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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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马东晓吴世珍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

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以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止的规定看,诉讼中止可分为两类, 类是因诉讼主体原因而产生的诉讼中止;一类是因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而发生的诉讼中止。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侵权法律关系, 往往又牵扯权属法律关系、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争议等。因此,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时,被告以知识产权的权属或权利的效力抗辩,就引发了权属诉讼或权利是否有效的诉讼,而权利归属或权利的有效性与否又是原告赖以起诉的基础,人民法院通常都要等待这一案件得出结果才能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因此,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中因等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引发的诉讼中止更常见,这一点在专利诉讼中尤其明显。本文为讨论方便,将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仅限于这一原因引起的诉讼中止。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按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1、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例如在著作诉讼中,如果涉及著作权的权属发生争议,则侵权需等待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对所争议作品的权属作而暂时中止。

2、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这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典型和最复杂的情况。与著作权自动取得不同,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申请和审查,而且审查授权机关又诉讼审理机关不同。因此,专利纠纷案件除权属争议外,还有因权利效力的争议引起的诉讼中止。

3、商标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与专利纠纷案中的诉讼中止情况类似,商标侵权诉讼中也存在因权利归属和权利效力而引起的诉讼中止。此外,实践中也有因许可使用引发纠纷而导致原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况。例如,在侵权诉讼

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被告以原告未履行联营合同或许可合同为由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在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作出结论之前,侵权诉讼可能会中止审理。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中止。我国《反不正当争法》的规定使“制止

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即是这样一类标识性权利。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某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可能会与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中止,此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止还可按原因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的诉讼中止侵权诉讼中,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情况是被告提出了权属争议,另―种情况是案外人提出了权属争议。

在第一种情况中,若被告在侵权诉讼之外又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136 条第(五)项的规定,侵权诉讼应当中止,这一点似无争议。若被告没有另行提起确权之诉,而是在本诉中以权属为由进行抗辩,是否中止,在认识上有不同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诉讼与权属诉讼不宜合并审理,审理时应中止侵权诉讼首先确定权利归属;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侵权诉讼不应中止,但受诉法院应先审理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然后再审理侵权问题。笔者认为,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在诉由、诉的性质以及诉讼请求茫围上均不相同,在同一法院中这两个诉并不能当然合并。所以第一种观点更加合理。

在第二种情况中,若案外人另行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权属之诉,自当中止侵权诉讼。但案外人向同一法院提出确权之诉,有人认为应让该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该侵权诉讼不应中止。笔者认为,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原侵权之诉的争议标的并不是权属,案外人以自己对权属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诉讼,是否恰当,值得探讨。结合第一种情况的第一种观点分析,案外人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果原侵权诉讼已经中止,法院已开始审理权属问题,案外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侵权诉讼尚未中止,案外人则不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应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此时,原侵权诉讼应当中止,以等待确权之诉的审理结果。

2、因知识产权权利效力引起的诉讼中止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动取得,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性权利。二是申请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但无论是自动取得还是申请取得,其效力都不如有形物权稳固,在发生侵权诉讼时,被告经常以权利效力有瑕疵进行抗辩,对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对其

权利效力的审查是由侵权诉讼中同一受诉法院一并审查的,故不存在诉讼中止问题。但对因申请而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审查其效力的行政机关与受理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不是同一机关,因此,在被告就权利有效性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时,受理侵权诉讼的司法机关可能会中止诉讼,以等待行政授权机关对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裁决结果。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复杂,是否中止也不一而足,下文将以专利为例专门讨论。

3、因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的诉讼中止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可能会使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由不同主

体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之间便会出现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对象)享有不同权利的冲突问题.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在先权利要求确认在后知识产权的归属,这种情况又分为被告以在先权利抗辩和案外人另行提起权属诉这种情况与前述因权利归属产生的诉讼中止的情况一样。

第二,以在先权利对在后知识产权的效力提出异议。如某一商标侵权诉讼中,某著作权人以注册商标抄袭其图形作品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与前述因权利效力产生的诉讼中止的情况一样。

第三,以在先权利直接起诉在后知识产权人侵权。如某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为由进行抗辨或另案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两案相互牵连,情况较为复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的意见“??…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 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授权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从这一《纪要》看,如果当事人对该知识产权提出撤销请求或宣告无效

