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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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

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

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

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

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

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

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畅通、立案查处准确、判断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当广泛。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职务犯罪呈年轻化的反思与预防

职务犯罪呈年轻化的反思与预防

职务犯罪呈年轻化的反思与预防作者:张阿会郑琛琚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群发,享乐思想与攀比心理是其关键因素,思想道德教育缺失是其重要原因,惩治不力、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是其重要诱因。

对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强化制度建设是关键,强化教育工作是基础,作好监督文章是保证。

[关键词]年轻干部;职务犯罪;思想道德;警示教育一、问题的提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这是摆在我党面前的一大战略任务,事关党的事业能否持续的大问题。

当下,司法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干部年轻化趋势突出,由临近退休捞一把的“五九”现象,朝着中青年发展,务必引起我们重视。

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共65人为范本,这些案件犯罪主体案发时年龄40岁以下(包含40岁)共有27人,35岁以下(包含35岁)的共有13人,其中不满30岁的有6人。

而以涉案人员首次作案时的年龄统计,其中作案时不满40岁有29人,占涉案总人数的44.6%,而首次作案30岁以下(包含30岁)竟有10人,占涉案总人数的15.4%,职务犯罪年轻化现象让人触目惊心。

二、思考成因(一)享乐思想与攀比心理是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在乐清,一些富人设法让自己的子女挤进政府部门、公家单位,如此不行,也试图通过子女嫁娶联姻结成经政同盟,这也是乐清特殊的人情社会使然,有钱好办事,有人更好办事,富人无非是用金钱锻造一个融入官员的平台,乃至各取所需。

因此,乐清年轻干部经济条件大都不错,很少有在一些因生活捉襟见肘而走上贪腐的情况。

唯物辨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仅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一言以蔽之,享乐思想与攀比心理是乐清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

该市处于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地带,市场经济发达,老百姓生活富裕。

《人民论坛》杂志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应谨防哪些诱惑”的调查,结果显示,排在首位的是“美色诱惑和性贿赂”。

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研究

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研究

Legal S y st e m A nd S o ci e t_rf叁墨!查塾垒三!!!竺!型生:!i●—圈函圜一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研究钟国辉摘要近些年以来,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存在诸多不严肃和不规范之处,两高为此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

关键词自首自动投案准自首中圈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502近些年以来,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呈现出对打击该类案件的高压态势。

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办案部门的不同和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采取了相互不同的认定和运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标准,并且通过自首而逃避和减轻处罚的情况明显上升。

对于职务犯罪滥用自首的轻刑化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从重处罚的立法原则,而且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笔者拟缝合该解释探寻认定和运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正确方法。

阜一、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和运用存在的问题1.各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触及的空白地带,各地的执法标准往往尺度不一,这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标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例如对于纪委移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自首情节,各省甚至一省内的各市、区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认为纪委不是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纪委调查后在检察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则不区分纪委和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机关属性,对此一概不予认定自首。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提高渎职腐败犯罪法定刑必要性及对策论文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提高渎职腐败犯罪法定刑必要性及对策论文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提高渎职腐败犯罪法定刑的必要性及对策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无罪不判,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每个罪法定刑的设定,不是统治阶级随心所欲,而是要遵循心理学规律:当犯罪分子在犯罪中得到的快乐(甜头)大于刑罚制裁(痛苦)时就遏制不住犯罪,当违法成本大于违法获利时才能够遏制住犯罪。

渎职腐败犯罪越演越烈,与渎职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偏轻有直接的关系。

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中指出:“1979《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

1997《刑法》区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对法定刑作了修改,一般的为3年以下,严重的为3年以上7年以下;对某些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15年。

对贪赃枉法裁判,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渎职罪基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泛轻刑裁量现象鲜明比对的司法现状而成为焦点中的典型。

就各级检察机关调研反馈来看,从渎职罪定罪要素到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不足。

由于刑罚是社会对犯罪评价体系中最敏感的神经,相比渎职罪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的事实,轻型现象自然成了渎职罪定罪量刑法律体系中诸多不足中最为直观的表现。

也正因为如此,渎职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实际是整体问题的局部反应,轻刑现象也许只是冰山一角。

但是,围绕渎职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规律,通过对轻刑现象的研究,甄别原因,厘清思路,为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寻找法律对策。

渎职罪是具有国家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危害国家执政能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乱作为。

作为一类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渎职罪对社会的危害具有宏观性、全局性,严重威胁到国家生存、发展的根基。

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探析

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探析

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探析摘要:农村形势发展变化,与此同时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一些难点,这直接导致一些影响大、数额多的犯罪行为在查处后无法准确的定罪量刑或者出现重罪轻刑的现象,影响了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实务和理论研讨,厘清基层组织人员相关争议性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打击力度,切实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关键词: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一、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相关背景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统计,在2001年至2010年这十年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共102件,涉案143人,其中2006年以来共办理了68件85人,这呈现高速攀升的迹象。

