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及相关法律规制

浅析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及相关法律规制
浅析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及相关法律规制

浅析“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及相关法律规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林漫佳 吴正 杨麒焰 冯晓莹 朱乙壬

【摘要】作为新兴的网络行为模式,“人肉搜索”在受到广大网民追捧的同时,也遭到了各界的批评和指责。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国内外学说对“隐私权”的一般理解,分析、界定“人肉搜索”可能侵犯的隐私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制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 侵权 法律规制措施

一、前言

“人肉搜索”,一个令人又爱又恨的名词,自诞生之日起,它就游走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先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近年来,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审判”,并公布其个人信息令其无所遁形,有时更伴随过激性攻击言辞与行为,令这些“被搜索对象”的身心遭受恶性压力。“人肉搜索”中最具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会在网上贴出“人肉”的照片、地址、电话等更多个人隐私,这种未经授权就把他人的资料公开的行为是对隐私权赤裸裸地侵犯。但“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其本身含义、概念、构成要件还没有统一认识,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致使“人肉”中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也不能得到保护。法律界专家呼吁,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而我们也认为,必须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问题加以探讨研究,从立法方面加以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 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隐私权的概念

在隐私权法领域,美国有最为成熟的理论水平.沃伦和布兰戴思在《论隐私权》一文里面主张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英文叫做right to be alone。这个“独处的权利”现在成

了隐私权比较通行的一种看法,认为隐私权就是使自己和这个社会隔离开,使私人的事务和公共事务隔离开的私权利。所以,它的核心就是独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它的看法。比如说,有人认为它是私密关系的自治;有人认为,它是私生活的自由;还有人认为,它是资料的保留,等等。应该说,到目前为止,隐私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但是总体上来说,美国的隐私权制度本身处于不断扩张的趋势。最初在沃伦和布伦迪斯的时候,当时大家普遍认可的主要看法在独处,现在扩张到信息隐私、谈话的隐私、网络环境下的隐私,特别是个人的自决隐私以及亲密关系等。甚至自主自决这些也都认为是隐私的范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本文采用了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认为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美国的隐私权从性质上来看可以说是双重的,既是宪法上的权利,也是普通法上的权利。在隐私权最早出现的时候,实际上是普通法上的权利,沃伦和布兰戴思起初讨论隐私权的时候,是认为隐私主要是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应当保护的权利。事实上,他们是把它看作是一种侵权法上的权利。但是后来美国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又逐渐的把隐私权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这是通过一系列案例把它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

概括起来,在我国,我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网络词汇,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去理解“人肉搜索”。在狭义上,“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

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并把搜集到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曝光、传播,进而影响到被搜索人的正常生活的行为模式。而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既包括狭义意义上的人肉搜索的行为模式,也包括“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络运营模式,如百度知道、雅虎知识堂等,其抽象定义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

本文将从狭义意义上对“人肉搜索”进行探讨。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人肉搜索”的特征是指“人肉搜索”区别于其他行为模式的主要标志。对于“人肉搜索”具有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本文作者认为,“人肉搜索”主要有以下特征:1、“人肉搜索”是多主体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参与搜索和提供线索、信息的网民以及参与评论、谴责甚至攻击的网民。除此之外,“人肉搜索”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

2、 “人肉搜索”是一种复合行为

如前文所述,“人肉搜索”具有多个主体,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做出了独立的行为,所以,“人肉搜索”是由多个行为组合而成的一种复合行为。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1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主动整理、收集、发布关于“人肉搜索”的相关信息,对“人肉搜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以致于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能够在网络上轻而易举地被获取。

3、“人肉搜索”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被搜索对象在其真实身份及其他私人信息被公布之后,往往会遭受到来自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骚扰和攻击,其个人甚至是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破坏,有的还受到人身攻击。如“死亡博客”案中的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王菲也因工作单位被骚扰而被辞退。因此,“人肉搜索”可能对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伤害,其伤害的范围及程度都超过了一般的侵权行为。

(三)“人肉搜索”可能侵犯的隐私权

结合上文中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认为在人肉搜索中最有可能被侵犯的隐私权,归纳起来包括如下几个大类

1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REN》,载《中国法院网》,2008年8月12日。

1、私人生活秘密权

私人生活秘密作为公民的重要隐私,范围十分宽泛,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家庭隐私、恋爱史、疾病史等。这些秘密信息非经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非法披露。

