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南昌市医保定点医院

江西省职业病医院
一级
一级
青山湖区京东大道719号
95
安义县妇幼保健所
一级
安义县文峰路55号、向阳路111号
96
新建县妇幼保健院
一级
新建县立新路57号
97
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团结路10号
98
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市何坊西路168号
18
南昌市第九医院
三甲
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67号
19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
三乙
南昌市民德路264号
20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三级
南昌市青云谱迎宾大道388号
21
江西省精神病院
三级
南昌市上坊路42号
22
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三级
福州路49号
23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三级
南昌市八一大道463号
24
南昌三三四医院
99
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街道建设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南昌市建设路8号千禧城店面2号7号
68
南昌五星垦殖场职工医院
一级
江西省进贤县军湖路288号
69
江西省洪都监狱医院
一级
新建县成新农场
70
江西省赣江监狱医院
一级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朱港农场
71
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一级
南昌市胜利路298号
72
南昌华夏医院
一级
南昌市洪都南大道229号
73
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
一级
南昌市上海路377号
74
2018年南昌定点医院汇总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7101 8201 8203
A100094 南昌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A100082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医院 A100078 江西省南昌县中医院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医院 江西省新建县中医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医院 江西省进贤县中医院 江西省进贤县星火医院 江西省进贤县同济医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医院 江西省安义县中医院
余小玲 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141号 6636142 谢文琴 南昌市井岗山大道655号 廖云海 南昌市孺子路393号 许秀柏 南昌市子固路106号 许秀柏 李捍东 南昌市昌北沙井小区丰和 大道1692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86号
8446254 6641307 6701205 3853702 5224275 6361629
江西省南昌县向塘西普查综合大队
5151023 5233841
丁杰 南昌市迎宾大道927号
吴万秋 江西省进贤县军湖路288号 5669021 尚孟华 南昌县莲塘中大道328号 邓雪玲 南昌市赐福巷50号 张智霖 南昌市肖家路12号 5712247 13330086136 2850192
社区服务站 南昌市东湖区妇幼保健所 墩子塘街道下水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字街街道桃花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昌市青云区谱岱山街道梨园南社区服务站
熊玉泉 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01号 6363768 8481937 5201999 8613584 6795532 6225894 3061227 8337754 6283872
一级甲等 杨津丽 南昌市董家窑168号 一级 吴春伟 南昌市百花洲46号
一级甲等 谈会恭 南昌市育新路17号 殷豪良 南昌市北郊新祺周 二级甲等 查正映 南昌市上坊路64号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史希杰 南昌市二七南路6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1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衡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四)遵循个人缴费、集体扶持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五)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六)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发改、财政、卫计委、民政、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同

2、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 象;
3、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失业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 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 役士兵。
四.费用支付
• 住院费用补助。
1、经批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的,参保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 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 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起付标准按照不 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具体为: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起付标准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A 以下四个方面进 行思考?
参保范围 补助办法
B
C D
资金筹集 费用支付
一.参保范围
• 按不同区域划分
(一)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 发区、英雄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
(二)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本办法制 定各自办法施行。也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县试行办法,探索构 建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全市统筹,在全市实行筹资标 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和管理部门统一。
以下三个方 面考虑?
