,通常直接签发HOUSE提单给货主,而货代B在接受各处货源后,并不向货代A出具任何提单或其他货物接收的凭据,即直接向海运承运人订舱并取得海运提单。故一旦B实施了无单放货,货代A须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却无任何凭据向货代B提起追偿。可以说,这种货代合作方式虽合乎资源共享的市场规则,却导致了利益、职责方面的严重失衡。再比如,以货代收据(CRF)代替货代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等海运合同纠纷,货主无以主X物权的凭据,亦造成货代市场的混乱局面。 3. 货代XX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造成责任承担主体或能力上的缺失。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必须向我国交通部进行提单备案,缴纳责任承担保证金。但目前货代无证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不在少数,不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证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三大类。其中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具体性技术性的纠纷,人们对之较易形成一致的认识。而对于无单放货,由于它涉及提单本身的形而上思考,故更为深刻而复杂。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在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针锋相对,作为调和两者的产物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帜有尔鲜明,留下争论余地。而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殚精竭虑,妙论叠出,其中不乏言之成理者。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认识虽未尽一致,但都在各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阐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益探索。 然而,法的精髓在于统一。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众说纷纭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而消弭纷争,统一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如何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统一认识,探索一条道路,使之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思考的。今不辞浅陋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 of cantract,Receipt of good,Document of title.我国《海商法》亦特此观点,但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托运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托运人人(二)收货人(Consignee) 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 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记名收货人 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 凭指示,即“空白抬头” 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记名指示 (注:Applicant:指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 ④“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

⑤“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凭托运人指示 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写 (三)被通知人(Notify party,Notify,Addressed to)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记名”式的,即 在收货人栏中填上了买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则在该栏中填【买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填上:“THE SAME AS CONSIGNEE” 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凭指示”式的,则该栏目中填写货物到达目的港(地)船公司需要通知的人,一般情况下,该栏目填写的内容与托运单内容相同,即【买方或进口商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的单位名称;×××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四)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但驳船用“Lighter”字样填入此栏目。 (五)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的含义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 电放提单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seaway bill 是快捷提单(express bill)的一种, 收货人在目的港只需证明自己身份与提单上的Consignee一致就可以在缴缴清local charges(若是FOB,还要缴清运费)后提领货物, 而不需要出示任何提单哪怕是副本。因此。seaway bill是一种对客户极为便捷的海运单据。甚至比电放要方便多了,电放还需要起运港船公司发邮件或电报通知目的港。但seaway bill对客户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船公司带来了极大风险。比如说若是CNF货,客户在开船后不需要付运费买提单,收货人仍能在目的港提领货物。故船公司对签发seaway bill通常是非常谨慎的,一般都是针对运费预付的货才可以做SEAWABY BILL。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 正本提单是收货凭证,买方要凭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 电放提单就是电报放货,程序上买方只要凭你传真给他的电放提单的传真件就可以办理提货; 如果你的货都快到港了,船公司还没给你正本提单?是出正本还是电放通常在你给船公司下委托的时候就确定了,如果要修改成电放,船公司会在你返回正本提单的前提下而且凭shipper出具的电放保函才给你电放。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 1)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一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任何一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单一起流转。发货人shipper发运后,一般是通过银行(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收汇)将全套正本提单转交收货人consignee(发货人只要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就给发货人支付货款;收货人只要向银行支付货款,银行就把从发货人那里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就可以提取货物),或通过国际快递(非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时)转交收货人。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

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正本提单遗失,重新签发提单担保函

正本提单遗失,重新签发提单担保函 致: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注:我司名称请以实际发生业务分公司名为准,其中宁波公司不用加**分公司,此行请自行删除,谢谢) FM: 关于: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件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唛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安排上述货物由上述船舶承运。 但正本提单不慎被我司遗失。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现请求贵司重新签发第二套正本提单给我司以便提货,我司保证为上述提单的最终合法持有者。 考虑到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 由于是按照我们的请求签发上述第二份提单并放货给收货人,对于贵司、贵司雇员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承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我们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您们不受任何损失。 担保人: 提单上发货人(SHPR)签章货运代理人签章 (正本公章)(正本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1、本担保函要求发货人提供正本;2、本担保函涂改无效;3、本担保函只适用与提单上同一发货人(SHIPPER);5、本担保函必须加盖担保人公章。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

