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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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等因素,诉讼压力日益增大,诉讼效率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或专门机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方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衔接,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该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调解前置: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由专门机构或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相应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3.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1. 成功案例: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法院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作,成功调解了大量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2. 存在问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调解程序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方式信任度不高等。

五、完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应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地区、各机构在实施“诉调对接”机制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

3. 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非诉讼调解方式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4. 强化司法监督:在“诉调对接”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一、背景与起因近年来,随着XX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社会矛盾显凸,房屋拆迁、民间借贷、买卖合同、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等方面纠纷增多,诉内、诉外问题混杂,矛盾呈现多样性。

法院本身人员不足,且新收案件增多,矛盾纠纷集中反映。

201X年XX县法院新收案件5996件,与201X年同比增加45.8%。

如何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多样性的特点,处理好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促使当事人以最适合的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案多人少矛盾,形成合理的诉讼审判格局,成为XX县法院着力探索的问题。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201X年以来,XX 县法院按照诉调对接平台与诉讼服务中心结合建设的思路,以审判工作为依托,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加强与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配合,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324”(三个特色调解室、两种工作方式、四项规章制度)诉调对接新模式,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化解矛盾合力,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法与经过XX县法院着力构建多元衔接诉讼服务体系,设立特色调解室,衔接联系点,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一)设立三个特色调解室,搭建诉调对接平台XX县法院依托诉调对接中心,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设立三个联动调解室,构建多元衔接诉讼服务体系。

一是家事联动调解室。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XX县法院在诉服中心和六个法庭特设家事联动调解室,分别聘请3名资深退休法官和若干名优秀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负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

二是道交联动调解室。

XX县法院挂牌成立了道路交通案件联动调解室,公安、道交调解委员会和法官联合办公,共同化解道交案件。

201X年,XX县法院共调解道交案件130件。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法治社会,民事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权益保护,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将诉讼程序与非诉讼调解方式有效衔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机制。

该机制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受理与分流:诉调对接机制的起点在于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分流。

法院在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焦点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诉调对接程序。

2. 调解组织介入:在决定适用诉调对接程序后,法院将案件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通常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机构。

3. 调解与协商: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后,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将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方式相结合,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诉调对接机制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不够充分,导致部分群众对该机制了解不足。

其次,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部分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存在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

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对策建议1. 加强宣传:加大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该机制的了解和认可度。

诉调解对接情况汇报

诉调解对接情况汇报

诉调解对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诉调解对接情况进行了汇报。

自从我们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自诉调对接工作启动以来,我们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诉
调解工作流程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调解机构和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诉调对接的信息
共享和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信息传递和沟通效率有待提高。

其次,部分诉讼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度不够,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和难以沟通的情况。

此外,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大,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和接受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了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
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他们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领导和各位同事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谨此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日益多样化。

其中,民事“诉调对接”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机制旨在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手段的衔接与配合,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有效衔接,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并在必要时将无法解决的纠纷引入诉讼程序的一种机制。

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手段的有机融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需求。

三、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1. 运行模式:目前,民事“诉调对接”机制主要采取法院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模式。

其中,法院主导模式以法院为枢纽,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程序相衔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模式则以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推动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

2. 运行成效: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该机制,大量民事纠纷得以在诉讼外得到妥善解决,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该机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四、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1. 衔接不畅:诉讼与非诉讼手段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部分当事人难以顺利进入非诉讼程序。

2. 资源不足: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资源不足,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3. 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不足,导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保障。

五、优化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为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2. 优化运行模式:推动诉讼与非诉讼手段的深度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优秀调研成果: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融合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优秀调研成果: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融合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优秀调研成果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融合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转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婚姻家庭、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等社会纠纷呈现多发性、复杂性、群体性、敏感性特征,形成社会领域矛盾多发的新常态,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对科学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立多元融合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创新与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则成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科学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

一、推进构建多元融合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一)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由此可见,构建多元融合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意义重大。

(二)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面对“诉讼爆炸”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问题,“案多人少”矛盾仍是困扰当前法院工作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民间借贷等社会纠纷呈现显著的逐年递增趋势。

《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案件繁多、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

因此,研究并优化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诉调衔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优化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概述“诉调衔接”机制,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前调解与正式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

该机制旨在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快速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具体而言,“诉调衔接”包括诉前调解、立案审查、调解不成转诉讼等环节。

三、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已基本形成并广泛实施。

在各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

四、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调解与诉讼衔接不畅当前,“诉调衔接”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衔接不畅问题。

一方面,调解结果往往难以直接转化为诉讼结果,导致当事人需要在调解和诉讼之间反复转换;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未能及时有效地对调解案件进行分流,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成本。