2、通讯自由权

公民的通讯自由不受侵犯,纸质的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话清单等都属于此类隐私,未经过本人的同意,擅自拆阅、翻看或是删除的都构成侵害公民的通讯自由。

3、空间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这里所谈到的“空间”既包括传统的空间,也涉及到网络中的虚拟空间。传统的空间主要包括个人居所、旅行行李、书包、口袋等。而虚拟空间则包括电脑系统、网站、邮箱、博客等。

4、生活安宁权

公民对自己的生活安定和宁静拥有一定的权利,可以排除他人对他正常生活的骚扰。2在“人肉搜索”中,网民除了在网络上公布、传播被搜索人的信息外,常常还依据该信息对被搜索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被搜索人的正常生活。这种侵害行为从广义上来说也是对隐私权的侵害。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其危害不能低估,相应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隐私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由于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人肉搜索这种行为作出相关的规定,导致人肉搜索中可能侵犯到的隐私权也无法得到保护,那么,怎么才构成侵犯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呢,首先,我们先从侵犯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加以探讨,我们认为: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成立和归属的核心,其所要解决的,乃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自由意志理论的主观过错说假定每个理性人都有自由意志,其行为决定于其意志,每个人仅为其意志负责,无意思则无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基础决定了其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过错、具有加害的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二)“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应该是无限制的,而应该是有界限的,即2陈俐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9月。

它只能针对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包括违法行为和违反最基本社会道德)的行为或事件而不能针对完全属于个人生活中的事情。否则,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消极后果。

谈人肉搜索中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了解何种个人信息可以披露。我们认为,应该坚持直接相关与适度原则。所谓的直接相关原则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与(合法)搜索发起的目的或被搜索的事件、行为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与之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是不能披露的。换言之,在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克制,不应该过分扩大使用范围和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同一般隐私权相似,我们认为侵权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过错、具有加害的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具体言之,构成要件为:

1、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一种意志上的缺陷,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一般而言,要构成侵犯隐私权,侵权人必须有主观的过错,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行为人的过错往往通过一定行为反映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外在行为的研究来判断其有无过错或过错的大小、种类。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外化为违法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当事人仅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进而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无论是有侵扰还是非法公开的意图,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的侵害行为,这样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人肉搜索中,过错相当明显。因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在网上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只有行为主体的积极实施,才可能有“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行为的形成。人肉搜索的主要目的就是把某个人找出来,并公布其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只有主体主观上的积极行为,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构成人肉搜索中的侵权行为的第一要件为行为人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

2、具有加害的行为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利益的不法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侵扰。指未经他人许可或法律特许而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如窥视他人夫妻生活、窥视妇女洗澡,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录音、拍照等等。侵扰是一种积极了解他人隐私的行为,不需以传播为要件。如果是权利人自愿告知,或是被动了解、无意中得知,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扰。(2)非法公开。即对已知的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公民的隐私虽然属于客观事实,但公民不愿意他人知晓,任何人不得使之公开为大多数人知晓,从而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失去生活的安宁和平静。

由于“人肉搜索”是一种多主体行为,下面将分别从不同的行为主体进行阐述。

(1)搜索引擎提供者

人肉搜索引擎的提供者应该有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赏金猎人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所以如果他们没有尽到义务,如对发帖者所发的侵权帖子不加区分地一律放在网上,或者对过激的会造成某些人精神困扰的言论不加以管理,甚至煽动网友对某些特定人的言论或行为攻击,则存在加害行为。

(2)赏金猎人

要求赏金猎人对跟帖人的行为也要负责,却没有法律依据,除非赏金猎人发起的行为不明确,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事实与跟帖内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赏金猎人自己的跟帖内容出现了问题。

(3)跟帖邀功者

跟帖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显而易见的。无论哪种跟帖人,都要对3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在法律和行政规章上都有要求,最明确的一条就是:“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

(4)信息数据处理者

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挖掘,甚至深挖掘,这种行为比单独公布一个主体的个人信息更可怕,他造成的损害后果是非常明显的,然而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又不能通过隐私权的规定来规范这种行为。“人肉搜索”就把这个问题彰显出来了,把损害后果扩大到了一定的程度。我们发现,这个世界存在大量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共享、处分等一系列行为,可能不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但实际上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后果。