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 [摘要]在海运实践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单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义务。然而,由于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提单速度流转的滞后,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无单放货。本文将通过对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提单;单放货;承运人责任;保函 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海上贸易日益增多,海上货物运输已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环节,提单也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但由于航运时间的缩短,船运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风险,通常应收货人的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出

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便将货物交付于对方,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无货可提。 一、无单放货的产生 (一)无单放货释义 研究无单放货的概念,要先了解提单,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有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已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根据适用效力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这里的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构成无单放货的条件是:(1)承运人明知他人无正本提单而向其签发提货凭证(2)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控制了货物(3)承运人无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单放货中,无单放货的向对方不一定是正真的买方,即无单放货的对象有的是贸易合同中的真实买方,有的不是贸易合同中的真实买方。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 无单发货的产生原因概括起来有一下三点:第一,正本提单迟延,也就是说货单不同步。在过去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货人及时提货,而现在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以及银行审单时间过长导致提单晚于货物到达,改变了以往提单先于货物到达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减少货物目的港的停留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及费用负担,或由于提货人急于提取货物流通于市场,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

无单放货

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尹圆圆 [摘要]:提单制度是海运业的核心内容,提单作为海运各方贸易的凭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航运事业复杂多样,海运风险不可小觑,为了维护提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单放货更是大势所趋。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国际航运和贸易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商业快速效率的冲击,无单放货大量衍生并普遍存在着。同时,规制无单放货的法律还不完善,两种情况相结合,严重影响的航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无单放货的风险和防范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对策 国际贸易依赖于运输的发展,“有效率的大规模的商品运输,乃是商人资本主义求生存和扩展所不可缺少的”。对于海上运输而言,提单是海商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无单放货这一现象伴随着提单制度的出现而出现,尤其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无单放货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问题越来越多。其实,无单放货案件不仅在中国出现,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层出不穷。 海上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因此无单放货案件经常涉及多国当事人利益,解决好无单放货带来的纠纷与法律隐患,关系到国际海运事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前途,因此加强无单放货制度的研究和解决不仅每个国家自身责无旁贷,国家间相互合作,加强沟通更是不可

或缺。 一、无单放货性质和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产生及定义 凭单放货的优势不可置疑,但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获人能及时提货。”这一假设是建立在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方式之上。1随着集装箱的广泛使用,海上货物运输的速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由于提单流转的特殊性,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也就很常见了。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急于交货,而买方急于提货,这两种商业倾向结合的结果便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俗称无单放货。无单放货主要具有以下几种形式:(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2)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船舶航速极大提高,但是由于单据流转需要经过层层关口,速度相对就会慢下来,如果船舶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和尽快开始投入新的航次,会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无处追偿,因此,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二)无单放货与错放货 1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60页。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摘要】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他人在提货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时就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当代航运中经常出现的状况。随着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所需求的高速流转,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他人的情形愈演愈烈。无单放货不仅反映承运人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情形里该怎样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免责 近年来无单放货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在东南亚,70%的航运货物都是无单放货的,在日本这个比例是60%,而我国的数字竟然高达90%。法律明文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要根据提单放货,但是海运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对短期资金链的需求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无单放货如今“不足为奇”。可是,真当无单放货现象引起纠纷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呢?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定义 现代航海领域统称的无单放货,就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或其他负有交货义务的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着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没有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1]。但如今,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 究竟无单放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综合一系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 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海运技术,使得原本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到达的航船如今只需几天的时间就能到达,大大缩短了货物在海上漂泊的时间。 2.银行结算方式的速度跟不上海运额定速度 如果单纯的只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也不会产生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银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速度是跟不上航海的速度的。卖方将提单交给汇出银行,汇出银行审查完提单之后再将货款转入到汇入银行,这是一个相对于航海而言漫长的过程。银行规定信用证结算的时间不得多于5天,那么两个银行处理提单审核的时间合起来就是在10天之内。而关键就是承运人往往10天之内早就已经在货物交货港等着提货人提货了。 3.短途海运国际贸易的增加 短途航运由于货到了提单却未到很有可能发生的,这时提货人没有正本提单,货已经在港口等着卸货、提货,承运人为了节省自己的时间当然是不可能一直等着提货人拿到正本提单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形就自然而然发生了。 4.提单被盗、遗失等情况 在提单被盗、遗失等的情况下,正本提单不可能再得到恢复,货物所有权人此时只能无单提货。 5.提货人经济方面有压力无力从银行赎回提单 提货人要想得到提单,就需要在银行交付货款后才能得到。然而有些货物所有人的资金链十分短,他们是依靠一笔货物卖出之后拿到的资金迅速投入下一笔