请求,问题就转化为对在先权利的权属或效力的异议,按照前两种情况,诉讼应当中止。

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该知识产权提出撤消请求或宣告无效请求;或者经过撤消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 3 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授权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上述《纪要》并未明确是否中止诉讼,各地人民法院似可根据具体案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具体掌握。

在此问题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值得借鉴,该局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消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从这里看,只要能证明商标权是在先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必等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就可以径行依《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当然也不必中止处理程序。

4,因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不同引起的诉讼中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既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寻求行政保护,即所谓的“双轨制”;由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后果也不同,因此,

当知识产权人同时采取两种保护方式时,便可能引起诉讼中止。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商标权人投诉对侵权人作出处罚决定后,为取得

商标权人民事赔偿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侵权人又对处罚决定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为保持与行政诉讼受案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协调一致,也可能会中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

结的”情况大量存在。那么,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笔者下面将以专利诉讼的中止为例进行探讨。

二、我国专利法修改前侵权诉讼中止的相关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制度中,没有对著作权诉讼、商标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予以规定。只是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过司法解释。在1985年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48 条和49 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18条第4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这一规定虽然可以避免专利权人滥用“可能无效”的权利限制“无辜”的生产者,但利用中止程序拖延诉讼同时也成了侵权人对抗权利人起诉的主要手段。实践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绝大多数的被告都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有的侵权人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请求;有的侵权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有的则在法院送达判决时才告知法院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更有甚者在一审败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绝大多数法院不管无效请求有无正当理由和证据,也不问何时提出,只要见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被告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就一律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等待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上述做法极大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使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权无效将诉讼中止作为故意拖延诉讼的手段,以达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为此,199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情况,又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新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从这一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以专利的类型和提出中止的时间为标准进行了区别对待,试图从程序上制约当事人滥用无效请求程序、随意打断诉讼程序的做法。同时,从专利类型上对专利权的效力也作了形式上的判断,即对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对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形式上认可其效力,诉讼可以不中止,以此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中止进行了区别规定。总的看来,这一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发展的初期,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经验较少的情况下,对于保护专利权,制裁侵权行为,正确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已有二十多年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这种做法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体现诉讼的公平原则,有时甚至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例如:对于一些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日用产品,如服装、餐具、文具、包装盒等,以及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太快而审查期限又太长等原因当事人不愿申请发明专利而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如遇被告在答辩期请求宣告无效,法院不采取任何审查措施,无条件地中止诉讼,这一做法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在沈阳金龙保健品公司诉本溪某保健品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包装盒)专利一案中,被告即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原告见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无效证据竟是两份由两个自然人各自写的该专利已使用公开的证言。但法院却在见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受理通知书后就无条件地中止了侵权诉讼。

另外,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即使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告在答辩期间又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按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仍应中止诉讼。这样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并不公平,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这个案中放纵了侵权行为人,对专利权人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

实际上,专利法第50 条已经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

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笔者认为,从这一条来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不以侵权人是否提出专利权无效作为是否中止审理的依据,或者说法院在专利权无效决定作出前,不必中止诉讼而径自作出判决是有法律保障的。也就是说,被告提出无效请求后,诉讼是否中止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己判断、酌定。而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对《解答》的理解是:凡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汁的无效请求,一律中止诉讼;答辩期过后提出的,一律不中止诉讼。

这种做法使法官轻易地放弃了对案件的审判控制权,也忽视了知识产权人的诉讼权。

三、国外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后的做法

1、德国德国的专利制度和我国相近,其侵权诉讼是由普通法院法院管辖,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德国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理机关不

即联邦地区是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而是级别相当于高级法院的联邦专利法

院。

在德国,专利权被授予后,在其有效期内任何人均可向专利法院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假如被告担心自己制造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他往往会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诉讼。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48 条规定,因无效诉讼而导致侵权诉讼的中止应由地区法院酌定。很多情况下,负责审理侵权诉讼的地区法院中止对该侵权诉讼案的审理,而等待无效诉讼的裁决;但有时地

区法院也可以不中止对侵 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决定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上,法院的依据是:如 果法院认为无效诉讼自始即具有充分证据,并具有胜诉的可能,那么它 就会中止对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被告在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 都把请求无效的诉讼 文件和检索的在先技术资料的副本提供给审理侵权之诉的法官, 原告也 将他在无效诉讼中的答辩状和证明其专利权有效性的技术资料提供给 法官,以此支持中止诉讼或不中止诉讼的请求。在中止诉讼期间,法院 也会根据无效诉讼中双方提交的法律文件, 如果发现中止诉讼是不公平