3、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先后相继出现的客观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先出现的引起某种现象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为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的本来意义。侵权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即受害人精神上的烦躁、恐惧、羞辱,甚至因此精神失常、自杀,这些现象同侵权人的侵扰和非法公开行为存在必然联系。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极易判断,这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在“人肉搜索”中,其侵权行为也是属于直接的因果关系。

4、损害事实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可能是有形的事实,也可能是无形的损害,尤以

3<解密个人信息保护法 人肉搜索是否量刑受争议>,载搜狐网,2008年9月2日。

后者为多见。有形事实,包括干扰权利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无形损害,如造成权利人以理恐惧、烦恼、精神不安等等。

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利益,相对方为维护其利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害了隐私权人的隐私侵权抗辩应具有以下条件:(1)隐私权人先行侵害他人权益;(2)他人侵害隐私权人系以救济该他人已被侵害的权益为目的;(3)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行驶抗辩权时抗辩理由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在“人肉搜索中”, 我们认为单纯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只有在因为这种公布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例如在王菲被“人肉搜索”后,网友对他的攻击和谩骂显然已经给他造成了不利后果,所以该案才能被立案从而进入司法程序。

分析可知,编辑整理信息不侵权.因为信息数据处理者只是负责编辑整理信息,这些信息都是网友转发或披露的,对这些资料的整理并不会对一个人造成更大的隐私的泄露,因此认为其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不足。

五、相关法律规制措施

在人肉搜索中,未经授权就把他人的资料公开的行为是对隐私权赤裸裸地侵犯,那么,如果去保护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呢?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具体分析。

(一)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应对措施。4在英国,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撤下攻击性的贴子,否则他们可能会被当作发贴者承担法律责任。在美国,可以发传票强令互联网公司公开网络用户的身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如果出现信息泄露,相关部门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相比之下,我们国家对网络运营商却大开方便之门。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网络运营商似乎能够无所顾忌的操纵一切,甚至未经授权就把他人资料公开。我们认为,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应从完善网络管理制度着手:

1、从技术层面的上加以规范,即如何通过提高网络安全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问题。现在,我国已存在的网络安全协议有很多种,但大多都存在安全漏洞。如何提高网络安全技术,从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2、从立法方面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网络运营商有能力公布网民的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就能够没有限制约束地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布,

4<解密个人信息保护法 人肉搜索是否量刑受争议>,载搜狐网,2008年9月2日。

甚至是用于营利。在人肉搜索中,各大网站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特别是那些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首先应自我约束,承担起保护每一个网民隐私权的责任。在立法上应对网站的运营商进行严格的规范界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的事件的发生。立法虽然不是解决个人信息愈演愈烈的唯一方法,但却是限制制约人肉搜索中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对网上发帖人的管理及限制——网络实名制

在人肉搜索当中,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人在网上披露后,出现了很多跟帖的人,这里就包括了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几种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变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究竟该不该限制发帖人发帖的权利,如何去限制,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固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严格限制其他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在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网络时代是信息民主的时代,是公民能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时代。另有学者认为,要严格限制公民在网络里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毫无理论和 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或言论。

我们认为,应选用折中的办法。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不代表这是“绝对化的自由”,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底线,而在网络上发表自己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即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对此,韩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便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为防止网上匿名攻击,政府将要求各个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真实身份。目前,韩国政府网站和各大门户网站,在回帖时都需要输入个人识别码,这就是韩国政府为了改善网络评论泛滥的局面从2006年12月开始施行的“网络实名制”。我国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那么人肉搜索中的网上发贴人就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人的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随意攻击他人他们一旦这样做,很快就会因为“实名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直接保护

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5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隐私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做了扩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内。因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虽然我国对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当采取直接保护的模式。在立法上应当把人肉搜索中的

5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和荣誉权,但仅有这几项人格权的规定是无法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只有结合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特点,在立法上把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才能有效地避免人肉搜索中所出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六、结语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搜索。”这是网上对现在的人肉搜索的形象概括。我们可以看到,人肉搜索从一开始在网络上出现发展到现在已经从原来的使用现代化技术善意地进行搜索发展成了一种恶意的搜索。

根据调查统计,中国网民总数是世界第一,如此庞大的群体,不规范管理,不以法律手段进行引导,如此发展下去将会有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人肉搜索至今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忽视。

