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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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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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是指开发建设商或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时所需要支付给政府的费用,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政配套费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与房地产项目的规模和类型有关。

收费标准可能根据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开发密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市政配套费可以包括建设用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绿化景观建设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地区的城市发展情况和政策规定不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具体开发项目中,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E-mail推荐发送】【字体:大中小】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

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6〕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

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鸡政发[2011]20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鸡政发[2011]20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鸡政发〔2011〕20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和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步伐,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方向,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鸡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67号)和《关于鸡西市收取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黑价经字〔2009〕320号)精神,鸡冠新区一期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施工费用)可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

具体分配为供热45元、道路桥涵和绿化40元、上水10元、排水15元、煤气10元、环卫5元。

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鸡冠新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地域划分界限为东至红胜街、南至鸡兴东路,西北以文化路为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老城区改造和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代收,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供气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使用范围为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由市政府统一支配。

建筑红线外由市政府委托供热企业实施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经市政府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量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青岛市配套费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实施,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首先,对于青岛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用途,住宅用地的配套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商业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较高,而远郊和新开发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不同的住宅类型,如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其次,对于商业、办公和工业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与住宅用地相似,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用地配套费标准存在差异。

商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繁华商业区,因此配套费标准较高;办公用地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或者新兴商务区,配套费标准也相对较高;工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者工业园区,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调整。

政府会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需要,适时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求。

总的来说,青岛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建筑面积和地块位置来确定的,同时也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影响。

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配套费收费标准,共同推动青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健康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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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一种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热力、绿化、公园、文化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土地利用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

对于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应当根据其不同的发展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要兼顾居民的承受能力。

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建设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设施,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品质和水平。

最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城市治理和规划的手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均衡发展和优化配置,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平地确定收费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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