的,则不等到无效诉讼结束即决定恢复侵权诉讼。

由此可见,德国法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是否中止诉讼的决定, 于自己对当事人提供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和答辩材料进行审查、 判断和

确认之后作出的。

2、日 本 日本的专利制度与我国基本相同。 专利侵权诉讼由方法院管辖,对专利 宣告无效是特许厅 (相当于我国专利局 )的职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 告有时常会以 “专利权存在无效理由 ”请求法院将诉讼程序中止至 (特许 厅的)无效审判作出决定时。此时,法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广 泛征求法院高明人士对案件的看法,再作结论。在此问题上,日本工业 产权诉讼专家田仓整律师的意见代表了法律界普遍的观点。 他认为:“理 想的情况是如专利明显应宣告无效, 驳回请求的判决可以等特许厅有结 论后再作;反过来,明显不存在无效理由的,就可以说有效、无效是特 许厅处理的问题, (诉讼 )可照常审理下去。但多数案件是介于两者之间 的,对这种案件的处理就要靠裁判长的裁量和才智了。

从上面的介绍看, 日本法官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的中止申请也不是盲 目地套用某一标准作出决定。 与德国一样,他们也是在充分审查无效的 理由和材料的基础上依自己的才智作出裁量。

3、美 国 美国没有单独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反诉 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 受诉法院在侵权诉讼中,根据被 告提供的证据,首先审查专利权的效力。如果经审查认为专利权无效, 则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如法院认为专利权有效, 则继续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构成侵权。这种方式下, 对原告专利权是否有效以及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都是由同一受诉法院审 理的,因此不存在诉讼中止的问题。

美国的这种专利侵权诉讼审判制度, 在程序上简单易行, 也方便当事人。 但它需要设立专门的上诉法院统一管辖, 以确保不会出现不同的地方法 院日甘

是基

对同一专利有效性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另外,这种审判制度对法官的业务素质乃至对抗制诉讼下的律师水平都有极高的要求。

四、我国专利法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诉讼较一般民事诉讼而言,由于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交换、专业鉴定、侵权审计等环节,诉讼本已周期较长,再遇中止程序,案件审理更“遥遥无期”。这常常会使知识产权人感到苦不堪言。实际上不仅我国是这样,世界其它各国大多也是如此。在日本,(专利)侵权诉讼期

间也很长,提起侵权诉讼对专利权人来说经济上、精神上均是很重的负担,是十分恼人的事。因此,在日本,大企业都十分重视专利管理,以加强管理来减少侵权诉讼,而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又常常以和解方式解决。

因诉讼中止导致延长诉讼周期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是专利侵权纠纷。在

2001年?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中,由于需符合TRIPS的要求, 该法已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终审查权归属于法院。这样,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后,被告还可以进入一审和二审两个行政诉讼程序。如此一来,时间更长,对专利权人而言,如无有效的临时措施,将眼睁睁看着被告利用中止程序拖延诉讼而继续侵权。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6 月19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9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

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所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对于现行专利制度下诉讼中止导致侵权诉讼拖延的问题,不失为一较好的措施。但具体实施中尚需进步细化。譬如,对案件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或者一旦中止诉讼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举行一个听证会,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无效诉讼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而作出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决定。另外,在中止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当随时提交无效诉讼中的证据和陈述理由,法院应当随时关注无效诉讼过程并随时判断可能的结果,一旦发现中止的理由不存在,应当立即恢复审理,尽快制止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中止诉讼的法院或者涉及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通知无效诉讼的审理机关或法院,请其加快程序。审理无效诉讼的机关或法院应当优先安排人员和物质条件进行审理,以免形成诉讼上的“三角债”。

当然,对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应是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考虑。笔者认为,具体可参照德、美两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设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专利)上诉法院。由该知识产权(专利)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不服专利

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统一作为现有专利侵权诉讼受案法院的上诉审法院。这样,一可以保证专利、商标的复审决定的司法终审,符合TRIPS 的要求;二可以减少无效诉讼的一个审级,减轻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的讼累,节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资源。三可使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相对集中,终审归一,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司法。