“人肉搜索”是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我们不可能从根本上限制它的发展。但我们可以通过各个渠道,尤其是完善立法,把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转为正面的。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很不成熟的,更不用说是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了。目前“人肉搜索”中包含以下几类人:网络运营商、发起搜索人、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被搜索虚假信息的人、对于被搜索人谴责的人、纯粹看热闹跟帖的人,他们都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要保护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特点,对不同的“角色”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从根本上来说,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当采取直接保护的模式,也就是立法,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在相关法律还未正式出台前,人们还是应该加强保护个人资料的意识。在填写各类个人资料表时,应同时附加一个“保密条款”,约定该信息的使用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因此,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不是单靠立法就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还需要多管齐下,才能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制出版社

3、余凌云王洪芳秦晴:《摄像头下的隐私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摘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 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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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新型社会形态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 一 网络时代刚刚开始时,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虚拟的,男人可以将自己变成女性去恶搞别人,穷人也可以当富豪去游戏交友。如今,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提出想搞清某一问题的意愿,便可通过网民的集体搜索,了解问题的各种答案。网络不再是单一的极度虚拟,而变成还原问题真相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出的网络名词,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不仅披露当事人的私生活,而且伴随对被搜索者的人格攻击,容易使公众联想到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规定如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留言者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只是对该行为进行正常的谴责,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如果网友通过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而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权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往往会从隐私权方面考虑。 二

传媒视野下的人肉搜索

媒介传播视野下的“人肉搜索”现象 摘要:在今天这个媒体和传播媒介告诉发展的新局面下,每一天都可能有新的传播载体出现,而且以很快的速度得到传播,有的甚至会在媒体传播中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这是现代媒体的日新月异带来的进步,可是另一方面人们的隐私在新媒体时代,也受到了一定得威胁。比如“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在中国大陆地区迅速蹿红的网络现象,随着其对相关新闻事件的不断介入,以及所形成的相应社会舆论影响,已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08年6月,英国《泰晤士报》相关报道即称“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化的时代而言,就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山。我们只能说这种影响,有利也有弊。时代的产物,有时哦反映了媒体的需要。 关键词:新媒介传播人肉搜索相关制度 新媒介视野下的今天 随着网络传媒的日益发展,也反映了人们生活也在追求更多更好的资讯。以便捷的方式,轻轻敲几下键盘,似乎整个世界都可以了如指掌,这是一个时代的要求,“网络时代”不如我们的生活已经很长时间了,可是网络的进步,却从来没有停止过,想当初那些研究出电脑的人,肯定也不会想象的到,到今天又有多少人,在他们的研究成果上衍生了多少财富和智慧[1]!媒介作为传播的手段,在网络日益进步的今天,就尤为显得重要,因此为了满足更多人的需要,也有很多

的“网络新生代”诞生了,“人肉搜索”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帮你发动天下所有会上网的高手,让他们免费来帮你解决问题。任何一个论坛,都可以带有人肉搜索引擎的性质和功能。人肉搜索引擎是2006年以来由于各引擎的发达以及各类沸沸扬扬的事件而被提出的概念,影响较大的有:新浪爱问搜索、百度帖吧、百度知道、猫扑论坛、天涯论坛、腾讯搜搜等。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如今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法则法规来规范“人肉搜索”。这也是由于它自身的利弊性限制的。很多事件的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也引起了群众在道德领域的反感[2],但是也有一些案件也是在“人肉搜索”的帮助下水落石出了。所以到底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这个网络“新生代”,还有待考虑。 人肉搜索事件 自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由猫扑网首先使用了“人肉搜索”这一概念后,随之而来的“虐猫”事件、“华南虎照”事件、“死亡博客”事件、“辽宁骂人女”事件、“周至尊”事件等一系列新闻事件中,也一次次将“人肉搜索”现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肉搜索”的概念及现实影响也成为炙手可热的社会焦点。 事件分析: 2001年的某月某日,有一非女性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吹嘘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云云。可是出来吹,迟早要破的!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关键词:网络, 人肉搜索, 道德法律 “人肉搜索”与“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对关系密切的观念。其中,“人肉搜索引擎”是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于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区别就在于如百度和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的。对于自动搜索引擎来说,只要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词,程序会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从而按照相关程度将与关键词有关信息展现给搜索者。而“人肉搜索”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的,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是利用“人肉搜索引擎”方式实现搜索某种特定信息的目的。“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跟踪人,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目前的“谷歌(Google)”、“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1司”、“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则仅仅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一般认为,“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此后为各大网站和网络社区所效仿,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方式,提问者在网上发帖,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由于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因此,一般来说,很可能还有论坛的其他网友参与对相关信息的评价和讨论。换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虽然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而且,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因此,即使是正常的合法、乃至符合道德的评价,其道德审判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由此,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目前,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被称为所谓的“网络暴力”比较常见。尽管目前发生的引起社会反响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涉及的是人格权问题,但是,实际上,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问题不限于人格权,还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只是这些版权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类搜索而言,由于一般可能涉及版权保护1司题。 当然,不管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通过社区或论坛的信息征集一信息提供形式在本质上属于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尽管其中可能涉及版权、人格权侵权,但是,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在讨论人肉搜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抛开作为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孤立地强调被搜索主体的私权保护问题,否则,将有失偏颇。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d12235614.html,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

