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

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

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

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含保单保险责任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含3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免责期;31天至90天内为减责期(含9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不享受保障待遇:在减责期内被保障人患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慰问金(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和休养康复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每份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11种(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3、会员因患有上11种(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0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

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在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

4、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

5、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七条互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因患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患病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京卡服务卡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纪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及办事处

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1993年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它的成立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酬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中国职工保障互助会总部在北京,在全国各中心城市都设立了办事机构。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拓的一项全新工作,他它是完善帮扶机制,扩大帮扶规模,实现“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用社会的、经济的途径和手段对工会职能的强化。它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正在发展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事业,它既有保险业的共性,也有自身的个性,去最大的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低收费、高保障、高回报。 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成立于1995年5月,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甘肃的唯一派出机构,负责在甘肃省内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办理互助保障业务。目前,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不仅覆盖到

了兰州地区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电力、国防工业、有色金属、石油、机械轻纺、教科文卫等各行各业的职工群体,并且通过在酒泉市总工会、张掖市总工会、武威市总工会、白银市总工会、天水市总工会、平凉市总工会设立代办处,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延伸到兰外地区。以兰州为中心,辐射全省的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自成立以来,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省、市总工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业务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截至2012年10月,参保单位累计达1750家,发展会员逾35万人。已为26596名患病和遭受意外伤害的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2356万元。有效减轻了职工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了职工群众的保障水平,为职工群众筑起了又一道抵御风险的屏障。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 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本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第三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各会员筹集而成,会员人会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任务如下: 1、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2、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年满18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八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要交纳会费,于会员人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会员对已认可、但未交纳的会费不得以对互助会或对其他会员的债权抵销。 第十条会员未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不得将会费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互助会举办的各项互助保险活动; 2、推举和被推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3、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按规定享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收益。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2、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3、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险计划; 4、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的活动; 5、对互助会诚实、信用,不从事损害互助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的报告; 2、推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成员; 3、审议通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发展规划和财务报告; 4、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修改互助会章程; 6、决定互助会其它重大事宜。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普通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一)部分的医疗费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首次住院扣除1300起付线后按60%比例领取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起付线后按50%比例领取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单病种住院费用仍要扣除起付线。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参保人员,能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证明的,首次住院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领取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 在 职 职 工 问互 助 答保 障 计 划 中互会马鞍山代办处 咨询电话:2475157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提纲 为缓解在职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遇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以及在职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必须一交性缴纳人民币10元的会费,取得会员证,享受总会和办事处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和有关活动。会员入会以自愿为原则,会员地位平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 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附件1: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中职保北办[2009]03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代办处: 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为推动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为全市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市总工会决定为全体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 现将《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把这项利民、益民的好事办好办实,各代办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掌握保障计划的各项条款,及时做好出险职工的理赔申报工作,维护出险职工的利益。 对已建立职工互助保险代办处的区、县、局、总公司,以代办处为申报单位。未成立代办处的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应建立职工互助保险代办处,并设立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人员。 望各代办处要以这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覆盖面,使全市更多的职工参加到职工互助保障

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让更多的职工拥有职工互助保障,享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 具体事宜请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67656620、67685237、67697726 附件: 《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 2009年8月13日

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 (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 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为推动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实事好事,市总工会决定为全市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互助保障,并提供京卡·互助服务卡,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全市工会会员手中,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应有贡献。 保障功能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保障对象 1、京卡·互助服务卡坚持普惠制原则,凡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均为保障对象。 2、申请京卡·互助服务卡必须具有工会会员的资格,并在市总组织部备案。 3、在每一保障责任期到期的十五日前由市总工会京卡.互助服务卡管理办公室提供增(新增被保障会员)减(因退休、身故、调离本市等原因不在享受其保障的会员)会员的变更情况及全市被保障会员实数。 二、保障范围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广东省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

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60元,最多不超过54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扣减3日,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文件新版(附表一)

附件一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6类:(各种原位癌除外)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 3、卵巢癌; 4、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5、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6、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未患有保障范围内的6类疾病,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l、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8、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免责期(含3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免责期内发现患有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从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含9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减责期内发现患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原位癌除外),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6 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两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0元女工特病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精)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的经济负担, 进一步健全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 针对本市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特制订“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本计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凡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 女性未满 55周岁、男性未满 60周岁,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加本计划。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70%,参保职工少于 30人的单位, 必须 100%参保。 第三条参保单位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本计划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非会员应先办理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后方可参保。 2、参保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月或上月的 104表(或能提供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情况的报表复印件。 第二章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费 60元。 第五条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允许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七条被保障人自起保之日起执行 30天免责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 15天内续保, 起保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不再执行 30天免责期,超过 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 30天免责期。 第九条最高保障金额为 7200元(累计给付 180天。 第十条本保障责任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或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 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 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 4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 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 7200元 (累计给付天数 180天 , 领取互助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因病情需要在 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 , 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 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 3天住院天数。 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 4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本计划不负住院津贴保障责任: 1、在起保日前已退休的人员; 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4、在起保日后 30天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一年期)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郑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人,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一份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 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

(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方案2015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 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意外事故、烧烫伤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

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要全体在职人员100%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精)

附件4: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

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

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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