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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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如何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

医保新规如何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

医保新规如何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医疗正逐渐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

而医保新规的出台,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这一变革不仅改变了患者获取医疗服务的方式,也为医疗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医保新规为互联网医疗提供了更明确的政策支持和规范引导。

过去,互联网医疗在医保报销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和不确定性,使得患者和医疗机构在采用线上医疗服务时有所顾虑。

如今,新规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标准和流程,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

这意味着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问诊、复诊、开药等医疗活动,能够享受到与线下医疗相同的医保待遇,大大提高了患者选择互联网医疗的积极性。

医保新规促进了互联网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传统医疗模式下,医疗资源往往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导致基层和偏远地区的患者难以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而互联网医疗打破了地域限制,使患者能够通过网络平台与全国各地的医生进行交流。

医保新规的实施,使得更多患者愿意尝试互联网医疗,从而推动了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

医生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为更多患者提供服务,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平、可及的医疗服务。

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保新规使得互联网医疗更加便捷实惠。

以往,患者为了看病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排队挂号、候诊、缴费等。

而现在,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患者足不出户就能完成预约挂号、在线问诊、药品配送等一系列流程。

特别是对于一些慢性病患者和复诊患者,不必频繁往返医院,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

同时,医保的覆盖也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医保新规激发了其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医院和诊所可以通过搭建自己的互联网医疗平台,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一方面,互联网医疗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分流部分患者,缓解线下就诊的压力,改善就医环境;另一方面,医疗机构能够借助互联网技术对患者进行全程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精准性。

京东健康战略深度解读

京东健康战略深度解读

定位 B2C+O2O B2B+O2O B2C+O2O+H2C B2C+O2O B2C+O2O B2C+O2O B2C+O2O B2C+O2O
(三)以B2B为主:药师帮融资规模最大,器械平台获资本青睐
贝登 医吖 药师帮 药帮忙 药品终端网
未民企鹅
时间
融资情况
2020年5月 2018年6月7日 2018年12月 2019年5月 2015年12月
参与医药电商的企业除了开拓流 通领域市场外,还开始尝试延伸 到服务环节,此过程中,实力强 劲的平台型医药电商在供应链整 合能力、用户体验、场景渗透方 面逐渐体现出优势,行业洗牌期 来临,格局逐渐成型
医药电商是医药行业的第四终端,是新的增量
医药电商4大趋势
处方外流
零售市场增量
处方外流是破除以药养医的重要措
• 互联网医院支付管理规定, 包括基本 医保注册登记、 覆盖范围、配额和 程序
• 银川市出台互联网医院医师管理试点 规定,包括医 生注册、评分系统和 标准
• 银川市出台互网络医院管理规定, 包括规划、审批 流程、审查、医师 认证
《改善医疗服务 计划 (通知)》 取消设置 远程医疗服务的详细 绩效考核指标
大型平台型医药电商将持续提升慢病
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保健、检测、
诊断、治疗、用药和康复的全场景覆盖, 而不仅仅是医药零售
(一)以综合平台为主:3家IPO
代表企业 平安好医生
最近融资时间 2018年5月4日
最近融资额 IPO募超70亿
累计融资 140亿元
妙手医生
2020年6月
B轮/6亿元
22亿元
微医集团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17•【文号】医保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深化"放管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

二是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主要思路"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

中国互联网医保支付、网售处方药、互联网问诊数量及互联网医疗发展前景分析

中国互联网医保支付、网售处方药、互联网问诊数量及互联网医疗发展前景分析

中国互联网医保支付、网售处方药、互联网问诊数量及互联网医疗发展前景分析互联网诊疗的发展与政策支持息息相关。

2018 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多项医疗健康政策,《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家对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态度,互联网医院迎来了极大的发展。

互联网诊疗相关政策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在互联网诊疗政策逐渐明晰的背景下,了解作为一般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提供主体互联网医院是有必要的。

根据互联网医院的运行主体及互联网企业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医院大体形成了一下模式:1、大型三甲医院主导的互联网医院:该模式以阿里健康与浙江邵逸夫医院的合作为典型。

围绕线下的浙江省邵逸夫医院建设,阿里健康提供包括在线挂号、在线续方等的多种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时平台方提供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病例质控、医生在线培训等多种深度服务。

在这种模式中,大型三甲自医疗资源实力较强,开展互联网医院更多是提高院内就诊效率和完成医院信息化水平的要求。

在这种模式下,医生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完成更多日常诊疗和慢病复诊,并且互联网平台可以帮助医生完成诸如患者初始导诊、临床病人招募等工作,提升医生效率。

2、区域性的互联网医院:该模式以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为典型(邵逸夫医院由阿里健康与卫宁健康提供技术指导,也可以由具有实力的三甲医院自建)。

浙江互联网医院平台为云平台,帮助浙江省数十家二三级医院实现诊疗、咨询、购药三大环节上“云”,大幅简化就医流程。

该种模式一般以省或者市一级的医联体和医共体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区域内的资源,实现各层级医疗机构与医院的互通,有助于分级诊疗的实施。

3、入驻第三方平台:该模式以平安好医生为典型,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医疗资源不够充足的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入驻三方平台来节省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上的费用,同时,平台可以起到一定的引流作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浙医保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制定。

删除13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0100出诊项目。

(三)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一)家庭病床服务。

1.建床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2.建床病种。

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2)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4)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5)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4•【文号】医保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重塑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

有利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优质医药服务供给;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医保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服务,便民惠民。

支持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的作用。

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拓展。

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显著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京医保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促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诊疗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公布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及价格(具体见附件),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互联网复诊项目限具备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

二、互联网复诊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见附件。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诊疗补充协议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要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本通知自2020年2月26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医保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36号陈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整合“互联网+医疗医保”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国家顶层设计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疫情期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积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

通过使用电子凭证促进医保脱卡结算,避免社保卡等实体卡片的直接接触,减少病毒传播风险,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战役、提升“互联网+”医保服务水平有效助力。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不断推进与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为适应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要求,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完善互联网诊疗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形式、医保结算流程、监管措施等具体内容,助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二、关于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同时就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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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有序发展,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两部门制定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文件精神,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我们在充分吃透国家文件精神基础上,起草了《通知》,明确相关医疗服务线上收费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准入条件。

明确项目设立条件,“互联网+”医疗服务是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设立项目应符合5个基本条件。

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包括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列举了如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和收费政策。

(二)项目管理形式。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并申请新增立项收费的,执行豫医保〔2019〕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和专家评审程序。

(三)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加强价格监测和跟踪评估,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强化基金监管。

保障患者价格权益,合理制定、调整和公示价格,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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