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 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 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

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信息的“萃取”和广大网民的“无缝协作”而制成的强大的搜索工具。和所有的工具一样,“人肉搜索”本无正邪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目的和“度”的把握。本文以“个人隐私权”为突破口,从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等方面论述社会如何才能驾驭“人肉搜索”这匹烈马,为我所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网络监管 一、“人肉搜索”含义及特征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基于互联网络,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其大部分时候是在为广大网民提供帮助。而通常所提到的在社会层面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机制,只为狭义的“人肉搜索”(本文中论述的概念主要指狭义上“人肉搜索”),在实际应用当中只占相当小的比例。它具有以下几种特质: 第一,“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网络的新型搜索工具。它依托于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第二,其建立目的在于通过网站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较受欢迎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从而找出搜索目标的所在地、工作、背景、详细身份资料等。 第三,“人肉搜索”无用户身份的限制,其对参与者学历、性别、能力无特别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参与。此特点有利用在最短时间内发动一定数量个体,迅速揭露一些法律无法触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还可延伸至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这是对人肉搜索好处的充分体现。而其不利之处则在于经过搜索,一些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资料暴露于网络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也将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及负面影响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了3.38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也带动了“人肉搜索”的崛起。 正是因为广大网民的广泛参与,在重要信息查询、社会舆论监督、推动法制建设等方面,“人肉搜索”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成了“草根”们将爱心、热心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有效渠道。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人肉搜索”催生的一些网络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它的可怕: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底自杀的北京女白领姜岩到2008年的“辽宁骂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无所遁形。这些信息的公布的确使当事人受到了道德上的制裁,而这种制裁甚至比法律的制裁还要严重,以至于当事人自杀。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大部分网民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过网络宣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通过发掘细节使真相大白,而忽略了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其次,不排除部分网民及部分传媒的目光集中于“寻人”问题上,较少关注“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质、资料共享及问题解答功能,以偏概全的结果必然产生对“人肉搜索”的无限妖魔化。 再次,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上,目前缺乏明确的依据与手段。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怎样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的英语演讲稿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肉搜索弊大于利。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或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以查找人物和事件真相的群体运动。显而易见,网络只是一种工具,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人肉搜索却离不开人的参与。我方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理由有三。第一,人肉搜索因为脱离不了人的参与,其过程的侵权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固有存在的。其侵权性体现在对人肉对象的人身攻击、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三个方面。其次,由于参与群体的价值观各有不同,其对事件行为的看法就有了其主观性与片面性。而且群体的活动易使人民大众自认为正义的道德谴责脱离理性的轨道,最终对人肉对象造成的摧毁远远超出了这个事件的本身。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因现阶段公权力监督缺失所衍生出存在巨大弊端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所做的应是去强化各部门职能,而不是加强对人肉搜索中产生的问题的完善与监督,因为本质问题是无法解决的。第二,引发人肉搜索的话题是由其引导人决定的,易遭他人利用,无法达到维护社会的目的。群体狂热起来是是不具备理性的,思想情感易受旁人暗示,甚至失去自控,肆无忌惮。而恰恰是这点,极易遭到别有用心者的利用,去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拉动舆论导向而达到个人目的。比如恶毒后妈事件只是治不起病的人为了索要医药费而设计的炒作。正如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所言:有热点的地方就有广告营销价值,很多企业都在追寻无边的网友们作为营销对象。当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沦为被利用的工具之时,人肉搜索的价值何在? 第三,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去约束不道德行为。可那成百上千的,被群众们谩骂,精神上遭受极端的痛苦,甚至因此结束了生命的无辜的受害者们,又该由谁对他们负责?所以人肉搜索本来就是一个缺乏理性的盲目且无法律约束的畸形维权途径,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时我们还能不能说“人肉搜索”是在伸张正义呢?更多时候它反而像把乱箭,刺痛了的多是那些无辜的受害者!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不仅难以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还敷衍塞责。可能我们因为今天在网上发表了一个观点,然后就被一大群反对者人肉,我们以后还敢不敢再毫无顾虑的畅所欲言?恐怕我们的安全感早已消失,言论自由不再自由吧!篇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引擎。各种调查数据表明“人肉搜索”被简单粗暴的“禁止”并不能为大多数网民所接受,正如陈力丹所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如何在实际过程中趋利避害,使“人肉搜索”能够真正地、有效且有益地发挥其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强大功能,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根据提问的线索,由人工参与解答。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解答前所未有的高效。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 “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得信息的工具。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是“利” 从这个角度来看, 是“弊”,关键在于人的发展历程,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底的“华 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2008年的深圳市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和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2009年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事件”,