(二)调解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当前,调解员队伍中存在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部分调解员缺乏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五、完善民事诉讼“诉调衔接”机制的对策(一)优化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流程建议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分类,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转入调解程序。

同时,应确保调解结果能够直接作为诉讼依据,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应提高调解员的准入门槛,确保其具备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报告
近期,我们团队在诉调对接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1.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协调调解与诉讼的关系,促进当事人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解决纠纷。

我们团队主要负责协调各方利益,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在工作中,我们主要开展了调解案件的研究分析,与法院、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推动调解工作的进展。

二、工作成果。

1. 我们成功协调解决了多起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 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我们与法院、律师等相关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不足。

1. 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如协调过程中存在的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2. 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进展缓慢,需要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推动工作的进展。

四、工作展望。

1.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律师等相关方的合作,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团队内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我们团队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总结报告,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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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2021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并将成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到该项改革中。

随后,最高法院跟进出台了《关于成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21]45号),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成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踊跃作用,增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最近几年来,xx市人民法院一直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将成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深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看成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斗胆改革,狠抓调解,在构建矛盾化解多元化机制上工作成效显著。

我院该项工作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成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情况综述自2021年以来,在院长江义顺同志的直接牵头目导下,我院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内外并修,稳妥推动。

截止2021年末,我院已在内部构建起贯穿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庭外和执行的全程调解“全效”机制;在外部搭建起覆盖县、乡、村三级立体矛盾纠纷化解网络。

目前,xx市已呈现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矛盾化解良好态势。

(一)苦练内功,多调少判,成立全效调解机制。

我院按照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探索总结出一整套从案件立案到执行的“全进程、全方位、无裂缝”的调解工作方式,并在全院推行实践。

首先,严把立案关,强化诉前调解。

在立案审查环节,针对一些不是很尖锐,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的矛盾纠纷,法官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联系,引导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和村组、社区组织协调等途径分流化解。

对分流化解不了,又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充分利用法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限,由调解室、人民法庭开展立案前调解工作,并适时进行三调联动。

这样两边当事人无需请诉讼代理人,无需繁琐的诉讼程序,无需调查取证,一样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阐明诉求,是非分明,妥帖解决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通过诉前调解,每案至少为两边当事人各节省诉讼支出上千元。

三年来,我院就诉前调解案件359件,累计为群众节约诉讼支出百余万元。

其次,做好“庭”前事,确保庭前调解效果。

改变过去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后法官不睬不探,静等开庭审判的做法,在案件开庭前,牢牢抓住立案、送达环节,把调解与立案送达、证据互换及诉讼指导结合起来,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即时启动调解程序,了解矛盾症结,疏理整合调解资源,争取案件调解或撤诉了案,妥帖把案件消化在开庭前。

2021年,庭前调解了案137件,避免了对簿公堂,减少了矛盾激化。

再次,苦练庭审功,强化庭中调解。

在庭审中法官综合运用一系列调解工作新方式。

如:“案件对比调解法”、“委托调解法”、“舆论助调法”等,使案件调解难度降到最低点。

如安江纺织公司与蔡小勇等19件劳动争议案,两边当事人对立情绪超级大,这批案件如直接裁决就有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通过院长及分管院领导、审判人员反复上门做调解工作,“因案制宜”运用各类调解技术,最后当事人为法官的真诚所感动,19件案件全数得以圆满调解了案。

最后,把握庭后时,实现全程“无逢隙”。

不放弃案件审理中任何一个调解的机缘,对于一些开庭时矛盾激烈,调解本无望的案件,一次开庭又难以成功的,暂时实施“冷”处置,待当事人情绪冷静后,再做调解工作。

如蒋富英诉向早德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虽然被告系原告之子,可是两次开庭都未能达到调解协议,在案件即将做出裁决时,院领导得知情况后亲自到场进行庭外调解,最终促成调解成功并当庭兑现。

最近几年来,我院调解全效机制已取得显著成效,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稳步上升,从2021年的52%到2021年的71%, 再到2021年的75.6%,一年一个台阶,2021年继续维持在70%以**位运行,遥遥领先于同级基层人民法院。

(二)减少诉讼,设立机构,率先开展诉前调解。

早在2021年,我院就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制定了《《xx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实施办法》、《xx市人民法院立案前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并专门设立了与各审判庭并列的调解办公室,选派三名经验丰硕、资历较深的法官专司诉前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2021年,我院又将调解室与审判监督庭合署办公,不仅增强了调解室工作力量,更是形成了诉前调解与审判监监工作“首尾”相顾,彼此增进的优势格局;另外,2021年6月我院花费上万元布置的“温馨调解室”正式投入利用,以营造良好的场地气氛,理顺当事人情绪,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基层,一部份矛盾纠纷并非十分尖锐,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群众来讲缺乏**力和信服力,法院调解办公室的设立就使这些矛盾纠纷有了解决的去向。