一个中心
适用人群不同
与城镇 职工医 疗保险 的不同
缴费方式不同
享受待遇不同
一.适用人群不同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 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 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洪府厅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0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根本措施,作为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和增加资金保障力度,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三)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五)坚持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南昌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大全

35 3005 A100090 南昌机械新丰管理处卫生所(江拖)
36 220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消防总队医院
二级
37 8003
江西煤田地质局普查综合大队医务所
38 3004
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公司卫生所
39 9001 A100071 江西省国营五里综合垦殖场职工医院
40 8002 社 区
13879109812
25 1007 A100064 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卫生所
刘之建 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17号 6822451
26 2001 A100061 江西三波电机总厂卫生所
一级
甘赛群 南昌市顺外路238号
13907098468
27 2010 A100060 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钟玲
南昌市建设路284号江耐卫生 所
13970934257
饶春华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683号 8457223
李战华 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168号
王志刚
江西省南昌县向塘西普查综 合大队
丁杰 南昌市迎宾大道927号
6558338 5151023 5233841
吴万秋 江西省进贤县军湖路288号 5669021
26 3201 A100087 南昌三三四医院
二级甲等 祝刚 南昌市新溪桥东二路97号 8481937
27 3202
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
二级
肖存昌 南昌市迎宾北大道222号 5201999
28 2104 A100022 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一级甲等 杨津丽 南昌市董家窑168号
8613584
三级甲等 陈明人 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445号 6362581
南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南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南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乙方:;级等综合为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服务人群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南昌地区单独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建老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三条甲乙双方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四条甲乙双方均有教育、督促各自工作人员和参保人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共同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共同维护好参保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人与医疗有关的医保待遇信息,协助乙方解决医保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乙方须制定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管理办法,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医保管理部门,配备医保专职管理人员;经常性的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医保工作第八条乙方应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铜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医疗保险投诉箱”,公示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就医流程和医疗服务价格,公布甲乙双方咨询投诉电话,出入院窗口应开设医保即时结算专用窗口第九条乙方在住院病区的“住院病人一览表”和“床头卡”上应有明显的医保类别标示第十条乙方应根据《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定岗医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乙方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与甲方的医保结算信息系统链接,须按规定支付医保结算接口信息系统技术服务费用,确保网络的畅通第十二条乙方有关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及药品的使用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第三章就医管理第十三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收费第十四条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参保人就医身份确认制度参保人就诊时,乙方须对参保人的身份进行核对识别,就诊参保人所持医保卡须与本人相符乙方应为住院参保人填写《南昌市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身份确认表》,表格应张贴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骑缝处加盖主治医师处方章第十五条参保人办理入院手续时,乙方应主动提醒其出示医保卡,并为其办理刷卡入院手续当网络异常、信息异常、医保卡损坏等原因无法判断其身份时,乙方应为参保人以医保身份先行办理入院,同时指导参保人尽快办理更换医保卡或查找医保卡不正常的原因,在48小时内排除异常情况的,乙方须为参保人补刷医保卡,并将刷卡前的医疗费用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之中第十六条乙方为参保人接诊治疗时,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第十七条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参保人员要求到甲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第十八条乙方在为离休干部、建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应免收离休干部、建老人员的挂号费和诊查费,对离休干部、建老人员的检查、治疗、取药等医疗行为提供优先服务第二十条乙方应根据特殊病管理要求,做好参保人特殊病门诊申请和医疗的宣传指导及服务工作特殊病门诊用药,原则上每次开具药量不超过15天;确因参保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在乙方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最长不超过30天的用量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他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验项目结果和医学影像学检查诊断报告乙方对于参保人十五天内再次在乙方重复住院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非常规检查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收取参保人住院押金时,原则上不超过预计总费用的40%第二十三条转诊转院原则乙方可将参保人转往本地以外地区进行治疗的情况: 1、乙方必须是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2、乙方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本地无条件检查或治疗的疾病乙方可将参保人转往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情况:1、参保人需进行生命支持治疗的,可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低等级医院;2、针对传染病等专科性质的疾病,可由综合性医院转往专科医院;3、低等级医院可以转往高等级医院乙方不可将参保人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情况: 1、本院有能力医治的疾病;2、同等级、同性质医院之间不能相互转院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出院带药时,乙方应按以下原则执行:急性病带药不得超过3天的药量;慢性病限带不超过15天药量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十五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提供并指导填写《南昌市医疗保险医保病人十五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甲方须及时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乙方须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及时为外伤参保人办理入院手续,并在48小时内将外伤病案报甲方备案甲方对乙方上报的外伤病案进行排外审查,对需作进一步排外调查核实的病案及时通知乙方作相应处理;对明显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外伤病例,乙方应按自费病人办理入院,不得按医保病人刷卡入院第二十七条乙方为便于参保人了解用药、治疗和费用发生情况,须向住院参保人提供纸质医疗信息日清单或配备医疗信息查询平台乙方必须向出院的参保人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发票等材料第二十八条乙方必须实时、真实、准确上传参保人门诊、住院的就医信息;乙方应按照《疾病分类与代码标准》准确对应书写出院诊断并如实上传第四章药品、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指南》、《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等文件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乙方应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三大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第三十条乙方在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先告知参保人,在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自费并签字后方能执行未按规定使用自费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关于调整完善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执行,即:相关费用的50%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将参保人自费签字单存放在住院病历中保存第三十一条乙方应本着保基本、重疗效的原则按类别配备药品,原则上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必须达80%以上同类药品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乙方不得以某些目录内药品不在备药范围为由要求参保人到门诊或外院购药第三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使用限制性药品;超出限制范围使用的,按照目录外药品使用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结算管理第三十三条甲方与乙方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南昌市人民*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昌