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1、“人肉搜索”是双刃剑 人肉搜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发表言论、伸张正义、监督政府的平台,举例少写。但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随便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1、“人肉搜索“主体较多 2、“人肉搜索”传播快 当信息搜索者提出的搜索要求引起网友们热议的时候,论坛的坛主就会把这一帖子置顶,然后各大网站对此进行转载,一传十,十传百,很快这起事件就会众所皆知。被搜索者的私人信息也不再是秘密,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 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

了坚实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3日下午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网友认为,“依法治国”将激发中国发展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有相关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2007年末一位女士自杀并留下了自杀前的博客,博客中指出自己的丈夫背叛自己并说出第三者的名字,此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

隐私和隐私权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2013年5月12日下午,在位于北京CBD地区 的腾讯汇里,“腾讯大学安全学院”的第一堂课选择 了隐私和安全这个话题。据此回答1、2题: 1.下列对隐私认识正确的是() ①指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 ②人人都有隐私 ③隐私就是与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 ④个人社会生活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也属于隐私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2.下列属于公民隐私的有() ①个人收入 ②银行卡密码 ③某官员接受贿赂的清单 ④身体缺陷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3.2013年3月17日,全球领先的手机安全厂商网秦在海龙电子城与消费者面对面交流手机安全知识,为保护隐私支招。这样做() ①可以缓解人们对人格独立的担忧 ②使个人的私人信息都能拿出来共享 ③有利于保证人们自由舒畅地生活 ④不让每人都有只属于自己的空间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①②④ 4.(2012·嘉兴中考)一项有关“18岁时,你最想做的事是什么?”的调查显示,70%的青少年“想拥有一间真正独立的房间”。这表明青少年特别渴望维护自己的() A.肖像权 B.隐私权 C.生命健康权 D.名誉权 5.小红的父母在她上小学六年级时离婚了,小红一直不想告诉别人。但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要求每个学生如实地说出自己的家庭情况。小红十分困惑,不知道该怎么办。你认为她应该() A.如实地说出自己的家庭情况 B.始终保持沉默,用沉默对抗老师 C.一言不发地离开教室 D.不说,因为这属于个人的隐私,课下和老师解释清楚 6.陈某家住海南陵水县,因村里发扶贫肥料一事与一村民发生矛盾,他竟持刀夜闯民宅。2013年1月,检察机关以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陵水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4月陵水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这说明() A.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B.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 C.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保密 D.公民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2009-10-6 8:5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关键词: 人肉搜索/隐私权/人格权请求权 内容提要: “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不必采“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的概念。受害人要求保护其隐私权,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此时应类推适 用物权请求权制度,而不是禁令制度。此外,受害人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时,其违法性的判 断应当采结果不法说,并进行利益衡量。 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正如西谚所说,“每个硬币都有两面。”网络 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烦恼,“人肉搜索”就是一例。“人肉搜索”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实现的信息共享。而狭义 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 并将其曝光。就法律人而言,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狭义的“人肉搜索”。在狭义的“人肉搜索”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提供信息交流空间的网络服务商(ISP)、信息征集者和信息的提供者[1].从已经发生的纠纷来看(如王菲案),“人肉搜索”中主要涉及隐私权的侵害问题。 笔者拟从人格权请求权的角度来探讨其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客体范围的必要性 在“人肉搜索”的纠纷中,受害人请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相关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避免类 似信息再度被上传,其可以借助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来实现。当然,受害人主张此种权利的 前提是,他必须享有人格权。在实践中,“人肉搜索”所公布的部分内容属于个人信息(如 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习单位等),而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值得 探讨。 “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2].后来, 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这可以说是人类生活的共同需要使然。但是,个人信息 是否是隐私权的客体,则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信息, 理由在于:第一,个人信息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晓的信息,至少是不愿意所有人知晓的 信息,它可以被纳入私生活秘密的范围。第二,个人信息被纳入隐私权来保护,也可以避 免法律过分复杂化。如果个人信息不被纳入隐私权,这就要求创设新的制度来解决个人信 息的法律定位问题,从而增加法律的复杂性。在这里,我赞同英国的一句谚语,“老路是安 全的路”(The old way is the safe way.)。 这里笔者还想顺便对“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两个概念表示一下态度。在“人肉搜索”的情况下,或许大家会提出,受害人实际上是基于所谓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主张 人格权请求权。按照一般的理解,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权。不过,我认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没有必要的,理由在于:第一,概念的创设应当具有实质 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正如奥康剃刀所揭示的,“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网络隐私权”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成品)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工商114班第四组 一、起源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跟很多世界学习室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 二、搜索过程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1184097 ,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证实了不能通过机器搜索引擎解决所有的困难。 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三、典型事件及所涉及的法律 近年来网络“人肉搜索”风行,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原来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单独作出明确规定,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功夫少女色情照片、钱军打人事件、史上最毒后妈、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3377事件、张殊凡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贾君鹏事件等。这些事件涉及到隐私权保护、名誉权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等问题。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毕业论文写作》结课论文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学校:衡水学院 系别:文学与传播学院 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 班级:2008级 姓名:郝盼盼 学号:2041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一定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网络发展机制的不健全遏制了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的超级手段“人肉搜索”的益处与弊端,以及国家立法部门、网站载体、网民们应该怎么样正确利用“人肉搜索”,以使它发挥最好的效力。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与弊网络暴力炒作 何谓“人肉搜索”? 一位网民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用人工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计算法获得结果,是最大化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相比于Google、百度等传统的网络搜索引擎,人肉搜索依靠网络平台公布要找的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再通过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查询过程一般是“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利?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段,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