自设立以来,我院调解室已成功调处各类民商事纠纷200余件,参与协调、三调联动方式调处各类纠纷136件,诉讼前化解了大量矛盾及涉诉信访隐患;同时,调解室室的设立也促使我院调解撤诉率的大幅提升,大量案件经调解后或撤诉和解或调解了案,使大量不稳定因素得以消融,自2021年以来,我院无一路新增涉诉信访案件,也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

(三)指导基层,方便群众,人民调解初显成效。

最近几年来,xx市境内安江电站、托口电站、怀通高速等重点工程陆续动工建设,随之而来激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窘迫。

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以强化基层为途径,以依托基层为目标,用群众自己的力量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

2021年开始,我院试行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肯定由调解室负责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派出法庭配备兼职指导员。

目前,我院已成立起涵盖xx市25个乡镇326个行政村25名司法员、869名人民调解员的信息资料库,并确立了互通情报和信息共享机制,使我院的工作加倍切近基层,加倍了解社情民意。

两年多来,我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40余次,参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免费发放资料3000余份,完成了对全市25个乡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术轮训,有效提升了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劳,我院目前正与司法局联合探讨成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估计,今年内成立起相关规章制度。

通过联系指导,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取得了进一步增强,实现了多数矛盾纠纷的当场化解,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累计为当事人至少节约诉讼费用50余万元,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受到xx市委、政府的高度肯定赞赏,也取得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同时,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有效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在其他法院案件逐年增加的情况,我院不升反降,2021年较2021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少114件,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2021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5个百分点。

诉讼案件的减少,使法官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案件质量上,我院司法状况考评2021年较2021年跃升61位,跻身全省先进行列,2021年已名列全省第19位。

(四)围绕难点,争取外援,适时开展“三调联动”。

针对一些涉及面广、人员多的复杂疑难案件,仅依托法院一家之力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我院踊跃争取外援,主动协商,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作用。

一是重协商,增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互动。

2021年初,我院与xx市司法局召开了第一次“诉调对接”联席会议,两家明确成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机制。

至今,我院已与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3次,就诉调对接、三调联动、社区矫正等工作的不断深切和改良进行交流探讨。

同时,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指导人民调解及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使xx市指导工作、三调联动工作有章可循,并有了明确的人员、机构、经费等保障条件。

仅2021年,我院就运用“三调联动”方式处置案件149件,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10件,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案件49件,实现了司法调解“独角戏”到诉调对接“大合唱”的转变。

如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员成功联合成功调解了“远近著名”的沅河镇十里村邱茂兴、李连秀夫妇告其子邱云成供养纠纷一案,取得了本地政府及群众的大力赞赏。

二是勤汇报,踊跃争取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和帮忙。

如安江法庭在审理xx市第一酿酒厂清算工作组诉段宏安衡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委书记、市长及相关市领导在案件审理进程中就多次与法院领导一同上门做当事人工作,使该案得以圆满调结。

三是重沟通,力求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配合参与。

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联系沟通,在开庭时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与旁听监督,配合法官做当事人工作。

二、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一是诉调对接推动区域不平衡。

在“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的浓厚气氛下,诉调对接、法治环境作为发展经济软实力尚未成为基层干部的普遍共识,对接工作主要依托法院推动,少数乡镇还停留在“会上、纸上、嘴上”,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为难境况,因此衔接成效好坏相差甚远。

调解队伍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为两委主要干部兼任,无暇顾及,出现很多引导乃至动员当事人走诉讼途径,以减少自身工作压力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培训指导、宣传推行工作不深切。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庭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大多停留在个案的指导,缺乏宏观和系统的指导制度。

民调效果和对接机制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审判人员因要随着质效评估数据“指挥棒”走,不肯花力气常常下基层推动和指导诉调对接,降低了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纷的意愿,实践中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踊跃性不高。

三是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形式不规范。

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达到的调解协议,两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的,法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给予法律强制效劳。

目前各地法院做法缺乏统一格式,影响法院诉调衔接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进一步成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构建。

一直以来,法院内部未设有从事调解工作和指导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或兼职机构,未能统筹安排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就**市法院系统而言,13家基层人民法院仅xx市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调解办公室,专门负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相关工作开展,此种状况致使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开展相对较为混乱,工作成效良莠不齐,难以达到协调统一的效果。

二、要有充分的经费保障。

现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工作经费尚由地方财政保障,上级法院给予适当补助,经费预算大多是按人头和案件数量的多少进行核算分派的,而很大一部份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并非计入案件数中,由此而致使非诉讼方式了案的案件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经费的匮乏又很容易挫伤干警踊跃性,难以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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