除此外,职务犯罪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且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文化层次都不高。

已有数据表明,人员平均年龄52.4岁;在文化层次方面,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54.9%,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只占45.1%。

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查处的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庄村党支书周某某等三人贪污案中,三个罪犯分别是58岁,58岁和62岁,文化层次均为初中学历。

[1]而在侦办的102起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有59件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单独或联合他人共同作案,达到案件总量的57.8%。

在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态势愈演愈烈的背景下,2012年6月1日,最高检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通知》中明确表示,为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多发态势,最高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

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刑事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以164份贪污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刑事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以164份贪污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2021年1月Jan.2021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1卷第1期Vol.11No.1*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项目“具体量刑标准实证研究”(XSP17YBZC1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20-09-20作者简介:李奇秀,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使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数额为主、情节作为加重量刑要素修改为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一新的指导思想,意在促成情节会对量刑产生同等地位的影响,解决贪污罪量刑均衡的问题。

文章以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显示,法律修改前唯数额论产生的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有所改观,但数额对量刑仍有重大影响,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存在着不规范。

对此需要审慎采用数额变动方式,严格认定量刑情节,以做到量刑均衡。

关键词:贪污罪;数额;量刑情节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1.01.09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李奇秀.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刑事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21(1)59-64.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刑事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以164份贪污案件判决书为样本李奇秀(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06)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采用唯数额论。

许多学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贪污犯罪量刑存在轻刑化现象严重、量刑失衡问题突出、量刑情节适用不当等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和实施,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数额标准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那么,新的量刑数额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相关解释出台前存在的量刑失衡现象是否有所改善,是亟需研究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

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浅析作者:曹晓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拒绝供述其犯罪事实,这就对以往的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要求办案人员从“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

尤其是近几年来,笔者在从事反贪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逐渐呈上升趋势,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研究“零口供”案件已具有迫切的社会现实性,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就此问题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零口供” 初查作者简介:曹晓来,天津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7-02一、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其中第五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证据被通俗称为“口供”。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意味着获得“口供”。

相反,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无理狡辩,就会出现“零口供”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的“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导致案件的侦办难以进行。

检察机关只有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因此,以无罪推定为依据,以遏制刑讯逼供为目的,司法实务界针对“零口供”案件提出了“零口供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讯问的过程中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认定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三是重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并且根据证据阐明其合法真实与否。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点,“零口供”并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施或参与犯罪的口供。

无论普通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都会出现“零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零口供”现象尤为突出。

渎职罪轻判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兼论渎职罪量刑的立法完善

刑。
( ) 般 条 款 和 特 殊 条款 的法 定 刑 要 加 以协 调 2一 《 法 》 3 7条 与 渎 职 罪 章 的其 他 条 款 是 一 般 条 款 与 刑 第 9 特 殊 条 款 的 关 系 。 刑 法 在 规 定 普 通 的 滥 用 职 权 罪 和 玩 忽 职 守罪 之 外 . 规 定 了 各 种 特殊 的滥 用 职 权 型 渎 职 罪 和 玩 忽 职 还 守 型渎 职 罪 . 由此 形 成 普 通法 与特 别 法 的竞 合 。我 国刑 法 中 法 规 竞 合 的使 用原 则 是 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重 法优 于轻 法 。 而 分 析 渎 职罪 章 的法 定 刑 可 以发 现 , 作 为 普 通 法 的 滥 用 职 在 权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与 作 为 特 别 法 的 滥 用 职 权 型渎 职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 罪 之 间 ,客 观 存 在 着 法 定 刑 轻 重 不 协 调 的 问 题 , 时 特 别 法 相 对 于 普 通 法 而 言 , 是 重 法 而是 轻 法 , 不 有 不 这 仅 不 符合 罪刑 均衡 的原 则 。还 往 往 导 致 法 律 适 用上 的 困难 。 因此 。 注 意协 调 一 般 条 款 与 特 殊 条 款 的法 定 刑 , 得 适 用 要 使 特 别 法 可 以得 到 比普 通 法 更 好 的 惩 罚 效 果 。
二 、 职 罪 的 量 刑 畸轻 的主 要 原 因 渎
刑 罚 裁 量 本 身 就是 法 官 在 量 刑 幅 度 内对 刑 罚 的 理 性 选 择 , 官 在 量 刑 上 的 自由裁 量 受 到 法 律 因 素 、 事 政 策 、 律 法 刑 法 意 识 等 多 种 因素 的 制 约 。 渎 职 犯 罪 量 刑 畸 轻 问题 是 上 述 因 素共 同作 用 的结 果 。渎 职 犯 罪量 刑 畸 轻 主 要 有 以下 原 因 :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前言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