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截至5月21日,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已经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从这个事件来看,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那就是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是信息的共享和传播。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 从最根本上来说,“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最原始的“人肉搜索”,就是百度推出的“百度知道”,它的形式也是通过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形式进行知识、信息、新闻的共享。纵观网络上几大著名“人肉搜索“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虐猫事件” 等等,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典型推进模式: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人或一件事,树为网上的一个标靶,然后发动亿万网友,曝光与其相关的信息,姓名、年龄、电话、住址等等,甚至其亲属也不能幸免,更有甚者还发布所谓“网络追杀令”,让网络声讨演变成真实的暴力。 这些“人肉搜索”的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某种问题:一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揭发与监督,二是对社会事件的道德批判。以“虐猫事件”为例,2006年2月28日,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引发了网民们的愤怒,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女照片,随后有人跟帖贴出该网站注册者的具体信息。3月2日,另一网友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很快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被揪出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人肉搜索”的介入使得原本隐藏不为人知的事情曝光于天下。从这个层面上看,“人肉搜索”的益处在于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人肉搜索的弊?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如今当红的“人肉搜索”风潮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众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意识,满足了公民对信息批露公开公正的要求,但在“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不适当的行为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本文通过对“人肉搜索”现象及隐私权界定的分析,探讨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简析如何把“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收为己用,真正做到对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 “人肉搜索”;侵权责任;隐私权 一、何谓“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本为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但是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人肉搜索”而挖掘事情的真相以及特定人的隐私,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甚至还有由于受害人的隐私权被侵犯从而连带其名誉权甚至健康权、生命权以及其亲友都受到相应的不良影响的恶性事件。而且此类恶性事件还越演越烈,以至于经常可以见到有人在网络发布网络“人肉通缉令”。如此可见“人肉搜索”已然从一个集思广议的工具变成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凶器”,相信这绝非发明“人肉搜索”之人的最初本意。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人肉搜索”问题的法律规范。 二、“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一,“人肉搜索”需要广大网民参与搜索,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并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这就往往导致广大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这就构成了对他人私生活安宁的侵犯。 第二,“人肉搜索”的参与人众多,甚至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留下零星的信息片段最后被集中起来,其个人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被公布于网络,等同于成为了新的搜索资料,被网络服务提供商公之于众,于是极大地提高了他人私人信息的曝光率。可以这么说,在“人肉搜索”的大潮下,个人隐私及其脆弱,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第三,在“人肉搜索”中,网民通常不分主次,一味尽可能地将自己所搜索、了解到的一切相关信息发布于网络。其中除了被搜索对象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外,市场还包括现实生活中的非隐私信息,如交际圈、合作伙伴、亲朋好友等,其详尽程度几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所有方面,以至美国《洛杉矶时报》曾做出评论称:“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 三、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关于隐私权,我国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在民法通则中也未作明文规定,而是分散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关于贯彻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已经》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