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马东晓吴世珍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 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以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止的规定看,诉讼中止可分为两类, 类是因诉讼主体原因而产生的诉讼中止;一类是因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而发生的诉讼中止。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侵权法律关系, 往往又牵扯权属法律关系、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争议等。因此,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时,被告以知识产权的权属或权利的效力抗辩,就引发了权属诉讼或权利是否有效的诉讼,而权利归属或权利的有效性与否又是原告赖以起诉的基础,人民法院通常都要等待这一案件得出结果才能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因此,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中因等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引发的诉讼中止更常见,这一点在专利诉讼中尤其明显。本文为讨论方便,将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仅限于这一原因引起的诉讼中止。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的种类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按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1、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例如在著作诉讼中,如果涉及著作权的权属发生争议,则侵权需等待同一地或不同地法院对所争议作品的权属作而暂时中止。 2、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这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典型和最复杂的情况。与著作权自动取得不同,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申请和审查,而且审查授权机关又诉讼审理机关不同。因此,专利纠纷案件除权属争议外,还有因权利效力的争议引起的诉讼中止。 3、商标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与专利纠纷案中的诉讼中止情况类似,商标侵权诉讼中也存在因权利归属和权利效力而引起的诉讼中止。此外,实践中也有因许可使用引发纠纷而导致原侵权诉讼中止的情况。例如,在侵权诉讼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区政府和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此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明确工作重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并结合为期两年的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宣传销售假劣药品及通过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违法行为;认真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整治工作,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妇女儿童用药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积极探索和完善对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各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做好任务分解,确定各业务股室应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紧密围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落实。 四是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由分管领导带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对广告品种集中的药品经营单位、去年有违法经营使用药械行为的单位和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截止20XX年6月23日共出动执法人员410人次,车辆106车次,检查涉药单位504家,立案处理20起,其中当场处罚9起,罚没金额万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做到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典型案件做好协查、移交、力争深挖一批制假售假案件线索。 五是积极营造氛围。做好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情况汇总工作,对阶段性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活动及时报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日常检查中,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知识产权保护控制程序

X电子有限公司EICC作业指导书 文件名称:知识产权保护控制程序文件编号:EICC-WI-XXX 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生效日期:2016-06-1 第 1 页,共 2 页版本:1 1.0 目的 加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制定本文件防范泄密造成公司伤害。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骏业公司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人员及活动。 3.0 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可以是公司的,也可能是客户提供的。 3.1各类专利技术、定义为技术秘密的新技术。 3.2申请的各类产标及客人提供的各类商标。公司定义为商业秘密的事项及资料。 3.3著作权:公司及客人提供的各类图纸、软件、电子布线图、教材、录像等。 3.4国家知识产权规定保护的其它保护项。 4.0 职责 4.1 工程部负责专利申请,总经办负责商标申请及技术、商业秘密的认定。 4.2 财务部负责知识产权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 4.3 法律顾问负责代表公司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 5.0 作业流程 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 5.1 新产品立项开发阶段,研发人员必须上网检索此类开发是否有专利保护,否则不得立项。 5.2 新产品研发取得成功后,报总经理批准是否申请专利,经总经理批准后,研发部经理提供资料向国家申请专利。取得纸质文件后,移交财务部建档并保管。 5.3 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由总经办提出,总经理批准后,总经办向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5.4 公司规定研发部所有从事研发的人员电脑不得上网,研发项目负责人必须同公司签定保密协议,严格控制核心机密图纸、技术外泄。 5.5 另外研发部办公场所加密码锁,任何人进出必须得到公司授权,否则不得内进。研发部人员下班后不得单独在办公室,办公场所由研发部经理负责管理及最后锁门。

知识产权-商标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商标管理,使公司的商标资产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本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的管理。 3 定义 “商标”、“服务标记”:指公司拥有的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商标、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属于公司所有的各种标识。 4 相关文件 4.1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4.2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程序》 4.3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程序》 5 职责 5.1 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公司主 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2 总经理主管和统筹公司商标工作。 5.3 研发部是公司的商标管理机构,其管理职责是: 5.3.1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5.3.2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 5.3.3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5.3.4 负责商标在公司产品上使用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5.3.5 参与商标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5.3.6 协助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5.3.7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与沟通;

