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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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五、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和分类
(一)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 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即哪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可
授权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应急行为,一般认为,这属 于宪法和法律的保留事项,即除非宪法和法律有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授权做出行政应急行为。
具体地讲,这包括:条件的设定,主体的设定, 内容(即行为方式、手段和措施)的设定,权力边 界的设定,程序的设定,监督与救济安排的设定。
五、行政应急行为的设定和分类
(二)行政应急行为的分类 行政应急行为,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类: 一是横向上,可以按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分布
领域,划分为突发自然灾害的行政应急行为、突发 事故灾难的行政应急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 政应急行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行政应急行为, 以及突发环境综合事件的行政应急行为等。
目前,国家已相继制定了七十多部应对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 件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如《防震减灾法》 《安全生产法》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 配套所确定的应急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标志着 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正逐步进入法治化轨道。
五、实施行政应急行为的依据
2006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应急管理体系 的总纲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年,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 在已经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基础之上,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五、实施行政应急行为的依据
五、实施行政应急行为的依据
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1.战争状态法律规范; 2.一般的危机情况法律规范; 3.恐怖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 4.骚乱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 5.灾害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 6.事故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 7.公民权利救济法律规范等等。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一章绪论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称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称司法审查),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1) 认为(2) 行政机关(3)及其工作人员(4)的行政行为(5)侵犯自己(6)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7)的一种诉讼活动。

俗称“民告官”(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即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2、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特定性3、被告不能反诉4、举证责任的特殊性5、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前即已存在)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联系:(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2)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能否调解2.区别:(1)诉讼客体行政争议;民事争议(2)诉讼主体在行诉,原、被告恒定而民诉不恒定。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行诉,只有相对人才可起诉,行政主体不可反诉,举证责任也主要被告。

而在民诉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充当原告,被告也可反诉,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4)调解行诉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例外),而民诉可适用调解。

(5)合议审判行诉均实行合议审判,而民诉依法可独任审判。

(6)判决方式。

行诉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的判决;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

(7)执行方式。

在行诉,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而民讼,对原被告采取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只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具体关系的处理:(1)附带关系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b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c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但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第八章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八章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简易程序不是没有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 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必须遵循以下程 序规则: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 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 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 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
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 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处罚决定书。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 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授权条件下,享 有部委规章的地位。
6.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 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简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 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3.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依据。无此 明文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对行政处罚实施委托。
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进行。所谓“法定权限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只能把自己依法 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委托给其他组织, 而不能把自己所没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否则就是 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行政行为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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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 四、合法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 此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合法 此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的要件也可以是: 事实清楚、 的要件也可以是 : ( 1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程序合 没有超越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 法;(4)没有超越职权;(5)没有滥用职权。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行政行为的成立,也称行政行为的存在。 行政行为的成立,也称行政行为的存在。 • 根据行政行为的定义,构成行政行为一般应有以下几个特 根据行政行为的定义 , 别要件: 别要件: • (1)行政权能要件,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具 行政权能要件,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以便与民事主体相区别) 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以便与民事主体相区别)。 •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这是可以争论的要件,用于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这是可以争论的要件, 分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分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 (3)意思表示要件(主观、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 意思表示要件(主观、 表示) 表示)。 • ( 4 ) 法律效果要件 ( 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法律效果要件( 响)。 • 如果上述意思表示没有让行政相对人知晓, 原则上行政行 如果上述意思表示没有让行政相对人知晓, 为也不能成立。 为也不能成立。
• 除行政行为保留变更 、 废止权的以外 , 确实要对 除行政行为保留变更、废止权的以外, 行政行为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 行政行为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 、 撤销或废 止的,必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 止的 , 必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 , 补偿当 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十四章 行政复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四章  行政复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四、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四)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 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裁量确定第三人,但应 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复议的组织和功能
(二)行政复议的功能 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可以从多个角度去分
析和论证。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 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的功能。
二、行政复议的组织和功能
首先,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 系的稳定。
其次,社会稳定需要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标。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复议机关的确定——选定复议机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选择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主体作为复议机关,也可以选择国务院作为 裁决机关。其中,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选择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 议机关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由它们共同作出复议决定。这里的国 务院部门, 包括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人事行政行为 针对行政主体对公务员,以及对按公务员管 理的其他人员的调动、晋升、奖励和惩戒等各 类人事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都不能按《行政 复议法》申请复议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二)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决定并非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而是

行政行为概述(PPT 66页)

行政行为概述(PPT 66页)

(七)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 行为的分类)
授益行政行为:即有利行政行为,能为行政相对 人授予权利、利益或免除负担义务的行为。如, 行政许可
负担行政行为:即不利行政行为或损益行政行为, 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 增加负担的行为。如,行政处罚。
(八)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消极对待行政 职权,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或 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申请 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的行为。
(十)平时行政行为&紧急行政行为
平时行政行为:在和平时期的社会背景下, 国泰民安时期实施的行政行为。
紧急行政行为:在非常时期、紧急情况下 (如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 实施的行政行为。
4、税务局减免某企业的增值税 是 5、地震局发布地震预报 否 6、统计局发布统计数据 否 7、公安局对内部民警进行处分的行为
严格意义上,是内部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 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
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 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行使行政职 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三要素:主体、职权、影响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1、设定权利义务,如,实施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
许可事项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施以处罚 义务。 2、变更权利义务,如,减免税收 3、消灭权利义务,如,免税(义务免除),行政拘留(自 由权丧失) 4、确认、证明权利义务,如,确认收养关系,公证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当事人申请再审。
二、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审理程序的种类 1.原审法院的再审程序。 2.上级法院提审的审判程序。
二、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裁判 1.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一并撤 销或者撤销后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二审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 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起诉、受理、撤诉、普通程序、上诉的提起与受 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案件的 审理程序。
本章教学难点:起诉、受理、普通程序、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程序条件 以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诉讼的 程序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以诉讼流程为线索,依次介绍行政诉讼的起诉 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 序的提起与受理、审理和裁判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理 程序。
(四)起诉的形式条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 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 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二、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受诉人民 法院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决定接受其诉讼请求的 法律行为。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监督救济原则
B
在右侧编辑区输入内容
A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
他组织的行政活动, 有权进行监督和问责
03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01
概述
02
行政组 织法律
制度
03
行政主 体
行政组织法
概述
1
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公共行 政组织、建构现代公共行 政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职权来源不同
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
获权 授权行政主体
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
分类
管辖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 体
1
地方行政主 体
2
分类
根据结构差异和行使职权 的对象不同
地域型行政 主体
1
公务型行政 主体
2
行政授权
如派出所可以处500元以 下的罚款,是《治安管理 处罚法》规定的
行政司法 行为
对象是否特 定
抽象行政行 为
1
具体行政行 为
2
受法律拘束程 度
羁束行政行 为
1
裁量行政行 为
2
是否需要相 对事先人申 请
依申请行政 行为
1
依职权行政 行为
2
对相对人的 利益影响不 同
受益行政行 为
1
负担行政行 为
2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有无法定形式 要求
要式行政行 为
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自己 依法委托 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 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受委托的行政 机关
如机动车年检单位
行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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