论“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

学校代码:10128 学号:200921001043 本科毕业论文二〇一三年六月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贾利君指导教师:苏丽娜讲师 (法学专业2009级1班 200921001043) 摘要: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这种搜索引擎发展迅速并且常常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给公民的隐私权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实践生活中侵犯公民网络隐私的事件频繁发生。本文拟对“人肉搜索”频繁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现象进行规范,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规范;网络隐私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肉搜索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广泛的使用。因其所导致的各类网络侵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当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时应如何抉择?为了解决这一疑问,我们应该了解人肉搜索的内容及其自身特征,研究其与公民隐私权相抵触的部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在网络环境下更好的保护公民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述 1.“人肉搜索”的界定 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媒介,有些是通过人工介入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有些是通过与事件相关的人公开或匿名透露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相关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①人肉搜索原本也是一种普通搜索方式,之所以给它加上“人肉”之名,是由于它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各类网络机器搜索方式,它加大了人工的介入因素,使人在搜索过程中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通常来说,人肉搜索是由一起事件引起的。这起事件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有可能是被主流道德观所谴责的行为(如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另一方自杀),甚至可能只是微博里的几组照片、几段视频 (如猫扑网上的虐猫事件)。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人或对事件感兴趣的人,通常会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帖子、照片,罗列出自己掌握的人物信息,发动广大网友帮助找出该人的具体身份和更多的个人信息。帮忙者通过利用网络、社会关系等多种方式,搜集到更全面细致的相关信息,并最终将这些详细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结合了许多媒体形式,如:电视、报刊等媒体形式。已发生的铜须门事件、主播门事件等等几乎所有热门的人肉搜索事件都被这些媒体形式报道过。各种社会形式的介入,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庞大的搜索引擎。 2.人肉搜索的合法性思考 关于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一方面,网民通过进行人肉搜索可以在网上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批评权。网民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他们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就是在行使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法律法规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法律法规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

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 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 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发布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

“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权侵害的刑法思考

“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权侵害的刑法思考 姓 名: 谢瑞狮、张榆培、陈平、关德民、黄均亮 学 号: 06250701158、06250701125、06250701117、 06250701164、 06250701162 专 业: 法学 院 系: 法学院 指导老师: 刘薇、陈建清、赖丹

[摘要] “人肉引擎”已成为目前最大的搜索引擎之一,但同时它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引发网络暴力等的社会问题。一些人肉搜索案已经侵犯了民法及其它法律相关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比照国外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范畴。我国宪法上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们可以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刑法条文以确保对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关键词] 人肉搜索 刑法 隐私权 法律思考

目 录 一、引子 (1) 1.什么是人肉搜索 (1) 2.人肉搜索的特点 (7) 二、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个人“隐私权”的刑法性思考 (8) (一) 隐私权的含意 (9) (二)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刑法保护的社会意义 (10) 1.我国现今法律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10) 2.从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社会意义思考将“人肉搜索”纳入 刑法 (11) 三、从国内国外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探讨对隐私权的保护手段 (14) 四、以刑法规范“人肉搜索”的必要性 (15) 五、研究“人肉搜索”写入刑法的可行性 (18) (一)上位法指导下的下位法的修改 (18) (二)“法”与“罚”之间的相融 (19) 结语 (20) 六.将人肉搜索规定为犯罪的具构想 (21) 参考文献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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