5.3.8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与宣传; 5.3.9 负责商标续展、变更、放弃管理。 5.4 财务部 5.4.1 负责商标注册、续展、评估、许可、转让、维权等相关活动的费用申请,对每笔费用登记备案, 并保留相应的票据。 5.5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商标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商标工作。公司对外委托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 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6 内容 6.1 商标注册和维护 6.1.1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的流程 6.1.1.1 名称提出:公司各相关部门或员工如需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需填写《知识产权申 请审批表》,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商标设计图案,交研发 部审查。 6.1.1.2 检索:研发部自行进行商标检索,形成《知识产权检索报告》,或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商 标检索。 6.1.1.3 申请:研发部根据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6.1.1.4 受理及核准:研发部定期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跟进后续工作。收到商标注册证原件 后进行存档管理。 6.1.2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6.1.3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研发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6.1.4 研发部负责建立《商标管理台账》,对公司持有的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和维护。 6.1.5 对于商标的续展,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时,由研发部提前至少6个月,对该商标进行 评估,填写《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确认有必要续展的,通知财务部依法及时交纳有关费用, 维持其有效性。 6.1.6 注册商标的变更,由研发部组织对该商标进行审核和评估,填写《知识产权变更/放弃审批表》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1.目的 1.1.为规范知识产权获取流程,保证本公司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 保密性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组织知识产权申请论证及申请流程管理; 3.2.知识产权主管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审批; 3.3.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的准备和修改。 4.参考文件 4.1.《商标管理规定》 4.2.《著作权管理规定》 4.3.《专利管理规定》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8.《知识产权评估控制程序》 4.9.《文件管理程序》 5.程序正文 5.1.需求部门根据部门内部知识产权目标,提交知识产权申请并填写《知识产权申请 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递交知识产权办公室; 5.2.知识产权办公室组织对提出的知识产权申请进行论证,依照《知识产权检索控制 程序》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给出检索结论,确定知识产权级别,并将意见填入《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对应栏内; 5.3.知识产权主管审批通过后,知识产权办公室按照知识产权级别分类进行对外申报; 对外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 5.4.普通级、重要级知识产权申报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自行办理。其中申请过程中的发

明专利审查意见自行撰写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重大级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办理; 5.5.知识产权办公室跟踪知识产权申请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2年内完成申报, 并通知知识产权需求部门申请结果,如逾期无法完成申报,则应及时与知识产权需求部门联系,并给出计划完成日期,直至申报完成; 5.6.知识产权办公室对申请完成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维护。 6.相关表格 6.1.YYYKJ-IPGL-013-01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7.文件变更历史

在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刚才,韩风同志对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秦都区等四个单位作了表态发言,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成效。全市专利、商标等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广大群众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状况不容乐观,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当前,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比较严重,侵权、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竞争和维权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经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因此,开展专项行动,对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茬整治,严肃查处一批侵权、假冒、盗版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大力净化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打击侵权假冒为重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这次全市专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法,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 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 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 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

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 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 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 件案件中,就有11 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 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 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 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 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程序(含表格)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程序 (GB/T29490-2013) 1.0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和监控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选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式,并预防或者减少可能对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研发、生产、采购、销售或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 3.0职责和权限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决策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 3.2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的组织工作,并不断总结、完善本管理办法。 4.0程序 4.1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 4.1.1营销部在走访客户、市场推广、市场销售、参加展会等活动过程中,当发现有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时,及时将侵权信息进行反馈给知识产权办公室,并对侵权线索进行跟踪,对侵权的证据和记录予以及时的固定、收集和保留;知识产权办公室不定期的通过网络了解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其他部门的人员当发现有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至知识产权办公室; 4.1.2知识产权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别,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当构成侵权时,上报管理者代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采取行政(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