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调整江西省精神病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实施细则》、《关于妥善解决建老人员和抗美援朝复转军人医疗和有关待遇的意见》等文件执行第三十四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南昌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及时结算,即:参保人在乙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和大病保险统筹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按医保政策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每人次元第三十六条乙方须在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上月的医疗费用明细表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关费用明细报表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请款,财政部门款项到位后即时拨付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在乙方发生的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及按床日付费的精神病住院费用,甲方按审核费用的94%拨付给乙方,剩余的6%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再予拨付第三十八条离休干部、建老人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法,甲方按审核费用的90%拨付给乙方,剩余1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再予拨付第三十九条甲方在为乙方月预结算住院费用时,对于乙方上传诊断存在差异的,将按比例暂缓结算第四十条乙方对甲方审核拨付的费用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第四十一条乙方为参保人住院期间开具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外购药品、外院检查等费用,应纳入参保人当次住院费用中一并结算;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甲方按规定为参保人零星报销,实际报销费用在乙方结算费用中抵扣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甲方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引发的后遗症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四十三条乙方因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向行政部门申报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暂停结算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建立沟通协商、配合和相互监督的服务与管理机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甲方人员的工作行为第四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定岗医师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定岗医师的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岗医师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利益,搭建医、患、保三方协调沟通平台,甲方派遣定点机构驻院代表必须严格执行《驻院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乙方必须积极主动支持、配合驻院代表对定点机构的各项稽核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四十七条甲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进行监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未及时将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变化等情况告知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限进行医疗费用结算;为医疗费用结算、拨付设置不合理条件;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结算错误;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态度恶劣;不按程序、不依法依规办理业务;擅自参加乙方组织的外出考察、参观活动;公务活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报以及其他违纪行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予以约谈、警告并督促限期整改:未按规定确认患者身份的;在参保人支付个人医疗费用时,不支持参保人自愿选择个人账户支付的;不实时、真实上传参保人相关医疗信息的;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甲方不匹配,影响就医的;不配合甲方日常监管工作,不及时提供原始凭证或相关材料的;不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或以种种理由理由要求未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参保人办理出院的;乙方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与医保政策相悖的;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九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时,予以采取扣除相应分值、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及违规费用的三倍扣除:发生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护理;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量、超范围、超适应症用药;将三大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串换成医疗保险可支付的,及其它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生费用,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违反转诊转院原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通过采取篡改、伪造医疗文书或者其他违规手段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第五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视违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乙方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医保服务协议1--6个月、扣除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协议期内警告约谈两次及以上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违反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转借医疗保险机给非定点机构使用或者代非定点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进行结算的;以减免门槛费、治疗费等方式诱导不需住院的参保人住院治疗,变相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被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通过采取欺诈、伪造疾病医疗文书或者其他违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违反医保政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难以达成共识的,由甲乙双方各自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五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续签本协议第五十三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行政部门申报变更手续第五十四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
2、此表适用于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常驻外地工作的职参保人和探亲居住半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
3、异地参保人可选择当地不同级别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各一家住院治疗。
4、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将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必须有价格和用量以及医院签章)、出院小结和发票等原始资料寄回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统一在每月5日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5、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和探亲居住关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其个人账户资金发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必须严格按照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6、单位因改制、撤销等原因造成无单位证明的,由其人事代理部门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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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注栏所列统筹地区,表示上述统筹地区均把该医疗机构作为本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
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24号)精神,经省厅核准, 构,准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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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24号)精神,经省厅核准 以下医疗机构为南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予公布。
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南昌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定点资格医疗机构名称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二部 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江西省人民医院 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江西省中医院、江西省骨伤医院) 江西省肿瘤医院 (江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江西省胸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医院 南昌市第一医院 (南昌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昌市第二医院) 南昌市第三医院 南昌市第九医院 (南昌市传染病医院、南昌大学附属感染病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 江西同仁眼科医院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江西中寰医院 江西仁济医院 (南昌三三四医院) 江西凤凰第一医院 江西中西医结合医院 江西省长征医院 (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江西省精神病医院 医院等级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乙等 三级乙等 三级 三级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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