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

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

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作者:陈家壬刘炳生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对此,文章择取苍梧县检察院2006年1月一2011年12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腐败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

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所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惩治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2006年1月-2011年12月苍梧县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0件,立案侦查14人,侦查终结14人,移送起诉13人,决定提起公诉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6人。

呈现出的如下的特点: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

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

在查办的14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11人,占78.57%;党员干部12人,占85.71%。

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趋势。

在查办的14人中,45岁以上的有6人,占42.85%,最大年龄为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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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
【摘要】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普遍存在,模糊了刑法面前人
人平等的原则,混淆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滞后了经济发展的
基本状况,僵化了审查的行为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标准。笔者剖析
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试图通过改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
以及完善实体公正促进程序公正的想法分析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对
策,从而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预防腐败,敲响反腐警钟。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裁量空间;量刑金额;缓刑条件
在我国历来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官官相护”是官场的一个
潜规则。一些司法人员面对犯事的官员,仍会有意或无意地“手下
留情”。同时,这些犯罪官员为官多年,在官场上有着错综复杂的
“关系网”,有着巨大的“活动”能量,一旦“出事”,会动用各方
面关系、用尽各种办法来影响法院审判,以求轻判。[1]这就使得
职务犯罪被轻判广泛存在开来。
1
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
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
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
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于职务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
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
反应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维护
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2
21法官量刑空间过大。《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
罚规定]中“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
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第386条中[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
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
的从重处罚。”加之法官独具定罪、量刑两类司法权力,对于贪污
十万和贪污百万的都可以判十年,且全国各地区犯罪情节轻重的认
定标准没有法定,会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同一情节的犯
罪案件判决出现差异,严重有损法律公正的权威,造成法律实施不
统一。
22法定的缓刑条件过于片面。这使得职务犯罪轻型化“有法
可依”,现行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这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
社会的两个标准“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过于片面。职务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曾经手握重权的官员,大多拥有一定的人脉资
源,狡猾多变,伪装悔罪。加之,一些地方领导,怕贪官重判影响
地方形象,对办案进行干涉。使得法官重“悔罪表现”轻“犯罪情
节”,因而宣告缓行的随意性也就比较大。[2]
23量刑金额过于固定。由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处罚规
定见得量刑金额的不同区分刑期长短的不同,且量刑金额有固定的
数值。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将涉案金额写入刑法不符合我国的
国情,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均生产总值几年内就可能翻一番,
而同一面值的货币在前后两个时期的购买力也不同,相对应的物品
价值量可能会差异很大。即便是在同一时期,我国幅员辽阔,不同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不同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也不同,
较为典型的就是东南沿海的经济与西北内陆的经济有着显著的差
异,固定的量刑金额不能适用于发展存在差异的地区。从古代时期
具有儒家经典文化的论心定罪到今天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立法的
宗旨都是根据犯罪者主观恶性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刑罚,做到从动机
上入手实现法律规范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惩罚作用,因而,对
量刑适用固定金额忽视了同一金额在时间存在差异,或是空间存在
差异时对应的不同主观罪过,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不
可取的。
3
为了有效的保护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
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
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强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规
定”,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实质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这样才
能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与时俱进。
31陪审团的高效能。专职性判决过程中的定罪与量刑分开,
由法官负责定罪陪审团负责量刑,陪审团由退休之后的老法官组
成,不在现行公务员编制队伍中,没有官场的忧患,升迁的顾虑,
反而经验丰富,老来精明,客观公正,量刑准确,同时也是对退休
老法官的合理高效利用。
32缓刑增设再犯预测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实质
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会再危害社
会。这一条件在实践中存在着主观臆断性强、标准不好统一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相关做法增设再犯预测的规定,适用
到我国刑法中来就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之前,先对犯罪分
子进行人格调查,向街坊邻里了解其为人状况,向单位同事了解其
行为作风;最后,该结论性意见通过判决书确认产生法律效力。
33立法的涉案金额恰当性。删去具体的涉案金额,结合当地
物价、人均生产总值,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
不同情节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合理解决同一时间东南沿海发达地区
和西北内陆落后地区的区别性办案,同一地点发展前后区别性办
案,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
4
职务犯罪轻型化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原因的
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轻刑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
的任务,我们只有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
方案,敢于坚持不懈的同腐败问题作斗争,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轻刑化。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更加推进,职务犯罪轻刑
化问题会得到良好的解决,明天定会迎来政治更加清明,人民更加
欢腾,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的景象。
参考文献
[1]孙瑞灼m]
2010(24)。[2]李智利,王宗林
[m]2009(2)。
[3]郑淑梅eb/ol],
http://wwwstudanet/xingfa/110802/09401665
html2011-08-02。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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