门或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或者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4.2公司发现专利侵权 4.2.1准备工作 无论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任何人发现公司的专利权被侵害的事实时,须立即通报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首先确认公司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是否成立,确认专利权有效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预分析,判断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初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初步确定专利侵权成立后,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报管理者代表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果管理者代表决定暂时不采取进一步措施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保存获得的证据材料,等待时机。管理者代表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聘请对行业比较熟悉、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由专利律师、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专利发明人组成应急小组。在应急小组确认公司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后,着手4.2.2到4.2.6中所说明的相关工作。 4.2.2收集证据 在公司发现有他人侵犯公司专利权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a)准备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发票复印件、专利授权文本等; b)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合专利律师收集侵权者情况,包括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c)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合专利律师组织市场部、各事业部等相关部门收集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d)专利律师、知识产权办公室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收集损害赔偿的证据:赔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解读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关键词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作为刑事执法的主要力量,全国公安机关针对打击侵权假冒犯罪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在打击工作中涌现了哪些亮点?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韩浩透露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键词。 关键词:持续高压严打 亮点扫描:近3年来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12.7万起 新闻发布会上,韩浩向大家公布了一份出色的“答卷”——近3年来,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2.7万起,每年战果相当于专项行动前年均9倍。 据介绍,自2011年以来,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亮剑”、“破案会战”、“打假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集全国、全警之力严打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打击锋芒直指威胁企业创新利益、侵害公众健康安全的突出犯罪,对制假售假不法分子形成持续高压震慑。9月3日,天津破获司某等人制售假冒名牌轴承案,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犯罪窝点8处,查扣假冒瑞典“SKF”、日本“NSK”等品牌轴承3.6万余套,涉案价值超过3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公安部已挂牌督办98起大要案件,对办案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公正、严格执法,确保不法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关键词:创新打击模式 亮点扫描:从现场查抄向侦查深挖、从个案查处向全程打击的深远变革 今年7月18日,山东公安机关从一起网店售假线索入手,会同广东、广西、福建、吉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一起特大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鞋服案,打掉一个涉及全国17地市的特大制假售假犯罪网络,切断一条销往哥伦比亚、波兰等国的出口销售链条,缴获假冒名牌服装、运动鞋5.6万余件,案值1.3亿元。 这只是公安机关创新打击模式的众多成功案例之一。 “针对侵权假冒犯罪专业化、隐蔽化、跨区域化等特点,中国警方逐步发展和运用‘集群战役’的打击模式,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各地警方同步展开打击行动,彻底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职业犯罪团伙,斩断了一批印刷、生产、储运、销售、出口的犯罪产业链条。也正是在这一模式的推动、引导下,中国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实现从现场查抄向侦查深挖、从个案查处向全程打击的深远变革。”发布会上,韩浩介绍说。 关键词:建立长效机制 亮点扫描:今年以来,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比例提升5个百分点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强化打击的同时,公安部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深化专业手段和协作机制建设,从而不断完善常态化条件下的打防工作格局,实现专项行动常态化、常态打击专项化,夯实公安打假工作长远发展的根基。在部门协作方面,指导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运作”向“融汇运行”转变。2011年至2013年,行政执法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1.7万件;今年以来,移送比例进一步提升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打假溯源技术、资金查控平台、黑名单库和积分预警模型等不断完善,逐步投入实战,已初步形成优势手段和工作平台。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及时、全面的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并组织对其进行分析加工,从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资源。 3 职责 3.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专利信息识别、收集、筛选、分析、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3.2行政部负责商标和著作权的信息识别、收集、筛选、分析、保存、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对外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审批。 4程序 4.1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渠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准确的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前,专利、商标注册申请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且至少三个月一次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至少一年获取一次)。 4.1.1知识产权信息收集范围: a)产品所属领域信息:国内外相关行业技术信息,相关专业期刊、图书、杂志等出版物记载的相关技术信息,了解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对高新技术进行跟踪和预测, b)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信息及其产品技术等行业技术信息,规避技术冲突的技术开发路线; c)中外企业发展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关注国外同行企业在国内的技术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d)客户及市场技术需求的信息,并了解该技术在国内外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4.1.2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渠道应考虑以下方面:

a)各级知识产权网站公布的信息; b)关键词检索; c)相关方的信息提供; d)《超级电容器》、《》、《》、《》、《》等相关刊物刊登的相关信息。 4.1.3应保存知识产权信息并保持获取过程的记录完整、清晰,及时填写《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获取记录表》。 4.2 技术品控部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获取信息时,由获取人自动筛选与公司有关的信息,整理分类后填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获取记录表》,技术品控部收集的信息提交给技术品控部部长审批,知识产权办公室收集的商标、著作权信息提交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审批,对同行业产品结构改进的相关信息由技术品控部部长或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议分析信息的适用性,由获取人将适用性分析结果填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获取记录表》中,并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信息使用安排。 信息获取部门将适用的信息的摘要或全文以纸质文件传阅或电子文件的方式在局域网共享到有关人员,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传阅、共享范围。 4.3员工论文的发表、产品的上市、宣传册的宣传、网站的宣传等需对外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须填写《对外发布审批表》,属于专利方面的,提交到技术品控部审核,属于商标和著作权方面的,提交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经管理者代表批准方可发布。 4.4本公司目前并未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日后若建立数据库,由知识产权部进行维护完善。 5相关记录 5.1《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获取记录表》 5.2《对外发布审批表》

