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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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2014年公司法中英文逐条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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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Adopted at the 5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8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Revised for the first time on December 25, 1999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13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for the second time on August 28, 2004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10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 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 Revised for the third time on December 28, 2012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6th Se 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t is now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effect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Chapter III: Transfer of Equity Interests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 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General Meeting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in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Officers of Companies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Companies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Division, Increase and Reduction of Capital of Companies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Companies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y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Article 1: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 s the ”Law") has been enacted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companies,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panies,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1993公司法原条文
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Company_Law_of_the_People's_Republic_of_China_(Revised_in_201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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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3)发文日期: 2013-12-28Promulgation date: 2013-12-28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Promulgator: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文号: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8时效性: 现行有效Effectiveness: Effective生效日期: 2014-03-01Effective date: 2014-03-01所属分类: 综合 ( 公司法->综合 )Category: General ( Company Law->General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3)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No.82013年12月28日December 28, 2013 (1993年12月29日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13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People's Congress on Revis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d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vis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d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ated December 28, 2013) 第⼀章 总则 第⼆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节 设立 第⼆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ection 1 Establishment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Single Shareholde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节 设立 第⼆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节 股份发行 第⼆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Companies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s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Section 1 EstablishmentSection 2 General Meeting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in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Duties of Company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Officers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CompaniesChapter IX Combination and Division of Companies; Increase and R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Chapter X Company Dissolutions and Liquidations 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y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章 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讲公司及股东的责任。

公司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外担责,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股份担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023年公司法三审稿全文

2023年公司法三审稿全文

2023年公司法三审稿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履行公司义务,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公开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设立和登记第九条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能力;(三)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应当依法选择公司类型,并依法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应当依法认缴和实缴股本。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应当在设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三章公司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工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事项制度。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3.12.28【生效时间】2014.03.01【时效性】已修正【全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建立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本章程是公司的根本组织规范,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公司註冊地位於____________,登記証號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总部设在注册地,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以全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备案。

第九条在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股东组成。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综合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职权和权限行使职务。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四)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决定公司发行证券和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六)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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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
答案:ABC。根据是《公司法》第201、202、206、207条。
2.《公司法》第204条对不按本法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而规定的法律责任是: ( )。
A.可以对公司董事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B.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1万元至10万元 的罚款
求。
四、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五、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
六、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七、不依法通知、公告及妨碍清算的法律责 任
(一)不依法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 (二)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
八、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九、清算组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
(一)清算组因清算报告而违法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组成员谋取非法财产利益行为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责任
引例
某市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货款,甲公司不欲还 债,其董事长王某遂找到在该市工商局任局长的舅舅方 某,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在市工商局进行了 注销登记。乙公司找到王某,要求甲公司还债,王某表 示:“甲公司早不存在,怎么还债?不信你们可以去 查。”乙公司经查询发现,甲公司果然已被注销,乙公 司气愤难平,欲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问:对于公 司被注销的法律事实,工商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要负 法律责任?
C.可以对公司股东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D.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案例分析题】
2003年1月,常青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了 分立为常青藤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常青藤高科技有限 公司的决议。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公告债 权人,径于2003年2月在工商局通过与登记主管人员 的关系办理了常青藤实业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以 及常青藤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常青藤高科技有限公司 的设立登记。2003年3月,A公司对常青藤实业有限 公司的债权到期,始发现债务人在工商局已被注销。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 公司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违反公司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根据承担责任主体不同进行的分类 (二)根据责任形式进行的分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
学生提问:某公司因违约欠他人50万元,又 因另一违法行为被罚款50万元。此时是否可适用 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
问题:如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就已知的条件来看,第一,常青藤实业有限 公司要对其未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的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对于因分立而申请对 原公司注销登记,工商局要依法定程序对其是否 符合注销的要件进行审查,尤其是要审查清理债 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本案中,登记主管人员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直接给申请人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就其违法的 注销登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十四、逾期开业、超期停业及不办理变更 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逾期开业、超期停业的法律责任
学生提问:某公司的成立是为了等待和利用某一 商机,等待的时间超过6个月,因此6个月内未能开业, 是否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正常的事情,有正当理由,不应当吊销 营业执照。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8 条的规定中止发货(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甲公司可以请求公司登记机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乙公司进行查处。公 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抽逃人向公司返还财 产(责令改正),同时对抽逃人处以5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甲公司也可以在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以预期违约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乙公司的 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
●阅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十、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
(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实施欺诈行为应承 担的责任
(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过失行为致重大 遗漏应承担的责任
(三)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登记机关人员违法办理登记事务 的法律责任
十二、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人员违法 干涉公司登记事务的法律责任
——此时也可以适用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
第二节 《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注册的法律责任
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 ● 提交虚假材料 ●其他欺诈手段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先给 乙公司发10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收到 货物后1个月支付货款。甲公司在准备 发货时,发现乙公司股东抽逃公司资 金,已使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丧失向甲 方支付货款的能力。请问:甲方可以 采取哪些措施和行动来保障其利益?
十五、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十六、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 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选择题】
习题
1.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罚款
B.公司违法另立账簿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
C.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将违法所得归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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