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FJYH 005-2018淡水鱼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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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淡水鱼配合饲料
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发布
Q/FJYH
Q/ZXGS
Q/FJYH 005-2018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凡归。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1日。
淡水鱼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鱼配合饲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淡水鱼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2008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200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2006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2006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 6436-2018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2018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2007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2007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2005 饲料采样
GB/T 16765-1997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46-2000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2010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8868-2002 饲料中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蛋氨酸快速测定近红外光谱法SC/T 1077-2004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公告《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所饲养的对象可分为加州鲈鱼膨化配合饲料、生鱼膨化配合饲料、黄颡鱼膨化配合饲料、黄鳝膨化配
合饲料、淡水鱼膨化配合饲料、斑点叉尾鮰膨化配合饲料、罗非鱼膨化配合饲料、草鱼膨化配合饲料、草鱼配合饲料、混养鱼配合饲料,按鱼的生长阶段可分为鱼苗料、稚鱼料、小鱼料、中成鱼料。
产品分类、规格和适用阶段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产品分类与适用阶段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应是《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4.2 感官指标
色泽均匀,无发霉、结块及异味、异臭、无虫害。
4.3 水分
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4.4 混合均匀度
产品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7%。
4.5 产品加工质量指标
颗粒加工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颗粒加工质量指标
4.6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见下页)。
表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单位:%
4.7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2017和NY 5072-2002的规定的要求。
4.7 饲料添加剂
应符合合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8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100g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内,在正常光照、无异味的环境下,通过感官进行评定。
5.2 水分
5.2.1 按GB/T 6435-2014(仲裁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按GB/T 1886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加工质量指标
5.3.1 按GB/T 5917.1-2008、GB/T 16765-1997和SC/T 1077-2004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浮水率,沉水率:随机抽取100粒样品,将样品撒入盛水的容器(直径20cm,深度5cm)中,观察饲料上浮/下沉的情况,经30min,计算漂浮样品的数量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
5.4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粗蛋白质
5.5.1 按GB/T 6432-2018(仲裁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5.2 按GB/T 1886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粗脂肪
5.6.1 按GB/T 6433-2006(仲裁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6.2 按GB/T 1886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粗纤维
5.7.1 按GB/T 6434-2006(仲裁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7.2 按GB/T 1886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5.8 粗灰分
5.8.1 按GB/T 6438-2007(仲裁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8.2 按GB/T 1886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5.9 钙
按GB/T 6436-2018规定的方法进行。
5.10 总磷
按GB/T 6437-2018规定的方法进行。
5.11 氯化钠
按GB/T 6439-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
5.12 赖氨酸
5.12.1 按GB/T 18246-2000(仲裁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5.12.2 按GB/T 1886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3 卫生指标
按NY 5072-2001规定的方法进行。
5.14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在原料、配方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同一天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6.2 采样
按GB/T 14699.1-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检验规则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企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检验项目为:水分、粗蛋白质。
6.3.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原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饲料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重新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4.2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允许误差按GB/T 18823-2010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10648-2013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内衬薄膜塑料编织袋包装,所用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有防潮、抗拉性能,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等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有防潮、防晒的措施,并不得使用勾、吊作业。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清洁、干燥的仓库内,并有防潮、防晒、防虫害等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等物品同处贮存,严防污染。
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从生产之日起,膨化配合饲料保质期为90天,沉水颗粒配合饲料保质期为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