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完整版

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1.目的 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防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使用无效文件,确保与体系有关的文件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的控制,也包括相应的外来文件。 3.组织与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发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年度目标;3.2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年度目标;3.3知识产权部 3.3.1负责本程序的贯彻实施,具体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3.3.2负责公司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文件的归档、保管、发放、回收、作废、销毁工作。 3.3.3负责组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更改及管理工作。 3.3.4负责组织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受控文件进行年度评审,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3.3.5负责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的记录运行。 3.3.6负责收集国家最新相关政策法规。 3.4研发中心 3.4.1负责本部门知识产权程序文件的编制、审核、更改及管理工作; 3.4.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相关文件的管理和专利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 3.4.3负责收集行业内最新相关信息。 3.5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和资料的管理与控制。 4.程序概要 4.1文件的分类 4.1.1按文件来源分:内部文件、外来文件。 4.1.2按文件受控状态分:受控文件、非受控文件。 5.1.3按文件类别分: a)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b)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c) c)公司内部支持性管理文件(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等); d)外来文件:知识产权局下发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试点工作

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试点工作 调查问卷 请填写人提供以下信息: 单位: 地址: 所在张江示范区分园和园区: 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 联系人手机号:联系电话:

填写完毕后请以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人:叶家平邮箱:jpye@https://www.360docs.net/doc/001845712.html,

填写说明: 1、为了全面了解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便于今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设计本调查问卷,请贵单位协助认真填写。 2、问卷包含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选择题请在认为合适的 企业;填空题,请直接作答;简答题,可简述或另附详细说明。 3、考虑到调查对象范围较广,问卷设置时倾向于调查对象的普适性,问卷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问题对于贵单位难以作答或填写,对于此部分内容,贵单位可跳过。 4、此问卷内容供我办了解各单位工作情况使用,我办对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社会需求情况调研 一、基本信息 1.你单位的性质: (1)国有企业; (2)民营企业; (3)高等院校; (4)科研机构; (5)行业协会; (6)各类园区; (7)其他(请注明) ; 2.你单位所属行业: (1)综合类; (2)农业、林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生物医药; (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教育; (12)其他(请注明) ; 3.你单位的规模为(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1》(国统字〔2011〕75号)):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方案 **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遏制各类侵权假冒行为,提高我镇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等重点商品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强监管,强化执法协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诚信守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强市场巡查力度,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为重点,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强

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兜售盗版音像、软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盗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侵权行为。(责任单位:派出所、文化站、广播站) (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以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等为重点整治产品,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规范。(责任单位:工商所、城建办、农技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三)强化专利权保护。加大巡查力度,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全镇专利管理和保护能力。严厉打击涉及专利权的诈骗行为,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专利侵权行为。(责任单位:经发办、工商所)(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市场巡查,对发现的侵权假冒线索,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深入开展执法打假,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国内外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经发办、工商所)(五)强化企业质量源头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技术 - 1 -

2019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

20XX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 XX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省知识产权局李副局长、各位督查组领导: “十二五”刚刚拉开序幕之际,今天,我们十分高兴地迎来了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第三督查组到我州督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鼓舞和支持。在此,我受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徐爱民同志的委托,代表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州督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向李副局长和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XX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XX州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XX州情 XX是一个集边疆、民族、贫困、山区和原战区为一体的壮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北回归线横贯全境,东与广西百色市毗邻,西、北分别与省内的XX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曲靖市相连,南与越南接壤,国境线长438公里。全州国土面积31456平方公里,辖XX、砚山、西畴、XX、马关、XX、广南、富宁七县一市102个乡(镇),居住着汉、壮、苗、彝、瑶、回、白、傣、蒙古、布依、仡佬11个民族,总人口350万人。XX的基本州情主要七方面特点: 一是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8年,西汉王朝便将XX纳入版图,18年我党就在XX县洒戛龙村建立了党支部,富宁、广南等地是邓小平

