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建议-推荐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建议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
开创全县农村工作新局面,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
近年来,县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通过认真开展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实施“万名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工程”,农村党员队伍的结构得到改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以推进乡镇职能转变、差额选任领导干部试点和“公选”、下派村党组织书记为抓手,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乡村两级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落实养老保险和离任生活补贴,实行村干部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报酬制,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得到进一步调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整顿后进村,分类创建示范村,农村发展后劲不断增强;全面开展“双承诺双公开双评议”活动,积极探索农村党员服务群众载体,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不断推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农村党建基础设施得到根本改善。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和办法是符合我县农村发展实际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全面落实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1、落实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
县委负责制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工作部署、任务分解、工作指导、投入保障、考核评价、督促检查。
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县委委员和县四大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年深入联系点蹲点调研指导不少于10天,指导联系点制定好党建工作目标,落实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帮助联系点解决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深化“三级联创”和“双培双带”,做到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特色鲜明、成效突出。
人大创新监督方式经验典型做法汇报

人大创新监督方式经验典型做法汇报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以创新监督方式为抓手,以促进民生改善为目标,不断提升履职水平,有力助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强县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党的领导,创优履职平台,夯实履职基础。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放在县委决策中去考量,融入全县大局中去谋划,保持政治定力,依法履职尽责,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在职能定位上讲政治。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难点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大力推动县委重大决策的落地落实。
坚持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县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
*年,县委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强新阶段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高度,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人大工作搭建了平台,创优了环境。
在制度建设上求突破。
近年来,我们把制定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不断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先后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所作审议意见的办理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活动等管理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办法》《专题询问办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一系列办法和措施。
今年*月又对调查研究、审议报告、工作评议等人大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履职能力上重提升。
合理制定年度学习培训方案,将人大培训纳入县委干部培训计划。
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扶贫移民局、市发改局的专家教授分别就《》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干部参加北京、深圳以及省、市人大培训,扎实打牢履职基础;今年*月,在县委党校对全县乡镇人大*和人大机关干部共*多人进行了为期*天的集中培训,对《代表法》《选举法》《乡镇人大*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坚持会前学法制度,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学法内容,增强法律素养;增设预算工委、法制委和人大信访室,成立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增强了人大工作力量;深入开展“岗位创先争优”等一系列活动,不断提升为民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人大代表创新与实践于玉平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

• (三)《代表法》第二次修改。2010年10月,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一方面是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代表法》实施的十几年里,随着我国 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 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对代表履职有了更高的要 求和期待。同时,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 环境、条件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代表履职出 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 今天的汇报主要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代表 法的修改;二是青岛市代表工作开展的有 关情况;三是关于镇街人大的规范化建设。
一、关于代表法的修改过程
•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 下简称《代表法》),是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 权力、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的基本法律。自1992 年公布施行以来,《代表法》先后于2009年、 2010年、2015年进行了修改。《代表法》的制定 和三次修改,特别是第二次和第三次的修改,真 实反映了人大代表工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生的 深刻变化,反映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党的领导 下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伟大历程。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提 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 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了包括宪法在内的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1982年通过 了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1987年制定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从1979年到1992年期间,先 后两次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这一时期, 有关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工作,散见于宪法、 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 等有关法律之中。
审议人大报告发言范文

审议人大报告发言审议人大报告发言范文审议人大报告发言范文篇一:审议市人大工作报告发言提纲XX主任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通篇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总体要求,彰显了推进跨越发展、建设幸福XX的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主题。
报告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高屋建瓴,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工作打算针对性强,是一个客观、公正、务实的好报告。
四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实效,科学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和选举任免权,发挥代表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新进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完全赞同这个报告。
报告中提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建设综合实力领先的区域中心、特色突出的产业名城、优势明显的区域文化高地、共建幸福的美好家园这一奋斗目标,依法履职、努力工作,争取更大成效。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县长,我将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参加各种代表活动,履行好代表职责,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把工作做好。
(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
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总抓手,以县经济开发区建设为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全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经济强县”,建设“幸福XX”,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广泛集中民智,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及时了解民情,真实反映民意,结合群众迫切需要,提出可操作、能见效、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
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坚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知识,有效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如何做好县级人大信访工作

做好县级人大信访工作推进和谐社会构建桃江县人大常委会邓喜平[摘要] 文章论述了为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当前,县级人大做好信访工作应着重做到五个“切实”:切实深化人大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切实健全信访工作机构与队伍;切实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切实解决信访事项具体问题。
[关键词] 县级人大信访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大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何做好当前县级人大信访工作,笔者以为应着重做到五个“切实”。
一、切实深化认识切实深化对人大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是主动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前提。
人大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举报问题、申诉请求,依法由人大处理的社会实践活动。
人大信访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人大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其他各项法定职权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提高报备效率。
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
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5.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5.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试行)(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第四章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通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订的。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如果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三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体代表。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并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并发代表证。
对补选、增选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予公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吉政办发[1994]103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1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的《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5月17日发布1994年1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完善现代化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常见问题(三)
排版装订:双面印刷、左侧装订。平订时,外侧订眼距上下边缘70mm±4mm, 距书脊3mm~5mm。骑马订应订在折缝线上。
层级序号。公文的结构层次序号错用乱用,没有规范使用“一、”、 “(一)”、“1.”、“(1)”。有的用“第一”、“第二”。还有的用 ①②③和A、B、C,层次过多过细。
通知是平行文或下行文。
通知使用范围广、出现频率高、种类作用多。但主题 单纯,行文灵活,事项明确。
公告、通告、通知的发文级别及告知范围不同。如: 公告面向国内外(南海演习、小平逝世),通告面向 社会或行业(禁养大型犬,禁携危险品),通知面向 系统或部门。
从性质和内容划分通知的种类
一、指示: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通知》 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三、事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财富>全球论坛期间放假的通知》 四、会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的通知》 五、知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六、批转: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七、任免: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济环等2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八、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川菜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而发,内容明 确具体,表述准确果断。受文面窄,有必要时才抄 送有关单位。
批复与复函都是回答问题,表明意见,但批复针对 的是下级机关的请示;复函针对的是平级或不相隶 属的单位的来函。
标题:发文机关 + 表态词 + 请示事项 + 文种
不跨级批复,如中间有转 报机关,应批复转报机关, 而不是批复原请示机关。
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切实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主要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建议权。
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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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办理。
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多名代表联合提出。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准确、具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写。
第五条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收集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分类整理后,县人大常委会落实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件3个工作日内,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分管领导签批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七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回交办机关。
第八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注重实效、力求解决问题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自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办结。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
(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九条承办单位接到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的时间办理完毕,答复代表。
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困难的,应书面
报告交办机关同意,先行答复代表再继续办理。
第十条承办单位在办理中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应在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见面,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邀请代表参与办理。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以正式文件书面答复代表,内容要具体、详实、明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所在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可以并案办理、答复,但应在答复中注明并案办理的编号。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三条县人大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单位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工作的指导、联系和督办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采取对口联系督办的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跟踪督办,被确定为重点建议的将重点督办。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清,进展滞后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每年9-10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反馈调查,形成报告,提出意见。
调查中对每一件代表建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征求代表意见,代表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同时,列为督察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会同县委督查办公室将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全体代表,县人大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案。
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人大代表提出的优秀建议,分别按照30%和10%的比例,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领导责任不实,承办人员责任不清,办理过程敷衍塞责的;
(二)无故拖延,超过办理时限的。
(三)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办结的;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监督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直至责令辞职。
(一)办理工作质量差,重新交办后仍达不到要求,代表仍不满意的;
(二)办理中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实际问题的,对检查督办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文本,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