第八章 海运提单教案汇总

第八章海运提单 [学习目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计划学时]三讲6学时 [重点与难点] 重点: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难点: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海运提单的外贸单证业务中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两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讲(2个课时)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第二讲(2个课时) 第三节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第四节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三讲(2个课时)

第五节实训指导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一、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何谓海运委托书 海运委托书又叫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也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依据。 提问:1、哪一方缮制海运委托书? 2、海运委托书能证明什么? 二、海运委托书缮制样本 1、海运委托书的内容 参照书中海运委托书样本,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2、海运委托书缮制 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缮制依据。 三、租船订舱业务流程 结合书中租船订舱业务流程图,说明租船订舱业务过程。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明已将特定的货物装上船并经海洋运至目的地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2、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货运代理人因承运人没有合法登记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个范例

案例:货运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个范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佳能袜厂(佳能袜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亿兴物流有限公司(欧亿兴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亿兴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欧亿兴上海公司)原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认定,就涉案货物,佳能袜厂委托欧亿兴上海公司负责该批袜子从上海至墨尔本的运输事宜。欧亿兴上海公司接受委托后,向佳能袜厂交付了抬头人为欧亿兴公司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佳能袜厂,收货人为Y公司,装货港上海,卸货港墨尔本,交接方式为CY-CY,提单签发处显示“欧亿兴公司”的打印字样。欧亿兴上海公司确认该提单未在我国交通部进行备案登记。货物出运后,欧亿兴上海公司向佳能袜厂开具了订舱费等费用发票共计人民币4,060元,佳能袜厂支付了这些费用。 涉案集装箱的流转记录显示,该集装箱运抵目的港后已经被拆箱,并另行投入其他运营。佳能袜厂认为欧亿兴公司和欧亿兴上海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遂凭其仍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提起无单放货之诉,要求欧亿兴公司赔偿全部货款70,950美元的损失,欧亿兴上海公司在人民币80万元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佳能袜厂系涉案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及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欧亿兴公司是提单载明的承运人,佳能袜厂与欧亿兴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显示涉案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 CY),即整箱交接。在佳能袜厂证明了欧亿兴公司在目的港将应整箱交接的集装箱拆箱的事实,并据此作为欧亿兴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的初步证明的前提下,应由欧亿兴公司对其违反整箱交接义务的拆箱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证明集装箱内的货物仍然在其掌控之中、未被无单交付的举证责任。鉴于欧亿兴公司既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尚在其掌控之中,故并推定欧亿兴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佳能袜厂因欧亿兴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失去了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欧亿兴公司应向佳能袜厂承担相应的责任。 欧亿兴上海公司与佳能袜厂之间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现有证据表明,欧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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