同志领导百色起义后红七军活动的根据地之一,全州是中共中央确定的滇黔桂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地区。18年4月1日成立XX壮族苗族自治州。二是民族众多。全州境内居住着汉、壮、苗、彝、瑶、回、白、傣、蒙古、布依、仡佬11个民族,总人口345万人,少数民族占56.7%。三是地貌特殊。境内喀斯特地貌突出,在全州30456平方公里的国地面积中,山区、半山区占97%,岩溶地区占53.4%。四是资源丰富。XX是闻名中外的“中国三七之乡”,同时还盛产辣椒、八角、草果、八宝贡米等特产,已发现的矿种有金、银、锡、铝、锑、锰等60种,铟、钨、锰、铝锑8种矿产探明储量居全国全省前列;旅游资源、民族文化风情多姿多彩,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普者黑,集高原山水园林风光和民族风情于一体;广南坝美风景秀丽,酷似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五是区位较好。323国道和衡昆高速公路横穿全境,素有“滇桂走廊”之称,是云南省通往广西北海港、防城港的重要通道。有1个国家一类口岸、3个国家级二类口岸、24条边境通道及边民互市点。从州政府XX到天保口岸125公里,从口岸到越南河江省省会25公里,到越南河内342公里,到海防422公里,具有对外开放的良好条件。正在建设云桂铁路、富宁港建成投入使用后将进一步强化XX州的地理区位优势。六是长期支前参战。XX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战争时间最长的地区,从上世纪18年代的援越抗法、18年代的援越抗美、18年代未到18年代初的对越自卫还击和防御作战,XX州都处在支前参战的最前线,18年中越关系实现正常化后,XX州才从“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5.1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5.2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 标等; 5.3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 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 5.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7、组织机构分工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 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审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公司知识产公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

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

修订履历

1 目的 规范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管理,使文件的制定、编号、使用、发行、保存、变更、废止及销毁作业系统化、标准化,确保有关部门能迅速、正确地使用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 3 职责 3.1 体系部: 3.1.1 负责文件编码、保存、变更、移转、销毁、遗失、调阅作业的控制与稽核。 3.1.2 负责文件副本发行、变更、销毁作业的控制与稽核。 3.1.3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原件和电子资料的保管 3.2 制定部门:负责文件原稿制定、变更、废止通知,负责指定文件的分发部门及数量。 3.3 使用部门:负责文件签收、保管、执行、回收,发现不妥之处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3.4 文件管理人员:由使用部门指派,负责依据本程序执行本部门内各项作业及文件管制。 4 术语及定义 4.1 体系文件:按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编制的、对公司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的流程和职责进行规范以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 4.2 技术文件:与产品研发、生产、检验相关的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物料清单等。 4.3 文件:信息及其载体,载体的形式不限; 4.4 附录:有参考价值但不宜放在文件中、可单独受控、变更的信息,如合同、已填写的表单范本等 4.5 原稿文件:文件制订人打印并经审核签名的原始纸质文件(非复印件)由体系部存档 4.6 受控文件:文件的信息和版本受体系部控制的文件 4.7 不受控文件:文件的信息不受体系部控制的文件 4.8 作废文件:文件内容已经失效的文件 4.9 外来文件:与公司运营及产品相关的来自于公司外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方规格书/图纸/BOM 清单、业界/行业标准、法令/法规等。 5 程序 5.1 文件分类及编号规则 5.1.1 一级文件(管理手册):简要说明本管理系统如何满足标准要求。 5.1.2 二级文件(程序文件):规定何人于何时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 5.1.3 三级文件(作业规范类文件):相关规章制度,说明如何做。 5.1.4 四级文件(各种原始记录表格类):用以收集传递资讯、控制作业流程或证明作业已符合要求。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我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业品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逐步提高社会各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县内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全面提升我县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任务职责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多发地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为重点整治区域,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大宗出口商品、药品、种子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创新发展。

(一)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积极推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责任部门: 县文广新局) (二)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重点查处侵犯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特殊标志、旅游商标及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督。加强对汽车配件、药品、种子、服装鞋帽、箱包、家用电器等重点产品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类销售行为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规模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大中型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宾馆、酒店等场所为重点执法区域,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切实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责任部门: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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